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近日,示范区发现几起域外输入疫情,社会面感染和隐匿传播风险严峻复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优化防控措施二十条要求,为全面排查疫情风险,及时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做好区域核酸检测
(一)广大居民采样前在居住地保持原地相对静止,按照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街道、乡、经济区的组织安排,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做到“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二)广大居民如出现发热、咽干、咳嗽、嗅(味)觉减退等症状,不要直接前往核酸采样点采样,必须向社区报备,服从社区统一安排,“点对点”进行排查和采样。
(三)广大居民应积极配合履行核酸检测义务,应检未检人员“健康码”赋“黄码”。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涉嫌故意逃避核酸检测、扰乱秩序、瞒报、谎报、冒名顶替、伪造信息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采样操作不规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限制人员非必要流动
(四)洗浴中心、按摩院、美容美发场所、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密室剧本杀场所、游艺厅、文化馆(站)、宗教场所、网吧、室内景区、KTV、歌舞厅、迪吧厅、直销体验场所等密闭公共场所暂时关闭;农村大集暂停开放;餐厅饭店暂停堂食。
(五)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景区景点、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公共场所,严格落实限量、错峰等各项疫情防控要求,接纳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六)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行封闭管理,停止非必要的探视活动。
(七)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中小学、托幼机构具体管控措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执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落实落细“扫码、测温、戴口罩”、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倡导尽量居家办公,减少人员流动。
(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一企一策”“一园一策”疫情防控处置预案,严格查验“四件套”,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排查,严格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
(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消毒、通风,司乘人员要严格个人防护,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查验“四件套”,车内乘客不得超过额定载客量的50%。
(十一)原则上不安排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大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聚集,控制人员数量。
(十二)各类开放场所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四件套”等防控措施,严禁体温异常、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7天内涉疫地区旅居史等人员进入开放场所。
三、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
(十三)所有域外来(返)示范区人员须提前24小时通过“沈抚防控系统”微信小程序,向社区(村)和单位完成“双报备”。
(十四)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入沈抚主要通道严格落实入沈抚人员“落地即检”、查验防疫“四件套”、“扫码查验”等措施。
(十五)对7天内有高、低风险区及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示范区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分类管控措施。居家隔离的共同居住人员一同落实相应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集中隔离。
(十六)凡由域外非风险地区来(返)示范区人员一律做到“五天三检三不”,即抵沈5天内1、3、5进行核酸检测,不得聚餐聚会、不得去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现从“落地检”到“落地管”全流程闭环管理。对于违反域外来(返)示范区人员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严格域外来(返)示范区货车管理,严禁未报备车辆入沈抚,所有入沈抚车辆要按照标准落实车辆消毒消杀等措施。驾驶员在沈抚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主动配合公路入沈抚通道查验,入沈抚后进行“落地检”,“点对点”至目的地,从入门登记、查验信息、装卸货、就餐、离企等全流程均采取无接触方式,形成全闭环管理。
四、强化社区(村)服务保障
(十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社区(村)服务保障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村)外来人员排查管控、物资供应、生活服务、外出就医、政策宣讲、心理疏导等工作。畅通社区(村)干部与辖区居民联系渠道,及时解决居民诉求,做好外地来(返)示范区人员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五天三检三不”等分类管理工作,织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十九)加强封控区域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全面摸排社区(村)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强化生活物资供应,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有物资保障等需求的居民可拨打各街道专线;畅通应急医疗通道,满足封控区域人员医疗救治需要;加强心理疏导,关心帮助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
五、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二十)各级党工委管委会、各行业部门、各市场主体及广大居民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从严从紧压实属地防控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个人防疫责任,凡失职失责、脱管漏管、不遵守防疫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一)强化督导检查,从严从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标准,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即查即改,坚决整治“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
(二十二)请广大居民群众认真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咽痛等症状,需尽快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诊治,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广大居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爱区如家、护区如家,保护自己,保卫城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抚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5日
近日,示范区发现几起域外输入疫情,社会面感染和隐匿传播风险严峻复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优化防控措施二十条要求,为全面排查疫情风险,及时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做好区域核酸检测
(一)广大居民采样前在居住地保持原地相对静止,按照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街道、乡、经济区的组织安排,分时段有序参加核酸检测,全程做好个人防护,与他人保持1.5米以上间距,不插队、不交谈、不聚集,做到“应检必检、应检尽检”“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二)广大居民如出现发热、咽干、咳嗽、嗅(味)觉减退等症状,不要直接前往核酸采样点采样,必须向社区报备,服从社区统一安排,“点对点”进行排查和采样。
(三)广大居民应积极配合履行核酸检测义务,应检未检人员“健康码”赋“黄码”。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涉嫌故意逃避核酸检测、扰乱秩序、瞒报、谎报、冒名顶替、伪造信息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采样操作不规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限制人员非必要流动
(四)洗浴中心、按摩院、美容美发场所、体育馆、健身房、棋牌室、密室剧本杀场所、游艺厅、文化馆(站)、宗教场所、网吧、室内景区、KTV、歌舞厅、迪吧厅、直销体验场所等密闭公共场所暂时关闭;农村大集暂停开放;餐厅饭店暂停堂食。
(五)商场超市、宾馆酒店、景区景点、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公共场所,严格落实限量、错峰等各项疫情防控要求,接纳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六)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行封闭管理,停止非必要的探视活动。
(七)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一律停止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中小学、托幼机构具体管控措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执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落实落细“扫码、测温、戴口罩”、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倡导尽量居家办公,减少人员流动。
(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一企一策”“一园一策”疫情防控处置预案,严格查验“四件套”,严格返岗人员涉疫风险排查,严格第三方外包人员管理,严格社会面人员出入管理。
(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消毒、通风,司乘人员要严格个人防护,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查验“四件套”,车内乘客不得超过额定载客量的50%。
(十一)原则上不安排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大力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聚集,控制人员数量。
(十二)各类开放场所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四件套”等防控措施,严禁体温异常、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7天内涉疫地区旅居史等人员进入开放场所。
三、严格落实外防输入措施
(十三)所有域外来(返)示范区人员须提前24小时通过“沈抚防控系统”微信小程序,向社区(村)和单位完成“双报备”。
(十四)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等入沈抚主要通道严格落实入沈抚人员“落地即检”、查验防疫“四件套”、“扫码查验”等措施。
(十五)对7天内有高、低风险区及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示范区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分类管控措施。居家隔离的共同居住人员一同落实相应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集中隔离。
(十六)凡由域外非风险地区来(返)示范区人员一律做到“五天三检三不”,即抵沈5天内1、3、5进行核酸检测,不得聚餐聚会、不得去公共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现从“落地检”到“落地管”全流程闭环管理。对于违反域外来(返)示范区人员防疫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严格域外来(返)示范区货车管理,严禁未报备车辆入沈抚,所有入沈抚车辆要按照标准落实车辆消毒消杀等措施。驾驶员在沈抚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主动配合公路入沈抚通道查验,入沈抚后进行“落地检”,“点对点”至目的地,从入门登记、查验信息、装卸货、就餐、离企等全流程均采取无接触方式,形成全闭环管理。
四、强化社区(村)服务保障
(十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社区(村)服务保障作用,夯实“网格化”工作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村)外来人员排查管控、物资供应、生活服务、外出就医、政策宣讲、心理疏导等工作。畅通社区(村)干部与辖区居民联系渠道,及时解决居民诉求,做好外地来(返)示范区人员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五天三检三不”等分类管理工作,织密筑牢群防群控防线。
(十九)加强封控区域隔离人员服务保障,全面摸排社区(村)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重点人员清单、疫情期间需求清单。强化生活物资供应,优化封闭区域终端配送,打通配送“最后一米”,有物资保障等需求的居民可拨打各街道专线;畅通应急医疗通道,满足封控区域人员医疗救治需要;加强心理疏导,关心帮助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
五、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二十)各级党工委管委会、各行业部门、各市场主体及广大居民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从严从紧压实属地防控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个人防疫责任,凡失职失责、脱管漏管、不遵守防疫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一)强化督导检查,从严从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标准,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即查即改,坚决整治“一刀切”“层层加码”等问题。
(二十二)请广大居民群众认真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咽痛等症状,需尽快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诊治,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广大居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爱区如家、护区如家,保护自己,保卫城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抚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5日
【西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研判会商预测,11月25日至27日,受静稳逆温及东风输送影响,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步转差,污染物逐渐累积,预计25日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26-27日空气质量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满足《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预警级别调整要求。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黄色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从11月25日1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弹性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当AQI小于200时,可适当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当AQI大于200时,应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及抢修抢险外的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引领性企业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来源:西安发布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研判会商预测,11月25日至27日,受静稳逆温及东风输送影响,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步转差,污染物逐渐累积,预计25日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26-27日空气质量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满足《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预警级别调整要求。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黄色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从11月25日1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弹性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当AQI小于200时,可适当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当AQI大于200时,应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及抢修抢险外的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引领性企业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来源:西安发布
【西安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升级至橙色预警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研判会商预测,11月25日至27日,受静稳逆温及东风输送影响,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步转差,污染物逐渐累积,预计25日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26-27日空气质量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满足《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预警级别调整要求。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黄色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从11月25日1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请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弹性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当AQI小于200时,可适当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当AQI大于200时,应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及抢修抢险外的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引领性企业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升级至橙色预警的通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环境监测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研判会商预测,11月25日至27日,受静稳逆温及东风输送影响,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逐步转差,污染物逐渐累积,预计25日空气质量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26-27日空气质量以中至重度污染为主,满足《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中规定的预警级别调整要求。
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于2022年11月25日16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信息,将黄色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从11月25日17时起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请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弹性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当AQI小于200时,可适当组织户外课程及活动;当AQI大于200时,应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到应急减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序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公告》做好柴油货车管控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督导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超标排放车辆查处工作。
(二)住建、城管、交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保障类及抢修抢险外的施工单位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土石方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三)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资源规划、交通部门督导矿山、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五)资源规划、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特殊需要外的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砖瓦窑厂(除隧道窑)实施错峰生产。
(六)住建部门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引领性企业除外)。
(七)工信、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八)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西安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