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维权# 【枸杞田补偿款被相关部门截留不给,怎么办?】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王某系石嘴山市xx区xxx镇xxx村八队村民,2013年5月2日与xxx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京藏高速公路以xxx村荒地80亩,用于种植经营。后王某对荒地进行修复、整理、改良,在承包的荒地上栽种了枸杞树24000棵,仅购置树苗就支付48000元。2017年因实施京藏高速公路改建工程,王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2017年3月,王某及xxx镇相关部门所属的xxx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哈xx、吴x共同对征收王某枸杞田中的枸杞树进行清点,确认枸杞树数量为9252株。2017年4月,xx区相关部门在没有与王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未通知王某移栽,将王某的枸杞树全部推掉。之后王某多次找xxx镇相关部门及区相关部门协商补偿事宜,但xx区相关部门及xxx镇相关部门只同意按一年树龄予以补偿。
王某于2019年6月18日给xx区相关部门邮寄送达了林木补偿申请书,要求xx区相关部门对征收王某土地上的附着物及土地开垦费进行补偿,但xx区相关部门并未答复,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期间王某于2019年3月27日将xxx镇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就地上附着物枸杞树进行补偿,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驳回了王某的起诉。2017年自治区行政机关已将土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到xx区相关部门处,但xx区相关部门截留拒不支付给王某。因此,王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已划拨土地补偿款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违反法律和政策拒绝支付给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属严重违法行为。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对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负有对王某所诉地上附着物即枸杞树的补偿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xx区相关部门对涉案枸杞树的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有义务按照《关于xx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京藏高速公路惠农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征收范围内土地、林木等权属、性质等的调查,并与合法权利人达成协议后拆除地面附着物。为保证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实施,xx区相关部门已实际推除王某枸杞树。xx区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案涉枸杞树的数量、树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所诉枸杞树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在王某、xx区相关部门双方长期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王某曾于2019年6月20日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xx区相关部门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是可以的,但是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截留的,属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王某系石嘴山市xx区xxx镇xxx村八队村民,2013年5月2日与xxx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承包京藏高速公路以xxx村荒地80亩,用于种植经营。后王某对荒地进行修复、整理、改良,在承包的荒地上栽种了枸杞树24000棵,仅购置树苗就支付48000元。2017年因实施京藏高速公路改建工程,王某承包的土地被征收,2017年3月,王某及xxx镇相关部门所属的xxx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哈xx、吴x共同对征收王某枸杞田中的枸杞树进行清点,确认枸杞树数量为9252株。2017年4月,xx区相关部门在没有与王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未通知王某移栽,将王某的枸杞树全部推掉。之后王某多次找xxx镇相关部门及区相关部门协商补偿事宜,但xx区相关部门及xxx镇相关部门只同意按一年树龄予以补偿。
王某于2019年6月18日给xx区相关部门邮寄送达了林木补偿申请书,要求xx区相关部门对征收王某土地上的附着物及土地开垦费进行补偿,但xx区相关部门并未答复,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期间王某于2019年3月27日将xxx镇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要求就地上附着物枸杞树进行补偿,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驳回了王某的起诉。2017年自治区行政机关已将土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到xx区相关部门处,但xx区相关部门截留拒不支付给王某。因此,王某认为xx区相关部门在自治区已划拨土地补偿款长达三年的时间内,违反法律和政策拒绝支付给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属严重违法行为。将xx区相关部门诉至法院,请求对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理认为,xx区相关部门负有对王某所诉地上附着物即枸杞树的补偿问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xx区相关部门对涉案枸杞树的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本案中,xx区相关部门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有义务按照《关于xx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京藏高速公路惠农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征收范围内土地、林木等权属、性质等的调查,并与合法权利人达成协议后拆除地面附着物。为保证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实施,xx区相关部门已实际推除王某枸杞树。xx区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案涉枸杞树的数量、树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王某所诉枸杞树补偿事宜作出处理。在王某、xx区相关部门双方长期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王某曾于2019年6月20日向xx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xx区相关部门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是可以的,但是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截留的,属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甘南县:联合调处解民忧 维护和谐促稳定】
日前,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功联合调处一起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信访矛盾纠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甘南镇某村100余名农户于今年3月份在高某所经营的农资商店购买了水稻种子,该水稻种子在生长期各方面都没有问题,后期水稻种子在抽穗期出现干尖线虫病,产量受到影响。由于未达到预期产量,种植户找到农资商店和生产厂家要求承担相应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该信访案件后,积极联系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中心介入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指出:根据调查农户水稻减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农户拿不出有效证据说明其减产的原因,也没有留存原种不能进行种子鉴定。同时调解员又说明水稻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气候、种植方法、田间管理、病虫害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减产,说明此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难以确切追责。同时,调解员查阅了农资商店证照、进销凭证等,执法人员发现该水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齐全,供货进货渠道正规。调解员本着依情依理、矛盾双方互谅互让和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的原则,一方面向种植户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方面多次与农资商店进行沟通协商,农资商店又与供货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甘南县矛盾调处中心调解员与甘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不懈努力,多次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生产厂家本着市场可持续发展原则回馈种植户,不让农户受损,给予农户一定的补贴的原则,同意一次性补贴种植户损失,并与种植户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最终此次农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日前,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功联合调处一起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信访矛盾纠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甘南镇某村100余名农户于今年3月份在高某所经营的农资商店购买了水稻种子,该水稻种子在生长期各方面都没有问题,后期水稻种子在抽穗期出现干尖线虫病,产量受到影响。由于未达到预期产量,种植户找到农资商店和生产厂家要求承担相应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该信访案件后,积极联系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中心介入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指出:根据调查农户水稻减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但农户拿不出有效证据说明其减产的原因,也没有留存原种不能进行种子鉴定。同时调解员又说明水稻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气候、种植方法、田间管理、病虫害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减产,说明此纠纷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难以确切追责。同时,调解员查阅了农资商店证照、进销凭证等,执法人员发现该水稻品种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齐全,供货进货渠道正规。调解员本着依情依理、矛盾双方互谅互让和尽可能减少农户损失的原则,一方面向种植户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一方面多次与农资商店进行沟通协商,农资商店又与供货单位进行沟通。
通过甘南县矛盾调处中心调解员与甘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不懈努力,多次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最终生产厂家本着市场可持续发展原则回馈种植户,不让农户受损,给予农户一定的补贴的原则,同意一次性补贴种植户损失,并与种植户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最终此次农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有序解除临时静默管理】经综合研判,太原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基本实现社会面清零的迎泽区、尖草坪区,从11月28日零时起,有序解除临时静默管理。解除静默管理后的区域,要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实施更加高效、精准的管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1、严格出入区域管理。对解除静默管控区域和未解除静默管控区域的边界加强管理,非必要不跨区流动,跨区流动需持有效证明或通行证。城区内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区域均要严格落实“个人防护,避免聚集”防范措施。
2、加强核酸检测和防疫检查。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一天一检”,广大居民“三天一检”。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环境通风消毒等防疫要求。
3、加强基本生活保障。药店正常开放,继续做好“一退两抗”药品实名销售登记;农贸市场、蔬菜水果店、便利店等基本民生服务场所限流开放。民生保障、物资保供从业人员保持“两点一线”管理措施。
4、有序恢复区域内生产生活秩序。饭店有序开放,暂不提供堂食;开放式景区景点限流开放;非必要场所暂不开放。企业严格执行复工报备程序,符合管理条件的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建筑工地,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闭环建设和生产经营。社会车辆本区域内正常通行。
5、加强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自觉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共同创建无疫环境,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做出积极贡献。(山西日报)
1、严格出入区域管理。对解除静默管控区域和未解除静默管控区域的边界加强管理,非必要不跨区流动,跨区流动需持有效证明或通行证。城区内除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区域均要严格落实“个人防护,避免聚集”防范措施。
2、加强核酸检测和防疫检查。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一天一检”,广大居民“三天一检”。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环境通风消毒等防疫要求。
3、加强基本生活保障。药店正常开放,继续做好“一退两抗”药品实名销售登记;农贸市场、蔬菜水果店、便利店等基本民生服务场所限流开放。民生保障、物资保供从业人员保持“两点一线”管理措施。
4、有序恢复区域内生产生活秩序。饭店有序开放,暂不提供堂食;开放式景区景点限流开放;非必要场所暂不开放。企业严格执行复工报备程序,符合管理条件的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建筑工地,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闭环建设和生产经营。社会车辆本区域内正常通行。
5、加强个人防护。请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自觉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共同创建无疫环境,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做出积极贡献。(山西日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