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成##业胎#
前文:https://t.cn/A6KqyB5k
这俩共同点就是耗,耗精力,耗时间,耗自己
每次看这些人恋爱,三年,五年,九年
听着时间就觉得孤独,冗长,煎熬,疲惫,虐心
但实际上都没多久,大多数都是异地
满打满算加起来的时间可能一年都不到
所以并不了解对方
尤其危成,谈了一年可能都不知道对方的家庭,真实收入,真实脾性
比起能随时贴贴,亲亲抱抱举高高的
这俩关系都隐藏了一层毒药
好像动画片九尾狐为了变成人一直找仙草
即使会死也要吃
不同的是,咱们没有九条命
#二十八星宿##星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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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俩共同点就是耗,耗精力,耗时间,耗自己
每次看这些人恋爱,三年,五年,九年
听着时间就觉得孤独,冗长,煎熬,疲惫,虐心
但实际上都没多久,大多数都是异地
满打满算加起来的时间可能一年都不到
所以并不了解对方
尤其危成,谈了一年可能都不知道对方的家庭,真实收入,真实脾性
比起能随时贴贴,亲亲抱抱举高高的
这俩关系都隐藏了一层毒药
好像动画片九尾狐为了变成人一直找仙草
即使会死也要吃
不同的是,咱们没有九条命
#二十八星宿##星宿关系#
重看鸡条发现当初在郑州拍的这集用的规则是阿瓦隆的规则 是我俩在认识之前就各自上瘾过的桌游 在一起一年的时候还能天天一起玩 我是狼的时候脏他 他是狼的时候脏我 永远不能坐邻座 脏起对方是会被别人怀疑不是情侣的程度 对喷的时候有理有据 玩完之后老婆亲亲 对噢 我第一次去方特也是你带我去的 是你帮我跟张艺兴的照片合的影 为什么总有这么多瞬间让我感慨我们的缘分?你唯一喜欢玩的游戏梦幻西游 是张艺兴爱玩的游戏 你会给我看梦幻里出现的张艺兴 从一开始我会因为发现张艺兴而喜悦 到现在变成听到张艺兴说的话 想起你玩游戏的样子 为什么又回忆起了这么多 又想起你的细心 你对我的纵容 啊 我好像再也找不到如你一般 契合我 懂得我 包容我的人 好像真的很开心 我们总以为不合适 可真的去想想 我们明明有那么多共同爱好 性格本质也像 好幸福 真的好幸福 那个时候真的以为会是永远 我们也千遍万遍的约定过永远 是什么打败了我们 生活的琐碎 我的怯懦 你的犹豫 还是我们都在逃避 许多人问我 重来一次还会选择遇见你吗 现在的失去如此难过的情况下 我的回答永远是 会 你会离去 你改变我的不会离去 我会带着你给我的记忆活下去 可能慢慢的 我们都会成为彼此 美好的祝愿彼此 还能拥有比以往更加幸福的日子 即使你的身边不再是我 愿她比我更了解你 不知道她会不会像我一样话多 像我一样跳脱 像我一样难搞 但无论如何 你会找到的 比我更好的人
北京,朝阳区。王大妈以325万的房子卖给了徐先生,结果反悔不卖了,表示徐先生只想用325万买她的房子,就是在诈骗,徐先生交的10万元定金不退了,当做自己被骗的精神损失费,徐先生起诉了王大妈。
王大妈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74平方的房子,由于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而正好遇到手头紧的时候,于是打算把房子卖了,解燃眉之急。
房子要卖的消息发出去没有几天,刚好被徐先生看上,因为他正打算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王大妈的房子正好离儿子工作的地方近,这房子就非常适合,于是就联系了王大妈。而王大妈也是急需用钱,当天双方就见面去看了房子。
看了房子之后,徐先生觉得房子比想象中的破旧,如果要住进去肯定要重新装修才行,于是就跟王大妈说她的房子要便宜一些。
而当时王大妈也知道房子情况,王先生给出的价格比上一个客户高了一些,于是两人协商以325万成交。
在签订合同时,王大妈提出签完合同后徐先生需要先付10万元的定金,而325万元等房子核验通过到过户前期间分次付完,而10万元就从最后一笔房款里面扣除。
徐先生觉得既然合同都签了,房款迟早都是要付了,也就提早一点先付10万元不是什么问题,就当帮帮王大妈,解她的燃眉之急,签完合同当场就转了10万元给王大妈。
而王大妈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偶然知道自己房子附近也有一位业主卖房,他的房价比自己的高出不少。
于是觉得自己被徐先生套路了,因为对方看出自己急需用钱而故意压价,她越想越生气,于是联系徐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
徐先生起初也是很惊讶,但是想一想王大妈当时是因为急需用钱而卖房,可能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于是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把10万元定金转给自己就解除合同。
王大妈后悔不卖房了,徐先生提出要回自己的定金本是很自然的事,而且他也没有要求违约合同要双倍定金,只是要回自己的定金,没有想到却遭到拒绝。
王大妈反而责骂徐先生想用325万就买自己的房子,他就是诈骗她一个老人,给她精神造成了损失,因此10万元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徐先生一听王大妈的说辞,没有想到还能这样操作,他也是懵了,房价明明是两人同意的,而且王大妈的房子也就值这个价,自己也没有趁人之危压低价格。
于是就和王大妈好说歹说,经过多次沟通,王大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还10万元也不卖房,无奈的徐先生只能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当时也是自愿的,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王大妈不愿意退还10万元,那么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大妈单方违约,又不愿意退还徐先生的10万元,那么合同就无法解除,王大妈只能按照合同来继续履行义务,判王大妈把房子卖给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房子。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以徐先生诈骗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其理由并不成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而且徐先生给的房价也并没有比市场价格低 ,明显的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愿,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先生和王大妈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违约,如果违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负违约责任,在不愿意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以自己被诈骗为由解除合同,以及徐先生的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大妈的诉求。
然而判决下来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依然不执行。面对强制执行的法官,大妈态度嚣张,大声责骂他们就是强盗,要抢她的房子。
最后王大妈依然油盐不进,法官强行把她带离房子,并且考虑她年纪大,自费给她在附近租了房租,付了一年房租,还把大妈东西送到出租屋,这场闹剧得以收场。
#洋言洋语# 诚信是做人的最基本原则,既然承诺了他人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应该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莫须有的责任强加到他人身上,自己只想占便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做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王大妈卖房反悔,拒绝退还10万定金,声称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您怎么看?#洋言洋语#
王大妈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74平方的房子,由于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而正好遇到手头紧的时候,于是打算把房子卖了,解燃眉之急。
房子要卖的消息发出去没有几天,刚好被徐先生看上,因为他正打算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王大妈的房子正好离儿子工作的地方近,这房子就非常适合,于是就联系了王大妈。而王大妈也是急需用钱,当天双方就见面去看了房子。
看了房子之后,徐先生觉得房子比想象中的破旧,如果要住进去肯定要重新装修才行,于是就跟王大妈说她的房子要便宜一些。
而当时王大妈也知道房子情况,王先生给出的价格比上一个客户高了一些,于是两人协商以325万成交。
在签订合同时,王大妈提出签完合同后徐先生需要先付10万元的定金,而325万元等房子核验通过到过户前期间分次付完,而10万元就从最后一笔房款里面扣除。
徐先生觉得既然合同都签了,房款迟早都是要付了,也就提早一点先付10万元不是什么问题,就当帮帮王大妈,解她的燃眉之急,签完合同当场就转了10万元给王大妈。
而王大妈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偶然知道自己房子附近也有一位业主卖房,他的房价比自己的高出不少。
于是觉得自己被徐先生套路了,因为对方看出自己急需用钱而故意压价,她越想越生气,于是联系徐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
徐先生起初也是很惊讶,但是想一想王大妈当时是因为急需用钱而卖房,可能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于是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把10万元定金转给自己就解除合同。
王大妈后悔不卖房了,徐先生提出要回自己的定金本是很自然的事,而且他也没有要求违约合同要双倍定金,只是要回自己的定金,没有想到却遭到拒绝。
王大妈反而责骂徐先生想用325万就买自己的房子,他就是诈骗她一个老人,给她精神造成了损失,因此10万元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徐先生一听王大妈的说辞,没有想到还能这样操作,他也是懵了,房价明明是两人同意的,而且王大妈的房子也就值这个价,自己也没有趁人之危压低价格。
于是就和王大妈好说歹说,经过多次沟通,王大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还10万元也不卖房,无奈的徐先生只能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当时也是自愿的,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王大妈不愿意退还10万元,那么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大妈单方违约,又不愿意退还徐先生的10万元,那么合同就无法解除,王大妈只能按照合同来继续履行义务,判王大妈把房子卖给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房子。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以徐先生诈骗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其理由并不成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而且徐先生给的房价也并没有比市场价格低 ,明显的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愿,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先生和王大妈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违约,如果违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负违约责任,在不愿意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以自己被诈骗为由解除合同,以及徐先生的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大妈的诉求。
然而判决下来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依然不执行。面对强制执行的法官,大妈态度嚣张,大声责骂他们就是强盗,要抢她的房子。
最后王大妈依然油盐不进,法官强行把她带离房子,并且考虑她年纪大,自费给她在附近租了房租,付了一年房租,还把大妈东西送到出租屋,这场闹剧得以收场。
#洋言洋语# 诚信是做人的最基本原则,既然承诺了他人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应该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莫须有的责任强加到他人身上,自己只想占便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做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王大妈卖房反悔,拒绝退还10万定金,声称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您怎么看?#洋言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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