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的人间生活实录#
人和人的缘分真的很神奇,我有很多好朋友,我和他们无话不谈,我和他们做过很多疯疯癫癫的事情,和他们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但如果问我最好的朋友是谁,我答不出来。
我一直认为每个人都是注定孤独的,所有的友谊也都是阶段性的,毕竟完完整整参与你人生的只有你自己。
但我很幸运,在我与外界相处的这些时光,我都遇到了很好很好的朋友,所以即使我们很久没联络,再聊起来的时候也还是没有隔阂,这是再多亲情、爱情都换不来的感觉。
今晚和一个认识了快十年的“好朋友”聊了好久,给“好朋友”加上引号,是因为我和他的友谊有些奇妙。
和他认识是在初中,但我们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学校上学,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和他算是网友。我其实也有别的认识了七八年的网友,但每次聊起来都很伤脑筋,总是绞尽脑汁的想要跟对方说点什么,结局总是很不好,完全互动不起来,聊天像是在工作。和他认识了快十年,一次都没见过面,但聊起来又像是真实相处过的朋友。所以啊,人和人的缘分真的很神奇。
其实我们已经好几年没有联系了,最频繁的时间就是在初中,高中以后也只是聊过几次(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次是因为我在朋友圈分享了一首我有感触的歌和歌词,歌词也算是结合时事。
从世界杯聊到自己的现状,聊到我们相识的时间,聊到自己的八卦,但其实开始我以为我们的对话不会超过五句。跟他讲了我对他的初印象,是很有礼貌的一个人,和那些咋咋唬唬的男生很不一样,很开心的是通过今天的对话我还是这么认为。
可能这就是人和人相处的磁场吧,对于我而言,磁场对上的感觉像是午休入睡,是不用花费任何努力就能自然入睡的轻松感。所以哪怕我们素未谋面也还是能有一些共鸣的东西。我也不知道将来我们会不会见面,可能永远也不会,但今晚这种神奇的感觉我应该会记得很久很久。
人和人的缘分真的很神奇,我有很多好朋友,我和他们无话不谈,我和他们做过很多疯疯癫癫的事情,和他们分享自己的喜怒哀乐,但如果问我最好的朋友是谁,我答不出来。
我一直认为每个人都是注定孤独的,所有的友谊也都是阶段性的,毕竟完完整整参与你人生的只有你自己。
但我很幸运,在我与外界相处的这些时光,我都遇到了很好很好的朋友,所以即使我们很久没联络,再聊起来的时候也还是没有隔阂,这是再多亲情、爱情都换不来的感觉。
今晚和一个认识了快十年的“好朋友”聊了好久,给“好朋友”加上引号,是因为我和他的友谊有些奇妙。
和他认识是在初中,但我们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学校上学,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和他算是网友。我其实也有别的认识了七八年的网友,但每次聊起来都很伤脑筋,总是绞尽脑汁的想要跟对方说点什么,结局总是很不好,完全互动不起来,聊天像是在工作。和他认识了快十年,一次都没见过面,但聊起来又像是真实相处过的朋友。所以啊,人和人的缘分真的很神奇。
其实我们已经好几年没有联系了,最频繁的时间就是在初中,高中以后也只是聊过几次(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次是因为我在朋友圈分享了一首我有感触的歌和歌词,歌词也算是结合时事。
从世界杯聊到自己的现状,聊到我们相识的时间,聊到自己的八卦,但其实开始我以为我们的对话不会超过五句。跟他讲了我对他的初印象,是很有礼貌的一个人,和那些咋咋唬唬的男生很不一样,很开心的是通过今天的对话我还是这么认为。
可能这就是人和人相处的磁场吧,对于我而言,磁场对上的感觉像是午休入睡,是不用花费任何努力就能自然入睡的轻松感。所以哪怕我们素未谋面也还是能有一些共鸣的东西。我也不知道将来我们会不会见面,可能永远也不会,但今晚这种神奇的感觉我应该会记得很久很久。
摘录《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的辩证内容。
与《道德经》中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如此境界不约而同。
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佛说非身,是名大身。
——《第十品 庄严净土分》
佛说般若波罗蜜,即非般若波罗蜜。
如来说非微尘,是名微尘。
如来说世界,非世界,是名世界。
如来说三十二相,即是非相,是名三十二相。
——《第十三品 如法受持分》
是实相者,即是非相。
如来说第一波罗蜜,非第一波罗蜜,是名第一波罗蜜。须菩提!忍辱波罗蜜,如来说非忍辱波罗蜜,是名忍辱波罗蜜。
一切诸相,即是非相。
又说:一切众生,即非众生。
——《第十四品 离相寂灭分》
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人身长大,即为非大身,是名大身。
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第十七品 究竟无我分》
诸心皆为非心,是名为心。
——《第十八品 一体同观分》
若福德有实,如来不说得福德多;
以福德无故,如来说得福德多。
——《第十九品 法界通分》
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第二十品 离色离相分》
众生众生者,如来说非众生,是名众生。
——《第二十一品 非说所说分》
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第二十三品 净心行善分》
如来说有我者,则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为有我。须菩提!凡夫者,如来说即非凡夫。
——《第二十五品 化无所化分》
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
——第二十九品 威仪寂净分
佛说微尘众,即非微尘众,是名微尘众。世尊!如来所说三千大千世界,即非世界,是名世界。
——《第三十品 一合理相分》
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第三十一品 知见不生分》
与《道德经》中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如此境界不约而同。
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佛说非身,是名大身。
——《第十品 庄严净土分》
佛说般若波罗蜜,即非般若波罗蜜。
如来说非微尘,是名微尘。
如来说世界,非世界,是名世界。
如来说三十二相,即是非相,是名三十二相。
——《第十三品 如法受持分》
是实相者,即是非相。
如来说第一波罗蜜,非第一波罗蜜,是名第一波罗蜜。须菩提!忍辱波罗蜜,如来说非忍辱波罗蜜,是名忍辱波罗蜜。
一切诸相,即是非相。
又说:一切众生,即非众生。
——《第十四品 离相寂灭分》
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
人身长大,即为非大身,是名大身。
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第十七品 究竟无我分》
诸心皆为非心,是名为心。
——《第十八品 一体同观分》
若福德有实,如来不说得福德多;
以福德无故,如来说得福德多。
——《第十九品 法界通分》
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第二十品 离色离相分》
众生众生者,如来说非众生,是名众生。
——《第二十一品 非说所说分》
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
——《第二十三品 净心行善分》
如来说有我者,则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为有我。须菩提!凡夫者,如来说即非凡夫。
——《第二十五品 化无所化分》
如来者,无所从来,亦无所去,故名如来。
——第二十九品 威仪寂净分
佛说微尘众,即非微尘众,是名微尘众。世尊!如来所说三千大千世界,即非世界,是名世界。
——《第三十品 一合理相分》
世尊说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即非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名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
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第三十一品 知见不生分》
江苏镇江,一名年轻男子走进一家便利店后,和老板说自己想要买几条香烟,老板按照男子的要求将香烟用袋子装好并交给对方后,男子掏出手机装作若无其事地扫了老板的收款二维码。男子扫码支付完成后,便对老板说“钱已经转过去了!”随后便迅速跑出门外。
老板当时见对方跑得那么急,正寻思着为什么时,蓝牙音响突然叮当一声响起“微信收款0.1元”。这时老板才反应过来,原来价值1900元的香烟,对方却只支付了1毛钱。老板发现不对劲后,立马追出门外,可对方早已经逃之夭夭。
1、有网友表示,老板实在太大意了,现在贵重物品交易,不都是先给钱,然后才把货物交给对方的吗?
也有网友认为,这名男子太猖狂了,明知道有监控,但却没有戴口罩等任何措施就作案,难道真的不怕被抓住吗?该网友表示,对于这种人必须严惩!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即便戴了口罩或做了其他措施又如何,现在微信支付都是实名制,因此只要男子支付了0.1元,抓住他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还有网友认为,这名男子太狡猾了,明知道是2000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才故意要1900元的香烟,这样就算抓住,也只是治安处罚。
2、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和处罚呢?
有人认为是盗窃,也有人认为是诈骗,还有人认为是抢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不论男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诈骗,还是抢夺,其行为所处罚的依据都是一样的。
虽然这三种行为,处罚是一样的,但这三种行为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而言:
首先,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说,到超市购物时,以故意不扫码等方式,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窃取财物后离开超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老板与该男子是面对面的,不存在处于不知情时这一可能性,因此可以排除盗窃这个可能性。
其次,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处分个人财产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被害人当时必须是处于错误认知时的状态。
最后,抢夺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处于不注意时,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换而言之,超市老板当时是处于错误认知时,还是处于不注意时,是男子行为定性的关键。
笔者认为,老板当时是因误以为对方掏出手机后会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将香烟才交给对方的,因此应当认定老板当时是处于错误时的。
虽然老板事后有追赶对方的行为,但此时男子作案已经完成,因此不影响其之行为的定性。故男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注意!虽然未满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不会刑事处罚,但只要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查证这名男子是惯犯,那就另当别论了!
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过诈骗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做生意的网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在贵重物品交易时,要尽量做到先收款后交货,以免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老板当时见对方跑得那么急,正寻思着为什么时,蓝牙音响突然叮当一声响起“微信收款0.1元”。这时老板才反应过来,原来价值1900元的香烟,对方却只支付了1毛钱。老板发现不对劲后,立马追出门外,可对方早已经逃之夭夭。
1、有网友表示,老板实在太大意了,现在贵重物品交易,不都是先给钱,然后才把货物交给对方的吗?
也有网友认为,这名男子太猖狂了,明知道有监控,但却没有戴口罩等任何措施就作案,难道真的不怕被抓住吗?该网友表示,对于这种人必须严惩!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即便戴了口罩或做了其他措施又如何,现在微信支付都是实名制,因此只要男子支付了0.1元,抓住他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还有网友认为,这名男子太狡猾了,明知道是2000元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才故意要1900元的香烟,这样就算抓住,也只是治安处罚。
2、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和处罚呢?
有人认为是盗窃,也有人认为是诈骗,还有人认为是抢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不论男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诈骗,还是抢夺,其行为所处罚的依据都是一样的。
虽然这三种行为,处罚是一样的,但这三种行为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而言:
首先,盗窃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说,到超市购物时,以故意不扫码等方式,趁被害人不知情时,窃取财物后离开超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老板与该男子是面对面的,不存在处于不知情时这一可能性,因此可以排除盗窃这个可能性。
其次,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处分个人财产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被害人当时必须是处于错误认知时的状态。
最后,抢夺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处于不注意时,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换而言之,超市老板当时是处于错误认知时,还是处于不注意时,是男子行为定性的关键。
笔者认为,老板当时是因误以为对方掏出手机后会全额付款的情况下才将香烟才交给对方的,因此应当认定老板当时是处于错误时的。
虽然老板事后有追赶对方的行为,但此时男子作案已经完成,因此不影响其之行为的定性。故男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注意!虽然未满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不会刑事处罚,但只要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查证这名男子是惯犯,那就另当别论了!
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过诈骗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做生意的网友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在贵重物品交易时,要尽量做到先收款后交货,以免被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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