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一百多天种种案例,疫情以来看清很多事很多人尤其是有权有势的“为人民服务的人”[微笑]具体不想讲了不是不敢讲而是没用就像我爸跟我说的我一个人也改变不了什么也踢翻不了天,其实就是“摆烂”我第一次觉得这两个字多么可怕网络用语当时还觉得娱乐笑笑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摆烂”太可怕了,人没有上进心没有对生活的热情对美好的期待是多可怕…
我已经不期待什么了心酸的是这期间受苦的群众心寒的群众无助的群众以及已经去天堂的很多人看着这世间的糟糕就这样走了……
生活一切都变得越来越难出去都难,看病也难找到医生难,住院更难,和我住一起的有位奶奶病情严重听不到声音说不了话走路也困难情况越来越糟糕,但因陪护只能一个人奶奶的陪护是一位68岁的爷爷难上加难,看着心酸奶奶的儿子利用能够出门的一个半小时来医院门口托医生把饭送到爷爷奶奶这里。
有天忽然从窗口听见喊妈妈,爷爷扶起奶奶看了看窗外原来奶奶的儿子在窗户底下喊着:妈妈没事好好治病我们很快见面哦!(住的二楼)然后也不知道奶奶听没听见但是她哭了,很心酸…
后来几天奶奶病情越来越加重更听不见神智不清爷爷整宿没睡一直念经,天亮了爷爷怕再住院最后儿子连妈妈的最后一面也见不着所以决定出院了……我帮忙收拾东西爷爷笑着大声对奶奶说:我们要回家了 《解封了》我们回家吧!这时突然奶奶大声说:“真的么?” 。我哭了,这一次奶奶终于听到了爷爷说的话了但是奶奶最后听到的话也是个假话……后来爷爷推着奶奶出院了我能看出爷爷的绝望和以及他所做的打算。他们是多么希望能够回到从前一样热闹开心的生活爷爷多么希望奶奶走的时候能够看到解封后一切原的样子……可惜了怕是奶奶撑不到解封也等不来真正意义上的解封。 https://t.cn/Rp7W8xr
我已经不期待什么了心酸的是这期间受苦的群众心寒的群众无助的群众以及已经去天堂的很多人看着这世间的糟糕就这样走了……
生活一切都变得越来越难出去都难,看病也难找到医生难,住院更难,和我住一起的有位奶奶病情严重听不到声音说不了话走路也困难情况越来越糟糕,但因陪护只能一个人奶奶的陪护是一位68岁的爷爷难上加难,看着心酸奶奶的儿子利用能够出门的一个半小时来医院门口托医生把饭送到爷爷奶奶这里。
有天忽然从窗口听见喊妈妈,爷爷扶起奶奶看了看窗外原来奶奶的儿子在窗户底下喊着:妈妈没事好好治病我们很快见面哦!(住的二楼)然后也不知道奶奶听没听见但是她哭了,很心酸…
后来几天奶奶病情越来越加重更听不见神智不清爷爷整宿没睡一直念经,天亮了爷爷怕再住院最后儿子连妈妈的最后一面也见不着所以决定出院了……我帮忙收拾东西爷爷笑着大声对奶奶说:我们要回家了 《解封了》我们回家吧!这时突然奶奶大声说:“真的么?” 。我哭了,这一次奶奶终于听到了爷爷说的话了但是奶奶最后听到的话也是个假话……后来爷爷推着奶奶出院了我能看出爷爷的绝望和以及他所做的打算。他们是多么希望能够回到从前一样热闹开心的生活爷爷多么希望奶奶走的时候能够看到解封后一切原的样子……可惜了怕是奶奶撑不到解封也等不来真正意义上的解封。 https://t.cn/Rp7W8xr
吴亦凡一审结果公开宣判后,都美竹再次发文回应,透露在去年的网络举报后,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两个月的笔录,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一直没有回应相关的问题。她还表示:“正义虽迟但到,时隔两年,我已经成为一个思想成熟的大人了,在这里也想为之前说过一些极端的、幼稚的话道歉。我并不是你们所称赞的女英雄,我只是一个勇敢了一些的普通人,顶着压力说出了真相。”
都美竹原文:
大家晚上好
我是都美竹
正义虽迟但到
在去年的网络举报后,我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两个月的笔录,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一直没有回应相关的问题。 时隔两年,我已经成为一个思想成熟的大人了,在这里也想为之前说过一些极端的、幼稚的话道歉。我并不是你们所称赞的女英雄,我只是一个勇敢了一些的普通人,顶着压力说出了真相。
当然,正因为我勇敢说出了事实,我成为了鲵姐姐们集体炮轰的对象。即使我在诉讼请求里写上了要求他公开道歉,很遗憾也没能等到。
时间真的过的太慢太慢了,无数次崩溃和脑海里经常出现的轻生念头,等待的过程有多久我就被网暴了多久…
他们都说:
“十几岁就这么不检点”
“你就是个敲诈勒索的!”
“你根本不是受害人”
“你就是个野鸡”“心机女”
“你怎么不照照镜子,哥哥怎么会看上你?”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肯定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我始终想不明白,我被伤害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错吗?难道他是明星有粉丝就可以肆无忌惮 就应该被原谅吗?
毕竟在他们眼里,受害者必须完美。
我很感谢中国的法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即使他是大明星。
当时的我才十几岁,毫无辨别是非的能力,因为他的经纪人同为女性,我非常相信她,才会被骗过去发生后面一系列可怕的事情。在此我也想提醒女孩子们,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哪怕是同性!遇到危险,想办法报警,保留好证据,不要害怕威胁!
这段时间,我为了躲避他极端粉丝的人身攻击,退掉了在北京的大学,放弃学了十几年的艺术专业和梦想,因为网络上的攻击使我一度变得自卑内向不敢社交。
我之前的几位“好”朋友,也因为被收买选择跟我站在对立面,公开直播诋毁我侮辱我,说我不是受害人,为他开脱洗地,通过这次我才真正意识到,原来人性根本经不起考验。
因为淋过雨,所以也想为别人撑把伞,很感谢大家这两年的支持以及对我心理上的帮助。girls help girls 未来我会利用我的影响力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也会努力为家乡做些贡献。
不好的回忆就让它随着时间慢慢消逝吧。
我珍贵青春里被偷走的这几年也是时候说再见了。
至于未来怎么样,我也说不好,希望这个社会能多一些包容性,也希望我还能有机会继续追逐自己的梦想,路还很长,反正天总会亮!
都美竹原文:
大家晚上好
我是都美竹
正义虽迟但到
在去年的网络举报后,我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两个月的笔录,由于案件的保密性隐私性,一直没有回应相关的问题。 时隔两年,我已经成为一个思想成熟的大人了,在这里也想为之前说过一些极端的、幼稚的话道歉。我并不是你们所称赞的女英雄,我只是一个勇敢了一些的普通人,顶着压力说出了真相。
当然,正因为我勇敢说出了事实,我成为了鲵姐姐们集体炮轰的对象。即使我在诉讼请求里写上了要求他公开道歉,很遗憾也没能等到。
时间真的过的太慢太慢了,无数次崩溃和脑海里经常出现的轻生念头,等待的过程有多久我就被网暴了多久…
他们都说:
“十几岁就这么不检点”
“你就是个敲诈勒索的!”
“你根本不是受害人”
“你就是个野鸡”“心机女”
“你怎么不照照镜子,哥哥怎么会看上你?”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肯定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我始终想不明白,我被伤害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错吗?难道他是明星有粉丝就可以肆无忌惮 就应该被原谅吗?
毕竟在他们眼里,受害者必须完美。
我很感谢中国的法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即使他是大明星。
当时的我才十几岁,毫无辨别是非的能力,因为他的经纪人同为女性,我非常相信她,才会被骗过去发生后面一系列可怕的事情。在此我也想提醒女孩子们,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哪怕是同性!遇到危险,想办法报警,保留好证据,不要害怕威胁!
这段时间,我为了躲避他极端粉丝的人身攻击,退掉了在北京的大学,放弃学了十几年的艺术专业和梦想,因为网络上的攻击使我一度变得自卑内向不敢社交。
我之前的几位“好”朋友,也因为被收买选择跟我站在对立面,公开直播诋毁我侮辱我,说我不是受害人,为他开脱洗地,通过这次我才真正意识到,原来人性根本经不起考验。
因为淋过雨,所以也想为别人撑把伞,很感谢大家这两年的支持以及对我心理上的帮助。girls help girls 未来我会利用我的影响力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也会努力为家乡做些贡献。
不好的回忆就让它随着时间慢慢消逝吧。
我珍贵青春里被偷走的这几年也是时候说再见了。
至于未来怎么样,我也说不好,希望这个社会能多一些包容性,也希望我还能有机会继续追逐自己的梦想,路还很长,反正天总会亮!
#我的讲座心得#
【占有本权的几个疑难问题】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域
《民法典》§235: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被请求人为现时无权占有人”,若此要件不符合,即存在权利发生的抗辩,先抛开“现时”这一条件,单就“无权占有”要件的缺失,我们称之为“占有(本)权的抗辩”,这个类型包括:
a.自己的:物权(绝对性)、债权(相对性)、其他
b.传来的:即占有连锁,如经过权利人同意的转租
但是,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以下争议:
①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出卖人有权占有?
②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
③适法无因管理人|拾得人:有权占有?
④抗辩权人:有权占有?
金可可老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依靠民法原理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二、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1〕
例1:3月1日,甲将A屋出售予乙,办理过户登记,约定8月1日交付。
①3月1日过户登记前,甲系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所有权,应不生疑问。
②过户后,8月1日前,甲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若有权,占有本权为何?
③8月1日后,甲若拒不交付,又如何?
金可可老师认为,②、③中甲仍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系所有权残余。
理由:甲、乙之间既约定应于8月1日交付,则应维护这种意思自治(意定债务关系),要避免使甲的期限利益落空、乙的所有权完满提前实现,不能变相使得甲“交出”占有,故不能支持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的占有本权究竟是什么?是占有吗?金可可老师认为不能简单得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得出前一结论,占有本权应该是附于占有的所有权残余。与此相应,乙虽然获得了登记的法律地位(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此时的所有权并不完满,欠缺所有权实质的经济内容,而要使其所有权完满的机制则是双方意定的交付请求权。
下面是印证:
①印证一
占有作为对物的控制力,是所有权其他权能之前提
a.使用
b.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c.处分(事实上处分/法律上处分)
就“法律上处分”而言,金老师指出:处分行为只有交付这个动作才能使其生效。笔者认为此语欠妥,因为就动产而言,确实如此,但就不动产处分而言,交付并非其生效要件,有可能是老师口误。
②印证二
§40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租后押/先押后租——带租约拍卖/不带租约拍卖
*所有权有无占有:市价截然不同
*物权债权化/资产化运作:估值的基本逻辑不变
金老师认为,一个无占有的物价值很低,甚至接近于0。
③印证三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何须交付?→控制力之移转
就现实交付而言,移转的是直接占有,系对物的直接控制,不生问题。而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则是间接占有的移转。这里金老师特别提到了指示交付的物变动时点应该是“通知第三人时(直接占有人)”,因为若不通知,第三人并未为买受人占有的意思,也即买受人没有取得间接占有。〔2〕
对比:买卖合同之交付→完满所有权之实现
例2:甲将A物出租予乙,租期中,将该物出卖予丙,并将对乙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t1)
1.t1时,丙是否取得所有权?——不能(金老师观点)
2.t2时,甲向乙为让与通知,是否已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否,因为乙如果拒绝交付租赁物,丙只能找甲。
例3:甲将A物出售予乙,乙同意甲继续借用该物3年,所有权即日移转——可以,实质上是取得控制力又利用了控制力(借用给甲),只是省略了买卖的交付而言。
④印证四
§630: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1之变形1:双方约定交付与价款义务应同时履行,8月1日,交付期限届至,乙未提出付款。
——此时甲享有同时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例1之变形2:交付期限届满后,乙一直未请求甲履行,现已满3年。
——此时甲享有时效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结论:出卖人的所有权残余可继续充任占有本权,不因届期和违约自动移转,只能通过履行移转。
衍生结论-1
例1之变形3:3月1日后,8月1日前,乙将A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移转予丙,丙得否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引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买受人复将其取得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者,出卖人对该第三人即无占有标的物之正当权源,第三人即得依第767条请求该出卖人返还所有物(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王著结论应修正:受让第三人丙亦无原物返还请求权
→ 理由:1.出卖人之占有本权:物权性/绝对性 2.后果考量:会变相剥夺甲之期限利益
衍生结论-2
例1之变形4:甲将A屋出租予丙,8月1日前/8月1日后,乙得否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予他人者,该他人之占有,对买受人而言,即为无权占有。买受人得向该他人主张第767条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丙自己之占有本权:债权性/相对性,不能直接对抗所有权人乙
→丙传来之占有权?
①8月1日前:甲有占有本权,且有权移转占有予丙 V(×)
②8月1日后:甲仍有占有本权,但无权移转占有(√)
故王泽鉴先生观点应作修正。
二、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占有本权?〔3〕
例:甲将A物出卖予乙,交付并保留所有权,乙分期付款
1.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2.乙未能及时付款,甲享有取回权时,乙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3.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甲将A物出卖予丙,将可能对乙的将来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乙对丙是否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1.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理由:避免干扰合同关系
2.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但不能对抗取回权
3.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具物权性,但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之丙
《民法典》§458条之意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以本条文为首的“占有规则”,笔者曾专门组织过一次读书会,就该条文的定位,当时皆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教授的观点:
第458条本为“占有”章的起首条文,依惯常的条文设计逻辑,该条效力原则上应统辖该条以下各规定。但其从立法技术上看采排除法,即符合本条的不适用本章规定,但却限制在合同关系,此外,其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在于划定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仅适用于无权占有情形,但其实没必要规定,因为很明朗。
但可可老师给出了全新的解释:避免干扰意思自治/合同关系
①孳息/费用/价额偿还/赔偿:合同优先原则
②基于合同的占有本权:债权性占有权、物权性占有权
对于其余的问题由于时间因素,鉴于金老师并未展开,笔者不作整理。
脚注:
〔1〕笔者补充想法: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已生效,出卖人因有未届期抗辩权而得对抗买受人的请求权,但此项抗辩权系基于合同而产生,仅得对抗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而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仍需回答占有本权是什么!
〔2〕这当然是金老师的个人观点了,和德国学者Welling观点一致,批判《德国民法典》第870条,但相比于我们而言,人家至少做了法定拟制的处理,这一点比我们的立法要强。相关内容可参见张骏:《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青苗法鸣”公众号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推文,兰州大学2019级本科生写的,梳理得很清晰。
〔3〕个人认为,所有权保留若采“担保权构造”(实际上我国已经如此),则买受人已经获得实质上的所有权,本权或可解释为实质的所有权。而对于取回权的性质,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取回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还有观点认为,取回权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其类似于查封,而赎回类似于解除查封。就我国制度设计而言,第二种观点可资赞同。第一种观点自然是德国的“所有权构造”模式咯。
【占有本权的几个疑难问题】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一、问题域
《民法典》§235: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为→“被请求人为现时无权占有人”,若此要件不符合,即存在权利发生的抗辩,先抛开“现时”这一条件,单就“无权占有”要件的缺失,我们称之为“占有(本)权的抗辩”,这个类型包括:
a.自己的:物权(绝对性)、债权(相对性)、其他
b.传来的:即占有连锁,如经过权利人同意的转租
但是,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以下争议:
①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出卖人有权占有?
②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
③适法无因管理人|拾得人:有权占有?
④抗辩权人:有权占有?
金可可老师从法教义学的角度,依靠民法原理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二、不动产买卖:已过户、未登记〔1〕
例1:3月1日,甲将A屋出售予乙,办理过户登记,约定8月1日交付。
①3月1日过户登记前,甲系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所有权,应不生疑问。
②过户后,8月1日前,甲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若有权,占有本权为何?
③8月1日后,甲若拒不交付,又如何?
金可可老师认为,②、③中甲仍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系所有权残余。
理由:甲、乙之间既约定应于8月1日交付,则应维护这种意思自治(意定债务关系),要避免使甲的期限利益落空、乙的所有权完满提前实现,不能变相使得甲“交出”占有,故不能支持乙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但是甲的占有本权究竟是什么?是占有吗?金可可老师认为不能简单得通过形式逻辑推理得出前一结论,占有本权应该是附于占有的所有权残余。与此相应,乙虽然获得了登记的法律地位(名义上的所有权),但此时的所有权并不完满,欠缺所有权实质的经济内容,而要使其所有权完满的机制则是双方意定的交付请求权。
下面是印证:
①印证一
占有作为对物的控制力,是所有权其他权能之前提
a.使用
b.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c.处分(事实上处分/法律上处分)
就“法律上处分”而言,金老师指出:处分行为只有交付这个动作才能使其生效。笔者认为此语欠妥,因为就动产而言,确实如此,但就不动产处分而言,交付并非其生效要件,有可能是老师口误。
②印证二
§405: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租后押/先押后租——带租约拍卖/不带租约拍卖
*所有权有无占有:市价截然不同
*物权债权化/资产化运作:估值的基本逻辑不变
金老师认为,一个无占有的物价值很低,甚至接近于0。
③印证三
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为何须交付?→控制力之移转
就现实交付而言,移转的是直接占有,系对物的直接控制,不生问题。而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则是间接占有的移转。这里金老师特别提到了指示交付的物变动时点应该是“通知第三人时(直接占有人)”,因为若不通知,第三人并未为买受人占有的意思,也即买受人没有取得间接占有。〔2〕
对比:买卖合同之交付→完满所有权之实现
例2:甲将A物出租予乙,租期中,将该物出卖予丙,并将对乙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t1)
1.t1时,丙是否取得所有权?——不能(金老师观点)
2.t2时,甲向乙为让与通知,是否已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否,因为乙如果拒绝交付租赁物,丙只能找甲。
例3:甲将A物出售予乙,乙同意甲继续借用该物3年,所有权即日移转——可以,实质上是取得控制力又利用了控制力(借用给甲),只是省略了买卖的交付而言。
④印证四
§630: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0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1之变形1:双方约定交付与价款义务应同时履行,8月1日,交付期限届至,乙未提出付款。
——此时甲享有同时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例1之变形2:交付期限届满后,乙一直未请求甲履行,现已满3年。
——此时甲享有时效抗辩权,不可以赋予乙原物返还请求权“架空”这种抗辩权。
结论:出卖人的所有权残余可继续充任占有本权,不因届期和违约自动移转,只能通过履行移转。
衍生结论-1
例1之变形3:3月1日后,8月1日前,乙将A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移转予丙,丙得否向甲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引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买受人复将其取得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者,出卖人对该第三人即无占有标的物之正当权源,第三人即得依第767条请求该出卖人返还所有物(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王著结论应修正:受让第三人丙亦无原物返还请求权
→ 理由:1.出卖人之占有本权:物权性/绝对性 2.后果考量:会变相剥夺甲之期限利益
衍生结论-2
例1之变形4:甲将A屋出租予丙,8月1日前/8月1日后,乙得否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予他人者,该他人之占有,对买受人而言,即为无权占有。买受人得向该他人主张第767条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王著物权第二版第124页)
→丙自己之占有本权:债权性/相对性,不能直接对抗所有权人乙
→丙传来之占有权?
①8月1日前:甲有占有本权,且有权移转占有予丙 V(×)
②8月1日后:甲仍有占有本权,但无权移转占有(√)
故王泽鉴先生观点应作修正。
二、所有权保留买方:有权占有?占有本权?〔3〕
例:甲将A物出卖予乙,交付并保留所有权,乙分期付款
1.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2.乙未能及时付款,甲享有取回权时,乙是否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3.乙正常分期付款期间,甲将A物出卖予丙,将可能对乙的将来返还请求权让予丙以代交付,乙对丙是否为有权占有,占有本权为何?
1.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理由:避免干扰合同关系
2.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但不能对抗取回权
3.有权占有,本权为期待权 → 具物权性,但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之丙
《民法典》§458条之意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以本条文为首的“占有规则”,笔者曾专门组织过一次读书会,就该条文的定位,当时皆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双根教授的观点:
第458条本为“占有”章的起首条文,依惯常的条文设计逻辑,该条效力原则上应统辖该条以下各规定。但其从立法技术上看采排除法,即符合本条的不适用本章规定,但却限制在合同关系,此外,其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在于划定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仅适用于无权占有情形,但其实没必要规定,因为很明朗。
但可可老师给出了全新的解释:避免干扰意思自治/合同关系
①孳息/费用/价额偿还/赔偿:合同优先原则
②基于合同的占有本权:债权性占有权、物权性占有权
对于其余的问题由于时间因素,鉴于金老师并未展开,笔者不作整理。
脚注:
〔1〕笔者补充想法: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已生效,出卖人因有未届期抗辩权而得对抗买受人的请求权,但此项抗辩权系基于合同而产生,仅得对抗买受人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而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仍需回答占有本权是什么!
〔2〕这当然是金老师的个人观点了,和德国学者Welling观点一致,批判《德国民法典》第870条,但相比于我们而言,人家至少做了法定拟制的处理,这一点比我们的立法要强。相关内容可参见张骏:《返还请求权让与中占有事实及意思的变化》,“青苗法鸣”公众号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推文,兰州大学2019级本科生写的,梳理得很清晰。
〔3〕个人认为,所有权保留若采“担保权构造”(实际上我国已经如此),则买受人已经获得实质上的所有权,本权或可解释为实质的所有权。而对于取回权的性质,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取回权属于物上请求权。还有观点认为,取回权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其类似于查封,而赎回类似于解除查封。就我国制度设计而言,第二种观点可资赞同。第一种观点自然是德国的“所有权构造”模式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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