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坊谈[超话]# 诉讼状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腾讯新闻[超话]# 诉讼状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冯秋伟[超话]# 诉讼状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诉求人:季燕丽,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910052426,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
诉讼请求
1:责令浙江省丽水市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立即停止联建房的建造。
2:请求严查东三村现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一起连合欺压无势无权的农民,村干部为了能让儿子项彩杰建房从中指使他人伪造出示假的证据证明给高湖镇政府,高湖镇政府偏袒村干部的一面之词,在没澄清事实之前、也没调解处理征得诉求人的同意就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书批准给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人建造。
3: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办在位领导干部叶晓青同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录租,利益输送,办事一边倒的工作做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不作伪提起诉讼,在我提起诉求期间,当地村霸明目张胆的盖上去,明知故犯,把他人财产占为己有,高湖镇政府部门在明知有纠纷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夏汉丹)的猪拦基一同批给了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他们,高湖镇政府哪来的权力把个人财产直接判定给对方,因为高湖镇政府的一边倒作风,直接影响损害了老百姓个人财产,我们是无权无势的农民,我们是有苦无处诉说,只能恳求上级领导严查此事,为民申冤情,还我一个公道和说法,别搞私人动作。把强拆掉的猪栏基归回原主。
事实与理由
诉求人:季燕丽系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村民,其房屋坐落于高湖镇东三村109号,与高湖镇东三村项在民等户联建房相邻。2022年3月9日,项在民等户在与季燕丽还存在猪圈地基纠纷的情况下就获得了高湖镇政府农宅字331121161(2022)003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121(2022)61 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其拆除了老房及附属房屋进行建造,现诉求人就该审批及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建造提出如下异议:
1、 村干部儿子项彩杰和项在民等户的联建房审批,诉求人作为相邻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未出具过任何《四邻协议》,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求人属于相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建设并未征求诉求人的意见,也未取得诉求人的《四邻协议》,现以严重损害了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2、 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存在超红线施工,并且严重侵害高湖镇东三村的集体利益。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造过程中,超越红线施工,挖掘其建造房屋所在地后山的大量林地,挖掘土石方达100多立方米,严重损害东三村集体利益,也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诉求人季燕丽系夏汉丹的女儿,夏汉丹一位70岁的老人已经就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申请曾多次往返高湖镇政府向行政人员提出抗议,但均无得到协调解决。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提交申请联建房审批材料中存在“送字”、“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送字”的被赠予人,并不知晓其父亲季付令与母亲夏汉丹将青田县高湖镇东三村109号旁的“猪栏基”赠予给诉求人季燕丽及叶荣彬,与理不合、与事实不符;对于“对调协议”,诉求人作为该协议的必要共同参与人,并未在该“对调协议”中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对调协议”的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流程存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4、 高湖镇政府明知诉求人与项在民、村干部儿子项彩杰等户存在地基纠纷没有解决处理好的情况下,镇政府行政有关人员办事以不公正、不公平的做事原则,讲个人私交用不作为的行为包办,将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审批,其严重影响了人民百姓的利益,做为人民公仆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授于的权利,其影响恶劣,引起人民的愤恨。
综上所述,诉求人恳求政府相关部门严查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 首先存在审批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的联建房建设过程中,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红线建设,偷挖、盗挖土石方达100多立方,故诉求人请求相关单位责令项在民、项彩杰等户立即停止联建房建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做为一名普通的农民只想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把本属于农民自己的利益维护起来,但现在却让哪些无良的村长干部村支部书记伙同起来抢占了诉求人的地基,因有冤无处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将诉状递交上级部门请求查办,还农民一个公道,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真正让公平公正的法律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的天空常蓝,让每位普通的农民都能得到政府的人权维护。
诉求人:季燕丽
日 期: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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