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过的也挺有趣。11号中午午休时从梦中惊醒,梦到一笔司法查询业务拖了好久没有回函,醒后感觉睡不着看了眼手机发现紧急通知收拾东西搬出园区,由此开始两小时的夺命搬家,既懊悔为什么买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又懊悔为什么没多留些纸箱装东西,1:30-3:30,逃难一样拖着两个行李箱五个纸箱在老哥哥们的帮助下离开。当事后得知一些背后的故事,当时焦躁的情绪平缓下来顿感大家都不容易,顾大局听指挥迅速响应,做好自己该做的,能力范围内去帮助别人,已是这种时期最重要的事情。安顿好后感觉一切似乎也不错,有阳光的房间,窗外是公园,隔壁住的都是熟悉的人,冰箱里冰满了酒,生活还是美滋滋。今天早上去爬了山,虽然天气不太好,但是沿途满满的桂花香味,返程首次坐了轻轨,吃了好吃的毋米粥火锅,下午躺在阳光房休息,晚上去吃海鲜大排档,回来一起吃着辣条喝酒聊天。无论未来怎么样,起码当下是真的开心呀。晚安[月亮]
【#济宁# 嘉祥县梧樾公馆欺骗消费者,官方回应】
网友:我与2020年5月,在嘉祥县梧樾公馆买了一套房子,5号楼一单元1401,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一直拖到2022年7月还未交房,7月中旬我去现场查看房子时,发现我买的次顶层的房子一部分成了顶层,北面阳台也没有顶,当初买的是期房,当初在售楼处选房时特意给置业顾问叮嘱不要低楼层,也不要顶层,售楼处置业顾问说5号楼是15+1的,14层是次顶层,最好的楼层,置业顾问是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沙盘给我介绍的,沙盘上也显示15楼是满层,15楼也有北阳台,我也是参照售楼处沙盘选的,而实际建成楼房与沙盘严重不符,发现这个现象后,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答复说15在上面建阳光房,私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这期间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作为一名老百姓用尽半生积蓄,还又贷了一大部分款,本想着买自己中意的房子,谁知最后被开发商欺骗,恳请济宁网络问政平台能为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政府!
已受理嘉祥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嘉祥县政府 [2022-11-11 14:49:02]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 一、梧樾公馆项目正式交付日期2022年9月18日,由于疫情及环保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开发公司已提交各部门不存在延期交房,正式交房开发公司已短信及邮寄形式多次与业主沟通交房,业主一直未到现场交房。 二、业主购买的5号楼一单元1401室房屋面积及赠送北设备平台与规划设计相符,无任何差距。 三、业主在购买该房屋时,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中1.2.4.5条明确条文规定如下: 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签订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已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卖人已提醒买受人特别注意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已应买受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买受人已认真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1、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4、出卖人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和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5、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6、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出卖人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公司和业主协商多次,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不能接受,业主第一次要求赔偿20万,第二次要求赔偿15万,开发公司给与拒绝,出于人道主义给与业主补偿2年物业费处理。业主一直未给与回复。
网友:我与2020年5月,在嘉祥县梧樾公馆买了一套房子,5号楼一单元1401,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一直拖到2022年7月还未交房,7月中旬我去现场查看房子时,发现我买的次顶层的房子一部分成了顶层,北面阳台也没有顶,当初买的是期房,当初在售楼处选房时特意给置业顾问叮嘱不要低楼层,也不要顶层,售楼处置业顾问说5号楼是15+1的,14层是次顶层,最好的楼层,置业顾问是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沙盘给我介绍的,沙盘上也显示15楼是满层,15楼也有北阳台,我也是参照售楼处沙盘选的,而实际建成楼房与沙盘严重不符,发现这个现象后,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答复说15在上面建阳光房,私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这期间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作为一名老百姓用尽半生积蓄,还又贷了一大部分款,本想着买自己中意的房子,谁知最后被开发商欺骗,恳请济宁网络问政平台能为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政府!
已受理嘉祥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嘉祥县政府 [2022-11-11 14:49:02]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 一、梧樾公馆项目正式交付日期2022年9月18日,由于疫情及环保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开发公司已提交各部门不存在延期交房,正式交房开发公司已短信及邮寄形式多次与业主沟通交房,业主一直未到现场交房。 二、业主购买的5号楼一单元1401室房屋面积及赠送北设备平台与规划设计相符,无任何差距。 三、业主在购买该房屋时,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中1.2.4.5条明确条文规定如下: 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签订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已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卖人已提醒买受人特别注意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已应买受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买受人已认真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1、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4、出卖人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和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5、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6、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出卖人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公司和业主协商多次,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不能接受,业主第一次要求赔偿20万,第二次要求赔偿15万,开发公司给与拒绝,出于人道主义给与业主补偿2年物业费处理。业主一直未给与回复。
嘉祥县梧樾公馆欺骗消费者,官方回应】
近日有网友称:我与2020年5月,在嘉祥县梧樾公馆买了一套房子,5号楼一单元1401,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一直拖到2022年7月还未交房,7月中旬我去现场查看房子时,发现我买的次顶层的房子一部分成了顶层,北面阳台也没有顶,当初买的是期房,当初在售楼处选房时特意给置业顾问叮嘱不要低楼层,也不要顶层,售楼处置业顾问说5号楼是15+1的,14层是次顶层,最好的楼层,置业顾问是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沙盘给我介绍的,沙盘上也显示15楼是满层,15楼也有北阳台,我也是参照售楼处沙盘选的,而实际建成楼房与沙盘严重不符,发现这个现象后,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答复说15在上面建阳光房,私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这期间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作为一名老百姓用尽半生积蓄,还又贷了一大部分款,本想着买自己中意的房子,谁知最后被开发商欺骗,恳请济宁网络问政平台能为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政府!
已受理嘉祥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嘉祥县政府 [2022-11-11 14:49:02]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 一、梧樾公馆项目正式交付日期2022年9月18日,由于疫情及环保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开发公司已提交各部门不存在延期交房,正式交房开发公司已短信及邮寄形式多次与业主沟通交房,业主一直未到现场交房。 二、业主购买的5号楼一单元1401室房屋面积及赠送北设备平台与规划设计相符,无任何差距。 三、业主在购买该房屋时,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中1.2.4.5条明确条文规定如下: 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签订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已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卖人已提醒买受人特别注意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已应买受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买受人已认真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1、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4、出卖人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和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5、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6、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出卖人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公司和业主协商多次,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不能接受,业主第一次要求赔偿20万,第二次要求赔偿15万,开发公司给与拒绝,出于人道主义给与业主补偿2年物业费处理。业主一直未给与回复。
近日有网友称:我与2020年5月,在嘉祥县梧樾公馆买了一套房子,5号楼一单元1401,合同约定2022年5月31日交房,开发商一直拖到2022年7月还未交房,7月中旬我去现场查看房子时,发现我买的次顶层的房子一部分成了顶层,北面阳台也没有顶,当初买的是期房,当初在售楼处选房时特意给置业顾问叮嘱不要低楼层,也不要顶层,售楼处置业顾问说5号楼是15+1的,14层是次顶层,最好的楼层,置业顾问是按照开发商提供的沙盘给我介绍的,沙盘上也显示15楼是满层,15楼也有北阳台,我也是参照售楼处沙盘选的,而实际建成楼房与沙盘严重不符,发现这个现象后,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答复说15在上面建阳光房,私建阳光房属于违章建筑,这期间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作为一名老百姓用尽半生积蓄,还又贷了一大部分款,本想着买自己中意的房子,谁知最后被开发商欺骗,恳请济宁网络问政平台能为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政府!
已受理嘉祥县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嘉祥县政府 [2022-11-11 14:49:02]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嘉祥县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 一、梧樾公馆项目正式交付日期2022年9月18日,由于疫情及环保不可抗力因素原因开发公司已提交各部门不存在延期交房,正式交房开发公司已短信及邮寄形式多次与业主沟通交房,业主一直未到现场交房。 二、业主购买的5号楼一单元1401室房屋面积及赠送北设备平台与规划设计相符,无任何差距。 三、业主在购买该房屋时,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中1.2.4.5条明确条文规定如下: 补充协议 出卖人、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签订的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已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出卖人已提醒买受人特别注意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并已应买受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买受人已认真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双方对原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1、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4、出卖人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和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责任。 5、出卖人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优化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6、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出卖人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如出现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公司和业主协商多次,提出要求开发公司不能接受,业主第一次要求赔偿20万,第二次要求赔偿15万,开发公司给与拒绝,出于人道主义给与业主补偿2年物业费处理。业主一直未给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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