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马先生为了直播卖衣服在酒店长期租了一间客房。10月份,酒店店长和他拿了几件衣服样品表示可以用来抵房费,随后又和他借了20000元,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期,店长不仅没还钱,竟然还联系不上了。
马先生租的这间房一天的房费是160元,他有时候几天交一次,有时候十多天交一次,只要前台提醒他欠费,他都会主动把房费补齐。10月初,前台服务员发信息来提醒他已经欠费3112元,正当马先生准备到前台交费时,店长却找上门来。
店长从马先生那里拿了3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起初,店长说改天会把衣服钱转给他,但到了10月中旬,店长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还钱办法。
店长告诉马先生,既然他还没补齐房费,不如就用衣服钱来折抵1000元房费。马先生觉得这个提议不错,当即表示赞同。随后,店长又表示她最近手头比较紧,想和马先生借20000元急用,作为交换条件,马先生剩余的2000元房费就当作借款利息。
马先生与店长协商一致,当场给对方转了20000元,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店长却表示“明天给你”,到了第二天马先生看店长仍没有要还钱的意思,于是便打电话催促她,此时,店长又说会让别人替她还钱,意料中的是马先生还是没有收到钱。
马先生原本打算再打电话催促店长,不料对方竟然联系不上了。更让马先生惊讶的是,酒店其他员工告诉他,店长早在11月初就已经辞职。马先生顿感到大事不妙,让前台服务员查询后才得知他的房费一直欠着,店长从未帮他补交过。
马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急忙把情况反映给了酒店负责人,他认为店长曾经是酒店的员工,借钱的事情也是发生在酒店里,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店张经理表示,他不清楚马先生的事情,其他工作人员也没和他提起过。他所知道的是,这位店长是本地人,目前已经辞职,她不仅多次向其他房客借钱,还差着酒店的钱。
张经理告诉马先生,他曾经电话联系这位店长,希望她过来解决问题,可到了约定的见面时间人没来。当着马先生的面,张经理再次拨打店长的电话,但此时对方电话已经停机。马先生没能联系上店长,最终决定报警解决。
有的人觉得,马先生也太大意了,对方既不是朋友,更不是亲戚,只不过是萍水相逢也敢借钱给对方,并且还没打借条,如果店长不承认,马先生不是也没辙嘛!
有的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马先生住酒店当然也得付房费。虽然店长主动和他提出可以用衣服来抵房费,但也只属于他俩之间的私下交易,至于马先生愿意借钱也是他自己的决定,他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酒店店长私下向马先生借钱,马先生明知钱有可能拿不回来但碍于店长的身份还是借了,由此看来,借钱也是出于自愿。只是他没想到,明面儿上是平等交易,实际却是店长处心积虑的局。
虽然店长是酒店的员工,但是店长私下向顾客借钱是瞒着酒店的,如果真要说酒店的责任,顶多也只是对员工管理不善。而店长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多次向顾客借钱,还编造谎言迟迟不愿还钱,甚至玩起失联,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马先生所说的这些也只是他的一面之词,由于没写借条,事实到底如何还要看民警调查的结果。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自然是失职的,但马先生没通过正规渠道交房费也是他个人的疏忽。
从马先生的事也提醒大家,即便和对方关系再好,借钱时还是要写借条,借条里要写清楚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还款时间以及利息,并且要让对方签字确认。如果对方故意拖欠或是不愿还钱,自己也能凭借借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马先生租的这间房一天的房费是160元,他有时候几天交一次,有时候十多天交一次,只要前台提醒他欠费,他都会主动把房费补齐。10月初,前台服务员发信息来提醒他已经欠费3112元,正当马先生准备到前台交费时,店长却找上门来。
店长从马先生那里拿了3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起初,店长说改天会把衣服钱转给他,但到了10月中旬,店长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还钱办法。
店长告诉马先生,既然他还没补齐房费,不如就用衣服钱来折抵1000元房费。马先生觉得这个提议不错,当即表示赞同。随后,店长又表示她最近手头比较紧,想和马先生借20000元急用,作为交换条件,马先生剩余的2000元房费就当作借款利息。
马先生与店长协商一致,当场给对方转了20000元,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店长却表示“明天给你”,到了第二天马先生看店长仍没有要还钱的意思,于是便打电话催促她,此时,店长又说会让别人替她还钱,意料中的是马先生还是没有收到钱。
马先生原本打算再打电话催促店长,不料对方竟然联系不上了。更让马先生惊讶的是,酒店其他员工告诉他,店长早在11月初就已经辞职。马先生顿感到大事不妙,让前台服务员查询后才得知他的房费一直欠着,店长从未帮他补交过。
马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急忙把情况反映给了酒店负责人,他认为店长曾经是酒店的员工,借钱的事情也是发生在酒店里,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店张经理表示,他不清楚马先生的事情,其他工作人员也没和他提起过。他所知道的是,这位店长是本地人,目前已经辞职,她不仅多次向其他房客借钱,还差着酒店的钱。
张经理告诉马先生,他曾经电话联系这位店长,希望她过来解决问题,可到了约定的见面时间人没来。当着马先生的面,张经理再次拨打店长的电话,但此时对方电话已经停机。马先生没能联系上店长,最终决定报警解决。
有的人觉得,马先生也太大意了,对方既不是朋友,更不是亲戚,只不过是萍水相逢也敢借钱给对方,并且还没打借条,如果店长不承认,马先生不是也没辙嘛!
有的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马先生住酒店当然也得付房费。虽然店长主动和他提出可以用衣服来抵房费,但也只属于他俩之间的私下交易,至于马先生愿意借钱也是他自己的决定,他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酒店店长私下向马先生借钱,马先生明知钱有可能拿不回来但碍于店长的身份还是借了,由此看来,借钱也是出于自愿。只是他没想到,明面儿上是平等交易,实际却是店长处心积虑的局。
虽然店长是酒店的员工,但是店长私下向顾客借钱是瞒着酒店的,如果真要说酒店的责任,顶多也只是对员工管理不善。而店长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多次向顾客借钱,还编造谎言迟迟不愿还钱,甚至玩起失联,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马先生所说的这些也只是他的一面之词,由于没写借条,事实到底如何还要看民警调查的结果。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自然是失职的,但马先生没通过正规渠道交房费也是他个人的疏忽。
从马先生的事也提醒大家,即便和对方关系再好,借钱时还是要写借条,借条里要写清楚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还款时间以及利息,并且要让对方签字确认。如果对方故意拖欠或是不愿还钱,自己也能凭借借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霍华德·马克斯:哪些事在投资中永不重要?
“巴菲特说股票投资者应将自己视为与所有者拥有共同目标的合伙人。但我认为少有人能做到这点。大多数人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卖出,认为股票是用来交易的,而不是用来拥有的。”
“在我还是个小男孩的时候,流行一种说法:不要光坐着不动,找点事做。但对于投资,我会颠倒过来:不要盲从,但坐无妨。”
“在我从业的50多年里,对波动性的思考和关注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投资界。”
“真正重要的是你的持仓在未来五年或十年(或更长时间)的表现,以及期末的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及你的需求相比如何。”
“阿尔法是一项技能,能使投资者取得比单纯依靠市场回报和贝塔系数更好的表现。”
“如果一位投资者不具备阿尔法,其回报就不会体现不对称性。”
“不对称性只能由相对少数具备卓越技能和洞察力的人来展现。关键之处即为识别他们。”
以上金句,来自霍华德·马克斯11月的最新备忘录,他从今年撰写的几篇备忘录中汲取了灵感,讨论核心主题“对于投资者来说,真正重要的究竟为何?”
霍华德·马克斯先从自己认为不重要的5个方面切入:短期事件、“交易”思维、短期表现、波动性以及过度交易。
然后告诉我们,真正重要的是你的持仓在未来五年或十年(或更长时间)的表现,以及期末的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及你的需求相比如何。
股票投资者应该将“参与经济和企业的长期增长”和“受益于复利的神奇”作为首要目标。
结尾,他分享了自己的几十年来一直留意思考的概念——“不对称性”,这是霍华德·马克斯用来形容卓越投资的本质词汇,也是衡量投资管理人表现的标准。
在他看来,“卓越”在于在顺境和逆境中所产生结果的不对称性。如果投资者的回报没有体现不对称性,那么该投资者就不具备阿尔法(或者不存在其可以识别的低效率)。
而且,不对称性只能由相对少数具备卓越技能和洞察力的人来展现,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识别他们。
每月的备忘录读来收获颇多,将这篇1.4万字的备忘录原文分享给大家,祝各位朋友开卷有益。#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巴菲特说股票投资者应将自己视为与所有者拥有共同目标的合伙人。但我认为少有人能做到这点。大多数人购买股票的目的是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卖出,认为股票是用来交易的,而不是用来拥有的。”
“在我还是个小男孩的时候,流行一种说法:不要光坐着不动,找点事做。但对于投资,我会颠倒过来:不要盲从,但坐无妨。”
“在我从业的50多年里,对波动性的思考和关注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投资界。”
“真正重要的是你的持仓在未来五年或十年(或更长时间)的表现,以及期末的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及你的需求相比如何。”
“阿尔法是一项技能,能使投资者取得比单纯依靠市场回报和贝塔系数更好的表现。”
“如果一位投资者不具备阿尔法,其回报就不会体现不对称性。”
“不对称性只能由相对少数具备卓越技能和洞察力的人来展现。关键之处即为识别他们。”
以上金句,来自霍华德·马克斯11月的最新备忘录,他从今年撰写的几篇备忘录中汲取了灵感,讨论核心主题“对于投资者来说,真正重要的究竟为何?”
霍华德·马克斯先从自己认为不重要的5个方面切入:短期事件、“交易”思维、短期表现、波动性以及过度交易。
然后告诉我们,真正重要的是你的持仓在未来五年或十年(或更长时间)的表现,以及期末的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及你的需求相比如何。
股票投资者应该将“参与经济和企业的长期增长”和“受益于复利的神奇”作为首要目标。
结尾,他分享了自己的几十年来一直留意思考的概念——“不对称性”,这是霍华德·马克斯用来形容卓越投资的本质词汇,也是衡量投资管理人表现的标准。
在他看来,“卓越”在于在顺境和逆境中所产生结果的不对称性。如果投资者的回报没有体现不对称性,那么该投资者就不具备阿尔法(或者不存在其可以识别的低效率)。
而且,不对称性只能由相对少数具备卓越技能和洞察力的人来展现,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识别他们。
每月的备忘录读来收获颇多,将这篇1.4万字的备忘录原文分享给大家,祝各位朋友开卷有益。#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北京,一名男子看中了套房子,准备将自己存在银行的95万取出来,可当他兴致勃勃的来到银行,却被告知账户余额为0,这笔钱早在3个月前就被取完了,听到这消息后,男子直接傻眼了,账户只有自己知道,自己从没取过,怎么就不见了?不仅如此,柜员还告诉他,他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已经逾期,若不尽快还清,就等着坐牢吧,男子吓得报了警。
男子和妻子来到北京打拼多年,一直在外租房,梦想就是在这里有一个家,2人好不容易存下95万,眼看着差不多够首付了,2人兴奋的去看房,经过一番比较后,2人选中了一套房,虽然有点偏,但这笔钱刚好用来首付,还能剩几万。
男子想着即将拥有自己的家,顿时一刻都等不了,选好房后直接去了银行,递过去银行卡说要取钱,可是柜员却给了他“当头一棒!”说他的账户里干干净净的,根本就没有一分钱,男子还以为自己拿错了卡,但反复查验后,确认就是这张卡。
之前存钱后,他还专门查过余额,不会有错的,于是,他不甘心的让柜员再查一查,柜员耐心的又查了一遍,结果还是0,顿时就有点不耐烦了,说这笔钱在三个月钱就取走了,让其回家问问家人,是不是家里人取的。
可男子很清楚,这绝无可能,这卡只有他和媳妇2人知道,而且他还开通了短信提醒,自己从来没收到过取钱信息,于是,他第三次要求柜员再查查,并说这笔钱对自己很重要,柜员无奈之下,直接打出了流水清单。
男子看着流水清单,才发现钱真的没了,这让他崩溃不已,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一下全没了,他该怎么和媳妇交代,更让他崩溃的是,打出清单后,柜员告诉男子,他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逾期了,若不尽快归还,会被银行起诉。
这可是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祸不单行,”冷静一下后,他认为这笔钱不可能凭空不见,怀疑有内幕,于是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男子的钱,全都被一位李某给取走了,可是男子却不认识对方,卡在自己手里,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这钱怎么就被陌生人取走了?
警方顺藤摸瓜,得知李某闺蜜的老公石某,正是这家银行的员工,她在给男子办理保险时,获取了其个人信息,便找到闺蜜合谋,利用石某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偷偷将95万分批次给转走了。
真相终于大白,男子也是松了一口气,心想这笔钱是保住了。
可不料,当他去找到银行时,银行却说这是石某的个人行为,并且已于1个月前辞职,不属于银行员工了,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男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那么,在此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员工辞职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1、首先我们要判定,员工辞职影响责任的划分吗?男子这笔钱是在3个月前被取走的,而石某是在1个月前辞职,由此可以证明,这个犯罪事实实施时,石某是银行的员工,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石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2、虽然石某已经辞职,但是,同样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由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是银行的员工,属于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将钱存进银行,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应该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在此案中,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但卡内钱被转走,银行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而那150万贷款也随之取消。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卡支出相应的每一笔钱款,银行都得给持卡人发信息提示,而翟先生从未收到,就这一条银行就推卸不了责任。 就算是储户不慎帐户被盗,银行也得先垫付,待案破再向盗刷者起诉追讨。
也有网友说,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储户有过错必须承担全责,而银行有过失总是不认帐,拒绝承担责任。
石某的行为叫监守自盗,是犯罪行为,客户与银行才是合同关糸,所以,主体行为还是银行,银行必须承担赔付责任,大家存款放心,在法律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这是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男子和妻子来到北京打拼多年,一直在外租房,梦想就是在这里有一个家,2人好不容易存下95万,眼看着差不多够首付了,2人兴奋的去看房,经过一番比较后,2人选中了一套房,虽然有点偏,但这笔钱刚好用来首付,还能剩几万。
男子想着即将拥有自己的家,顿时一刻都等不了,选好房后直接去了银行,递过去银行卡说要取钱,可是柜员却给了他“当头一棒!”说他的账户里干干净净的,根本就没有一分钱,男子还以为自己拿错了卡,但反复查验后,确认就是这张卡。
之前存钱后,他还专门查过余额,不会有错的,于是,他不甘心的让柜员再查一查,柜员耐心的又查了一遍,结果还是0,顿时就有点不耐烦了,说这笔钱在三个月钱就取走了,让其回家问问家人,是不是家里人取的。
可男子很清楚,这绝无可能,这卡只有他和媳妇2人知道,而且他还开通了短信提醒,自己从来没收到过取钱信息,于是,他第三次要求柜员再查查,并说这笔钱对自己很重要,柜员无奈之下,直接打出了流水清单。
男子看着流水清单,才发现钱真的没了,这让他崩溃不已,辛辛苦苦这么多年,一下全没了,他该怎么和媳妇交代,更让他崩溃的是,打出清单后,柜员告诉男子,他还有一笔150万的贷款逾期了,若不尽快归还,会被银行起诉。
这可是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祸不单行,”冷静一下后,他认为这笔钱不可能凭空不见,怀疑有内幕,于是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男子的钱,全都被一位李某给取走了,可是男子却不认识对方,卡在自己手里,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这钱怎么就被陌生人取走了?
警方顺藤摸瓜,得知李某闺蜜的老公石某,正是这家银行的员工,她在给男子办理保险时,获取了其个人信息,便找到闺蜜合谋,利用石某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偷偷将95万分批次给转走了。
真相终于大白,男子也是松了一口气,心想这笔钱是保住了。
可不料,当他去找到银行时,银行却说这是石某的个人行为,并且已于1个月前辞职,不属于银行员工了,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男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那么,在此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员工辞职这个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1、首先我们要判定,员工辞职影响责任的划分吗?男子这笔钱是在3个月前被取走的,而石某是在1个月前辞职,由此可以证明,这个犯罪事实实施时,石某是银行的员工,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再向员工追偿!
石某利用银行工作的便利,私自转走客户存款,手续上也有不少漏洞,应该由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从法律上讲,储户的合同相对方是银行,不是个人,储户有权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也可向涉及的人员追责。
2、虽然石某已经辞职,但是,同样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由于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还是银行的员工,属于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将钱存进银行,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在储蓄合同中,应该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
但在此案中,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在此事中没有过错,但卡内钱被转走,银行属于违约,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霍先生的95万元,而那150万贷款也随之取消。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就卡支出相应的每一笔钱款,银行都得给持卡人发信息提示,而翟先生从未收到,就这一条银行就推卸不了责任。 就算是储户不慎帐户被盗,银行也得先垫付,待案破再向盗刷者起诉追讨。
也有网友说,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储户有过错必须承担全责,而银行有过失总是不认帐,拒绝承担责任。
石某的行为叫监守自盗,是犯罪行为,客户与银行才是合同关糸,所以,主体行为还是银行,银行必须承担赔付责任,大家存款放心,在法律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事,违法必究,这是社会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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