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滕州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坑害老百姓!涉案人员已被抓!滕州一公司非法吸收。10月18日,中国人民检察网起诉书:滕州市**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滕州地区以月息1.5%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327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142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6月8日至7月8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滕州市**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滕州地区以月息1.5%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327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142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杨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六十八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宝彦杨文静#这就是枣庄##这就是山东#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6月8日至7月8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滕州市**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滕州地区以月息1.5%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327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吸收存款142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杨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六十八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宝彦杨文静#这就是枣庄##这就是山东#
《8.29死亡事故警示案例》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由公路东侧头西南尾东北斜穿过公路的电动三轮车,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过路口前未注意降低车速,发现对方电动三轮车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8·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P8****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P8****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程某,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车辆审验至2023年05月份,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程某,男,34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58119******4778,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2、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电动三轮车所有人系驾驶人王某本人,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该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王某,女,57岁,身份证号:37242519******2085,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政务中心路口处,建邦大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现场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程某驾驶鲁P8****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时,与头西南尾东北斜穿公路过路口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8月29日19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程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程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某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9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该事故无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为齐河县表白寺镇辖区村居群众,建议表白寺镇政府责成辖区村居两委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爱心头盔”的宣传和发放力度,继续推进电动三轮车车身亮化工程,有效降低夜间电动三轮车出行事故发生率。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由公路东侧头西南尾东北斜穿过公路的电动三轮车,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过路口前未注意降低车速,发现对方电动三轮车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8·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P8****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P8****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程某,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车辆审验至2023年05月份,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程某,男,34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58119******4778,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2、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电动三轮车所有人系驾驶人王某本人,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该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王某,女,57岁,身份证号:37242519******2085,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政务中心路口处,建邦大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现场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程某驾驶鲁P8****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时,与头西南尾东北斜穿公路过路口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8月29日19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程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程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某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9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该事故无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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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为齐河县表白寺镇辖区村居群众,建议表白寺镇政府责成辖区村居两委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爱心头盔”的宣传和发放力度,继续推进电动三轮车车身亮化工程,有效降低夜间电动三轮车出行事故发生率。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https://t.cn/A64huSDF 我的评分:[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
周末带娃去欧乐堡动物王国嗨玩一天,
相比济南野生动物世界的粗矿,
这里更像是一座治愈系的度假王国,
能够带你感受真实版的动物大迁徙。
#鲁小吉撒欢儿玩##首届动物变装酷跑 谁是冠军#
亮点特色:
1⃣️长颈鹿庄园酒店
可以和长颈鹿一起吃下午茶,近距离接触抚摸长颈鹿,
不用去非洲肯尼亚,在家门口也可以实现和长颈鹿同食共眠的愿望啦。
2⃣️野生动物大种群:4只大熊猫(来自成都),30只长颈鹿,40只斑马以及多大300种上万只动物,看的小朋友眼花缭乱滴。
3⃣️省内唯一有缆车的动物园,空中缆车横跨整个园区,单程时长半个小时左右,可以俯瞰整个园区。
4⃣️首届动物变装酷跑活动
带闺女一起参加,每一站都有认真打卡呀[允悲]
5⃣️鲁小吉欧乐堡站巡展,被德州扒鸡的变化惊呆了!德州扒鸡我们山东人都爱吃,可以说是从小吃到大的。
餐饮推荐:
园区内有多家主题餐厅,我们中午在老虎餐厅就餐,这里以汉堡为主,儿童套餐餐具可以带走,这个挺好的。
注意tips:
给小宝宝携带遛娃神器,门口也可租小推车。
大人乘坐观光车,路途有点远,走路有点小累。
营业时间:09:30~17:00
人均消费:
成人:178元/人
详细地址:山东德州市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玉带湖路99号
周末带娃去欧乐堡动物王国嗨玩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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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带你感受真实版的动物大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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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特色:
1⃣️长颈鹿庄园酒店
可以和长颈鹿一起吃下午茶,近距离接触抚摸长颈鹿,
不用去非洲肯尼亚,在家门口也可以实现和长颈鹿同食共眠的愿望啦。
2⃣️野生动物大种群:4只大熊猫(来自成都),30只长颈鹿,40只斑马以及多大300种上万只动物,看的小朋友眼花缭乱滴。
3⃣️省内唯一有缆车的动物园,空中缆车横跨整个园区,单程时长半个小时左右,可以俯瞰整个园区。
4⃣️首届动物变装酷跑活动
带闺女一起参加,每一站都有认真打卡呀[允悲]
5⃣️鲁小吉欧乐堡站巡展,被德州扒鸡的变化惊呆了!德州扒鸡我们山东人都爱吃,可以说是从小吃到大的。
餐饮推荐:
园区内有多家主题餐厅,我们中午在老虎餐厅就餐,这里以汉堡为主,儿童套餐餐具可以带走,这个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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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宝宝携带遛娃神器,门口也可租小推车。
大人乘坐观光车,路途有点远,走路有点小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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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178元/人
详细地址:山东德州市齐河县黄河国际生态城玉带湖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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