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 #信中利上银保监会不良名单#,汪潮涌归来“努力转型实业”】
伴随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中利(833858.NQ)子公司)被列入银保监会“保险资金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良记录名单”,汪潮涌(本名汪超涌)也在“失联事件”过去一年后,重回公众视野。
从“配合调查”到恢复履职,汪潮涌和信中利度过了不同寻常的一年。近日在被问及公司情况和转型方向时,汪潮涌对第一财经记者独家回应称,“公司在努力转型”,并表示是在“向实业转型”。
据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信中利收获了4个IPO项目,投资项目也有多家获得了专精特新等相关认定。不过,梳理信中利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业绩压力、募资压力以及团队稳定性等多个方面都面临重重挑战。https://t.cn/A6KqTaFK
伴随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中利(833858.NQ)子公司)被列入银保监会“保险资金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不良记录名单”,汪潮涌(本名汪超涌)也在“失联事件”过去一年后,重回公众视野。
从“配合调查”到恢复履职,汪潮涌和信中利度过了不同寻常的一年。近日在被问及公司情况和转型方向时,汪潮涌对第一财经记者独家回应称,“公司在努力转型”,并表示是在“向实业转型”。
据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信中利收获了4个IPO项目,投资项目也有多家获得了专精特新等相关认定。不过,梳理信中利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业绩压力、募资压力以及团队稳定性等多个方面都面临重重挑战。https://t.cn/A6KqTaFK
方法确认和方法验证两者最大的区别
通俗的讲,标准方法的验证(证实)和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最大的区别是,对于前者实验室可以依“葫芦画瓢”,方法的特性指标、应用范围等有关权威组织都帮你完成了,而对于后者,你只能通过“自身”努力来证实你所用的方法,不论自创还是“模仿”,能够真正满足客户的要求。
定义
1 方法确认
方法确认,英文标准中称为“validation”,可译为“确认”。其定义为“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得到满足的认定。”
方法确认是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它修改的标准方法确认能否合理、合法使用的过程。
2 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英文标准中称为“verification”,可译为“证实”或“验证”。在实验室工作中,其定义为“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某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方法验证是指在标准方法或者非标方法引入实验室使用前,对实验室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评定其是否有能力在满足方法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过程。
对象不同
1 方法确认
方法确认主要针对非标方法,其对象在“17025”标准中有所规定。从广义的理解来看,除了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规定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都属于非标准方法,除了第一类的方法属于标准方法,其他三类都属于非标准方法。
当实验室采用的检测方法为非标准方法时,就要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针对非标准方法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来加以讨论。
2 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是针对标准方法进行的。“17025”中规定,在引入检测或校准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
标准方法是指由公认机构经过评价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技术规范文件。实验室在使用标准方法之前,应经过方法验证,或称之为方法证实,即实验室在使用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前需要证实实验室使用标准方法的技术能力是否达到了标准的规定要求。
目的不同
1 方法确认
确认该非标准方法能否合理、合法使用。
2 方法验证
验证实验室是否有能力按方法要求开展检测/校准活动。
内容不同
1 方法确认
一个非标方法的确认,在文件中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方法适当的标识;
(2)方法所适用的范围;
(3)检测或校准样品是什么类型,以及对样品的描述;
(4)被测参数的范围;
(5)方法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性能的要求;
(6)需要用到的的标准物质;
(7)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对环境稳定周期的要求;
(8)操作步骤,包括:
—样品的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检测、校准工作开始前需要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使用前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结果的记录方法;
—安全注意事项;
(9)结果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10)需记录的分析数据;
(11)不确定度评定。
非标方法的技术确认,需要从五个方面确认:
(1)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2)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3)实验室间比对;
(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5)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
技术确认要尽可能全面,并需有确认记录。
2 方法验证
(1)对执行新方法所需的人力资源的评价,即检测/校准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时应进行人员培训,经考核后上岗。
(2)对现有设备适用性的评价,是否要补充新的的标准器或标准物质。
(3)对物品制备,包括前处理、存放等各环节是否满足新方法要求的评价。
(4)对操作规范、不确定度,原始记录、报告格式及其内容是否适应新方法要求的评价。
(5)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评价,必要时进行验证。
(6)对新方法正确运用的评价,当有旧方法变更时,应对新旧方法进行比较,尤其是差异分析与比对的评价。
(7)按新方法要求进行两次以上完整模拟检测/校准,出具两份完整结果报告。
通俗的讲,标准方法的验证(证实)和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最大的区别是,对于前者实验室可以依“葫芦画瓢”,方法的特性指标、应用范围等有关权威组织都帮你完成了,而对于后者,你只能通过“自身”努力来证实你所用的方法,不论自创还是“模仿”,能够真正满足客户的要求。
定义
1 方法确认
方法确认,英文标准中称为“validation”,可译为“确认”。其定义为“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得到满足的认定。”
方法确认是对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它修改的标准方法确认能否合理、合法使用的过程。
2 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英文标准中称为“verification”,可译为“证实”或“验证”。在实验室工作中,其定义为“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某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方法验证是指在标准方法或者非标方法引入实验室使用前,对实验室从人、机、料、法、环、测等方面评定其是否有能力在满足方法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过程。
对象不同
1 方法确认
方法确认主要针对非标方法,其对象在“17025”标准中有所规定。从广义的理解来看,除了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所规定方法以外的检测方法都属于非标准方法,除了第一类的方法属于标准方法,其他三类都属于非标准方法。
当实验室采用的检测方法为非标准方法时,就要对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针对非标准方法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来加以讨论。
2 方法验证
方法验证,是针对标准方法进行的。“17025”中规定,在引入检测或校准之前,实验室应证实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标准方法。
标准方法是指由公认机构经过评价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技术规范文件。实验室在使用标准方法之前,应经过方法验证,或称之为方法证实,即实验室在使用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前需要证实实验室使用标准方法的技术能力是否达到了标准的规定要求。
目的不同
1 方法确认
确认该非标准方法能否合理、合法使用。
2 方法验证
验证实验室是否有能力按方法要求开展检测/校准活动。
内容不同
1 方法确认
一个非标方法的确认,在文件中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方法适当的标识;
(2)方法所适用的范围;
(3)检测或校准样品是什么类型,以及对样品的描述;
(4)被测参数的范围;
(5)方法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包括仪器设备关键技术性能的要求;
(6)需要用到的的标准物质;
(7)方法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对环境稳定周期的要求;
(8)操作步骤,包括:
—样品的标志、处置、运输、存储和准备;
—检测、校准工作开始前需要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时,使用前之前对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
—结果的记录方法;
—安全注意事项;
(9)结果接受(或拒绝)的准则、要求;
(10)需记录的分析数据;
(11)不确定度评定。
非标方法的技术确认,需要从五个方面确认:
(1)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比较;
(2)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
(3)实验室间比对;
(4)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5)根据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的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的评定。
技术确认要尽可能全面,并需有确认记录。
2 方法验证
(1)对执行新方法所需的人力资源的评价,即检测/校准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时应进行人员培训,经考核后上岗。
(2)对现有设备适用性的评价,是否要补充新的的标准器或标准物质。
(3)对物品制备,包括前处理、存放等各环节是否满足新方法要求的评价。
(4)对操作规范、不确定度,原始记录、报告格式及其内容是否适应新方法要求的评价。
(5)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评价,必要时进行验证。
(6)对新方法正确运用的评价,当有旧方法变更时,应对新旧方法进行比较,尤其是差异分析与比对的评价。
(7)按新方法要求进行两次以上完整模拟检测/校准,出具两份完整结果报告。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座谈会,共话护“未”成长】
为持续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好《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人再犯罪,依法排除侵害未成年人潜在危险,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1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座谈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翔主持,县未保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部分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会。
会上,检察机关就沿河县各职能部门在履行“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召开座谈会的目的作介绍。同时对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及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专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实施办法(试行)》《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平安校园创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督导考核方案》等进行解读。各参会单位人员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如何做好沿河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各部门在履职中要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守护好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二是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于工作始终,坚持“双向保护、优先保护”,坚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挽救罪错少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三是加强工作的协同配合和密切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各职能部门要能动履职,坚持“惩罚、预防、帮教”并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深更实,使六大保护形成“化学反应”,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四是统一工作理念,实现工作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沿河县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树立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及法律法规,充分各自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造平安沿河、法治沿河品牌。
最后,孙翔就依法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发言。他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学深悟透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未检工作这份良心工程,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努力,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督导“一号检察建议”“从业禁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法律链接1: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法律链接2:从业禁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法律链接3: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法律链接4:入职查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为持续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好《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人再犯罪,依法排除侵害未成年人潜在危险,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11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座谈会,会议由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翔主持,县未保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育局、部分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参会。
会上,检察机关就沿河县各职能部门在履行“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召开座谈会的目的作介绍。同时对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及沿河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专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实施办法(试行)》《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平安校园创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督导考核方案》等进行解读。各参会单位人员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对如何做好沿河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交流发言。
会议强调: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各部门在履职中要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守护好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二是要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贯穿于工作始终,坚持“双向保护、优先保护”,坚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挽救罪错少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三是加强工作的协同配合和密切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各职能部门要能动履职,坚持“惩罚、预防、帮教”并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深更实,使六大保护形成“化学反应”,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四是统一工作理念,实现工作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沿河县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树立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及法律法规,充分各自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造平安沿河、法治沿河品牌。
最后,孙翔就依法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发言。他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学深悟透二十大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未检工作这份良心工程,与各职能部门一起努力,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督导“一号检察建议”“从业禁止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法律链接1:一号检察建议
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法律链接2:从业禁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法律链接3: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法律链接4:入职查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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