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心原创!要学会养财!每个人都爱财,财乃生活之本,但君子爱财又取之有道!首先从正道得来的财富会真正为我们所用,花得舒心,不会在它处流失或者有不好的回报!而不正当得来的财注定不是自己的,会在其他处尽数甚至翻倍流走!所以首先我们爱财缺财也一定要遵循正道!如何养财,那么有些人出生便不缺财,不论是蒙父母的福分,还是自身的运气,一直财运就很好,甚至越来越好!还有一种,生活苦难颇多,坎坷不顺,财运自然也不好,后来经过自己的努力,加上运气到来,得到了改变!这两种都要切记,财库的充盈,不是一成不变的,财库就是福报啊,这里的粮食我们每天都要吃的啊,总有吃没的一天。那我们就需要不断的购买粮食,怎么购买,用自己的善行善念来充盈这个财库!做善事不要刻意,很多人仍然处于执着状态,比如固定日子放生,不放生就难受,殊不知你不放生也许这些鱼还欢快的在自己喜欢的水里游着呢!不要刻意,随缘,做善事比如孝顺,恭敬孝顺父母,教育子女,不生口舌是非,不谩骂侮辱他人,不小肚鸡肠,要心胸豁达,珍惜粮食,不铺张浪费等等,这些都是最善也是最难做到的善事!老祖宗的传统文化不是虚无缥缈豪无根据理论的,反而在这个社会更加凸显出它的智慧!所以这就是养财,然而你们有没有发现,很多人一旦日子过好了,就会进去一个迷茫失去初心的状态!欲望变大,贪心变大,花销自然也就变大。不论自己需不需要,不论适不适合自己,处于盲目消费状态!适当的放松犒劳自己是理所应当的,但过度就是过犹不及,极为耗损福报!真正的富人都是有智慧的人,所以别今天有了明天没了,别今世有了来世没了!养财就像养生一样,每天都要爱惜自己的身体,目的是身体一直好下去!养财就是养运,都希望运气跟着一辈子!我们要做有德行的人,有德才有才,要做懂得珍惜的人,今日之吃穿都来之不易,我们要做有智慧的人,不过度铺张浪费,不飘不燥,常常回忆过去种种,时刻珍惜悟道当下!
我是本心,出道弟子,虚病结善缘微lizhinuren仙缘,婴灵,太岁,冤亲债主,拜忏…结缘香火不走空,有来有往,各自安好!祝您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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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路边小便遭制止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索赔16万!判了!】男子路边小便被他人制止后,双方发生冲突,因此受伤诉至法院,来看看法院会怎么判。
某日晚,金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路边小便,吴某路过见此情形拿起手机对准金某,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金某要求吴某删除照片,吴某表示其只是举起手机假装拍照但实际未拍。金某查看吴某手机后未发现其实际拍摄照片,双方就此分开。后双方再次相遇,因该事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架,金某腿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遂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其向公安机关控告吴某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金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6余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金某在广州繁华路段随意小便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影响广州市文明城市的形象。吴某发现不文明行为挺身而出进行制止,也向金某出示了手机表明未实际拍摄到其小便情形,后在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污蔑辱骂的情形之下才进行适当还击推翻了金某,推翻后也没有进一步伤害,故吴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侵权,对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此提醒,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行为规范,提升文明素质;遇事或发生矛盾时,要和谐妥善处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河法院 通讯员:徐鸿)
某日晚,金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路边小便,吴某路过见此情形拿起手机对准金某,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金某要求吴某删除照片,吴某表示其只是举起手机假装拍照但实际未拍。金某查看吴某手机后未发现其实际拍摄照片,双方就此分开。后双方再次相遇,因该事再次发生争执并打架,金某腿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遂报警。经公安机关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其向公安机关控告吴某构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金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6余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金某在广州繁华路段随意小便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严重影响广州市文明城市的形象。吴某发现不文明行为挺身而出进行制止,也向金某出示了手机表明未实际拍摄到其小便情形,后在金某多次挑衅踢打并大声污蔑辱骂的情形之下才进行适当还击推翻了金某,推翻后也没有进一步伤害,故吴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合理限度,不构成侵权,对金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此提醒,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行为规范,提升文明素质;遇事或发生矛盾时,要和谐妥善处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河法院 通讯员:徐鸿)
福建,女租客在屋内休息,房门突然吱啦一声被人打开,吓得女租客一激灵,裹着被子从床上坐起。女租客本以为是小偷,定眼一看才发现来人竟是房东。女租客气愤不已,当即质问房东:“我连衣服都没穿,你怎么会这样直接进来!”而房东站在门口解释道“我给你打电话、发信息你都没回!”
据悉女租客认为,自己没有回电话、回信息,不能作为房东随意进出自己房间的理由,这件事让她感觉到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决定马上搬家。
1、深更半夜,独自一个人住,房门突然被打开,别说是一个小女生,就是一个大老爷们儿估计也会吓一跳,犯嘀咕!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来说,房东将房子租给租客,与租客之间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已将房间的使用权让渡给了租客。一般情况下,未经租客的允许,房东不能进出租客的房间的。
而如果房东随意进出租客的房间,不仅仅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构成违约、侵权,还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面临法律的严惩。
而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违约的,房东还只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打电话、发短信不回,房东能不能基于女租客的安全考虑进入女租客房间?
我国法律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是可以免责的。
应当注意的是,实施紧急避险,需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是,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第二是,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第三是,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第四,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具体到本案,女租客没有接电话、回信息并不代表就存在危险,而即便房东认为女租客出于危险之中,也可以通过报警等正当方式进入女租客的房间,而不是直接打开房门查看。
换句话说,即便房东是基于女租客的安全考虑,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无法免责。
4、房东会不会能不能以未交租金为由进入女租客的房间,逼迫女租客交房租或者退房?
女租客未交租金的情况下,房东能否进入女租客的房间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相关的约定,除非房东与女租客解除了合同,否则房东亦不能进入女租客的房间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最后,实践中类似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房东朋友们,不要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任性而为。
也提醒广大租客朋友们,尤其是独居女性朋友们,提高安全意识,睡觉时一定要反锁门窗!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据悉女租客认为,自己没有回电话、回信息,不能作为房东随意进出自己房间的理由,这件事让她感觉到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决定马上搬家。
1、深更半夜,独自一个人住,房门突然被打开,别说是一个小女生,就是一个大老爷们儿估计也会吓一跳,犯嘀咕!
2、那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来说,房东将房子租给租客,与租客之间建立了租赁合同关系,已将房间的使用权让渡给了租客。一般情况下,未经租客的允许,房东不能进出租客的房间的。
而如果房东随意进出租客的房间,不仅仅侵犯了租客的隐私权,构成违约、侵权,还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面临法律的严惩。
而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违约的,房东还只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3、打电话、发短信不回,房东能不能基于女租客的安全考虑进入女租客房间?
我国法律规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是可以免责的。
应当注意的是,实施紧急避险,需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是,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第二是,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第三是,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第四,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具体到本案,女租客没有接电话、回信息并不代表就存在危险,而即便房东认为女租客出于危险之中,也可以通过报警等正当方式进入女租客的房间,而不是直接打开房门查看。
换句话说,即便房东是基于女租客的安全考虑,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无法免责。
4、房东会不会能不能以未交租金为由进入女租客的房间,逼迫女租客交房租或者退房?
女租客未交租金的情况下,房东能否进入女租客的房间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相关的约定,除非房东与女租客解除了合同,否则房东亦不能进入女租客的房间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最后,实践中类似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此再次提醒广大房东朋友们,不要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就可以任性而为。
也提醒广大租客朋友们,尤其是独居女性朋友们,提高安全意识,睡觉时一定要反锁门窗!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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