小伙花200元买了棵盆栽,没想到摊上了大事!这盆栽看起来就像个树根,但胜在造型独特,小伙买回来希望能长出“奇迹”,没想等来的不是惊喜而是惊吓!一个朋友提醒他,你养这个东西是违法的,赶紧“自首”吧!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十一月的笑帮#
原来,这个小伙是个爱花之人,家中有个小院子种满了他喜欢的花花草草,平时他就喜欢收集一些稀奇的花种!一是感觉有新鲜感,二是显得品味高。这次小伙在花卉市场看中了一颗盆栽,是他之前从未见过,因为造型很有个性,让小伙一眼钟意了!
虽然不知道这是什么植物,也不知道它会不会开花,但小伙子想着“铁树都会开花”,这东西万一开出花来,那也是一个奇迹!对养花的来人来说,是多么有成就感呢?于是,他就因为眼缘,花200块钱把这个东西买了下来,可刚到家就被老婆“嘲笑”买个没用的树根回来。
小伙不服气,相信自己的眼光,对这盆栽精心呵护,期待它早日开花!后来,小伙跟朋友分享了这个盆栽,对方看后非常吃惊,反问小伙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吗?
小伙子一脸懵,反问对方干嘛这样大惊小怪?
对方说,你这盆栽是“观音莲座蕨”,被国家列为保护植物,赶紧上交吧,不然就违法了!”
小伙也是吓了一跳,不过他还是将信将疑,真是保护植物,自己能花200元就买下来吗?
可是查阅相关资料后,小伙的心也开始慌了,自己是真的误买到“观音莲座蕨”了!不知道自己这算不算违法,小伙心里也没底,但还是和他老婆开着车把盆栽往当地林业单位送!
在车上,小伙的妻子很担心的问小伙:“万一你送过去,被关起来怎么办?”
“那也要去,毕竟咱犯错误在先!”小伙一脸坚决!就这样两人来到了林业单位,小伙担心会有事情,让妻子不要进去,自己端着盆栽就进去了!
后来,经过林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确认,这确实是一颗“观音莲座蕨”,而小伙因为主动上交,并且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没有受到惩罚!
小伙也是提醒大家,不要犯和他同意的错误,如果真的误买,一定要及时上交!
那么,如果小伙经朋友提醒后,依然不上交,事后被发现会受到什么惩罚呢?
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贩卖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 点保护的植物,一经发现,处3年以下刑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犯罪是讲证据的,另外主客观也要一致!小伙在买这颗盆栽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买保护植物的行为。客观上来看,也是不小心买到了一颗保护植物,后经人提醒才知道自己买到了保护植物。
所以,小伙子的行为只是过失,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只要小伙子主动上交,就不用接受处罚!
不过,是不是过失,也不是小伙说了算的,有关部门会调查这盆栽的来源是不是跟小伙说的一致,比如小伙哪里买的?花了多少钱?用什么方式交易的?卖的人知道不知道?小伙买的时候知道不知道等综合来判断。
小伙花200元买的,显然是不知情才误买!但后来经过朋友的提醒,小伙已经知道这颗盆栽是保护植物了,如果明知不交,就会把“过失购买”变为“故意养殖”,那行为就严重l !哪怕小伙买的只是一株,那也是要立案的!
所以说,这小伙的求生的欲 望很强!做出了一个很正确的选择!不像有的人知道自己误买到 “观音莲座蕨”,就会想着趁机转卖发财!小伙不贪心,更懂法,避免了牢狱之灾!这种知错就改的精神,值得我们点赞 !
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意外得到保护的植物,一定要及时上交,否则牢底坐穿,后悔莫及!#十一月的笑帮#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而是应银行请求又续存了,可是待男子要使用这笔钱时却发现提不出来了,随后男子得知,这家银行行长因涉嫌犯罪被刑拘,情急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本金和借款。
年近五旬的刘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名下不仅有房子和车子,还有巨额存款,也是银行的VIP客户,一日通过某银行行长得知,此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为3.3%,于是便将2000万存款转了进来,存期一年。
到期后,刘先生应银行业绩考核的请求,就没有将钱转出来,直到一年后,刘先生打算取款时却突发意外,这笔钱转不出来了,随后刘先生得知,当时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行长以及柜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
担心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于是赶紧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本金2000万以及相应利息。
然而银行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银行称,刘先生所涉及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而且刘先生拿着的存单是时任行长等人伪造的,是虚假的,这笔钱银行银行从未占有过,刘先生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收入444万元,在明知存单不真实的情况下执意转款。
对此刘先生拿出了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意见显示这张存单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是虚假的,而且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长等人利用其在被告处的身份骗取原告的信任,将被告账上没有实际存款的等额存单交付原告,骗取原告款项。
那么银行是否要为这笔2000万的存款承担返还义务?
对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从刑事判决中对涉事行长的犯罪行为做出了评价,但是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未以追赃或追缴的形式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应予受理此案。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存款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但原告的存款是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办理转存款业务,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柜台里将原告的钱转到他人账号,并把伪造的被告印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
原告的资金损失主要原因系被告对其行长和职员监管不到位致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骗取了原告对银行的信任,被告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担大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存款人为获取额外高息,对银行定期存款条件予以轻信,且存款到期后未直接到柜台办理支取业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本案还类似于表见代理的性质,但有不是表见代理。即刘先生来到银行柜台办理,而银行工作人员拿着伪造印章的存单交给刘先生,让刘先生认为这就是银行出具的正规存单,误以为对方具有相应职权或者代理权的,结果却是对方拿着这些钱转给了他人以此获取更高额的利息。
当然,这么有钱都能被骗,其实还是很让人意外的。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年近五旬的刘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名下不仅有房子和车子,还有巨额存款,也是银行的VIP客户,一日通过某银行行长得知,此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为3.3%,于是便将2000万存款转了进来,存期一年。
到期后,刘先生应银行业绩考核的请求,就没有将钱转出来,直到一年后,刘先生打算取款时却突发意外,这笔钱转不出来了,随后刘先生得知,当时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行长以及柜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
担心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于是赶紧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本金2000万以及相应利息。
然而银行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银行称,刘先生所涉及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而且刘先生拿着的存单是时任行长等人伪造的,是虚假的,这笔钱银行银行从未占有过,刘先生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收入444万元,在明知存单不真实的情况下执意转款。
对此刘先生拿出了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意见显示这张存单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是虚假的,而且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长等人利用其在被告处的身份骗取原告的信任,将被告账上没有实际存款的等额存单交付原告,骗取原告款项。
那么银行是否要为这笔2000万的存款承担返还义务?
对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从刑事判决中对涉事行长的犯罪行为做出了评价,但是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未以追赃或追缴的形式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应予受理此案。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存款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但原告的存款是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办理转存款业务,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柜台里将原告的钱转到他人账号,并把伪造的被告印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
原告的资金损失主要原因系被告对其行长和职员监管不到位致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骗取了原告对银行的信任,被告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担大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存款人为获取额外高息,对银行定期存款条件予以轻信,且存款到期后未直接到柜台办理支取业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本案还类似于表见代理的性质,但有不是表见代理。即刘先生来到银行柜台办理,而银行工作人员拿着伪造印章的存单交给刘先生,让刘先生认为这就是银行出具的正规存单,误以为对方具有相应职权或者代理权的,结果却是对方拿着这些钱转给了他人以此获取更高额的利息。
当然,这么有钱都能被骗,其实还是很让人意外的。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后男子并未取款,而是应银行请求又续存了,可是待男子要使用这笔钱时却发现提不出来了,随后男子得知,这家银行行长因涉嫌犯罪被刑拘,情急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本金和借款。
年近五旬的刘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名下不仅有房子和车子,还有巨额存款,也是银行的VIP客户,一日通过某银行行长得知,此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为3.3%,于是便将2000万存款转了进来,存期一年。
到期后,刘先生应银行业绩考核的请求,就没有将钱转出来,直到一年后,刘先生打算取款时却突发意外,这笔钱转不出来了,随后刘先生得知,当时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行长以及柜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
担心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于是赶紧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本金2000万以及相应利息。
然而银行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银行称,刘先生所涉及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而且刘先生拿着的存单是时任行长等人伪造的,是虚假的,这笔钱银行银行从未占有过,刘先生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收入444万元,在明知存单不真实的情况下执意转款。
对此刘先生拿出了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意见显示这张存单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是虚假的,而且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长等人利用其在被告处的身份骗取原告的信任,将被告账上没有实际存款的等额存单交付原告,骗取原告款项。
那么银行是否要为这笔2000万的存款承担返还义务?
对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从刑事判决中对涉事行长的犯罪行为做出了评价,但是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未以追赃或追缴的形式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应予受理此案。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存款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但原告的存款是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办理转存款业务,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柜台里将原告的钱转到他人账号,并把伪造的被告印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
原告的资金损失主要原因系被告对其行长和职员监管不到位致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骗取了原告对银行的信任,被告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担大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存款人为获取额外高息,对银行定期存款条件予以轻信,且存款到期后未直接到柜台办理支取业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本案还类似于表见代理的性质,但有不是表见代理。即刘先生来到银行柜台办理,而银行工作人员拿着伪造印章的存单交给刘先生,让刘先生认为这就是银行出具的正规存单,误以为对方具有相应职权或者代理权的,结果却是对方拿着这些钱转给了他人以此获取更高额的利息。
当然,这么有钱都能被骗,其实还是很让人意外的。来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年近五旬的刘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名下不仅有房子和车子,还有巨额存款,也是银行的VIP客户,一日通过某银行行长得知,此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为3.3%,于是便将2000万存款转了进来,存期一年。
到期后,刘先生应银行业绩考核的请求,就没有将钱转出来,直到一年后,刘先生打算取款时却突发意外,这笔钱转不出来了,随后刘先生得知,当时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行长以及柜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
担心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于是赶紧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本金2000万以及相应利息。
然而银行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银行称,刘先生所涉及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经在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而且刘先生拿着的存单是时任行长等人伪造的,是虚假的,这笔钱银行银行从未占有过,刘先生是为获取高额利息收入444万元,在明知存单不真实的情况下执意转款。
对此刘先生拿出了公安部门的鉴定意见,意见显示这张存单是真实有效的,并不是虚假的,而且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行长等人利用其在被告处的身份骗取原告的信任,将被告账上没有实际存款的等额存单交付原告,骗取原告款项。
那么银行是否要为这笔2000万的存款承担返还义务?
对此,法院是这样认为的,从刑事判决中对涉事行长的犯罪行为做出了评价,但是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并未以追赃或追缴的形式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应予受理此案。
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尽管存款无效系犯罪行为所致,但原告的存款是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营业时间,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示办理转存款业务,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柜台里将原告的钱转到他人账号,并把伪造的被告印章的存单从柜台窗口交给原告。
原告的资金损失主要原因系被告对其行长和职员监管不到位致其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骗取了原告对银行的信任,被告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士,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担大部分责任。
原告作为存款人为获取额外高息,对银行定期存款条件予以轻信,且存款到期后未直接到柜台办理支取业务,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由此法院判决银行应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其实,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本案还类似于表见代理的性质,但有不是表见代理。即刘先生来到银行柜台办理,而银行工作人员拿着伪造印章的存单交给刘先生,让刘先生认为这就是银行出具的正规存单,误以为对方具有相应职权或者代理权的,结果却是对方拿着这些钱转给了他人以此获取更高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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