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信仰,理性,逻辑相比,觉悟要深刻的多,它直接验证坐实了你的真实感受,是真实的,所以能治愈,在每个深陷迷茫的时刻,回忆起来那个“觉悟”,都能治愈你,因为你经历过,你真实感受到,所以你释然,平和!”
所以,即使之前我能从别的地方看到某些知识的预判,会知道经历哪些,最终结局如何,但是处于潮流中的我们,仍然要以自身感受去实践,坐实这件事情对于自身的意义。也就是觉悟。
也能解释得了,为何以前很多人跟我说话,会着迷,觉得我有趣,因为从小到大我的经历都很丰富且“晴天霹雳”,内心被经历填实了,说出来的字字珠玑。自然听起来的人感官冲击不同[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
巨蟹座真的有疗愈作用,尤其是一直丰富自身经历的基础上,会有很多来自真实经验的输出。而且我是那种非常沉迷于自身行动,敏感细腻的感受到现实场景的感觉(沉浸式体验),在经历过程中月天秤还能不断平衡,最后双子的旺盛表达能力和巨蟹座的良好记忆能力,都能作为沉浸式体验后的沉浸式输出[嘻嘻][嘻嘻][嘻嘻][嘻嘻]
我以前记得哪个星座博主说过,巨蟹座是所有星座里面天生记性最好的星座,这是真的。我当时看到了也觉得震惊。
所以,即使之前我能从别的地方看到某些知识的预判,会知道经历哪些,最终结局如何,但是处于潮流中的我们,仍然要以自身感受去实践,坐实这件事情对于自身的意义。也就是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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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蟹座真的有疗愈作用,尤其是一直丰富自身经历的基础上,会有很多来自真实经验的输出。而且我是那种非常沉迷于自身行动,敏感细腻的感受到现实场景的感觉(沉浸式体验),在经历过程中月天秤还能不断平衡,最后双子的旺盛表达能力和巨蟹座的良好记忆能力,都能作为沉浸式体验后的沉浸式输出[嘻嘻][嘻嘻][嘻嘻][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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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晕倒,随便一搜毛利兰广场好多骂人的啊,能不能骂粉丝别骂纸片人,各家理智有脑子的粉丝和️的粉丝各占一半。有些毛利兰粉丝甚至某个大博主都要带节奏,真的没有格局,不管是小兰还是小哀,都是很好很好的人,大家抛开有色眼镜和粉丝滤镜再去看,哪个人物不够饱满不值得被喜欢?小哀那边博主我从来没关注过,不正常的路人确实很下头很多但我也没当回事,偶尔刷到过毁三观的评论也跳过了。谁知道这些极端粉丝皮下是啥玩意,但他们生活不如意一定是真的。
女一和女二都喜欢男主这种展开,向来是党争炒股的财富密码,有人争就有热度,有热度就有钞票,为了赚钱,制作组每年四到五年左右都有意无意地炒柯哀饭(你要搞就搞战友吧你搞的原配也在暗戳戳的像图书馆30s膈应谁),故意搞事。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不同,成长经历,所受教育,社会环境不同,所以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爱情观本就不同。嗑cp本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三次元的我们就已经困于现实的柴米油盐,为什么还要被资本裹挟?
说回正题,能喜欢上的二次元人物,本身就是大家内心找到了纯净的田野,大家彼此尊重,共同创造良好互联网环境,最重要的是,不要被当了韭菜而不自知。
女一和女二都喜欢男主这种展开,向来是党争炒股的财富密码,有人争就有热度,有热度就有钞票,为了赚钱,制作组每年四到五年左右都有意无意地炒柯哀饭(你要搞就搞战友吧你搞的原配也在暗戳戳的像图书馆30s膈应谁),故意搞事。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与人之间的思想不同,成长经历,所受教育,社会环境不同,所以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爱情观本就不同。嗑cp本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三次元的我们就已经困于现实的柴米油盐,为什么还要被资本裹挟?
说回正题,能喜欢上的二次元人物,本身就是大家内心找到了纯净的田野,大家彼此尊重,共同创造良好互联网环境,最重要的是,不要被当了韭菜而不自知。
和金清鉴:股东违规减持 岂能一“歉”了之
日前,华安证券一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并致歉的公告颇吸引市场的眼球。公告显示,该券商股东东方创业在持有华安证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又出现了未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的情形。东方创业的解释是“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市场上频现误操作的违规减持现象,有必要采取“组合拳”进行应对。
在今年8月8日至11月8日的3个月时间里,东方创业曾累计减持华安证券100万股股份,套现518.1万元,其持股比例也由5.0087%降至4.9874%。尽管东方创业因减持其持股比例已低于5%,但根据规定,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亦即东方创业若在此期间减持股份,仍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但东方创业却玩起了未披露就减持的游戏,且2022年11月15日至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所持华安证券股票275万股,累计减持金额1388.4万元,4个交易日的减持股份数量比此前3个月的都要多得多。
即使事后东方创业辩称违规减持是由于“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但客观上讲已无济于事。一来减持的事实已经发生。二来反省与致歉已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事实上,像东方创业这样的违规减持在市场上并不鲜见。比如声迅股份自今年10月份以来涨势强劲,11月17日、18日、21日更是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也创出年内高点,11月22日当天,该公司一监事的配偶因“误操作”减持该监事持有的9900股股份。事后,该上市公司也是发布一纸公告,致歉了事。
除了上述两公司的案例外,近期还有诸如新华制药、东威科技等上市公司股东出现因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形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东威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曾在今年7月11日至19日因误操作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形,另一股东从7月底至10月中旬再次出现违规减持。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短期内“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实属罕见。
很多时候,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违规减持,要么被解读为对规则理解有误,要么被解读为“误操作”,或者“嫁祸”他人,把违规减持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虽然不排除个中确实存在误操作的情况发生,但有些股东刻意为之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
因此,相关环节应进一步强化监管,股东违规减持不能仅仅一“歉”了之,否则,可能会有更多类似情形“前赴后继”。更何况,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并非无法可依。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但从现实案例看,该条款并没有做到“法尽其用”。
笔者认为,对于违规减持,不应存在那么多为之辩解的理由。违规了就是违规了,违规就要付出代价。因此建议,对于违规减持者,一方面应把《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落到实处,该没收违法所得的,该罚款的,都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应责令违规减持者从二级市场中“回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若因差价产生收益的,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对于违规减持者,建议在其“回购”股份后,将其所有无限售期的股份再全部予以锁定,且锁定期不低于两年。如此处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无疑将是可期的。
免责声明:博主所发内容不构成买卖股票依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日前,华安证券一纸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并致歉的公告颇吸引市场的眼球。公告显示,该券商股东东方创业在持有华安证券股份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后的90日内,又出现了未披露减持计划而减持的情形。东方创业的解释是“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市场上频现误操作的违规减持现象,有必要采取“组合拳”进行应对。
在今年8月8日至11月8日的3个月时间里,东方创业曾累计减持华安证券100万股股份,套现518.1万元,其持股比例也由5.0087%降至4.9874%。尽管东方创业因减持其持股比例已低于5%,但根据规定,其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亦即东方创业若在此期间减持股份,仍须提前披露减持计划。但东方创业却玩起了未披露就减持的游戏,且2022年11月15日至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减持所持华安证券股票275万股,累计减持金额1388.4万元,4个交易日的减持股份数量比此前3个月的都要多得多。
即使事后东方创业辩称违规减持是由于“未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但客观上讲已无济于事。一来减持的事实已经发生。二来反省与致歉已不具备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事实上,像东方创业这样的违规减持在市场上并不鲜见。比如声迅股份自今年10月份以来涨势强劲,11月17日、18日、21日更是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也创出年内高点,11月22日当天,该公司一监事的配偶因“误操作”减持该监事持有的9900股股份。事后,该上市公司也是发布一纸公告,致歉了事。
除了上述两公司的案例外,近期还有诸如新华制药、东威科技等上市公司股东出现因误操作导致违规减持的情形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东威科技核心技术人员曾在今年7月11日至19日因误操作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形,另一股东从7月底至10月中旬再次出现违规减持。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短期内“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实属罕见。
很多时候,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违规减持,要么被解读为对规则理解有误,要么被解读为“误操作”,或者“嫁祸”他人,把违规减持的责任撇得一干二净。虽然不排除个中确实存在误操作的情况发生,但有些股东刻意为之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
因此,相关环节应进一步强化监管,股东违规减持不能仅仅一“歉”了之,否则,可能会有更多类似情形“前赴后继”。更何况,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并非无法可依。比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但从现实案例看,该条款并没有做到“法尽其用”。
笔者认为,对于违规减持,不应存在那么多为之辩解的理由。违规了就是违规了,违规就要付出代价。因此建议,对于违规减持者,一方面应把《证券法》的相关条款落到实处,该没收违法所得的,该罚款的,都要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应责令违规减持者从二级市场中“回购”同等数量的股份,若因差价产生收益的,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对于违规减持者,建议在其“回购”股份后,将其所有无限售期的股份再全部予以锁定,且锁定期不低于两年。如此处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无疑将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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