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助力 脱贫攻坚】#邮储银行在行动# 金融扶贫如何才能走深走实?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三农信贷客户经理们为贯彻落实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数年如一日,用双脚丈量泥泞土地。他们来到田间地头,来到贫困户身边,通过发放扶贫贷款,帮助贫困户创业致富,实现扶贫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变。他们用实际行动回答:脚下沾有多少泥土,心中就沉淀多少真情。金融扶贫,邮储人一直在路上。
首楞嚴經見覺為虛妄不實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虛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阿難!見覺性沒有分別或認知,是因為有了色相空相才有知覺。像你現在在祗陀林中,看見白天明亮,夜晚昏暗。在半夜如果滿月,夜晚就比較明亮,其它的夜晚就比較昏暗。有了明暗等等色相,你的見性才能分別是明是暗。這個見性和明暗相和虛空是同一體嗎?還是不同體?還是有些相同有些不同?還是有些相異有些不相異?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虛空元一體者,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汝離明暗及與虛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離明離暗及離虛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明暗虛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阿難!如果這個見性和光明黑暗及虛空是同一體的,那麼光明黑暗這二種體性因為是對立所以就滅亡了。黑暗時沒有光明,光明時沒有黑暗。如果見性和黑暗是一體,則光明時沒有見性,如何看見光明呢?如果見性和光明同一體,則黑暗時就沒有見性,沒有見性如何看見黑暗呢?光明黑暗是有相對,有生滅的,見性不生不滅,怎麼能成為一體?如果見性與黑暗光明不是一體的,那麼你離開了光明黑暗以及虛空等相,單獨分析見性本體,它是什麼形相呢?見性離塵無體,離開明暗色空等等塵境,見性沒有自體,就好像是龜毛兔角不存在的。光明、黑暗、虛空這三者性質是相異的,從哪裡建立見性呢?光明黑暗互相背離,怎麼能說和見性相同?而見性離開明暗和虛空三者後沒有自體,又怎麼能說它們相異呢?要把虛空和見性做分別,但是兩者都是無邊際界限的,又怎麼能說見性和虛空不同?看見黑暗和光明是生滅性的,但是見性從來就沒有變遷,怎麼能說他們沒有不同呢?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虛空,壅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見覺空頑,非和非合,不應見精,無從自出。若見聞知,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虛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你再更詳細的觀察,光明由太陽來,黑暗伴隨月亮而來,通透屬於虛空,擁塞屬於大地,而這個見性,是從哪裡來的呢?見性能知覺,虛空無知覺,二者無法有和合相。總不能說見性是沒有原因,自然就有的。見聽嗅嘗覺知這六精之性,圓融無礙周遍法界,原本就不動不搖,不生不滅。六精加上無邊際不搖動的虛空,和變動的地火水風四大,稱名為六大。體性真實圓融,都是如來藏性,本無生滅。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阿難!你還沉淪在迷悟,因緣,自然等等意識,不頓悟自己的見聽嗅嘗覺知性,本來就是如來藏性。你應該觀察這個見聽嗅嘗覺知六性是生?是滅?和前五大比較是同?是異?是不生?不滅?還是不同?不異?
(證悟如來藏性,就沒有所謂的生滅、同異、非生非滅、非同非異,完全沒有,這個就是究竟義。妙真如性的不可以說是生,不可以講滅;不可以說是同,也不能說是異;不可以講它非生滅;也不可以說它非同非異,全部都是戲論。)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嗅,嘗,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遍周法界。圓滿十虛,寧有方所?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你還不知道,在如來藏性中,性具之見性就是覺體之本明,不加思索、不加造作的明,真覺之見精就是妙明之真見,真如諸法清淨本來就是畢竟空,不落有無,如來藏真空真見盡虛空遍法界,隨順眾生心識,因應眾生所知之量,隨緣顯現其用,滿足眾生。譬如眼根的見性,周遍法界,包括聽嗅嘗覺知, 都具備妙用之德性,好像寶玉瑩光皎潔,遍周法界。圓滿十方。見性沒有一定的處所,只是因循著每個眾生的業力顯發其對應之境界。世間無知眾生,迷惑以為一切是因緣而生,或是自然無因而有,這都是第六意識虛妄心,無謂的分別計度,任何言語都是不究竟的戲論,完全不通達實相的意義。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析。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虛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阿難!見覺性沒有分別或認知,是因為有了色相空相才有知覺。像你現在在祗陀林中,看見白天明亮,夜晚昏暗。在半夜如果滿月,夜晚就比較明亮,其它的夜晚就比較昏暗。有了明暗等等色相,你的見性才能分別是明是暗。這個見性和明暗相和虛空是同一體嗎?還是不同體?還是有些相同有些不同?還是有些相異有些不相異?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虛空元一體者,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無暗。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若明暗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汝離明暗及與虛空,分析見元,作何形相?離明離暗及離虛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明暗虛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明暗相背,云何或同?離三元無,云何或異?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阿難!如果這個見性和光明黑暗及虛空是同一體的,那麼光明黑暗這二種體性因為是對立所以就滅亡了。黑暗時沒有光明,光明時沒有黑暗。如果見性和黑暗是一體,則光明時沒有見性,如何看見光明呢?如果見性和光明同一體,則黑暗時就沒有見性,沒有見性如何看見黑暗呢?光明黑暗是有相對,有生滅的,見性不生不滅,怎麼能成為一體?如果見性與黑暗光明不是一體的,那麼你離開了光明黑暗以及虛空等相,單獨分析見性本體,它是什麼形相呢?見性離塵無體,離開明暗色空等等塵境,見性沒有自體,就好像是龜毛兔角不存在的。光明、黑暗、虛空這三者性質是相異的,從哪裡建立見性呢?光明黑暗互相背離,怎麼能說和見性相同?而見性離開明暗和虛空三者後沒有自體,又怎麼能說它們相異呢?要把虛空和見性做分別,但是兩者都是無邊際界限的,又怎麼能說見性和虛空不同?看見黑暗和光明是生滅性的,但是見性從來就沒有變遷,怎麼能說他們沒有不同呢?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虛空,壅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見覺空頑,非和非合,不應見精,無從自出。若見聞知,性圓周遍,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虛空并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你再更詳細的觀察,光明由太陽來,黑暗伴隨月亮而來,通透屬於虛空,擁塞屬於大地,而這個見性,是從哪裡來的呢?見性能知覺,虛空無知覺,二者無法有和合相。總不能說見性是沒有原因,自然就有的。見聽嗅嘗覺知這六精之性,圓融無礙周遍法界,原本就不動不搖,不生不滅。六精加上無邊際不搖動的虛空,和變動的地火水風四大,稱名為六大。體性真實圓融,都是如來藏性,本無生滅。
阿難,汝性沉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阿難!你還沉淪在迷悟,因緣,自然等等意識,不頓悟自己的見聽嗅嘗覺知性,本來就是如來藏性。你應該觀察這個見聽嗅嘗覺知六性是生?是滅?和前五大比較是同?是異?是不生?不滅?還是不同?不異?
(證悟如來藏性,就沒有所謂的生滅、同異、非生非滅、非同非異,完全沒有,這個就是究竟義。妙真如性的不可以說是生,不可以講滅;不可以說是同,也不能說是異;不可以講它非生滅;也不可以說它非同非異,全部都是戲論。)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清淨本然,周遍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嗅,嘗,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遍周法界。圓滿十虛,寧有方所?循業發現。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你還不知道,在如來藏性中,性具之見性就是覺體之本明,不加思索、不加造作的明,真覺之見精就是妙明之真見,真如諸法清淨本來就是畢竟空,不落有無,如來藏真空真見盡虛空遍法界,隨順眾生心識,因應眾生所知之量,隨緣顯現其用,滿足眾生。譬如眼根的見性,周遍法界,包括聽嗅嘗覺知, 都具備妙用之德性,好像寶玉瑩光皎潔,遍周法界。圓滿十方。見性沒有一定的處所,只是因循著每個眾生的業力顯發其對應之境界。世間無知眾生,迷惑以為一切是因緣而生,或是自然無因而有,這都是第六意識虛妄心,無謂的分別計度,任何言語都是不究竟的戲論,完全不通達實相的意義。
最全的投标人关联关系判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 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 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
······
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
何为关联公司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投标具有高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的重点关注点,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宜对关联公司做扩大化解释,故本文所讨论的关联公司参照《税法》相关规定。
2
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与招标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范围。
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无效呢?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方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由谁判定、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且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无效。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只有当其关联公司投标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才禁止其投标,且其投标后,只要整个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没有出现招标人与其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应判其投标无效或否决其投标。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3
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招投标事宜的机构,其身份等同于招标人,所以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只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都是可以的。
同样,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遵从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予以了明确,并且进一步对代理机构的“自我投标”及提供投标咨询做了禁止性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
与投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者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5
与评标专家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在截止投标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应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入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而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分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投标时无须考虑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他们投标时也不应知道评标专家名单。
倒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结合投标情况,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评标委员会外,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否则其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参与方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对待各类关联公司的投标,不可肆意剥夺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也不可武断地认为关联公司投标一定存在串通行为而否决其投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招标投标中,经常碰到这样一些问题: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能否参与投标?
★ 同一法人控股的两家不同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 两个投标人的股东或高管存在交叉关系,其投标是否无效?
······
一言概之,其实就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能否投标或投标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引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关联公司投标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1
何为关联公司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鉴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参与方的关联公司投标具有高度敏感性,经常被视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也是经常引起其他投标人投诉的重点关注点,为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宜对关联公司做扩大化解释,故本文所讨论的关联公司参照《税法》相关规定。
2
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与招标人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条例中没有对何为“利害关系”进行详细说明,笔者认为,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即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范围。
那么,是不是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都不能参与投标或投标无效呢?
针对上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地方及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了释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但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由谁判定、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予以明确。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与招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是可以参与投标的,且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无效。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只有当其关联公司投标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才禁止其投标,且其投标后,只要整个招投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没有出现招标人与其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应判其投标无效或否决其投标。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3
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办理招投标事宜的机构,其身份等同于招标人,所以法律法规对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只要不影响招标公正性,都是可以的。
同样,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予以回避。
对招标代理机构应遵从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十三条中予以了明确,并且进一步对代理机构的“自我投标”及提供投标咨询做了禁止性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4
与投标人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或者两个投标人的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情形,如A投标人的董事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监事,或者A投标人的股东同时也是B投标人的股东,或者两个投标人的法定负责人存在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等。
由于两个投标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在评标中一些评标专家面对此类情形如何评判也往往举棋不定,评标结果公示之后,其他投标人也往往就这种关联关系提出质疑和投诉。
针对以上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据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
“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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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标专家相关的关联公司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所以在截止投标前,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应该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且进入评标阶段后,也不会因其与某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而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2001年第23号)第十二条对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分析,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与投标时无须考虑自身是否与评标专家存在关联关系,他们投标时也不应知道评标专家名单。
倒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结合投标情况,与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评标专家排除在评标委员会外,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评标专家也有主动回避的义务,否则其评审意见无效。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领域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主体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招投标各参与方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对待各类关联公司的投标,不可肆意剥夺一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权利,也不可武断地认为关联公司投标一定存在串通行为而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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