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我不该去找出他常用的音乐账号,就这么看到了他曾经写下的文字。我真是太天真了,以为他是那种不太想男女之情的人,我甚至以为他都不懂得喜欢人。我太可笑了,他哪里是不会喜欢人,他只不过是不喜欢我罢了。看完这两条评论,我说不出什么感觉,虽然都是去年的,可我还是被刺激到了,忍不住发了信息问他在干嘛,我想跟他说我们互删吧,我不想喜欢不喜欢我的人了。呵呵,到现在二十分钟了还没有回复,我是多可有可无可笑啊!我干嘛要那么轻易喜欢上他啊?
我果然是很双标的,还没遇到他的两个月前,我心里也不是他,遇到他前的三个月我也还在跟别的男生说着遗憾。可是我就是这么双标啊,可能我喜欢的真的就只是我想象中的他吧!怎么办呢?真的要摊牌吗?哪怕最后的结果真的就是互删再也不联系吗?为什么我就那么沉不住气呢?感情果然是不受控制的啊!能控制的还算什么感情呢?
我果然是很双标的,还没遇到他的两个月前,我心里也不是他,遇到他前的三个月我也还在跟别的男生说着遗憾。可是我就是这么双标啊,可能我喜欢的真的就只是我想象中的他吧!怎么办呢?真的要摊牌吗?哪怕最后的结果真的就是互删再也不联系吗?为什么我就那么沉不住气呢?感情果然是不受控制的啊!能控制的还算什么感情呢?
广西桂林,一女子来到当地旅游时因身体不舒服,于是让远在湖北的男友帮忙打电话联系当地的救护车,可不曾想,急诊医生却对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女子报警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该医生被停职。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而言,只要法院最终判定程某构成犯罪,且是在工作过程中作案的,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依据上述规定,撤销其在从业的资格。即程某的工作都会因此而丢掉。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而言,只要法院最终判定程某构成犯罪,且是在工作过程中作案的,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依据上述规定,撤销其在从业的资格。即程某的工作都会因此而丢掉。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
广西桂林,一女子来到当地旅游时因身体不舒服,于是让远在湖北的男友帮忙打电话联系当地的救护车,可不曾想,急诊医生却对女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女子报警后,警方刑事立案调查,该医生被停职。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具体而言,只要法院最终判定程某构成犯罪,且是在工作过程中作案的,那么主管部门就会依据上述规定,撤销其在从业的资格。即程某的工作都会因此而丢掉。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
11月19日,女子郑某来到桂林旅游时,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随后其让在远在湖北老家的男友帮忙联系当地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郑某被送到当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急性肠胃炎,需要留院观察并接受治疗。随后郑某被安排到一个有4张病床的留观室,接受输液等治疗。
过程中,急诊室医生程某以方便后期联系为由,主动与郑某互加微信好友,郑某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次日凌晨1时40分,程某却来到留观室,并趁只有郑某一个人时,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郑某称其当时全身无力,根本无力反抗。后来因感到害怕,遂于2时许强撑着身体,迅速打车离开医院。由于当时不敢确定程某是不是故意的,郑某没有报警求助。
郑某离开医院后,程某曾两次发微信联系郑某。早上8时许,又主动打电话给郑某并声称对其有感情,因为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意识到对方是故意的后,郑某随即报警。
目前,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已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并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医院已对其停职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有网友质疑,程某称郑某长得像其前女友的解释,太假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论其解释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强制猥亵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样行为,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还有网友不解,当时又没有监控,怎么认定程某实施过这种行为呢?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刑事案件的判定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绝对不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即便有行为人本人陈述,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撑时,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即便行为人不承认,也依然对其定罪。
具体到本案中,既然警方已经以强制猥亵罪对程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就代表警方目前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构成此罪的。
注意!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强制”的定义,并非一定要以被害人反抗作为定罪的依据。即被害人处于不知、不会或不敢反抗时,也一样视为强制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行为人目无法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只要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认可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那么就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程某作出有罪的刑事处罚。
3、《医师法》明确规定,因工作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并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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