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日前,安徽省纪委监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邵一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15年至2022年,邵一江先后收受7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138瓶高档白酒等礼品及1万余元礼金,其中多次发生在中秋等节日期间。2016年以来,邵一江违反《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安排下属花费6.456万元购买65箱白酒,用于日常公务接待,并通过虚报耗材、虚构公函等方式报销。2015年以来,邵一江多次接受3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饮用高档白酒。邵一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邵一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六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胜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问题。
2013年以来,刘胜先后收受5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购物卡,折合共计7.3万元,其中多次发生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刘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刘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二级巡视员关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安排他人支付问题。
2013年至2022年,关飞先后收受8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等礼品、0.5万元礼金及价值2.8万元的购物卡。2014年至2021年,关飞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培训费、宴请费等费用共计5.723万元,安排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关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关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赵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活动安排,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安排他人支付问题。
2013年至2020年,赵力违规收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等管理服务对象所送0.9万元礼金及烟酒等礼品。2013年至2019年,赵力多次接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等9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多次接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先后赴台湾、日本、杭州等地旅游,旅游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2013年至2018年,赵力多次安排律师王某某等管理服务对象为其支付个人餐饮费、宾馆房费等。赵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赵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高新院区原党委书记苏益民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至2022年,苏益民违规收受30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购物卡等,折合共计24.09万元。苏益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苏益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滁州市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向军违规收受礼品,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8年至2021年,李向军先后收受3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手机、虫草等礼品;自2020年下半年起,李向军长期无偿借用某民营企业商务车。李向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李向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建设和交运局原副局长张文正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22年春节期间,张文正先后2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张文正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6月,张文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餐饮费用。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原副大队长马汉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问题。
2021年12月,马汉接受辖区内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安排的宴请,并邀请同事共同参加;宴请结束后,马汉等人又接受王某某安排的足疗、KTV等娱乐活动,相关费用由王某某支付。2022年5月,马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领导职务,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https://t.cn/A6SjX8eU
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邵一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15年至2022年,邵一江先后收受7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138瓶高档白酒等礼品及1万余元礼金,其中多次发生在中秋等节日期间。2016年以来,邵一江违反《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安排下属花费6.456万元购买65箱白酒,用于日常公务接待,并通过虚报耗材、虚构公函等方式报销。2015年以来,邵一江多次接受3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饮用高档白酒。邵一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邵一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六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胜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问题。
2013年以来,刘胜先后收受5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购物卡,折合共计7.3万元,其中多次发生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刘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刘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二级巡视员关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安排他人支付问题。
2013年至2022年,关飞先后收受8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等礼品、0.5万元礼金及价值2.8万元的购物卡。2014年至2021年,关飞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培训费、宴请费等费用共计5.723万元,安排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关飞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关飞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赵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活动安排,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安排他人支付问题。
2013年至2020年,赵力违规收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等管理服务对象所送0.9万元礼金及烟酒等礼品。2013年至2019年,赵力多次接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等9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多次接受6名管理服务对象安排先后赴台湾、日本、杭州等地旅游,旅游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2013年至2018年,赵力多次安排律师王某某等管理服务对象为其支付个人餐饮费、宾馆房费等。赵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赵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高新院区原党委书记苏益民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至2022年,苏益民违规收受30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购物卡等,折合共计24.09万元。苏益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苏益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滁州市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向军违规收受礼品,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8年至2021年,李向军先后收受3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手机、虫草等礼品;自2020年下半年起,李向军长期无偿借用某民营企业商务车。李向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李向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建设和交运局原副局长张文正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
2022年春节期间,张文正先后2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张文正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6月,张文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餐饮费用。
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原副大队长马汉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问题。
2021年12月,马汉接受辖区内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安排的宴请,并邀请同事共同参加;宴请结束后,马汉等人又接受王某某安排的足疗、KTV等娱乐活动,相关费用由王某某支付。2022年5月,马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领导职务,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他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https://t.cn/A6SjX8eU
“这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关系!”广东韶关,男子与工友从菜市场买菜出来后,无意中发现自己前几天被盗的电动车。随后两人将骑电动车的男子殴打成重伤。庭审时两男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检方却认为两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且不具备防卫性质。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是工地饭堂的厨师,为了方便刘某平时到市场买菜,项目部代支付19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日常代步使用。随后陈某就在电动车的车尾上加了一块木板,主要是用来放菜。
可不曾想,这电动车刚买回来不到三天的时间,就在工地附近被人偷了,陈某非常气愤,但由于是自己用丢了,因此其只能自掏腰包重新再买一辆。
万万没想到的是,电动车被盗几天后,陈某与工友娄某到市场买菜准备回工地时,却意外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酷似自己被盗的那辆。陈某随即停车上前查看。
陈某通过车后的那块木板,辨认出是自己被盗的电动机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与娄某躲在一边观察到底是谁来取车。十几分钟后,陈某与娄某发现男子秦某来取车时,迅速上前用手去掐着秦某的脖子,质问其车子到底从哪里来的?
秦某随即推开两人说道,电动车是自己借同事的。陈某根本不信,随即上前与秦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被秦某推倒在地,娄某见状,迅速上前与秦某扭打在一起,而被推倒的陈某,从地上爬起来后,遂取来电动车锁直接砸向秦某头部几下,秦某被砸后,应声倒地并血流不止。
市场管理员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将秦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遂将陈某、娄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调查得知,该电动车秦某确实是从同事处借来的,而其同事有盗窃嫌疑,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后经鉴定,秦某属于重伤二级,因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及娄某二人。
在法庭上,陈某及娄某认为,既然警方已经确认涉案电动车是属于陈某的,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便是防卫行为超出明显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检方却认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电动车已经被盗七日,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系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由于案发时陈某已经取得了电动车控制权,不存在不法侵害时,即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可其却通过报复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因此检方认定其及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见自己的防卫意见被驳回后,二人又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应当对其一方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检方却认为秦某在不明知涉案电动车是被盗得来的情况下,陈某与娄某二人上来就推搡并殴打秦某,秦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对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但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及娄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且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如若具有自首及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均可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据此,法院根据陈某及娄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时所起到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是工地饭堂的厨师,为了方便刘某平时到市场买菜,项目部代支付19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日常代步使用。随后陈某就在电动车的车尾上加了一块木板,主要是用来放菜。
可不曾想,这电动车刚买回来不到三天的时间,就在工地附近被人偷了,陈某非常气愤,但由于是自己用丢了,因此其只能自掏腰包重新再买一辆。
万万没想到的是,电动车被盗几天后,陈某与工友娄某到市场买菜准备回工地时,却意外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酷似自己被盗的那辆。陈某随即停车上前查看。
陈某通过车后的那块木板,辨认出是自己被盗的电动机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与娄某躲在一边观察到底是谁来取车。十几分钟后,陈某与娄某发现男子秦某来取车时,迅速上前用手去掐着秦某的脖子,质问其车子到底从哪里来的?
秦某随即推开两人说道,电动车是自己借同事的。陈某根本不信,随即上前与秦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被秦某推倒在地,娄某见状,迅速上前与秦某扭打在一起,而被推倒的陈某,从地上爬起来后,遂取来电动车锁直接砸向秦某头部几下,秦某被砸后,应声倒地并血流不止。
市场管理员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将秦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遂将陈某、娄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调查得知,该电动车秦某确实是从同事处借来的,而其同事有盗窃嫌疑,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后经鉴定,秦某属于重伤二级,因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及娄某二人。
在法庭上,陈某及娄某认为,既然警方已经确认涉案电动车是属于陈某的,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便是防卫行为超出明显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检方却认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电动车已经被盗七日,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系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由于案发时陈某已经取得了电动车控制权,不存在不法侵害时,即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可其却通过报复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因此检方认定其及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见自己的防卫意见被驳回后,二人又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应当对其一方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检方却认为秦某在不明知涉案电动车是被盗得来的情况下,陈某与娄某二人上来就推搡并殴打秦某,秦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对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但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及娄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且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如若具有自首及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均可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据此,法院根据陈某及娄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时所起到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
“这与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关系!”广东韶关,男子与工友从菜市场买菜出来后,无意中发现自己前几天被盗的电动车。随后两人将骑电动车的男子殴打成重伤。庭审时两男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检方却认为两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且不具备防卫性质。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是工地饭堂的厨师,为了方便刘某平时到市场买菜,项目部代支付19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日常代步使用。随后陈某就在电动车的车尾上加了一块木板,主要是用来放菜。
可不曾想,这电动车刚买回来不到三天的时间,就在工地附近被人偷了,陈某非常气愤,但由于是自己用丢了,因此其只能自掏腰包重新再买一辆。
万万没想到的是,电动车被盗几天后,陈某与工友娄某到市场买菜准备回工地时,却意外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酷似自己被盗的那辆。陈某随即停车上前查看。
陈某通过车后的那块木板,辨认出是自己被盗的电动机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与娄某躲在一边观察到底是谁来取车。十几分钟后,陈某与娄某发现男子秦某来取车时,迅速上前用手去掐着秦某的脖子,质问其车子到底从哪里来的?
秦某随即推开两人说道,电动车是自己借同事的。陈某根本不信,随即上前与秦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被秦某推倒在地,娄某见状,迅速上前与秦某扭打在一起,而被推倒的陈某,从地上爬起来后,遂取来电动车锁直接砸向秦某头部几下,秦某被砸后,应声倒地并血流不止。
市场管理员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将秦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遂将陈某、娄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调查得知,该电动车秦某确实是从同事处借来的,而其同事有盗窃嫌疑,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后经鉴定,秦某属于重伤二级,因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及娄某二人。
在法庭上,陈某及娄某认为,既然警方已经确认涉案电动车是属于陈某的,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便是防卫行为超出明显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检方却认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电动车已经被盗七日,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系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由于案发时陈某已经取得了电动车控制权,不存在不法侵害时,即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可其却通过报复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因此检方认定其及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见自己的防卫意见被驳回后,二人又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应当对其一方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检方却认为秦某在不明知涉案电动车是被盗得来的情况下,陈某与娄某二人上来就推搡并殴打秦某,秦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对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但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及娄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且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如若具有自首及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均可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据此,法院根据陈某及娄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时所起到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娟姐看法 注: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事情是这样,男子陈某是工地饭堂的厨师,为了方便刘某平时到市场买菜,项目部代支付19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供其日常代步使用。随后陈某就在电动车的车尾上加了一块木板,主要是用来放菜。
可不曾想,这电动车刚买回来不到三天的时间,就在工地附近被人偷了,陈某非常气愤,但由于是自己用丢了,因此其只能自掏腰包重新再买一辆。
万万没想到的是,电动车被盗几天后,陈某与工友娄某到市场买菜准备回工地时,却意外发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酷似自己被盗的那辆。陈某随即停车上前查看。
陈某通过车后的那块木板,辨认出是自己被盗的电动机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与娄某躲在一边观察到底是谁来取车。十几分钟后,陈某与娄某发现男子秦某来取车时,迅速上前用手去掐着秦某的脖子,质问其车子到底从哪里来的?
秦某随即推开两人说道,电动车是自己借同事的。陈某根本不信,随即上前与秦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陈某被秦某推倒在地,娄某见状,迅速上前与秦某扭打在一起,而被推倒的陈某,从地上爬起来后,遂取来电动车锁直接砸向秦某头部几下,秦某被砸后,应声倒地并血流不止。
市场管理员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将秦某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遂将陈某、娄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调查得知,该电动车秦某确实是从同事处借来的,而其同事有盗窃嫌疑,已被警方另案处理。
后经鉴定,秦某属于重伤二级,因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陈某及娄某二人。
在法庭上,陈某及娄某认为,既然警方已经确认涉案电动车是属于陈某的,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便是防卫行为超出明显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检方却认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是公民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电动车已经被盗七日,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0条规定,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系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系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由于案发时陈某已经取得了电动车控制权,不存在不法侵害时,即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可其却通过报复的方式,来发泄心中不满,因此检方认定其及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见自己的防卫意见被驳回后,二人又以秦某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应当对其一方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检方却认为秦某在不明知涉案电动车是被盗得来的情况下,陈某与娄某二人上来就推搡并殴打秦某,秦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对二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检方的观点,但法院同时还认为,陈某及娄某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且其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行为人如若具有自首及赔偿并获得谅解情节的,均可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
据此,法院根据陈某及娄某在本案共同犯罪时所起到的作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陈某、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娟姐看法 注:图文无关)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