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竟然用锐器自割手臂长达20多厘米,并试图据此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警方刑事立案并将对方刑拘后,男子收取了对方家属20万元赔偿金,最终男子的行为被识破,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浙江温州瓯海法院)
去年4月26日晚,男子任某在咖啡厅打牌与男子莫先生发生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过程中,两人的打斗行为不仅将咖啡馆内的桌子、杯子及电脑屏等财物损坏,莫某还将任某的眉眼处划伤流血。
可不曾想,莫某离开后不久,任某却举着不停流血的手臂,报警声称被莫某持锐器所伤。民警见任某手上的伤口很长且不停在流血,于是赶紧带其到医院治疗。
后经鉴定,任某手臂上的伤口长达20多厘米,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据此,莫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若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不明真相的莫某家属,为了能够获取任某的谅解,支付给其20万元。可莫某本人却坚持认为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过锐器伤害过任某,因此任某手臂上的伤绝对不是其造成的。
由于咖啡馆内没有监控,随后检察院通过询问在场人证,并对任某手臂上的伤口申请司法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损伤性质为自伤可能性大”。
据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任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任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伤手臂并意图让莫某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
1、不得不说,任某绝对是个狠人,其居然为了报复莫某,不惜伤害自己的身体。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仅没有得逞,反而自己在手臂上留下长达20多厘米的伤疤,并受刑事处罚。
2、那么任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刑法第243条规定得很清楚,行为人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案情介绍中说得很清楚,任某自伤手臂长达20多厘米,就是为了让与其发生过纠纷的莫某受到刑事处罚的,且莫某也确实被刑拘了,因此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故任某行为构成本罪。
注意,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此罪。总而言之,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意,企图以非法手段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才构成此罪。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可根据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任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并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可从轻处罚情节等,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任某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3、那么任某之前从莫某家属手中所得20万元赔偿金,家属可以要回来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而言,家属当时是在莫某伤害任某致轻伤的情况下,才支付给任某20万元的。可现在司法机关已经认定这个致任某轻伤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任某获取这20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任某负有返还义务。如若其不同意归还,家属可以起诉追回。
有网友表示,任某此举不排除有敲诈勒索之嫌,因此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样可以判3-10年。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任某没有主动要钱,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浙江温州瓯海法院)
去年4月26日晚,男子任某在咖啡厅打牌与男子莫先生发生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过程中,两人的打斗行为不仅将咖啡馆内的桌子、杯子及电脑屏等财物损坏,莫某还将任某的眉眼处划伤流血。
可不曾想,莫某离开后不久,任某却举着不停流血的手臂,报警声称被莫某持锐器所伤。民警见任某手上的伤口很长且不停在流血,于是赶紧带其到医院治疗。
后经鉴定,任某手臂上的伤口长达20多厘米,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据此,莫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若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不明真相的莫某家属,为了能够获取任某的谅解,支付给其20万元。可莫某本人却坚持认为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过锐器伤害过任某,因此任某手臂上的伤绝对不是其造成的。
由于咖啡馆内没有监控,随后检察院通过询问在场人证,并对任某手臂上的伤口申请司法鉴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损伤性质为自伤可能性大”。
据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任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任某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伤手臂并意图让莫某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
1、不得不说,任某绝对是个狠人,其居然为了报复莫某,不惜伤害自己的身体。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仅没有得逞,反而自己在手臂上留下长达20多厘米的伤疤,并受刑事处罚。
2、那么任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刑法第243条规定得很清楚,行为人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案情介绍中说得很清楚,任某自伤手臂长达20多厘米,就是为了让与其发生过纠纷的莫某受到刑事处罚的,且莫某也确实被刑拘了,因此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故任某行为构成本罪。
注意,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构成此罪。总而言之,行为人主观存在恶意,企图以非法手段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才构成此罪。
《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行为人,可根据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任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并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可从轻处罚情节等,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任某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3、那么任某之前从莫某家属手中所得20万元赔偿金,家属可以要回来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而言,家属当时是在莫某伤害任某致轻伤的情况下,才支付给任某20万元的。可现在司法机关已经认定这个致任某轻伤的事实已经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任某获取这20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任某负有返还义务。如若其不同意归还,家属可以起诉追回。
有网友表示,任某此举不排除有敲诈勒索之嫌,因此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样可以判3-10年。
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任某没有主动要钱,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此,您怎么看?
谛深大师开示:佛法如何灭度第四品
善知识,当邪魔外道称为佛法时,佛法于当机因缘瞬息灭度。
善知识,譬如有人不识马相将驴称马以此示众,而于大众无人识马,于是大众之中全以驴为马,以是意故马即是驴,马之名相被占。
善知识,佛法亦复如是。而佛法因难解难遇故,如若名相变故,以魔为佛,则大众因未遇未见未知佛故而认魔为佛,以是意故佛法灭度。
善知识,当今世界诸魔兴起,信众广大,皆因如是因缘落于魔道而遭大幻,并因于魔道不能自拔,为魔所使做累劫罪根。
善知识, 现前密法、XXX、XX、禅修班及诸以佛法为号之自立为道之道,以某佛法之名为道之道皆灭佛之邪魔外道,当知赞是等罪魁必获大罪而于佛法兴断灭缘。如是罪众各个自称证无上道,以众生愚痴赞叹皈依故成就地狱恶鬼世界群体堕落。
善知识,未来挲婆是等罪众以种种名相假称佛法,层出不穷,佛法灭度。2014年8月16日
善知识,当邪魔外道称为佛法时,佛法于当机因缘瞬息灭度。
善知识,譬如有人不识马相将驴称马以此示众,而于大众无人识马,于是大众之中全以驴为马,以是意故马即是驴,马之名相被占。
善知识,佛法亦复如是。而佛法因难解难遇故,如若名相变故,以魔为佛,则大众因未遇未见未知佛故而认魔为佛,以是意故佛法灭度。
善知识,当今世界诸魔兴起,信众广大,皆因如是因缘落于魔道而遭大幻,并因于魔道不能自拔,为魔所使做累劫罪根。
善知识, 现前密法、XXX、XX、禅修班及诸以佛法为号之自立为道之道,以某佛法之名为道之道皆灭佛之邪魔外道,当知赞是等罪魁必获大罪而于佛法兴断灭缘。如是罪众各个自称证无上道,以众生愚痴赞叹皈依故成就地狱恶鬼世界群体堕落。
善知识,未来挲婆是等罪众以种种名相假称佛法,层出不穷,佛法灭度。2014年8月16日
#大庆中级法院[超话]#【加油时接连故意“逃单”,民警快速出击抓获“惯犯”】近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太保派出所辖区加油站出现“逃单”的情况,如若无法追回,加油站工作人员只能自己赔付,一天的辛劳变成徒劳,有时甚至还要“倒贴”。幸得民警及时追回,多笔加油款未受损失,还遏制了恶意“逃单”之风。
11月24日,太保派出所接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驾驶黑色本田汽车在加油站加完油后未付款便驱车离去,当时该人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谎称要将车向前挪动靠边后,下车扫码进行支付,结果趁工作人员不备,开车加速逃离加油站。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人近一个月内先后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有多次恶意逃单行为。通过民警研判和彻夜蹲守,11月25日,民警在尖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对其多次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加完油未付款恶意逃单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郭某江实施加油恶意“逃单”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黑龙江—平安黑龙江)
11月24日,太保派出所接到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驾驶黑色本田汽车在加油站加完油后未付款便驱车离去,当时该人对加油站工作人员谎称要将车向前挪动靠边后,下车扫码进行支付,结果趁工作人员不备,开车加速逃离加油站。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人近一个月内先后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有多次恶意逃单行为。通过民警研判和彻夜蹲守,11月25日,民警在尖山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江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对其多次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方台区等加油站加完油未付款恶意逃单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郭某江实施加油恶意“逃单”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黑龙江—平安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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