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近视手术做了十年、二十年之后,视力会下降吗?是否会失明?
#近视手术##榆林近视手术##榆林#
视力不一定会下降(下降的原因可能不是因为近视问题引起的)。激光近视手术是外眼手术,并不接触眼球内部组织,做不做近视眼手术老了以后都可能得白内障等眼病,近视手术并不增加患白内障等其他眼病的风险。
另外,引起失明的主要原因是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视网膜中间动脉栓塞、急性视神经炎以及意外的眼外伤等,激光矫正近视不在其中。更关键的是,激光矫正近视的位置集中在角膜上,不涉及眼球内部组织,也不破坏眼底和视网膜,换句话说激光矫正近视基本不具备导致失明的条件。
#近视手术##榆林近视手术##榆林#
视力不一定会下降(下降的原因可能不是因为近视问题引起的)。激光近视手术是外眼手术,并不接触眼球内部组织,做不做近视眼手术老了以后都可能得白内障等眼病,近视手术并不增加患白内障等其他眼病的风险。
另外,引起失明的主要原因是白内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视网膜中间动脉栓塞、急性视神经炎以及意外的眼外伤等,激光矫正近视不在其中。更关键的是,激光矫正近视的位置集中在角膜上,不涉及眼球内部组织,也不破坏眼底和视网膜,换句话说激光矫正近视基本不具备导致失明的条件。
浙江杭州,王先生是英语和法语老师,但他眼睛视力不太好,一直要戴眼镜,前段时间看到某眼科医院的宣传,便决定去做屈光手术,对自己的视力进行矫正,可花了1.6万余元做了半飞秒手术后,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变好,反而成了伤残9级。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浙江杭州,王先生是英语和法语老师,但他眼睛视力不太好,一直要戴眼镜,前段时间看到某眼科医院的宣传,便决定去做屈光手术,对自己的视力进行矫正,可花了1.6万余元做了半飞秒手术后,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变好,反而成了伤残9级。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王先生做完手术一周的时候,做了视力测试,在1.0左右,但后来视力不断地下降,一直0.6、0.5徘徊,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什么都看不清。他是当老师的,可他发现数字笔画略微多一点,就无法看清了,或者一个熟悉的人在两米开外,他也看不清对方的五官。
屈光手术有风险,有时候手术会达不到效果,对此,王先生也能理解,但他发现,手术后再次戴眼镜也无法看清,也就是说,做完手术后,眼镜无效了,这可把王先生吓了一跳。
随后,王先生到各大医院,找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他的Kappa角偏大。王先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遂问医生:”Kappa角偏大是什么情况?”医生回复说,“你做屈光手术时,手术不是很稳妥,造成了偏心。”
简单地说,就是手术切角膜时,切割偏了,而且现在已经无法治愈,将影响到王先生一辈子,王先生表示,他去咨询了鉴定结构,对方预判,他的伤情可以达到伤残9级。
患者花重金做屈光手术,是为了让视力得到恢复,可王先生的视力不仅没有恢复,而且戴眼镜也看清楚物品了。从法律上讲,眼科医院是否应当负责?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符合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以及出现了失误等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诊断活动,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我们普通人无法分清医生是否具有过错,所以医疗事故,一般需要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来判断,医生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果经鉴定,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换而言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院,而不是医生。
再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发生医疗事故后,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如果医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可以和解的。
2、和解不一定走得通,患者和医院经常因为争议太大,无法达成一致,这时,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注意,申请卫生部门处理,实际就是让卫生部门判断对错后,将双方拉到一起进行调解,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也就是说,卫生部门实际上只是一个中间人,他们可以帮忙撮合,但无法直接判定对错。
3、向法院起诉,把医院告上法庭,诉请法院。
最后,医疗事故,一般都需要先鉴定,而我们说的鉴定,是指医疗责任鉴定,即医疗事故发生后,对医疗机构过失、过失的认定和过失参与程度的认定。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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