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小吃店善意救助醉酒者反被索赔# 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系死者小森的哥哥,二人父母双亡,兄弟二人相依为命。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其间独自饮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违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因在商场、游乐场、餐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屡见不鲜。我国法律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该义务的大小亦受到行业平均标准、风险控制能力、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受害者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京法网事)
某日夜晚,小森独自一人来到一家小吃店就餐,其间独自饮用了三瓶42度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每瓶250毫升),直至次日凌晨3点后小森结账离开。
后小吃店主发现小森躺在店门口的地上,因天气寒冷,出于善意,小吃店店主便将小林搀扶到店内座位上休息并加盖衣物。
小吃店店主把小森扶回店里座位休息后,继续招待顾客。早上7点左右,小吃店店主发现小森脸色发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小森已死亡。后经警方确认,小森为乙醇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森唯一的哥哥小林认为小吃店在小森频繁点酒时未履行警示义务,在明知小森饮酒过多且已经明显不舒服的情况下,未联系小森的家属履行通知义务,且在小森于店内长时间昏迷不醒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积极手段提供帮助,导致小森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故认为小吃店未对小森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小吃店经营者及店铺出租人共同对小森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出租人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不是小吃店的经营者。小森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本身是否具有饮酒能力,店铺出租人不存在过错,且超出了安全保障的义务范围。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醉酒的顾客扶回店内休息属于好意施惠,小森的死亡与小吃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关。小林的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违诚信,与善良风俗相违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凌晨经营中,能够对倒在店外的小森施以援手,将其扶至店内休息并进行一定安置,且于发现小森有所异常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可以认定其行为不仅符合无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也体现了经营者心存善意,故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当使得经营者因实施了善意的救助行为,而背负更为苛刻的义务和负担,这不仅对于经营者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导致社会对于善意援助行为的害怕和恐惧,不利于弘扬、培育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善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故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林全部诉讼请求。
后小林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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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广义上将“法”规定为“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因此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世界一切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有一个根本理性。因此,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人类社会法的研究,寻求治国良策。
(1)同霍布斯及洛克一样,他亦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遵循“自然法”(又称“一般法”),自然法根源于人类生命的自然本能。由于人们不可能永远处于自然状态,其自然本能中存在着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于是逐渐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产生了政府。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就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即“人为法”。
(2)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的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面积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生活方式也有关。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总之,这样的态度和自然法中的先验立场不同,它是唯物主义的。这样理解的“法”就不是狭义的,而是具有广义性和开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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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霍布斯及洛克一样,他亦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自然状态,遵循“自然法”(又称“一般法”),自然法根源于人类生命的自然本能。由于人们不可能永远处于自然状态,其自然本能中存在着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于是逐渐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产生了政府。政府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就制定了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法律,即“人为法”。
(2)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其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他认为,人类的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等社会制度都是人类理性在特殊情况下的具体体现。法律制度不仅与国家政体的性质有关,而且与各个国家的气候、面积等自然条件有关,与各国人民生活方式也有关。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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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世界能处在一种完美理性和律法的统治之下,也只是一种癔症和新宗教罢了
他们教我们要服从规矩和秩序,于是他们就能在这套理性秩序里对我们底层人予取予求。因为他们却总是能找到这套结构牢笼的出口的
如果有些人在这样的世界里注定是不被接受和不被赞美的,那就让我更魔怔一点好了啊,对,我就是这样的人。你们恨我,我也有恨你们的权利
什么狗屁岁月静好,藏在平静外表下的是风波诡谲,总有一天,历史的不可名状将会使我们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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