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展|上野阳介「PORTRAIT OF YOU」
一直致力以展示全球最广受赞誉的当代艺术家而闻名的艺术画廊GALLERY ASCEND,这个月将与日本艺术家上野阳介举办主题名为「PORTRAIT OF YOU」的展览,展示他的独特的艺术作品。
在日本文化中,漫画和动漫人物是他最大的灵感来源之一。这次他的香港首次个人展览中,展出的作品是反映了他的西方和日本浮世绘风格,以及全新方式去演绎毕加索和委拉斯开兹的经典杰作。上野阳介利用这不同独特的影响创造了许多突显定义个人和文化特征的人物,特别是在日本的环境中,精神意义经常被赋予于日常物品上。他说,从一开始,日本人就从人类特征赋予自然的过程中找到了慰藉,并将此概念记录在图象中,这些图象也一直延续到今天,以帮助社会能更紧密地连系在一起。
上野阳介「PORTRAIT OF YOU」
展览日期:11月26日至12月14日(星期二至六)
开放时间:11:00至19:00
展览地址:黄竹坑香叶道43号雅格酒店8楼
#遇见艺术##上野阳介##PORTRAIT OF YOU##GALLERY ASCEND##画廊##艺术展##展览活动##个展##展览打卡##11月艺术展##装置艺术##公共艺术#
一直致力以展示全球最广受赞誉的当代艺术家而闻名的艺术画廊GALLERY ASCEND,这个月将与日本艺术家上野阳介举办主题名为「PORTRAIT OF YOU」的展览,展示他的独特的艺术作品。
在日本文化中,漫画和动漫人物是他最大的灵感来源之一。这次他的香港首次个人展览中,展出的作品是反映了他的西方和日本浮世绘风格,以及全新方式去演绎毕加索和委拉斯开兹的经典杰作。上野阳介利用这不同独特的影响创造了许多突显定义个人和文化特征的人物,特别是在日本的环境中,精神意义经常被赋予于日常物品上。他说,从一开始,日本人就从人类特征赋予自然的过程中找到了慰藉,并将此概念记录在图象中,这些图象也一直延续到今天,以帮助社会能更紧密地连系在一起。
上野阳介「PORTRAIT OF YOU」
展览日期:11月26日至12月14日(星期二至六)
开放时间:11:00至19:00
展览地址:黄竹坑香叶道43号雅格酒店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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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啵啵猪的看文记录#
博肖文:直男小王蹭床记by你怎么葵事鸭
直掰弯文学
一博是个小直男大二的学生
战战是个设计师
一博因为害怕鬼害怕黑就找人合租和战战住了一起,战战一眼就看到一博是个天菜,就开始了蓄意勾引
后面一波问他理想型的时候还以为一波开窍了没想到是给他姐姐介绍对象[旺柴]
再到后面就给一博看恐怖片让他跟自己一起睡觉觉 最后都脱衣服上床了还是不开窍就直接找个人来气
一波怒了就直接跟战哥在一起啦~后面就是酸酸甜甜的恋爱哦~不得不说钓系战战真的好欲~
烧烧的想超[皱眉][皱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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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一波问他理想型的时候还以为一波开窍了没想到是给他姐姐介绍对象[旺柴]
再到后面就给一博看恐怖片让他跟自己一起睡觉觉 最后都脱衣服上床了还是不开窍就直接找个人来气
一波怒了就直接跟战哥在一起啦~后面就是酸酸甜甜的恋爱哦~不得不说钓系战战真的好欲~
烧烧的想超[皱眉][皱眉]
北京丰台,女子下班的时候,让男同事顺自己一段,男同事也不好拒绝,就让女子坐上自己的电瓶车。没想到途经积水路面时,因为车速过快,两人摔倒在地,女子不幸骨折。女子随后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23万余元。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女子王某和男子陆某在一个单位上班,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当天,王某看到陆某要走,就让对方载他一段。当他们走到一个转弯的地方时,因为地面上有积水,王某想快点过去。没想到没把握好,车一下子翻到在地,两个人都被摔在地上。
王某当时就觉得胳膊动不了了,等送到医院一检查,发现她左尺骨鹰嘴骨折,才造成肘关节活动不便。
等伤好以后,王某的肘关节活动还是有影响,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王某找陆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就把陆某告到了法院,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种费用23万元。
对于这件事,许多人都对王某的起诉感到不满,认为别人好心搭载你,出了事情你又要找别人赔偿,真是岂有此理,这不是农夫和蛇吗?
那么,对于这种事,法律怎么看呢?
对于这种好心让别人坐自己顺风车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好意同乘。也就是不收取费用,给予好心,让别人和自己坐一辆车的意思。
对于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曾经产生过一定的争论。
这是因为在之前的法律体系内,侵权责任的基本赔偿原则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在被害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在好意同乘中,受害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车辆,但不能说别人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因此,无偿搭乘不是法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但是,如果这样简单处理的话,显然与老百姓的公平理念相违背。
因此,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就出现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一些地方法院判决司机减轻部分责任,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不减轻责任。
不过,《民法典》出台以后,专门对这类赔偿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于公平原则,规定应当减轻好意司机的赔偿责任。
但是,毕竟损失是因为司机过错造成的,所以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
不过,这条针对的是搭乘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原则,而本案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这一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但是,对于这类案件的赔偿原则精神应该是相同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发生的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陆某存在转弯时未注意安全,车速过快的过错,并且因此造成王某骨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自然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与此同时,这起事故发生时存在电动车违规载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是陆某这个驾驶人的过错。另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晓交通法规,却仍然要求陆某搭载自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当然,相比来说,王某的过错比陆某要小一些(陆某除了搭载人以外,还存在车速过快,未注意安全的过错)。
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考虑好意同乘问题的话,肯定还是要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的。
不过,考虑到陆某是好意搭载王某,属于一种好意施惠,也应当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确定陆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8万余元。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女子搭同事电瓶车摔伤致残获赔8万#
(本案例来源于北京丰台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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