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走基层 | 大桥镇:农户长鹅颈白萝卜挣“外快”】近日,记者在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嘶马村的荣兰家庭农场看到,随着发动机的阵阵轰鸣,一辆辆满载鹅颈白萝卜的货车缓缓驶出,开往浙江的酱菜制作厂。“这批萝卜有两万多斤,今年我们在本地客户的基础上,拓展了省外销售渠道,供不应求。”农场主人孙成东非常开心,这几天正值鹅颈白萝卜丰收季,他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
因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江都区鹅颈白萝卜种植有着近百年的历史,全区种植面积已逾万亩,大桥镇是主要产地之一,目前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产品主要销往周边城市的酱菜加工厂。
“我们农场种了200亩,年产量超过10万斤。”孙成东介绍,去年他通过“公司+农户”的种植模式,将村民的土地流转过来,由农场统一规划种植,聘用村民参与田间管理。“这样既解决了农场的用工需求,村民就业也多了条路子,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
王立军是嘶马村村民,今年年初,他将自家的6亩地流转给荣兰家庭农场,自己也在农场务工。“我家20亩地,靠我一个人也忙不过来。”王立军告诉记者,土地流转后,家庭年收入增加了3万元。嘶马村党支部副书记周荣表示,通过“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村民不仅有了土地收入,还能在家门口上班,萝卜种植成了村民致富的特色产业。
“鹅颈白萝卜生长期短,9月份种下去,10月份就能收。”忠诚村党支部书记朱军告诉记者,不少村民在农田播种冬小麦前的“空窗期”种植萝卜,收获的萝卜直接卖给村里的萝卜腌制加工厂,让土地利用和收益最大化。朱军表示,村里成立了专业合作社,给村民种植萝卜提供技术支持,目前该村萝卜种植面积有100多亩。
“全镇鹅颈白萝卜种了近千亩,亩产量达3000斤左右,亩均效益1500元,这是‘忙里偷闲’的一笔‘外快’!”大桥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镇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展特色种植,促进以产业带动就业,以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全力助推乡村振兴。
因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江都区鹅颈白萝卜种植有着近百年的历史,全区种植面积已逾万亩,大桥镇是主要产地之一,目前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产品主要销往周边城市的酱菜加工厂。
“我们农场种了200亩,年产量超过10万斤。”孙成东介绍,去年他通过“公司+农户”的种植模式,将村民的土地流转过来,由农场统一规划种植,聘用村民参与田间管理。“这样既解决了农场的用工需求,村民就业也多了条路子,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
王立军是嘶马村村民,今年年初,他将自家的6亩地流转给荣兰家庭农场,自己也在农场务工。“我家20亩地,靠我一个人也忙不过来。”王立军告诉记者,土地流转后,家庭年收入增加了3万元。嘶马村党支部副书记周荣表示,通过“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村民不仅有了土地收入,还能在家门口上班,萝卜种植成了村民致富的特色产业。
“鹅颈白萝卜生长期短,9月份种下去,10月份就能收。”忠诚村党支部书记朱军告诉记者,不少村民在农田播种冬小麦前的“空窗期”种植萝卜,收获的萝卜直接卖给村里的萝卜腌制加工厂,让土地利用和收益最大化。朱军表示,村里成立了专业合作社,给村民种植萝卜提供技术支持,目前该村萝卜种植面积有100多亩。
“全镇鹅颈白萝卜种了近千亩,亩产量达3000斤左右,亩均效益1500元,这是‘忙里偷闲’的一笔‘外快’!”大桥镇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镇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发展特色种植,促进以产业带动就业,以产业带动经济发展,全力助推乡村振兴。
重庆潼南区,刘某看见自己鱼塘掉进一个孩子便积极施救,但是孩子仍不幸死亡。事后孩子家长竟然要求刘某赔偿,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潼南区法院)
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在当地承包了几亩鱼塘。为了安全起见,刘某在鱼塘的周围树立了警示牌,上面书写“水深危险,请勿靠近!”。
同时,在鱼塘的四周用竹竿、钢管、铁丝做成围栏,防止其他人进入。
同村李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兰兰(化名)五岁半,小女儿花花(化名)刚满两周岁。
由于李某夫妻长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农村老家生活。
又到了油菜收割的季节,老人要去干活,但是孩子没有人看,只好让两个孩子在一旁玩耍。
傍晚时分,两孩子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同意。
在回去的路上,孩子经过刘某的鱼塘,通过围栏的缺口进入到围栏内。
然后花花用木棍戏水,可是不小心突然掉进水里。
兰兰害怕地哭了起来,这时刘某正好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兰花花已经仰面浮在鱼塘中。
刘某将花花从水里捞起急救,并大声呼喊,两位老人闻讯赶来时,花花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李某认为鱼塘管理不善,刘某应当为花花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万元。
法庭上,李某夫妻二人提出:刘某对鱼塘管理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鱼塘周围虽然有简易的围栏,但是根本不能阻止其他人进入。导致孩子很轻松进入到鱼塘旁边,最后发生了惨剧。
所以孩子的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则辩称:
(一)鱼塘管理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自己在鱼塘的四周都有安全警示牌,不仅有汉字还有图形,孩子都能看懂。
其次,鱼塘四周已经用围栏拦住,严禁入内。虽然不是铜墙铁壁,但是显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所以说,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二)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对此案负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临时照护。”
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到临时监护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悲剧。
爷爷奶奶的不作为导致惨剧的发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这样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鱼塘设置了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花花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看护孩子责任重大,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否则后悔莫及!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转发评论、点赞收藏。
(案例来源:重庆潼南区法院)
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在当地承包了几亩鱼塘。为了安全起见,刘某在鱼塘的周围树立了警示牌,上面书写“水深危险,请勿靠近!”。
同时,在鱼塘的四周用竹竿、钢管、铁丝做成围栏,防止其他人进入。
同村李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兰兰(化名)五岁半,小女儿花花(化名)刚满两周岁。
由于李某夫妻长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农村老家生活。
又到了油菜收割的季节,老人要去干活,但是孩子没有人看,只好让两个孩子在一旁玩耍。
傍晚时分,两孩子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同意。
在回去的路上,孩子经过刘某的鱼塘,通过围栏的缺口进入到围栏内。
然后花花用木棍戏水,可是不小心突然掉进水里。
兰兰害怕地哭了起来,这时刘某正好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兰花花已经仰面浮在鱼塘中。
刘某将花花从水里捞起急救,并大声呼喊,两位老人闻讯赶来时,花花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李某认为鱼塘管理不善,刘某应当为花花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万元。
法庭上,李某夫妻二人提出:刘某对鱼塘管理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鱼塘周围虽然有简易的围栏,但是根本不能阻止其他人进入。导致孩子很轻松进入到鱼塘旁边,最后发生了惨剧。
所以孩子的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则辩称:
(一)鱼塘管理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自己在鱼塘的四周都有安全警示牌,不仅有汉字还有图形,孩子都能看懂。
其次,鱼塘四周已经用围栏拦住,严禁入内。虽然不是铜墙铁壁,但是显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所以说,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二)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对此案负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临时照护。”
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到临时监护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悲剧。
爷爷奶奶的不作为导致惨剧的发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这样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鱼塘设置了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花花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看护孩子责任重大,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否则后悔莫及!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转发评论、点赞收藏。
重庆潼南区,刘某看见自己鱼塘掉进一个孩子便积极施救,但是孩子仍不幸死亡。事后孩子家长竟然要求刘某赔偿,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潼南区法院)
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在当地承包了几亩鱼塘。为了安全起见,刘某在鱼塘的周围树立了警示牌,上面书写“水深危险,请勿靠近!”。
同时,在鱼塘的四周用竹竿、钢管、铁丝做成围栏,防止其他人进入。
同村李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兰兰(化名)五岁半,小女儿花花(化名)刚满两周岁。
由于李某夫妻长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农村老家生活。
又到了油菜收割的季节,老人要去干活,但是孩子没有人看,只好让两个孩子在一旁玩耍。
傍晚时分,两孩子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同意。
在回去的路上,孩子经过刘某的鱼塘,通过围栏的缺口进入到围栏内。
然后花花用木棍戏水,可是不小心突然掉进水里。
兰兰害怕地哭了起来,这时刘某正好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兰花花已经仰面浮在鱼塘中。
刘某将花花从水里捞起急救,并大声呼喊,两位老人闻讯赶来时,花花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李某认为鱼塘管理不善,刘某应当为花花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万元。
法庭上,李某夫妻二人提出:刘某对鱼塘管理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鱼塘周围虽然有简易的围栏,但是根本不能阻止其他人进入。导致孩子很轻松进入到鱼塘旁边,最后发生了惨剧。
所以孩子的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则辩称:
(一)鱼塘管理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自己在鱼塘的四周都有安全警示牌,不仅有汉字还有图形,孩子都能看懂。
其次,鱼塘四周已经用围栏拦住,严禁入内。虽然不是铜墙铁壁,但是显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所以说,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二)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对此案负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临时照护。”
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到临时监护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悲剧。
爷爷奶奶的不作为导致惨剧的发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这样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鱼塘设置了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花花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看护孩子责任重大,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否则后悔莫及!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案例来源:重庆潼南区法院)
刘某为了发家致富,在当地承包了几亩鱼塘。为了安全起见,刘某在鱼塘的周围树立了警示牌,上面书写“水深危险,请勿靠近!”。
同时,在鱼塘的四周用竹竿、钢管、铁丝做成围栏,防止其他人进入。
同村李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兰兰(化名)五岁半,小女儿花花(化名)刚满两周岁。
由于李某夫妻长年在外务工,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农村老家生活。
又到了油菜收割的季节,老人要去干活,但是孩子没有人看,只好让两个孩子在一旁玩耍。
傍晚时分,两孩子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同意。
在回去的路上,孩子经过刘某的鱼塘,通过围栏的缺口进入到围栏内。
然后花花用木棍戏水,可是不小心突然掉进水里。
兰兰害怕地哭了起来,这时刘某正好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兰花花已经仰面浮在鱼塘中。
刘某将花花从水里捞起急救,并大声呼喊,两位老人闻讯赶来时,花花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李某认为鱼塘管理不善,刘某应当为花花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4万元。
法庭上,李某夫妻二人提出:刘某对鱼塘管理不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鱼塘周围虽然有简易的围栏,但是根本不能阻止其他人进入。导致孩子很轻松进入到鱼塘旁边,最后发生了惨剧。
所以孩子的死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刘某则辩称:
(一)鱼塘管理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自己在鱼塘的四周都有安全警示牌,不仅有汉字还有图形,孩子都能看懂。
其次,鱼塘四周已经用围栏拦住,严禁入内。虽然不是铜墙铁壁,但是显然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所以说,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力所能及的尽到了责任,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二)家长对孩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对此案负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临时照护。”
本案中,孩子的爷爷奶奶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到临时监护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悲剧。
爷爷奶奶的不作为导致惨剧的发生,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这样不公平。
法院经审理认为,鱼塘设置了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花花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赔偿请求。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看护孩子责任重大,绝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否则后悔莫及!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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