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给的是假证据!”陕西西安的老马是一名大货车司机,一次,接到一位姓王的先生的订单,让老马将一车木材运到指定地点,并且还附上了指定地点的图片,可是老马将木材运到指定地点后却差点被“白嫖”。
据司机老马说,当时自己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将木材拉到了指定地点,可是到达指定地点后却没有王先生照片上的地方,自己马上就联系王先生,说按照指定位置到了,可是却并非王先生指定的照片地点。
王先生在微信中立马说自己搞错位置了,并立马发了一个新的定位,让老马把木材送到新的地址去。老马通过导航一看,这地方是限行区域,自己的大车根本就进不去,于是老马又联系王先生,催促其别废话,赶紧卸货。
王先生这时候摆起了“上帝”的架子,对老马说,你不送我就不给你结运费,于是老马就将卡车和木材停到了附近的一个停车场。
几天后,王先生的亲戚联系了老马,让老马将木材运到某处收购点,可是到达收购点之后,对方只是看了看,就挥了挥手,说不要。于是老马又将一卡车木材运到了一处停车场,继续和王先生商量如何处理,可是一连10来天过去了,老马也没和王先生商量出个结果。
没过多久,老马收到法院的传票,说王先生把老马给告了,理由是老马没有按照王先生的要求送木材到指定地点,要求老马赔偿其损失4700余元。
1.真是恶人先告状啊,也不知道这位王先生哪里来的自信,上来就让人家老马赔偿损失,明明是王先生自己搞错了地址,人家老马按照约定要求已经将木材运到了指定地点,王先生却强人所难,非让人家运到限行区域,人家不运就告人家,实在是太可恶了。
2.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记录里面显示,并没有第一次要求老马运送地点的聊天记录,只有第二次,也就是说,依据整个删减版的聊天记录,老马就是没有按照王先生的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还各种吵吵着要运输费用。
有人说,这还不简单,王先生删除了聊天记录,老马拿出来对应的聊天记录不就可以了,可好巧不巧的是,老马手机换了,聊天记录没有了,只有几条语音记录,不过从语音聊天记录里面能听出来,老马曾经去过第一个指定交货地点,并且此地点为王先生提供。
基于此,法院认定,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是不真实的,在此基础上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属于证据范畴,就应当被认定为没用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
3.除此之外,王先生恶意删减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其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样,王先生因为伪造证据,被处7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0元。
而老马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将木材送至指定地点,已经按要求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由于王先生并没有在指定地点接收,因此依据《民法典》规定,老马可以按要求提存货物,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而存放产生的费用,则应当由王先生承担。(图片仅供参考,并非涉案图片)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据司机老马说,当时自己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将木材拉到了指定地点,可是到达指定地点后却没有王先生照片上的地方,自己马上就联系王先生,说按照指定位置到了,可是却并非王先生指定的照片地点。
王先生在微信中立马说自己搞错位置了,并立马发了一个新的定位,让老马把木材送到新的地址去。老马通过导航一看,这地方是限行区域,自己的大车根本就进不去,于是老马又联系王先生,催促其别废话,赶紧卸货。
王先生这时候摆起了“上帝”的架子,对老马说,你不送我就不给你结运费,于是老马就将卡车和木材停到了附近的一个停车场。
几天后,王先生的亲戚联系了老马,让老马将木材运到某处收购点,可是到达收购点之后,对方只是看了看,就挥了挥手,说不要。于是老马又将一卡车木材运到了一处停车场,继续和王先生商量如何处理,可是一连10来天过去了,老马也没和王先生商量出个结果。
没过多久,老马收到法院的传票,说王先生把老马给告了,理由是老马没有按照王先生的要求送木材到指定地点,要求老马赔偿其损失4700余元。
1.真是恶人先告状啊,也不知道这位王先生哪里来的自信,上来就让人家老马赔偿损失,明明是王先生自己搞错了地址,人家老马按照约定要求已经将木材运到了指定地点,王先生却强人所难,非让人家运到限行区域,人家不运就告人家,实在是太可恶了。
2.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王先生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记录里面显示,并没有第一次要求老马运送地点的聊天记录,只有第二次,也就是说,依据整个删减版的聊天记录,老马就是没有按照王先生的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还各种吵吵着要运输费用。
有人说,这还不简单,王先生删除了聊天记录,老马拿出来对应的聊天记录不就可以了,可好巧不巧的是,老马手机换了,聊天记录没有了,只有几条语音记录,不过从语音聊天记录里面能听出来,老马曾经去过第一个指定交货地点,并且此地点为王先生提供。
基于此,法院认定,王先生提供的证据是不真实的,在此基础上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来说,法院认定王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不属于证据范畴,就应当被认定为没用提供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赔偿也不能得到支持。
3.除此之外,王先生恶意删减聊天记录,将聊天记录导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其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样,王先生因为伪造证据,被处7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0元。
而老马按照王先生的要求将木材送至指定地点,已经按要求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由于王先生并没有在指定地点接收,因此依据《民法典》规定,老马可以按要求提存货物,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而存放产生的费用,则应当由王先生承担。(图片仅供参考,并非涉案图片)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肾衰病人的“求助”式感谢信:#每次都是你在解我燃眉之急#[心]】“感谢‘郑在办’,感谢二七区街道办,能急人之所急,牵挂老百姓。我因封控多次透析不成,毎次都是‘郑在办’在危急关头帮助了我,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我深受感动,并时刻感受着国家对老百姓的殷殷关怀......”
11月25日,紧急而繁忙的工作中,一条特殊的求助信息闯入正观新闻“郑在办”媒体助政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视野,如清风拂过湖面,慰藉了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心。
慢性肾衰病人的首次求助
结果很满意
这是二七区蜜南社区太和路85号院的王先生向“郑在办”平台发来的第三次“求助”。作为身患“慢性肾衰”十年的病人,王先生每周都要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三次透析治疗。但在近期严峻的疫情形势下,他的求医之路并不顺利。
11月16日,因疫情管控措施调整,王先生所处社区暂停核酸检测,病痛折磨下着急去医院透析的他,首次在“郑在办”平台留下求助信息。
值班工作人员看到后,第一时间联系王先生了解相关情况,随后立即将求助信息转办至二七区所属社区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给予求助人反馈。
第二天一大早,社区便为王先生进行了核酸检测,他得以顺利前往郑大一附院透析治疗。“我求助了‘郑在办’之后,社区很快就给我打电话,联系我要给我做核酸,‘郑在办’的效率真的非常高。”
第二次求助依然顺利
他满怀期待
11月23日,因小区出现阳性病例,王先生作为“密接”人员,健康码被赋红,必须居家隔离,而此时又到了他透析治疗的时间,在向社区咨询政策后,王先生得到的建议是:前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六院透析一次需要3000元。我从21岁得这个病,到现在十年里已经花了太多钱,我负担不起。”王先生很发愁,“我想着能不能帮我找个费用相对低些的医院,就又求助了‘郑在办’。”
接到求助信息的第一时间,王先生手机上又显示出那个熟悉的来电号码。在了解了王先生的经济情况与相关诉求后,“郑在办”工作人员立刻与社区联系,首先帮助他解决健康码转码问题,随后与郑大一附院进行沟通,了解透析病人的相关入院政策并给予王先生回复。
“求助没多久,社区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周日就能转绿码。‘郑在办’的工作人员又和我联系,说医院周一已经排满了,我可以周二早上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在郑大一附院的透析治疗一次需要四五百元,但在政府的慢性病报销政策下,一次花费只需要90元。“我现在就等着绿码之后周二过去,医院报销后节省很多费用,真心感谢政府,感谢‘郑在办’平台对我的帮助!”
第二次求助依然顺利
他满怀期待
11月23日,因小区出现阳性病例,王先生作为“密接”人员,健康码被赋红,必须居家隔离,而此时又到了他透析治疗的时间,在向社区咨询政策后,王先生得到的建议是:前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六院透析一次需要3000元。我从21岁得这个病,到现在十年里已经花了太多钱,我负担不起。”王先生很发愁,“我想着能不能帮我找个费用相对低些的医院,就又求助了‘郑在办’。”
接到求助信息的第一时间,王先生手机上又显示出那个熟悉的来电号码。在了解了王先生的经济情况与相关诉求后,“郑在办”工作人员立刻与社区联系,首先帮助他解决健康码转码问题,随后与郑大一附院进行沟通,了解透析病人的相关入院政策并给予王先生回复。
“求助没多久,社区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周日就能转绿码。‘郑在办’的工作人员又和我联系,说医院周一已经排满了,我可以周二早上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在郑大一附院的透析治疗一次需要四五百元,但在政府的慢性病报销政策下,一次花费只需要90元。“我现在就等着绿码之后周二过去,医院报销后节省很多费用,真心感谢政府,感谢‘郑在办’平台对我的帮助!”
11月25日,紧急而繁忙的工作中,一条特殊的求助信息闯入正观新闻“郑在办”媒体助政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视野,如清风拂过湖面,慰藉了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心。
慢性肾衰病人的首次求助
结果很满意
这是二七区蜜南社区太和路85号院的王先生向“郑在办”平台发来的第三次“求助”。作为身患“慢性肾衰”十年的病人,王先生每周都要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三次透析治疗。但在近期严峻的疫情形势下,他的求医之路并不顺利。
11月16日,因疫情管控措施调整,王先生所处社区暂停核酸检测,病痛折磨下着急去医院透析的他,首次在“郑在办”平台留下求助信息。
值班工作人员看到后,第一时间联系王先生了解相关情况,随后立即将求助信息转办至二七区所属社区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给予求助人反馈。
第二天一大早,社区便为王先生进行了核酸检测,他得以顺利前往郑大一附院透析治疗。“我求助了‘郑在办’之后,社区很快就给我打电话,联系我要给我做核酸,‘郑在办’的效率真的非常高。”
第二次求助依然顺利
他满怀期待
11月23日,因小区出现阳性病例,王先生作为“密接”人员,健康码被赋红,必须居家隔离,而此时又到了他透析治疗的时间,在向社区咨询政策后,王先生得到的建议是:前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六院透析一次需要3000元。我从21岁得这个病,到现在十年里已经花了太多钱,我负担不起。”王先生很发愁,“我想着能不能帮我找个费用相对低些的医院,就又求助了‘郑在办’。”
接到求助信息的第一时间,王先生手机上又显示出那个熟悉的来电号码。在了解了王先生的经济情况与相关诉求后,“郑在办”工作人员立刻与社区联系,首先帮助他解决健康码转码问题,随后与郑大一附院进行沟通,了解透析病人的相关入院政策并给予王先生回复。
“求助没多久,社区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周日就能转绿码。‘郑在办’的工作人员又和我联系,说医院周一已经排满了,我可以周二早上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在郑大一附院的透析治疗一次需要四五百元,但在政府的慢性病报销政策下,一次花费只需要90元。“我现在就等着绿码之后周二过去,医院报销后节省很多费用,真心感谢政府,感谢‘郑在办’平台对我的帮助!”
第二次求助依然顺利
他满怀期待
11月23日,因小区出现阳性病例,王先生作为“密接”人员,健康码被赋红,必须居家隔离,而此时又到了他透析治疗的时间,在向社区咨询政策后,王先生得到的建议是:前往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六院透析一次需要3000元。我从21岁得这个病,到现在十年里已经花了太多钱,我负担不起。”王先生很发愁,“我想着能不能帮我找个费用相对低些的医院,就又求助了‘郑在办’。”
接到求助信息的第一时间,王先生手机上又显示出那个熟悉的来电号码。在了解了王先生的经济情况与相关诉求后,“郑在办”工作人员立刻与社区联系,首先帮助他解决健康码转码问题,随后与郑大一附院进行沟通,了解透析病人的相关入院政策并给予王先生回复。
“求助没多久,社区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这周日就能转绿码。‘郑在办’的工作人员又和我联系,说医院周一已经排满了,我可以周二早上过去。”王先生告诉记者,在郑大一附院的透析治疗一次需要四五百元,但在政府的慢性病报销政策下,一次花费只需要90元。“我现在就等着绿码之后周二过去,医院报销后节省很多费用,真心感谢政府,感谢‘郑在办’平台对我的帮助!”
答案解析:
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首先王先生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王先生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其次,王先生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在公司对王先生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将近二年的情况下,公司关于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虽表示可以为王先生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但王先生要求其他岗位也应按照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据此,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法院对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首先王先生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王先生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其次,王先生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在公司对王先生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将近二年的情况下,公司关于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虽表示可以为王先生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但王先生要求其他岗位也应按照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据此,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法院对王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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