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降本费减的正打确开方式】 ͏
现在没有老没板有不降想本减费的但,苦于无从下手。果如强制减,薪担心工员抱怨、离职、打击气士;如果采用一刀的切裁减费用,担影心响正常经营产和品、服务质量。么那,老板应们该怎做么呢?给大家享分几招:
第一,在固定工或资固定底薪拿里出60-80%做弹性酬薪,如果觉你得员工不会接受这操种作或者你不知如道果设计,可以一学下我们网的课《五星效绩落地系统》我会教你到做。
第二,减少20%的人员配置,如你果害怕人减后影响员工态状,有一工些作没人做拖而累管和理客户,你可以用PPV模式来实现减员效增加薪,老李师在《五星效绩落地系统》的网,课教你具怎体么操作。
第三,暂一停切固定加机薪制,包括薪双和年终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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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暂一停切固定加机薪制,包括薪双和年终奖等等…………
【使用高速行ETC未识别到车辆信息不抬杆?酷酷龙集团教你几个操作!】使用高速行ETC未识别到车辆信息不抬杆?酷酷龙集团教你这几个操作!
当下,全国高速公路组网越来越大,车辆普及率越来越高,人们出行也都不可避免的选择高速行驶,提到上高速,那就不得不提一提出高速缴纳通行费。尤其在疫情大环境下,收费站都设有防控检查站,通行效率大打折扣,所以就不得不提起ETC,ETC确实效率更高。“滴滴”一声读卡后,车辆就能从ETC专用通道下高速,比人工取卡-缴费-开票-通行快多了。但有时由于扣费失败,ETC灯故障,车到了ETC通道,ETC却无法识别,不抬杆。在这种情况下你能倒车吗?如果逆向行驶,违法吗?
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逆向行驶的,并不违法。但是姿势要正确,否则会存在撞到后车的风险。
走ETC通道不抬杆或者偏离进入ETC通道时应该怎么做?
1.车辆还没有完全进入ETC通道,跨过软隔离就可以了
大部分收费站在ETC车道前都会设置软隔离,都是可以移走的。如果偏离进入ETC通道,只需移走这些隔离变道,走人工收费车道即可。
2.走过过了软隔离,后面没有车的时候,可以倒车
如果已经过了软隔离,完全进入硬隔离,就只能倒车了。此时,你应该先观察一下周围的车况,看看有没有后方来的车。如果没有车来,可以倒车调头走人工通道。这样倒车不违法,也不会扣罚。
3.后方有车来,但不多,可以沟通倒车
如果后面只有两三辆车,不要坐在车里等其他车走。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和后方驶来的车主沟通商量,让其他车主先退到旁边,路让给你,你再慢慢退出来。
4.后面的车太多,可以找工作人员
节假日如果后方排起了长队,也不要慌。下车向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求助。
一般会有负责清理ETC车道堵车的工作人员帮你解决。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做就行了。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你把你的支付卡交给工作人员。支付成功后,手动抬杆,就可以把车开出去了。
高速行ETC不抬杆的原因
ETC车道不抬杆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与车辆速度过快、ETC本身故障、OBU(电子标签)与车辆不匹配、OBU本身故障有关。
1.驶入ETC车道速度过快
正常情况下,车速要控制在20km/h以内,否则容易读取ETC信息,导致提示异常,无法抬杆。
解决方法:稍微退后一步,重新扫描。
2.ETC标签失效、松动、脱落、粘贴位置不正确等导致无法读取设备信息
解决方法:如果没有OBU,把卡拿出来再插一次;如果还是过不了,先走人工通道,把卡片拔下来,递交给人工窗口的收费员,通行后再向高速行ETC7*24小时售后客服联系。
3车道失效、通行卡失效、黑名单等,还会导致抬杆故障或非法信息提示
黑名单状态包括:因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导致的扣款失败、申请ETC卡挂失、挂起、注销等功能后涉嫌逃通行费等。
解决办法:联系高速行ETC售后客服处理
其实办理ETC并没有那么复杂,只是有时候我们很容易画蛇添足,给自己增加麻烦。当然ETC要比走人工车道便捷许多。“高速行ETC”安全审核发卡快、支持线上免密支付、通行记录随时查询、并且不用担心盗刷等问题。如需办理高速行ETC,直接联系西安酷酷龙集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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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情况是可以逆向行驶的,并不违法。但是姿势要正确,否则会存在撞到后车的风险。
走ETC通道不抬杆或者偏离进入ETC通道时应该怎么做?
1.车辆还没有完全进入ETC通道,跨过软隔离就可以了
大部分收费站在ETC车道前都会设置软隔离,都是可以移走的。如果偏离进入ETC通道,只需移走这些隔离变道,走人工收费车道即可。
2.走过过了软隔离,后面没有车的时候,可以倒车
如果已经过了软隔离,完全进入硬隔离,就只能倒车了。此时,你应该先观察一下周围的车况,看看有没有后方来的车。如果没有车来,可以倒车调头走人工通道。这样倒车不违法,也不会扣罚。
3.后方有车来,但不多,可以沟通倒车
如果后面只有两三辆车,不要坐在车里等其他车走。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和后方驶来的车主沟通商量,让其他车主先退到旁边,路让给你,你再慢慢退出来。
4.后面的车太多,可以找工作人员
节假日如果后方排起了长队,也不要慌。下车向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求助。
一般会有负责清理ETC车道堵车的工作人员帮你解决。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做就行了。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你把你的支付卡交给工作人员。支付成功后,手动抬杆,就可以把车开出去了。
高速行ETC不抬杆的原因
ETC车道不抬杆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与车辆速度过快、ETC本身故障、OBU(电子标签)与车辆不匹配、OBU本身故障有关。
1.驶入ETC车道速度过快
正常情况下,车速要控制在20km/h以内,否则容易读取ETC信息,导致提示异常,无法抬杆。
解决方法:稍微退后一步,重新扫描。
2.ETC标签失效、松动、脱落、粘贴位置不正确等导致无法读取设备信息
解决方法:如果没有OBU,把卡拿出来再插一次;如果还是过不了,先走人工通道,把卡片拔下来,递交给人工窗口的收费员,通行后再向高速行ETC7*24小时售后客服联系。
3车道失效、通行卡失效、黑名单等,还会导致抬杆故障或非法信息提示
黑名单状态包括:因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导致的扣款失败、申请ETC卡挂失、挂起、注销等功能后涉嫌逃通行费等。
解决办法:联系高速行ETC售后客服处理
其实办理ETC并没有那么复杂,只是有时候我们很容易画蛇添足,给自己增加麻烦。当然ETC要比走人工车道便捷许多。“高速行ETC”安全审核发卡快、支持线上免密支付、通行记录随时查询、并且不用担心盗刷等问题。如需办理高速行ETC,直接联系西安酷酷龙集团即可。
【“八通”教你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与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今日推荐)】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的纠纷主要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于产生很多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有的人生前会订立好几种遗嘱,这就需要根据遗嘱效力的小大来判断。那么,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内容。
一、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130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对遗嘱效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第二种是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第三种是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北京八通律所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的纠纷主要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于产生很多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有的人生前会订立好几种遗嘱,这就需要根据遗嘱效力的小大来判断。那么,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内容。
一、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130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对遗嘱效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第二种是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第三种是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北京八通律所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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