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地,一女子在某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后就离职了。由于公司没给她办理退工手续,她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公司却接着把该女子起诉到了法院。
大学毕业后,年轻女孩小杨来到一家自动化公司工作,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她就因为种种原因从公司辞职了。离职后的她一直没有再找工作,两年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
两年后,小杨终于再次应聘了一家新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才知道原公司一直没给她办理退工手续,这导致她在待业的两年内虽然没有收入,但一直处于就业状态。
对此,小杨认为原公司的行为直接让自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为此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公司向小杨依法支付延误退工的损失4.3万元。但公司仅给她补办了退工手续,而拒绝赔偿小杨的损失。
随后,公司认为仲裁书的决定是错误的,遂将小杨起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小杨为何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公司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icon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杨和原公司的纠纷系办理退工手续而起,这是典型的劳动争议。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小杨若要以法律手段维权,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她先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则法院在不受理她的起诉的同时,会告知她要先申请仲裁。
2.劳动者有过错,不影响公司为员工办理退职手续
在法庭上,原告公司表示:小杨入职的时间很短,且本公司的人事工作一直是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的,而该第三方公司在小杨入职后曾通知她提供相关的入职材料,但小杨一直未能提供,这才导致此后她的退工手续无法办理,故小杨应当责任自负。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原告公司一方面主张小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一方面却又给她办理了社保转入和转出的手续。而就小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一事,原告公司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即便小杨真的存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的事实,那也不会影响到原告公司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只要小杨和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公司就不能以人事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等理由免除自己为员工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
3.公司应当对小杨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未给小杨及时办理退职手续,导致她无法进行失业登记,也就无法获得两年内的失业保险金。小杨没拿到这笔钱同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应当被视为小杨遭受的“损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小杨的延误退工损失、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共计4.3万余元。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大学毕业后,年轻女孩小杨来到一家自动化公司工作,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她就因为种种原因从公司辞职了。离职后的她一直没有再找工作,两年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
两年后,小杨终于再次应聘了一家新公司,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她才知道原公司一直没给她办理退工手续,这导致她在待业的两年内虽然没有收入,但一直处于就业状态。
对此,小杨认为原公司的行为直接让自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为此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公司向小杨依法支付延误退工的损失4.3万元。但公司仅给她补办了退工手续,而拒绝赔偿小杨的损失。
随后,公司认为仲裁书的决定是错误的,遂将小杨起诉至法院。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小杨为何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公司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icon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杨和原公司的纠纷系办理退工手续而起,这是典型的劳动争议。
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小杨若要以法律手段维权,应当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她先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则法院在不受理她的起诉的同时,会告知她要先申请仲裁。
2.劳动者有过错,不影响公司为员工办理退职手续
在法庭上,原告公司表示:小杨入职的时间很短,且本公司的人事工作一直是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进行的,而该第三方公司在小杨入职后曾通知她提供相关的入职材料,但小杨一直未能提供,这才导致此后她的退工手续无法办理,故小杨应当责任自负。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应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原告公司一方面主张小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一方面却又给她办理了社保转入和转出的手续。而就小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一事,原告公司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即便小杨真的存在未及时提供入职材料的事实,那也不会影响到原告公司为她办理退工手续。只要小杨和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原告公司就不能以人事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等理由免除自己为员工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
3.公司应当对小杨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未给小杨及时办理退职手续,导致她无法进行失业登记,也就无法获得两年内的失业保险金。小杨没拿到这笔钱同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应当被视为小杨遭受的“损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小杨的延误退工损失、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共计4.3万余元。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秦昊求婚时曾说过:“我要是婚后有小三,我就把自己杀死!”
这一对相差10岁的姐弟恋,最初很多人不看好,但是他们也走过了8年的风风雨雨,婚后的生活还是很幸福的。
近日,伊能静发出一条微博,视频中眼含热泪的神情让人心疼。她还配文说:“我把泪含在眼眶里,因为我知道,掉下我就输了。”
网友对此都很奇怪,又发现她和秦昊好久没有互动了,于是网上就传说他们婚变的消息。对此,伊能静非常生气,再次发文辟谣。
29日,伊能静先以工作室的名义发出声明,指出伊能静发出的视频与家庭关系无关,对部分网络用户的恶意解毒、歪曲事实表示不满,希望大家慎言慎行。
同一天的晚上,远在美国的她天还没亮就发又视频说:“我发了个特效,看把你们给闲的,我还以为我眼泪没掉下来演技不够好呢,好了,散了吧?”
起床后她又发第二条视频和大家聊天。她说从《乘风破浪》到现在3年没有看见妈妈,原以为会回到台北,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也不好,孩子也不能长期看不到爸爸,更何况妈妈有姐姐照看也不用担心,于是她们就搬到了上海,和老公生活在一起。
现在小米粒已经上小学了,儿子也20岁,他虽然成年了似乎不需要妈妈照看,但她还是希望能多陪伴儿子的。 所以这次她又来到纽约帮儿子把家里重新布置一下,把细节弄好,给他做点好吃的。
伊能静的儿子哈利是个特立独行的男孩子,爱穿女装,把自己打扮成女孩模样,很多人都看不惯,甚至反对和嘲讽。但伊能静却一直尊重孩子的喜好和选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只要不违法道德和法律,别人无权干涉的。
而这次来看儿子,伊能静也想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儿子的爱,无论他什么时候回头,妈妈都在后面支持他,鼓励他。
同时她还要感谢老公:他很包容我,他在家陪米粒。让自己可以有时间和精力去台北看妈妈,去美国看儿子,一点后顾之忧都没有。
她认为:人活在世上,最大的资本就是人,你的家人、朋友,都要珍惜。年纪大了,就会变得比较柔软,要好好珍惜身边的一切。
相爱的人,最好的相处方式就是陪伴与沟通。话语多了,才能让心更近;经常见面,才能知道对方每天在忙什么,累不累,身体和心情如何。
视频和微信只能看到表面,亲身相处才会知道真相,伊能静放弃两地分居和老公团聚,这是正确的选择,祝福他们一家,能把幸福进行到底!
#娱乐#
这一对相差10岁的姐弟恋,最初很多人不看好,但是他们也走过了8年的风风雨雨,婚后的生活还是很幸福的。
近日,伊能静发出一条微博,视频中眼含热泪的神情让人心疼。她还配文说:“我把泪含在眼眶里,因为我知道,掉下我就输了。”
网友对此都很奇怪,又发现她和秦昊好久没有互动了,于是网上就传说他们婚变的消息。对此,伊能静非常生气,再次发文辟谣。
29日,伊能静先以工作室的名义发出声明,指出伊能静发出的视频与家庭关系无关,对部分网络用户的恶意解毒、歪曲事实表示不满,希望大家慎言慎行。
同一天的晚上,远在美国的她天还没亮就发又视频说:“我发了个特效,看把你们给闲的,我还以为我眼泪没掉下来演技不够好呢,好了,散了吧?”
起床后她又发第二条视频和大家聊天。她说从《乘风破浪》到现在3年没有看见妈妈,原以为会回到台北,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也不好,孩子也不能长期看不到爸爸,更何况妈妈有姐姐照看也不用担心,于是她们就搬到了上海,和老公生活在一起。
现在小米粒已经上小学了,儿子也20岁,他虽然成年了似乎不需要妈妈照看,但她还是希望能多陪伴儿子的。 所以这次她又来到纽约帮儿子把家里重新布置一下,把细节弄好,给他做点好吃的。
伊能静的儿子哈利是个特立独行的男孩子,爱穿女装,把自己打扮成女孩模样,很多人都看不惯,甚至反对和嘲讽。但伊能静却一直尊重孩子的喜好和选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思想,只要不违法道德和法律,别人无权干涉的。
而这次来看儿子,伊能静也想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儿子的爱,无论他什么时候回头,妈妈都在后面支持他,鼓励他。
同时她还要感谢老公:他很包容我,他在家陪米粒。让自己可以有时间和精力去台北看妈妈,去美国看儿子,一点后顾之忧都没有。
她认为:人活在世上,最大的资本就是人,你的家人、朋友,都要珍惜。年纪大了,就会变得比较柔软,要好好珍惜身边的一切。
相爱的人,最好的相处方式就是陪伴与沟通。话语多了,才能让心更近;经常见面,才能知道对方每天在忙什么,累不累,身体和心情如何。
视频和微信只能看到表面,亲身相处才会知道真相,伊能静放弃两地分居和老公团聚,这是正确的选择,祝福他们一家,能把幸福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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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对18岁的双胞胎女孩在技校读书期间,家长说她们被老师打伤住院了。而学校也很委屈,说没人打她们,反而是她们把女老师打伤了。现在女老师还在家休息呢!
双胞胎女孩父亲赵先生的说法是,当天下午,他接到女儿班主任的电话,说两人和老师发生了冲突。
他到了学校,女儿说,是女老师出题,女儿小雨答不出来,妹妹小雪就告诉了姐姐。老师很生气,过去打小雨,小雪去阻止。老师就去叫了一群其他老师,把她们俩拖到走廊打。
后来,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两个女儿都不舒服,还是民警叫来的120。现在她们还在住院,一个耳朵听力受损,一个腿疼。
学校的说法则是,当时两个双胞胎上课时说话,女老师阻止,没想到她们直接把老师打了。校领导听说以后,赶过去拉架,还报了警。教室和走廊里都有监控,可以看看有没有人打学生。现在女老师还受伤在家休息。
而且,两个女孩刚开始在派出所啥事也没有,过了四五个小时,突然喊疼,太假了。
学校还说,现在赵先生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损害学校声誉,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这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不过,现在大部分网友都说,不太相信技校的老师会因为学生回答不上问题,就打学生。还有网友说现在还有老师敢打学生?但是,也有网友说,哪有学生敢先打老师的?
幸运的是,这次监控没坏,相信完全可以还原事情真相。不怕双方自说自话,谁是谁非,一看便知。
2、而不管事实上是学生打了老师,还是老师打了学生,这在现行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对老师来说,虽然对于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这个权力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技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还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内。
根据这一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老师可以对学生采取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校规校纪规定的措施等教育惩戒措施。
但是,“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则是完全禁止的。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但需要受到学校的处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于学生来说,打老师则更为过分,不但有悖公序良俗,更是违法行为。而且这两个女孩都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任何不予处罚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真打了人的话,免不了拘留、罚款的处罚。
当然,如果当时真是一群老师一起打双胞胎女孩,性质会更恶劣,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处罚也更重,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而如果是学生打了老师的话,除了两个双胞胎女孩要受治安处罚以外,赵先生的行为可能也需要受处罚。
在治安处罚法上,这种行为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要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民事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学校、公司等法人组织。
赵先生的行为也侵害了学校的名誉权,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后,不管是学生打了老师,还是老师打了学生,这件事都是让人瞠目的,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查明真相,公正作出处理!
双胞胎女孩父亲赵先生的说法是,当天下午,他接到女儿班主任的电话,说两人和老师发生了冲突。
他到了学校,女儿说,是女老师出题,女儿小雨答不出来,妹妹小雪就告诉了姐姐。老师很生气,过去打小雨,小雪去阻止。老师就去叫了一群其他老师,把她们俩拖到走廊打。
后来,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两个女儿都不舒服,还是民警叫来的120。现在她们还在住院,一个耳朵听力受损,一个腿疼。
学校的说法则是,当时两个双胞胎上课时说话,女老师阻止,没想到她们直接把老师打了。校领导听说以后,赶过去拉架,还报了警。教室和走廊里都有监控,可以看看有没有人打学生。现在女老师还受伤在家休息。
而且,两个女孩刚开始在派出所啥事也没有,过了四五个小时,突然喊疼,太假了。
学校还说,现在赵先生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损害学校声誉,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1、这还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不过,现在大部分网友都说,不太相信技校的老师会因为学生回答不上问题,就打学生。还有网友说现在还有老师敢打学生?但是,也有网友说,哪有学生敢先打老师的?
幸运的是,这次监控没坏,相信完全可以还原事情真相。不怕双方自说自话,谁是谁非,一看便知。
2、而不管事实上是学生打了老师,还是老师打了学生,这在现行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对老师来说,虽然对于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但这个权力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技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还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内。
根据这一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老师可以对学生采取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校规校纪规定的措施等教育惩戒措施。
但是,“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则是完全禁止的。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但需要受到学校的处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于学生来说,打老师则更为过分,不但有悖公序良俗,更是违法行为。而且这两个女孩都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任何不予处罚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论是学生还是老师,真打了人的话,免不了拘留、罚款的处罚。
当然,如果当时真是一群老师一起打双胞胎女孩,性质会更恶劣,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处罚也更重,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而如果是学生打了老师的话,除了两个双胞胎女孩要受治安处罚以外,赵先生的行为可能也需要受处罚。
在治安处罚法上,这种行为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要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民事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学校、公司等法人组织。
赵先生的行为也侵害了学校的名誉权,需要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后,不管是学生打了老师,还是老师打了学生,这件事都是让人瞠目的,也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查明真相,公正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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