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法院召开推进“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座谈会】
为进一步做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11月24日下午,凤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推进“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座谈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县台湾事务办公室九家新会签文件的单位相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由凤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代文清主持。
座谈会上,代文清对凤阳法院今年来开展“总对总”在线调解工作的情况予以通报。凤阳法院坚持在“总对总”框架下,与各相关单位对接,合理推进多元解纷,取得明显成效,思想共识基本形成,制度体系日益健全,解纷力量更加充沛,调解质效显著提升,服务大局更加有力。并指出凤阳法院将继续和相关部门对接,将更多部门纳入到“总对总”调解网络,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派驻专职调解员进驻法院,与此同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总对总”平台对接联络工作,定期对本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将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希望各相关单位持续深入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让凤阳在线多元解纷格局更加丰富、完善。
参会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介绍了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后续跟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做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11月24日下午,凤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推进“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座谈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归国华侨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县台湾事务办公室九家新会签文件的单位相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由凤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代文清主持。
座谈会上,代文清对凤阳法院今年来开展“总对总”在线调解工作的情况予以通报。凤阳法院坚持在“总对总”框架下,与各相关单位对接,合理推进多元解纷,取得明显成效,思想共识基本形成,制度体系日益健全,解纷力量更加充沛,调解质效显著提升,服务大局更加有力。并指出凤阳法院将继续和相关部门对接,将更多部门纳入到“总对总”调解网络,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派驻专职调解员进驻法院,与此同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总对总”平台对接联络工作,定期对本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将化解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台账。希望各相关单位持续深入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让凤阳在线多元解纷格局更加丰富、完善。
参会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介绍了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后续跟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作出工作安排。
#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部分还款,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即,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而诉讼时效的中断,便是指在发生特定事由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况。那么,债务人归还部分欠款,是否属于这一类特殊事由呢?它会对诉讼时效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以明确,在债权人提起债务履行请求、司法程序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后,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而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这一行为,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一般认为是可以等价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仍能等价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则存在争议。
其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会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如(2017)闽民终98号案,福建高院认为,已经自觉履行部分债务的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届满进行抗辩。
但实际上,支持这一观点的仅有少数法院,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并不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还钱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对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多数法院认为其已经成为了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归还只能视为债务人的赠与,故不能中断或者恢复其余未偿还部分款项的诉讼时效。
如(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案中,最高院就表示,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至今并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也没有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而债务人于2004年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不能推定其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又如(2016)苏民再187号案中,江苏高院认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所对应的债权仅限于其同意履行的部分及自愿履行的部分,不包括其未同意履行或未履行的部分,因此,债务人仍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而在(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91号案中,法院认为,法律保护之债成为自然之债后,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由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会归还所有欠款,否则仅以部分欠款的归还一般是不能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
我们的建议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就失去了案件胜诉权,对其而言是极大的损失。在此,我们给各位债权人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及时行使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债务人进行催讨、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
其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归还欠款与否或者归还多少欠款,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债权人不得以非法催讨的方式进行逼债,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表示愿意履行债务的,应当让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以免超期而追悔莫及。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即,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而诉讼时效的中断,便是指在发生特定事由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况。那么,债务人归还部分欠款,是否属于这一类特殊事由呢?它会对诉讼时效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以明确,在债权人提起债务履行请求、司法程序或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后,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而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这一行为,在诉讼时效未届满前一般认为是可以等价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是否仍能等价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则存在争议。
其中有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会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如(2017)闽民终98号案,福建高院认为,已经自觉履行部分债务的债务人不能以诉讼时效已届满进行抗辩。
但实际上,支持这一观点的仅有少数法院,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并不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还钱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对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务,多数法院认为其已经成为了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归还只能视为债务人的赠与,故不能中断或者恢复其余未偿还部分款项的诉讼时效。
如(2017)最高法民再63号案中,最高院就表示,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至今并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也没有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而债务人于2004年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不能推定其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又如(2016)苏民再187号案中,江苏高院认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所对应的债权仅限于其同意履行的部分及自愿履行的部分,不包括其未同意履行或未履行的部分,因此,债务人仍对未履行部分的债务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而在(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91号案中,法院认为,法律保护之债成为自然之债后,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由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会归还所有欠款,否则仅以部分欠款的归还一般是不能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
我们的建议
一旦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就失去了案件胜诉权,对其而言是极大的损失。在此,我们给各位债权人提出三点建议:
其一,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及时行使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债务人进行催讨、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
其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归还欠款与否或者归还多少欠款,均是其权利而非其义务,债权人不得以非法催讨的方式进行逼债,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三,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表示愿意履行债务的,应当让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以免超期而追悔莫及。
#当事人和律师无法入院昆明中院街头开庭# 【因当事人及律师不能进入法院,昆明中院法官在街头开庭审案】11月23日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一张法官和律师、当事人在街头席地而坐开庭审理案件的图片,引发关注。@澎湃新闻 从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士处证实,当时审理的是一件民事经济纠纷案,案件其中一当事方的律师团队从云南省其它州市赶往昆明参加庭审,但因昆明市疫情防控政策的突然调整,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和律师无法进入法院开庭。同时,该民事纠纷案件是一个速裁案件,不仅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凿、充分,法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这样简易灵活的方式处理案件,完全没考虑太多因素。
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在法院门口席地而坐,难免让人怀疑,法官是否能像在法庭里那般耐心、细致地审理案件,双方是否能像在肃穆的法庭中那样,如实地陈述事实、充分地发表意见?”当事人则觉得,“法官非常好,真的不容易。”其中一名当事人表示,考虑当事人处境的情况下,法官决定在法院门口审理此案,虽然免不了仓促和街头吵杂的声音,但质证、调查事实这些程序都完成了,辩论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法官应该受到的是赞扬,而不是被指责。”
对此,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在法院门口席地而坐,难免让人怀疑,法官是否能像在法庭里那般耐心、细致地审理案件,双方是否能像在肃穆的法庭中那样,如实地陈述事实、充分地发表意见?”当事人则觉得,“法官非常好,真的不容易。”其中一名当事人表示,考虑当事人处境的情况下,法官决定在法院门口审理此案,虽然免不了仓促和街头吵杂的声音,但质证、调查事实这些程序都完成了,辩论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法官应该受到的是赞扬,而不是被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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