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小槌说法#【民法典解读丨《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能否续期、续期的程序以及是否交费是如何规定的?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答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期限限制,该期限一般在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国家还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设定了最长使用期限。《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仍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最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自动续期的期限如何规定,是否缴纳费用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也产生了较大争议。最终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模式,即权利期限届满后不需要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批准,就可以自动延长,续期后原权利设计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变。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也可以免除权利人申请续期的繁杂手续,系对原申请续期模式的重大改革。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出让合同予以排除,也不允许政府单方面地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排除。
关于续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民法典》则根据(原)《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先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通过转介方式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问题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待国务院正式提出法律修改议案后,再进一步作好衔接。
目前,因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故法院面临的相关法律争议较少。但有些地区如温州、深圳、青岛出现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需续期的情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就此问题请示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故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是否缴纳相关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前,实践中可参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处理。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与贯彻实施工作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19-822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答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期限限制,该期限一般在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国家还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设定了最长使用期限。《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仍是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最受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自动续期的期限如何规定,是否缴纳费用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也产生了较大争议。最终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自动续期模式,即权利期限届满后不需要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批准,就可以自动延长,续期后原权利设计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变。这既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也可以免除权利人申请续期的繁杂手续,系对原申请续期模式的重大改革。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出让合同予以排除,也不允许政府单方面地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排除。
关于续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民法典》则根据(原)《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先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通过转介方式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问题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待国务院正式提出法律修改议案后,再进一步作好衔接。
目前,因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故法院面临的相关法律争议较少。但有些地区如温州、深圳、青岛出现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需续期的情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就此问题请示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故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是否缴纳相关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前,实践中可参照上述复函的规定处理。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与贯彻实施工作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19-822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纪小槌说法#【民法典解读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答
“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1)出租
所谓出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5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从前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出租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尽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对外租赁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仅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进行出租,出租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
二是出租后,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原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
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承租方为合同主体,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入股
所谓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从前述规定看,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或者来源的不同,在政策上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不同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承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折股投资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弱点,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3)其他方式
从表达方式看,其他方式与出租、入股并列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对于其他方式的理解, 应指与出租、入股等效果相同的流转方式。
基于此,“转让”“互换”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流转方式,以及“抵押”等发生创设他物权效果的流转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均不能纳入“其他方式”之列。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与贯彻实施工作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95-699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答
“三权分置”作为中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标在于放活经营权的同时,不损害农民利益。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则为放活经营权的具体举措之一。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而言,存在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不论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抑或是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1)出租
所谓出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5款的规定,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从前述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出租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尽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对外租赁给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仅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进行出租,出租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
二是出租后,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原承包经营权依然存在;
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承租方为合同主体,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入股
所谓入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从前述规定看,基于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或者来源的不同,在政策上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不同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承包人对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折股投资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方式,对于解决农民分散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弱点,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3)其他方式
从表达方式看,其他方式与出租、入股并列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对于其他方式的理解, 应指与出租、入股等效果相同的流转方式。
基于此,“转让”“互换”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流转方式,以及“抵押”等发生创设他物权效果的流转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均不能纳入“其他方式”之列。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与贯彻实施工作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95-699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人人需要的劳动法
每个上班族都应该懂点劳动法,我们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非常到位的。有人可能有不同意见,好多企业不按劳动法办事啊?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形成了企业操作和司法保护两个阶段,你们所说的是第一阶段,我所说的是第二阶段,差异巨大的原因可以参考这篇https://t.cn/A6Ifr3JF。劳动者仲裁起诉后的胜诉率有八成之多,可以说有理就能赢。我曾听说过最野的一个劳动者要求的赔偿总金额是数字后22个0,怎么读都不会了,这个数字按正常情况交诉讼费,能把福布斯排行榜上的富豪交破产一片,但劳动者为什么敢要?不就是因为要多少钱诉讼费都只有10块嘛,甚至有的地方连这10块都不收,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新手律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无从是从个人用户角度考虑还是从企业角度考虑。
从个人角度考虑解决的是胜诉案件问题。新手律师,初始阶段能接到的案子比较多的就是劳动争议,很多人不喜欢,我理解,琐碎钱又少,但是换一个角度考虑呢?劳动者胜诉率有八成,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一个领域让你能如此轻易获得胜诉!是你的能力吗?不是,是劳动法的能力,但没有关系,你代理就是你的能力。哪怕你不喜欢,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给你带来一点收入,还能带给你胜诉的结果。试想,在你要代理其他案件时,如果客户询问或者自行查找你的代理记录,一看,全是败诉,这还如何走下去,能拿出几个胜诉的案子,显然不同。
新手律师想为企业服务,劳动案件是最好的切入点。企业老板的心态我也了解一些,劳动人事属于又重要又不重要的是事情,正是这种矛盾感,才是新律师的机会。
重要是指政府重视,老板也越来越重视。我们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很严格的,从根子上说,就业关系社会稳定,又是人民群众获得幸福生活的保障。老板确实不怕劳动者,但是他也有怕的。很多人讲政商关系讲得比较庸俗,就我感觉领导喜欢老板做的事,第一是把企业好好经营,多纳税,有钱;第二是把企业好好经营,多招人,稳定;第三是把企业好好经营,有什么参观采访的能带着看看,有面子。否则你再怎么样,来两次群体性事件,领导烦透你。老板重视就好理解,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肯定是希望人员相对稳定,尤其是在现在招工越来越难的背景下。
不重要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小。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和补偿都是以工资为基础的,月入十万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如何大家可以看看自己的工资,再参考一下国家公布的各种数据,所以赔钱赔不了太多,老板也就是肉疼一下,无关生死。设想一个借款合同,标的几千万,以土地为抵押,假如抵押没弄明白,地没押住,从优先受偿变为一般债权,那就是关系生死的事情了。这种案子他可能给一个未建立信任的新手律师吗?当然不会。但劳动争议不同,真搞不好赔点钱而已,不要命。
所以你看,会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放任,必须要有人会,但是又不是必须花大价钱或者给绝对信任的人做,那不就是新律师的机会吗?你还想做更多更大的企业业务,没有问题,先进去,一步步来。
在此,我郑重推荐本人编著的新书——《公司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解析》。
劳动法律法规繁杂,我在草拟文书时,总是得把不同的规定翻来翻去,心生厌倦,特别想找一本把同一个问题的规定编在一起的书,未能如愿,便决定自己编一本,这就是本书的由来。
也有遗憾,按照一开始的设想,先汇编,再指出易出问题的点,最后来几个大专题。但是内容越多用的纸越多,纸越多定价就越贵,定价越贵越卖不动,出版社划了条线,不能超过多少字!不仅专题没有写,连案例也一删再删。
但没有关系,我们还有其他的交流途径,比如微博,比如群(见置顶微博)。实务细节将陆续发在微博,买书的朋友可以进群,将来会把案例的案号给到大家,以后也会发一下其他的课或者资料。
快去买呀,然后记得给好评!!!
每个上班族都应该懂点劳动法,我们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非常到位的。有人可能有不同意见,好多企业不按劳动法办事啊?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形成了企业操作和司法保护两个阶段,你们所说的是第一阶段,我所说的是第二阶段,差异巨大的原因可以参考这篇https://t.cn/A6Ifr3JF。劳动者仲裁起诉后的胜诉率有八成之多,可以说有理就能赢。我曾听说过最野的一个劳动者要求的赔偿总金额是数字后22个0,怎么读都不会了,这个数字按正常情况交诉讼费,能把福布斯排行榜上的富豪交破产一片,但劳动者为什么敢要?不就是因为要多少钱诉讼费都只有10块嘛,甚至有的地方连这10块都不收,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新手律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无从是从个人用户角度考虑还是从企业角度考虑。
从个人角度考虑解决的是胜诉案件问题。新手律师,初始阶段能接到的案子比较多的就是劳动争议,很多人不喜欢,我理解,琐碎钱又少,但是换一个角度考虑呢?劳动者胜诉率有八成,除此之外,再没有任何一个领域让你能如此轻易获得胜诉!是你的能力吗?不是,是劳动法的能力,但没有关系,你代理就是你的能力。哪怕你不喜欢,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给你带来一点收入,还能带给你胜诉的结果。试想,在你要代理其他案件时,如果客户询问或者自行查找你的代理记录,一看,全是败诉,这还如何走下去,能拿出几个胜诉的案子,显然不同。
新手律师想为企业服务,劳动案件是最好的切入点。企业老板的心态我也了解一些,劳动人事属于又重要又不重要的是事情,正是这种矛盾感,才是新律师的机会。
重要是指政府重视,老板也越来越重视。我们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很严格的,从根子上说,就业关系社会稳定,又是人民群众获得幸福生活的保障。老板确实不怕劳动者,但是他也有怕的。很多人讲政商关系讲得比较庸俗,就我感觉领导喜欢老板做的事,第一是把企业好好经营,多纳税,有钱;第二是把企业好好经营,多招人,稳定;第三是把企业好好经营,有什么参观采访的能带着看看,有面子。否则你再怎么样,来两次群体性事件,领导烦透你。老板重视就好理解,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肯定是希望人员相对稳定,尤其是在现在招工越来越难的背景下。
不重要是指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小。劳动争议案件的赔偿和补偿都是以工资为基础的,月入十万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如何大家可以看看自己的工资,再参考一下国家公布的各种数据,所以赔钱赔不了太多,老板也就是肉疼一下,无关生死。设想一个借款合同,标的几千万,以土地为抵押,假如抵押没弄明白,地没押住,从优先受偿变为一般债权,那就是关系生死的事情了。这种案子他可能给一个未建立信任的新手律师吗?当然不会。但劳动争议不同,真搞不好赔点钱而已,不要命。
所以你看,会遇到这种事情,不能放任,必须要有人会,但是又不是必须花大价钱或者给绝对信任的人做,那不就是新律师的机会吗?你还想做更多更大的企业业务,没有问题,先进去,一步步来。
在此,我郑重推荐本人编著的新书——《公司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解析》。
劳动法律法规繁杂,我在草拟文书时,总是得把不同的规定翻来翻去,心生厌倦,特别想找一本把同一个问题的规定编在一起的书,未能如愿,便决定自己编一本,这就是本书的由来。
也有遗憾,按照一开始的设想,先汇编,再指出易出问题的点,最后来几个大专题。但是内容越多用的纸越多,纸越多定价就越贵,定价越贵越卖不动,出版社划了条线,不能超过多少字!不仅专题没有写,连案例也一删再删。
但没有关系,我们还有其他的交流途径,比如微博,比如群(见置顶微博)。实务细节将陆续发在微博,买书的朋友可以进群,将来会把案例的案号给到大家,以后也会发一下其他的课或者资料。
快去买呀,然后记得给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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