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1号通告(病例信息)】11月28日20时—11月29日20时,镇江市新增30例无症状感染者。其中,丹阳市4例(3例跨区域协查发现、1例省外返镇集中隔离发现)、句容市2例(省外来镇跨区域协查发现)、扬中市1例(省外返镇居家隔离发现)、丹徒区21例(20例密切接触者筛查发现、1例省外来镇跨区域协查发现)、京口区2例(1例密切接触者筛查发现,1例省外返镇居家隔离发现)。上述人员均已闭环转运至市传染病医院隔离医学观察。
开工,昨日大盘在房地产利好消息的刺激下高开高走,收盘大涨了71个点。盘中个股普涨,涨的最好的就是房地产板块和旅游板块。短线:大盘这样放量拉升,我们就顺势而为,持股待涨就OK了。(注:中国科传继续持有中,已经收获三个板了。不过今天买的一只央企板块的票走的不太好,今天它要不走反包行情就卖了它算了。)
2021年11月22日,江苏无锡的陈女士给71岁的父亲老周叫了一辆网约车,结果老周在搭乘网约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女士认为,网约车司机没有尽到必要限度的救助义务,起诉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让他们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法庭调查,老周在搭乘网约车的过程中,刚开始一直打鼾,司机以为他睡着了。过了一段时间后,老周突然停止打鼾,司机觉得有点奇怪,就电话联系陈女士反应了这个情况。陈女士告诉司机,老周身体一直很好,他今天早上起得早,可能太累了。
随后,司机拍了拍老周胳膊并呼喊他,但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司机立即告知陈女士这个情况,陈女士让司机赶紧把老周送往医院,司机赶紧开车前往医院,把老周紧急送医。结果老周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过后,陈女士认为,既然老周上了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司机就对老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把他安全送往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如老周出现任何不适,他们都应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在本案中,老周出现身体不适后,司机并未在第一时间紧急送医,显然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他们应当对老周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陈女士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更多是指“安全驾驶”这方面的,而不可能囊括旅客的方方面面。所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旅客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只要承运人尽到了必要限度的救助义务,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司机发现老周停止打鼾后,立即联系了陈女士,陈女士告知司机他身体很好,可能因为太累了,让司机放松了警惕。随后,司机发现老周异样后,也将其紧急送医。这足以证明,司机已经尽到了必要且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而不存在殆于救助的过错。
所以,老周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归责于其自身疾病,而不能归责于司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法庭调查,老周在搭乘网约车的过程中,刚开始一直打鼾,司机以为他睡着了。过了一段时间后,老周突然停止打鼾,司机觉得有点奇怪,就电话联系陈女士反应了这个情况。陈女士告诉司机,老周身体一直很好,他今天早上起得早,可能太累了。
随后,司机拍了拍老周胳膊并呼喊他,但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司机立即告知陈女士这个情况,陈女士让司机赶紧把老周送往医院,司机赶紧开车前往医院,把老周紧急送医。结果老周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过后,陈女士认为,既然老周上了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司机就对老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把他安全送往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如老周出现任何不适,他们都应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在本案中,老周出现身体不适后,司机并未在第一时间紧急送医,显然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他们应当对老周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陈女士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更多是指“安全驾驶”这方面的,而不可能囊括旅客的方方面面。所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旅客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只要承运人尽到了必要限度的救助义务,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司机发现老周停止打鼾后,立即联系了陈女士,陈女士告知司机他身体很好,可能因为太累了,让司机放松了警惕。随后,司机发现老周异样后,也将其紧急送医。这足以证明,司机已经尽到了必要且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而不存在殆于救助的过错。
所以,老周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归责于其自身疾病,而不能归责于司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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