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读,张冠生《锦书来》。
这一章《曾琦:理想的少年中国》,谈到的曾琦,有点似曾相识的感觉,后来想起来我年轻时候读过一本特别有趣的小说,《侍卫官杂记》,里面曾经提到过他。
《侍卫官杂记》从蒋介石的一个侍卫视角描绘了国民党的那段历史,涉及到国民党高层的诸多人物,其人物描写活灵活现,当然,基本上是丑化,但读起来特别有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特意从书架上翻出了这本书,书前面的人物介绍里就有曾琦,在书中他化名郑奇,其形象很是不堪。
但张先生客观介绍,曾琦也是一个人物,他少年聪颖,留学日本,归来后与王光祁李大钊等发起成立少年中国会,那篇著名的《少年中国主义》就出自他手。
他后来创办中国青年党,成了国民党的好朋友,也就成了我党的敌人。
一朝天子一朝臣,不说他了。
这一章《曾琦:理想的少年中国》,谈到的曾琦,有点似曾相识的感觉,后来想起来我年轻时候读过一本特别有趣的小说,《侍卫官杂记》,里面曾经提到过他。
《侍卫官杂记》从蒋介石的一个侍卫视角描绘了国民党的那段历史,涉及到国民党高层的诸多人物,其人物描写活灵活现,当然,基本上是丑化,但读起来特别有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特意从书架上翻出了这本书,书前面的人物介绍里就有曾琦,在书中他化名郑奇,其形象很是不堪。
但张先生客观介绍,曾琦也是一个人物,他少年聪颖,留学日本,归来后与王光祁李大钊等发起成立少年中国会,那篇著名的《少年中国主义》就出自他手。
他后来创办中国青年党,成了国民党的好朋友,也就成了我党的敌人。
一朝天子一朝臣,不说他了。
#榆林身边事##环境保护#【榆林天和人家小区自备井水质浑浊,物业三轮车拉水应急】“从家里水管里放出来的水呈褐色,十分浑浊,根本无法饮用。”近日,榆林科创新城天和人家小区多名业主向华商报二三里记者反映,该小区自建成以来,一直没有接自来水公司的管网,用的是小区自备井,生活用水堪忧。
8月1日上午,天和人家小区住户张先生说,他家住在科创新城天和人家小区,近些日子小区居民都在困扰生活用水的问题,他从家里水管里放出来的水呈褐色,十分浑浊,根本无法饮用,期盼用上干净水源。
据业主介绍,科创新城天和人家常年吃井水,近三个月以来水质尤其浑浊,根本无法饮用,经物业核实,是水井塌方导致,但好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商对此无动于衷,居民不可能长时间不用水,望有关部门协助解决,这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住户李先生称,对于小区存在的水质问题,他们也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没有得到解决。据说现在供水公司的自来水管道已经铺设到小区外,但是却迟迟没有进入小区,“我们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用上干净水?”多名业主表示无奈。
8月1日,对于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天和人家物业工作人员称,小区用水采用的是自备井,居民用水的水质的确不好,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从别的地方用三轮车拉水供居民日常使用,但此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目前属于自备井取水,横山区怀仁路街道办所辖华盛社区已与科创新城供水公司协商,将尽快解决自来水入小区问题(自来水主管道已到天和人家小区门口)。
据了解,天和人家小区坐落于榆林科创新城榆横五路,由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2年5月取得土地证,2012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因该小区存在超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建设、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8月1日上午,天和人家小区住户张先生说,他家住在科创新城天和人家小区,近些日子小区居民都在困扰生活用水的问题,他从家里水管里放出来的水呈褐色,十分浑浊,根本无法饮用,期盼用上干净水源。
据业主介绍,科创新城天和人家常年吃井水,近三个月以来水质尤其浑浊,根本无法饮用,经物业核实,是水井塌方导致,但好几个月过去了,开发商对此无动于衷,居民不可能长时间不用水,望有关部门协助解决,这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住户李先生称,对于小区存在的水质问题,他们也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没有得到解决。据说现在供水公司的自来水管道已经铺设到小区外,但是却迟迟没有进入小区,“我们究竟什么时候才能用上干净水?”多名业主表示无奈。
8月1日,对于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天和人家物业工作人员称,小区用水采用的是自备井,居民用水的水质的确不好,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从别的地方用三轮车拉水供居民日常使用,但此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目前属于自备井取水,横山区怀仁路街道办所辖华盛社区已与科创新城供水公司协商,将尽快解决自来水入小区问题(自来水主管道已到天和人家小区门口)。
据了解,天和人家小区坐落于榆林科创新城榆横五路,由横山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2年5月取得土地证,2012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专项验收合格证。因该小区存在超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建设、房屋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男子捡到手机后又丢弃,被判全额赔偿】事发上海,张先生的手机不慎遗失后,得知系李先生拾得,遂请求其能够归还。李先生却称,手机的确是其捡到了,但之后又给扔掉了。张先生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来源:徐汇区法院)
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左右,其在与妻子在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沿原路返回仔细寻找,但没有发现,期间多次向该手机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但并未关机)。
之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找回功能,来到了李先生家的附近,因无法精确到更为准确的位置,张先生便通过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的功能,根据铃声,张先生确定该手机就是在李先生所居住的楼中。(但并不知晓系李先生拾得手机)
但张先生不便一一敲门询问到底是谁拾得了手机,于是便报了警。民警到达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发现该手机开始发生高速移动,
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且长时间未移动。后因手机被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
次日,张先生开始在李先生居住的楼宇中一一走访,并从李先生的邻居口中得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正是李先生儿子的住处。
据此张先生推定该手机正是被李先生拾得。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了张先生的推测。于是张先生来到李先生家中,向其说明手机内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以及十分重要的通讯录,均没有备份,故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
张先生还表示,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一定的酬金表示感谢。
因有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李先生拾得手机的事实,因此李先生并未否认。但李先生说,虽然手机是自己捡到了,但因为其响声太烦了,所以又给扔掉了,找不回来了。
李先生的说辞很难让张先生信服。于是张先生再次查看监控视频,但并未发现李先生丢弃手机或被其他人捡到的情况。张先生确信该手机仍然在李先生处。
张先生再次与其进行沟通,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手机就是扔掉了,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即手机价款)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并不认可全额赔偿的主张。
那么李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手机损失呢?《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第三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李先生在拾得张先生遗失的手机后,是应当返还给张先生的。在此之前,李先生对该手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李先生承认其拾得了该手机,但却拒绝返还,并称已经将该手机丢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令李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4299元。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很明显就是李先生想占便宜,捡了人家的手机故意不还,还编了个理由说给扔掉了,这不构成犯罪吗?张先生也报了警,民警怎么不抓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行为表现上来看,李先生拾得手机之后,拒不交出,并谎称丢弃,其行为确实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但该罪属于自诉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即便李先生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由张先生选择决定,并需由张先生亲自提起刑事自诉。
这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即便张先生报警后,民警发现李先生可能涉嫌侵占罪,也不能主动启动刑事程序。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侵占罪对金额的要求。按照一般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金额。
很明显,本案中张先生的手机价值尚不足5000元,因此李先生即便具有侵占的故意,但因数额不足,故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张先生选择了民事诉讼。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张先生诉称,2020年8月29日19点左右,其在与妻子在回家途中,发现手机遗失。张先生立即沿原路返回仔细寻找,但没有发现,期间多次向该手机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但并未关机)。
之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找回功能,来到了李先生家的附近,因无法精确到更为准确的位置,张先生便通过远程控制手机启动铃声提醒的功能,根据铃声,张先生确定该手机就是在李先生所居住的楼中。(但并不知晓系李先生拾得手机)
但张先生不便一一敲门询问到底是谁拾得了手机,于是便报了警。民警到达后,张先生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发现该手机开始发生高速移动,
张先生立即报警,在民警抵达后,手机定位开始发生高速移动,大约20分钟后,手机定位于另一小区,且长时间未移动。后因手机被关机,手机定位信号消失。
次日,张先生开始在李先生居住的楼宇中一一走访,并从李先生的邻居口中得知,手机最后定位的地址正是李先生儿子的住处。
据此张先生推定该手机正是被李先生拾得。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了张先生的推测。于是张先生来到李先生家中,向其说明手机内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以及十分重要的通讯录,均没有备份,故希望李先生能够归还。
张先生还表示,如果能够归还手机,愿意给予一定的酬金表示感谢。
因有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了李先生拾得手机的事实,因此李先生并未否认。但李先生说,虽然手机是自己捡到了,但因为其响声太烦了,所以又给扔掉了,找不回来了。
李先生的说辞很难让张先生信服。于是张先生再次查看监控视频,但并未发现李先生丢弃手机或被其他人捡到的情况。张先生确信该手机仍然在李先生处。
张先生再次与其进行沟通,但李先生仍然坚称手机就是扔掉了,协商不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299元。(即手机价款)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捡到了张先生丢失的手机,但是由于手机响声很大,回到家后就将手机扔了。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张先生三百元,并不认可全额赔偿的主张。
那么李先生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手机损失呢?《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第三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知,李先生在拾得张先生遗失的手机后,是应当返还给张先生的。在此之前,李先生对该手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李先生承认其拾得了该手机,但却拒绝返还,并称已经将该手机丢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张先生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令李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4299元。
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很明显就是李先生想占便宜,捡了人家的手机故意不还,还编了个理由说给扔掉了,这不构成犯罪吗?张先生也报了警,民警怎么不抓他?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行为表现上来看,李先生拾得手机之后,拒不交出,并谎称丢弃,其行为确实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但该罪属于自诉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即便李先生构成本罪,是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由张先生选择决定,并需由张先生亲自提起刑事自诉。
这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此即便张先生报警后,民警发现李先生可能涉嫌侵占罪,也不能主动启动刑事程序。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侵占罪对金额的要求。按照一般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金额。
很明显,本案中张先生的手机价值尚不足5000元,因此李先生即便具有侵占的故意,但因数额不足,故不构成侵占罪。所以张先生选择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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