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大博弈# 我的评分:[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
#大博弈观剧感# 看这部《大博弈》,便会觉得非常妙。
《大博弈》这次是集商场,官场,职场,人情,人性于一体,放到变革的时代背景里,讲立体的社会和立体的人。
故事围绕着“汉大三杰”展开,三人毕业后多年,几番摸爬滚打,都历练成了精明能干的商场博弈者。
孙和平(秦昊 饰),刘必定(田雨 饰),杨柳(谭凯 饰)三位学机械重力的大学校友,在商场上相逢,一个是临危受命的北机厂厂长,一个是执掌宏远集团的私企老板,一个是汉重集团的一把手,个个抱负远大,想要成为行业振兴的领头人,互相角力,形成了重卡制造行业的三足鼎立。
此时的同学情,有,也没有,因为商场如战场,没有绝对的输赢,只有不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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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弈》这次是集商场,官场,职场,人情,人性于一体,放到变革的时代背景里,讲立体的社会和立体的人。
故事围绕着“汉大三杰”展开,三人毕业后多年,几番摸爬滚打,都历练成了精明能干的商场博弈者。
孙和平(秦昊 饰),刘必定(田雨 饰),杨柳(谭凯 饰)三位学机械重力的大学校友,在商场上相逢,一个是临危受命的北机厂厂长,一个是执掌宏远集团的私企老板,一个是汉重集团的一把手,个个抱负远大,想要成为行业振兴的领头人,互相角力,形成了重卡制造行业的三足鼎立。
此时的同学情,有,也没有,因为商场如战场,没有绝对的输赢,只有不断的博弈。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电话通知型自首
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基于本人意志自愿前往所指定的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一律认定为自首,以起到鼓励投案的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为顺利抓捕,以与案件无关的事由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即行为人是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的,其主观意愿并非投案,缺乏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自首不能简单草率,必须从自首制度的本意出发,严格把握自首成立的条件,结合行为人投案的自动意图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形,根据证据予以判明。
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是否指向犯罪事实是判断自动投案的重要标准。
(1)电话通知的内容明确指向行为人所涉罪行的,即表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通过电话要求行为人到案接受调查,行为人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系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
(2)电话通知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事实,但相关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的,即其实质是要求行为人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心知肚明,到案即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仍可视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
(3)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行为人到案,行为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申辩就认定为自首,也不能仅因电话通知系侦查策略而一律否定自首,认定自动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自首,须重证据证明,因为法定犯罪情节也是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相应的证据,犯罪情节亦无法认定。但犯罪情节的证据规格要求与定罪的证据规格要求在实践中具体理解掌握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统一刑事证明的原则性要求下,定罪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情节证据只要达到有相应证据的印证证明即可。例如,虽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内容与行为人所涉罪行无关,但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证人能够证明其在接到电话后即表示可能事出有因,愿意前往投案;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在前往投案前对工作生活等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当这些他方证据与行为人自己的申辩能够相互印证时,仍可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抓捕措施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确系前往投案的,仍应给予其自首的机会。有些情况下,电话通知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抓捕措施,而且相比一般的抓捕措施更加宽松,给予对象的空间与自由度更大。依据“举重以明轻”原理,电话通知显然应给予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合理机会。由此,在行为人到案后,侦查机关要围绕其到案的真实意愿提取、固定相应的证据。一是电话通知的内容应予以客观详尽的记录说明,并与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二是要在讯问中查明行为人接到电话后的真实想法,是明知公安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自愿前往接受处置,还是心存侥幸认为侦查机关不掌握其罪行,抱着试试看的逃避心态去试探虚实。三是要及时提取、收集、固定相关证人的证言、书证以及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证据,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具备自动投案条件的,可依法认定坦白情节。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不一,有的距离所犯罪行发生的时间较长,行为人已潜逃至外地生活,司法机关在掌握其犯罪情况后,以人口调查等与案件无关的名义通知的,行为人到案后虽很快交代罪行,但对于其主观上系明知侦查策略仍自动投案的辩解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其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有的所犯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因罪行较轻同意行为人先行回家等候处理,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继续如实供述的,虽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但仍可认定为坦白。坦白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动到案的行为人,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律应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机会。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有时因侦查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紧急仓促,可能因客观原因未收集到较为完善的证明自动投案的证据供司法认定,或者因司法人员主观认识差异,在未达到情节证据优势证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坦白情节。毕竟,对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自动投案或者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情况,应当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认定,在不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坦白的从宽幅度,亦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精神。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1月18日第3版。
转自:办案大全
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问询、谈话并接受进一步调查作为一种到案形式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前往指定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此能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基于本人意志自愿前往所指定的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一律认定为自首,以起到鼓励投案的积极作用。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为顺利抓捕,以与案件无关的事由电话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即行为人是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的,其主观意愿并非投案,缺乏自动投案的条件,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是一种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认定自首不能简单草率,必须从自首制度的本意出发,严格把握自首成立的条件,结合行为人投案的自动意图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形,根据证据予以判明。
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是否指向犯罪事实是判断自动投案的重要标准。
(1)电话通知的内容明确指向行为人所涉罪行的,即表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通过电话要求行为人到案接受调查,行为人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系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
(2)电话通知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事实,但相关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的,即其实质是要求行为人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心知肚明,到案即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仍可视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
(3)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行为人到案,行为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自动性”的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行为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的,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案的,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申辩就认定为自首,也不能仅因电话通知系侦查策略而一律否定自首,认定自动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自首,须重证据证明,因为法定犯罪情节也是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相应的证据,犯罪情节亦无法认定。但犯罪情节的证据规格要求与定罪的证据规格要求在实践中具体理解掌握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统一刑事证明的原则性要求下,定罪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情节证据只要达到有相应证据的印证证明即可。例如,虽然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内容与行为人所涉罪行无关,但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证人能够证明其在接到电话后即表示可能事出有因,愿意前往投案;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在前往投案前对工作生活等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当这些他方证据与行为人自己的申辩能够相互印证时,仍可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已经采取抓捕措施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确系前往投案的,仍应给予其自首的机会。有些情况下,电话通知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抓捕措施,而且相比一般的抓捕措施更加宽松,给予对象的空间与自由度更大。依据“举重以明轻”原理,电话通知显然应给予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合理机会。由此,在行为人到案后,侦查机关要围绕其到案的真实意愿提取、固定相应的证据。一是电话通知的内容应予以客观详尽的记录说明,并与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形成相互印证。二是要在讯问中查明行为人接到电话后的真实想法,是明知公安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自愿前往接受处置,还是心存侥幸认为侦查机关不掌握其罪行,抱着试试看的逃避心态去试探虚实。三是要及时提取、收集、固定相关证人的证言、书证以及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证据,以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如缺乏证据证明具备自动投案条件的,可依法认定坦白情节。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形不一,有的距离所犯罪行发生的时间较长,行为人已潜逃至外地生活,司法机关在掌握其犯罪情况后,以人口调查等与案件无关的名义通知的,行为人到案后虽很快交代罪行,但对于其主观上系明知侦查策略仍自动投案的辩解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其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有的所犯罪行已被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因罪行较轻同意行为人先行回家等候处理,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到案后继续如实供述的,虽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但仍可认定为坦白。坦白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法定从宽情节,对被动到案的行为人,只要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法律应给予其从宽处罚的机会。自首等法定情节的认定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有时因侦查行为发生的时间较为紧急仓促,可能因客观原因未收集到较为完善的证明自动投案的证据供司法认定,或者因司法人员主观认识差异,在未达到情节证据优势证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坦白情节。毕竟,对行为人可能存在的自动投案或者非典型的自动投案情况,应当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认定,在不认定为自首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坦白的从宽幅度,亦能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精神。
来源:《检察日报》,2022年11月18日第3版。
转自:办案大全
#宋祖德[超话]#对“元宇宙”的观点,看法及设想。
“元宇宙”的出现让许多人对未来虚拟增强现实世界充满了无限遐想,但是“元宇宙”这个名称误导了不少人,很多人总是想象着把元宇宙跟现实中的宇宙场景连系在一起。说简单点儿,元宇宙就是把现实世界搬进,融入虚拟环境中,超越现实。目前人们还难以想象出一个完美的虚拟与现实融合的世界,我们不应有过度漫无边际的虚幻想法,因为过于虚幻反而会束缚我们的想象力,所以人们还是应该从实际应用出发,如果除去虚拟社交跟游戏,早在一年前我就觉得“元宇宙”应该从现在3D实景地图基础之上入手,主要围绕着许多地标性建筑和公共场合展开,如各个数字主题公园,数字博物馆,著名旅游景点,商业广场,如万达城市广场,甚至可以虚拟出一条大陆版的“星光大道”步行街等,可以步入其中的商超,各类品牌专卖店(如名牌服装,家电,汽车专卖店),艺术品门店,各类景点进行游览消费,戴上VR技术眼镜可以玩如滑板,乘坐热气球或飞艇到城市上空领略美丽城市风光,到赛车场过赛车瘾,去滑雪场进行滑雪,参观虚拟展厅展会,利用VR/AR技术参加特种培训(如汽车,航空飞行器模拟驾驶)等等,而且仿佛只身于其中,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建模技术以及强大的图形计算能力设备跟带宽速度。
游戏方面,虽然本人很少进行游戏,但本人非常喜欢并看好模拟经营益智游戏,如《模拟城市》游戏,如果游戏场景能够再逼真就非常好了,十年前本人就在想能不能在3D真实场景地图的基础上把著名漂亮真实的城市街景融入到游戏当中,也就是说游戏场景要虚拟与现实结合,现实中的主要地标性建筑场景在游戏中应当保留,其他待建设,待开发地块儿就交给玩家进行投资建设,公司或专业建模师(也可以是会建模的高手玩家)可以进行各类设计及交易,而且游戏要有及其严格的游戏规则,如可以设置虚拟城市环境及规划署进行规划审核(可以由众多资深玩家在线投票决定完成),不是说有银子 想哪儿建什么建什么,建筑及项目必须通过城市环境规划署规划师审核后才能落地实现,在游戏里边,你可以从事各行各业,做企业家,做农场主,做商家等等,甚至可以进行真实交易,就跟现实中的世界一样。总之游戏要力求真实性,游戏设计甚至可以包括月球,火星基地项目建设,跳街舞,踢足球,自由拳击散打,反恐等动作游戏,这样游戏会更有趣味性,并且玩家能够在三维虚拟现实游戏场景中进行穿行游玩。
“元宇宙”的出现让许多人对未来虚拟增强现实世界充满了无限遐想,但是“元宇宙”这个名称误导了不少人,很多人总是想象着把元宇宙跟现实中的宇宙场景连系在一起。说简单点儿,元宇宙就是把现实世界搬进,融入虚拟环境中,超越现实。目前人们还难以想象出一个完美的虚拟与现实融合的世界,我们不应有过度漫无边际的虚幻想法,因为过于虚幻反而会束缚我们的想象力,所以人们还是应该从实际应用出发,如果除去虚拟社交跟游戏,早在一年前我就觉得“元宇宙”应该从现在3D实景地图基础之上入手,主要围绕着许多地标性建筑和公共场合展开,如各个数字主题公园,数字博物馆,著名旅游景点,商业广场,如万达城市广场,甚至可以虚拟出一条大陆版的“星光大道”步行街等,可以步入其中的商超,各类品牌专卖店(如名牌服装,家电,汽车专卖店),艺术品门店,各类景点进行游览消费,戴上VR技术眼镜可以玩如滑板,乘坐热气球或飞艇到城市上空领略美丽城市风光,到赛车场过赛车瘾,去滑雪场进行滑雪,参观虚拟展厅展会,利用VR/AR技术参加特种培训(如汽车,航空飞行器模拟驾驶)等等,而且仿佛只身于其中,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建模技术以及强大的图形计算能力设备跟带宽速度。
游戏方面,虽然本人很少进行游戏,但本人非常喜欢并看好模拟经营益智游戏,如《模拟城市》游戏,如果游戏场景能够再逼真就非常好了,十年前本人就在想能不能在3D真实场景地图的基础上把著名漂亮真实的城市街景融入到游戏当中,也就是说游戏场景要虚拟与现实结合,现实中的主要地标性建筑场景在游戏中应当保留,其他待建设,待开发地块儿就交给玩家进行投资建设,公司或专业建模师(也可以是会建模的高手玩家)可以进行各类设计及交易,而且游戏要有及其严格的游戏规则,如可以设置虚拟城市环境及规划署进行规划审核(可以由众多资深玩家在线投票决定完成),不是说有银子 想哪儿建什么建什么,建筑及项目必须通过城市环境规划署规划师审核后才能落地实现,在游戏里边,你可以从事各行各业,做企业家,做农场主,做商家等等,甚至可以进行真实交易,就跟现实中的世界一样。总之游戏要力求真实性,游戏设计甚至可以包括月球,火星基地项目建设,跳街舞,踢足球,自由拳击散打,反恐等动作游戏,这样游戏会更有趣味性,并且玩家能够在三维虚拟现实游戏场景中进行穿行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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