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命理:各有各的得失,各有各的定位!
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何当年 考上了大学 却死了六亲,开了生意 却折了身体,挣了钱 却惹了官非,欠了债 也坑了朋友! 输了纠纷官司,公家却也拿不到钱![费解][费解]
下面这个真实命理 #易晽居士命理# ,可感受下,什么叫有得有失!命理无虚假[酷][酷]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这个局信息,在辛亥大运,流年己巳,开始搞耐火材料生意,反正搞生意就是。辛亥大运这辛金在天干上,对年上不吉的,那是年上的事。在自己太极里面辛金出来,有事上吉,辛金即使是受克,千万也不要说到是钱的事,跟钱没有关系。
辛亥大运,辛金发生,对于甲午丁卯太极来讲。这个辛代表的阴,是可以捉住的,阴代表癸,金五行兑卦,金属类事业。十神是官,管理上得吉。
辛金生癸水,年上不吉,不吉也在贵,在水在坎在险,在年柱宫位母亲或者讲太岁不吉。十神是印,那肯定要损名声,受文书约束。
你想(己巳年)癸水如果受克,千万不要认为癸水受克,甲木就不受湿,不受湿,甲木就能生火,钱也吉,千万不能这样看。
己巳年,动应火土,水受克。这是己土对应到水说的话。水受克,那火吉,宫位上,火吉。
己巳年,辛亥运。这个己为中心,己又是遭殃的。被泄的。己还会晦火。
己巳年,要对木说话,那就是甲己合,甲木受限的。
绝对没这么简单。
己巳年,己土落实克水,是水上得吉。
己土被水所传导凉,己土晦火,是伤钱。
己巳年,己土得火肯定,能克水,是得贵气。
己巳年癸水受克,不能推演到甲木不受水,更不能进而讲甲木生火。
己巳年,己土受甲木合克,在甲木宫位,己土不能克水。
己巳年,甲木受己土合绊,甲木生火,克土,都受到限制。
土出干,能使癸水受克,就克癸水了,就是得贵了,别的不要想那么多,得贵了。以后可能存在拿工资,那是后续的,好像也是有可能的。
土出干,克癸水就得贵。
受甲克,是己土受甲克,己土是用神,宫位在午夫妻宫。
己出干,还受辛泄。晦火。也肯定金。但火土,就可以埋金。
吉凶其实是固定的。
辛运辛动,有受火制之吉,有木肯定火之吉。有土温之吉。
有肯定水之凶,有克木之凶,有泄土之凶,有传导凉到土的凶。
但是以中心来论,土一动,克癸水你就克癸水,被甲木克就被甲木克,晦丁火就晦丁火,千万不要是土克了癸水,癸水不去生(浸)甲木,甲木成温,就生丁火,这样转一圈子,这是我们中心上常讲的内容。
土中心,能克水,能被木克,能肯定金,能被金泄,能晦火,能被金水(传导寒凉)泄。
辛亥大运,辛金吉(因为我宫太极或者我柱太极能够吃下他),辛金落实下来(肯定)亥水,亥水是印星,克火的,钱不吉,分论就是了。亥水中有壬水和甲木,甲木按道理甲木吉(吉的因素),甲木受水,木不生火,在亥中木不生火,甲木是比劫,要生火嘛,当然是搞出钱来了,不是生火就搞不出钱来。
辛亥大运,辛金吉。这种讲法很容易产生误会,误认为辛亥大运好起来,好运。是金吉的运。
辛亥大运,仅仅针对辛金这一个元素来讲,有在原命局中,某一个宫位,或者某一个组合宫位比如我宫,因其在此宫位是忌神被制的,那么也仅是此宫位得制金之吉。
然而,并不因为这“一个吉”就表明金运是个好运。金运确实算一个孬运,因为在整个命局太极中,在年月主体太极的规定之下,金是加重整体失衡的力量,是忌神。忌神到位引动,当然不能以好运看。
辛金运,辛金助水,助年干癸水,助大运亥水,肯定水,而水能克火。破财的,损名的。
辛金运,辛金克木,伤身体的。
辛泄土,财星不吉的。辛使土晦火,也是阳气财不吉。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知道印星不吉,甲木的印星不吉是什么意思呢?甲木比劫受到水了,比劫破财了,比劫破财干什么?还不是日干搞的嘛,日干肯定跟人家借钱了,克辛金。或者是人家比劫也参与了,克辛金,事情做起来了。
甲木印星水,亥水,辛亥大运,寅与亥合。余寒,水伤寅木少阳气,阳气为钱,寅的宫位月柱为朋友。朋友破财了。亥当然也克午,日主也要破财的。
克辛金,辛金是正官,是事业。
流年己巳,是一个吉的流年,是可以肯定的。吉,吉的是个什么内容而已,是个吉的流年。己巳流年在搞这个生意。
看起来,这己巳流年,其实算不上好的流年,大运亥冲的巳到,就是明显损银钱的像。无非己巳有个火土组合,土能克水,水为印,看起名声搞得大,有名。要说钱上是不吉的,印上得吉。
搞生意,不等于就赚钱。折腾而已。
流年庚午,开始建厂。流年庚午,确实出现了(同柱)太极火克金像。这庚午和辛亥(对应)在原局中,辛亥(大运一柱)太极里面(火)有克,叫花钱,和庚午流年太极告诉的像不同,庚午不光做事,庚午显然有庚午上钱之吉,有事情已经吉,事落实下来被克有吉。确实是还见了钱,也就是说,辛亥大运庚午流年,这个事也吉。钱也借到了,也见钱了,这个见钱当然可能是跟亥水作用,亥水能克火,亥中甲要是不能生火的话,那是比劫要花钱,包括日主,也要花钱的。
大运太极,辛亥,我们先不急着去看什么作用。就仅仅凭辛亥一柱金生水,水被肯定,这个大运动应,就是要克水的。就是要花钱的。
流年庚午,就是水到位,就是被克,就是大运规定要破的财到位了。
然而流年庚午,本身又是一个太极,庚午表明了庚不能落实,要被克,这是官杀有吉。
庚午流年,同时表明了原局丁火落实发生作用,火发生作用暖木,又是得财的像。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财来财去。
流年辛未,开始生产,这继续在十神内容里面碰。
关键要讲什么?流年壬申癸酉红火了一阵子。从阴阳一看,壬申癸酉红火,这个事情搞不起来了,这怎么搞?壬申癸酉流年一看就是个坏流年,说壬申癸酉还红火一阵子,什么意思?肯定是厂办的热闹,生意也不错,这叫红火。但实际上这流年这个干,金水,运和流年,金水在天干上面一摔,钱上面是出问题的,钱是不吉的,是肯定的。
辛亥大运的壬申癸酉流年红火,那是外人看到的假象而已,肯定是坏的流年。
金水明显重叠组合到位,天地成立,是财官印上都不吉的。
金来生水,官星生印星,那要做的事情,是欠债的。债是越欠越大。但地支申酉金,在运上面,也是生水的,当然申酉金,在这个动应太极里面是有克,但是亥水,在这个流年上,只是生意上,工作上面忙得热火朝天,钱上不太论好。
给的信息是名利双收。这个钱上面应该不太好。当然壬申癸酉流年,命局里面金是有制的,那金在一个流年里面,这个变化,这个事情,论吉,太多了。
辛亥大运,辛,总归在日时太极里有金吉。就这一点点了。正官吉,弄的看起来正规事业的样子。
壬申癸酉流年,辛亥大运。
壬申年,壬水发生,会落实在亥,落实在申,对火都不好。然而火也是扛水的,印,事业折腾自己的。
大运的辛,也落实到申,成立。然而原局有丙,既然金成立的年,丙火丁火还有成立的月,克一下“大运成立的辛”,闹点名声可以的。
壬水流,除非在冬天壬子癸丑月气上,癸丑都不一定,除了壬子,见火见土见木,都不算差,还有吉在里面。所以名利双收可能是随嘴一句话,实质是虚名利。贷款几百万搞的厂。在这太极里,什么能有吉,什么不能有吉,在财运上是要分细一点的。
到流年乙亥,厂倒闭了,外债累累。大运辛亥流年乙亥,水动了,那木火肯定是没地方好,乙亥是乙木出干,跟辛金碰,不要说那金跟木相克了,不仅仅是金跟木相克的问题。
乙亥流年,乙木发生,遭遇大运金克。破财。
乙亥,亥中壬水,待壬水天干发生,浸木克火,破财。
流年乙亥,不吉,之前流年还有个甲戌年,甲戌年甲还有生丁,里面还有个土,有土有什么好呢?因为有癸水嘛。
流年的干支组合,本身存在着组合上的肯定否定。
甲戌因为有木生火,生火本身是得财的,火得肯定克金,是得贵的。
火土组合,克水的,得贵的。
金克木,伤钱的,土晦火,也是伤钱的。
有诸多事。
而乙亥这个像,虽然纳音是山头火,承认山头火,是木温气成立,有温像,包括亥月小阳春都还有这么一下动,但那是冬天,肯定是肯定的。乙亥,木受水的,受水之木遇到金,受水之后,金就成凶,金对木就成凶。
再者,能成温的,也就是个当令木,有火,也不过当令木温成立,弄个乙亥,再弄个辛亥大运,吃得消吗?虽然说辛亥大运都不好,但是动应什么是什么。
乙亥,木受水,金助水,木成凶。金水呈凶。纳音不是判断阴阳旺衰的依据。
那癸酉壬申怎么就好了呢?还红火一阵子呢?用像来,大运上(的)流年,都是大运里各个因素发生,都在大运这肯定的基础上,各个事情各种事像发生。虽然是这样,但是每一个流年包括每一个运,包括命局中每一柱干支,每一柱干支都组成太极。太极成了一个存在。都有他的存在方式,变化方式。变化方式内容,以一个太极存在来告诉你,都有像。
辛亥大运,辛金发生,要等待落实的平台,申酉戌丑年,可以落实。
辛亥大运,亥为平台,等待水木发生,壬癸甲乙年。
再看流年组合,具体的像就出来了。
像乙亥流年,温成立的,在亥中甲是成立的,告诉你,受水了,话说得很清楚,像也说得很清楚。
乙亥流年,乙木,是大运亥上的木成立发生,这是一个好像。要承认。
乙亥流年木受水,是流年亥中的水,必然会在壬癸发生时有这个事。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在辛亥大运,说辛金有吉,好,辛金有吉,在你这个(日时)太极里面辛金有吉。(而)在辛亥大运里面,(大运同柱)组成了一个太极,亥水是印星。甲木是比劫,比劫是要生火的,亥里告诉比劫想生火受控制了,告诉那比劫见了辛金官星,那还引起官司。告诉辛金主要是生亥水的,生亥水什么意思?辛金是官,亥是印星,工作是要成凶的。印星上凶,事业上凶,官星要把事业停止的,成凶的。这是十神读法。
辛亥大运,作为忌神元素辛,因为局中有木火能制这个辛。则木火发生成立的宫位,可以得这个制辛之吉。也仅仅这一点而已。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辛亥大运,亥也是忌神,同样的,土所在宫位,也可以得这亥水之吉。
并不是忌神大运就找不到吉的可能,根本不是的。能制忌神的太极,必然得忌神之喜。
然而,忌神动应,又会产生其他宫位十神上的不吉,而这种不吉才是主流主要方面。
辛亥大运,大运本身就代表动应,代表着作用关系的组合及变化。
辛亥大运,把元素及其关系一一分析,就会发现,辛不好,亥中甲木是好的因素,亥中壬水是不好因素。
关系上,金生水,肯定水克火不好。水生木浸木伤少阳不好。金克木否定木的存在否定木的少阳,不好。
辛官,壬印,甲比,都成凶。事业,官灾,损名,身体,各方面都不好了。如果直接导致食伤火不吉,牢狱。
辛亥运外债累累,还是可能的。
官星金出,生水不吉,印星呢?水印星又是债务,官方要欠债,官方确定让印星不吉,要欠债,当然这个官来生水,官方要不到钱,也是明像。因为官生水,水就是不吉,要是能还钱,印星都吉了。所以论应期的时候,所谓常情断卦,内容都是类比出来的。印星不吉,说明我欠债,债务还了,欠条还了,印星才是吉的。所以怎么去落实应期,都是按常情来论的。
辛亥大运,金生水,金肯定水。水得肯定,则火就被否定。官星肯定印星。印星得肯定,则食伤火不吉,财不吉。
要印吉,也只有土克水,火土克埋金,才能得吉。
金生水,官方来让印星不吉,让名声不吉,来追债,让你烦。但是官方生水,官方的债要不回去,官方也倒霉,明像都在这里。要钱也没有,反正是欠债的。坏名声了,确实也欠债了。
钱这东西就是怪。钱就是钱,木火就是钱,不光看命主的钱财,看六亲的钱财。连官方的钱财,也看这个火。
金官生印,导致火不吉,官家也拿不到钱。官家的钱也不吉。
#星座[超话]##道教[超话]##命理与命运[超话]##易晽居士命理##周易玄学速答##命理##星座命理##面相##中医[超话]#
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何当年 考上了大学 却死了六亲,开了生意 却折了身体,挣了钱 却惹了官非,欠了债 也坑了朋友! 输了纠纷官司,公家却也拿不到钱![费解][费解]
下面这个真实命理 #易晽居士命理# ,可感受下,什么叫有得有失!命理无虚假[酷][酷]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这个局信息,在辛亥大运,流年己巳,开始搞耐火材料生意,反正搞生意就是。辛亥大运这辛金在天干上,对年上不吉的,那是年上的事。在自己太极里面辛金出来,有事上吉,辛金即使是受克,千万也不要说到是钱的事,跟钱没有关系。
辛亥大运,辛金发生,对于甲午丁卯太极来讲。这个辛代表的阴,是可以捉住的,阴代表癸,金五行兑卦,金属类事业。十神是官,管理上得吉。
辛金生癸水,年上不吉,不吉也在贵,在水在坎在险,在年柱宫位母亲或者讲太岁不吉。十神是印,那肯定要损名声,受文书约束。
你想(己巳年)癸水如果受克,千万不要认为癸水受克,甲木就不受湿,不受湿,甲木就能生火,钱也吉,千万不能这样看。
己巳年,动应火土,水受克。这是己土对应到水说的话。水受克,那火吉,宫位上,火吉。
己巳年,辛亥运。这个己为中心,己又是遭殃的。被泄的。己还会晦火。
己巳年,要对木说话,那就是甲己合,甲木受限的。
绝对没这么简单。
己巳年,己土落实克水,是水上得吉。
己土被水所传导凉,己土晦火,是伤钱。
己巳年,己土得火肯定,能克水,是得贵气。
己巳年癸水受克,不能推演到甲木不受水,更不能进而讲甲木生火。
己巳年,己土受甲木合克,在甲木宫位,己土不能克水。
己巳年,甲木受己土合绊,甲木生火,克土,都受到限制。
土出干,能使癸水受克,就克癸水了,就是得贵了,别的不要想那么多,得贵了。以后可能存在拿工资,那是后续的,好像也是有可能的。
土出干,克癸水就得贵。
受甲克,是己土受甲克,己土是用神,宫位在午夫妻宫。
己出干,还受辛泄。晦火。也肯定金。但火土,就可以埋金。
吉凶其实是固定的。
辛运辛动,有受火制之吉,有木肯定火之吉。有土温之吉。
有肯定水之凶,有克木之凶,有泄土之凶,有传导凉到土的凶。
但是以中心来论,土一动,克癸水你就克癸水,被甲木克就被甲木克,晦丁火就晦丁火,千万不要是土克了癸水,癸水不去生(浸)甲木,甲木成温,就生丁火,这样转一圈子,这是我们中心上常讲的内容。
土中心,能克水,能被木克,能肯定金,能被金泄,能晦火,能被金水(传导寒凉)泄。
辛亥大运,辛金吉(因为我宫太极或者我柱太极能够吃下他),辛金落实下来(肯定)亥水,亥水是印星,克火的,钱不吉,分论就是了。亥水中有壬水和甲木,甲木按道理甲木吉(吉的因素),甲木受水,木不生火,在亥中木不生火,甲木是比劫,要生火嘛,当然是搞出钱来了,不是生火就搞不出钱来。
辛亥大运,辛金吉。这种讲法很容易产生误会,误认为辛亥大运好起来,好运。是金吉的运。
辛亥大运,仅仅针对辛金这一个元素来讲,有在原命局中,某一个宫位,或者某一个组合宫位比如我宫,因其在此宫位是忌神被制的,那么也仅是此宫位得制金之吉。
然而,并不因为这“一个吉”就表明金运是个好运。金运确实算一个孬运,因为在整个命局太极中,在年月主体太极的规定之下,金是加重整体失衡的力量,是忌神。忌神到位引动,当然不能以好运看。
辛金运,辛金助水,助年干癸水,助大运亥水,肯定水,而水能克火。破财的,损名的。
辛金运,辛金克木,伤身体的。
辛泄土,财星不吉的。辛使土晦火,也是阳气财不吉。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知道印星不吉,甲木的印星不吉是什么意思呢?甲木比劫受到水了,比劫破财了,比劫破财干什么?还不是日干搞的嘛,日干肯定跟人家借钱了,克辛金。或者是人家比劫也参与了,克辛金,事情做起来了。
甲木印星水,亥水,辛亥大运,寅与亥合。余寒,水伤寅木少阳气,阳气为钱,寅的宫位月柱为朋友。朋友破财了。亥当然也克午,日主也要破财的。
克辛金,辛金是正官,是事业。
流年己巳,是一个吉的流年,是可以肯定的。吉,吉的是个什么内容而已,是个吉的流年。己巳流年在搞这个生意。
看起来,这己巳流年,其实算不上好的流年,大运亥冲的巳到,就是明显损银钱的像。无非己巳有个火土组合,土能克水,水为印,看起名声搞得大,有名。要说钱上是不吉的,印上得吉。
搞生意,不等于就赚钱。折腾而已。
流年庚午,开始建厂。流年庚午,确实出现了(同柱)太极火克金像。这庚午和辛亥(对应)在原局中,辛亥(大运一柱)太极里面(火)有克,叫花钱,和庚午流年太极告诉的像不同,庚午不光做事,庚午显然有庚午上钱之吉,有事情已经吉,事落实下来被克有吉。确实是还见了钱,也就是说,辛亥大运庚午流年,这个事也吉。钱也借到了,也见钱了,这个见钱当然可能是跟亥水作用,亥水能克火,亥中甲要是不能生火的话,那是比劫要花钱,包括日主,也要花钱的。
大运太极,辛亥,我们先不急着去看什么作用。就仅仅凭辛亥一柱金生水,水被肯定,这个大运动应,就是要克水的。就是要花钱的。
流年庚午,就是水到位,就是被克,就是大运规定要破的财到位了。
然而流年庚午,本身又是一个太极,庚午表明了庚不能落实,要被克,这是官杀有吉。
庚午流年,同时表明了原局丁火落实发生作用,火发生作用暖木,又是得财的像。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财来财去。
流年辛未,开始生产,这继续在十神内容里面碰。
关键要讲什么?流年壬申癸酉红火了一阵子。从阴阳一看,壬申癸酉红火,这个事情搞不起来了,这怎么搞?壬申癸酉流年一看就是个坏流年,说壬申癸酉还红火一阵子,什么意思?肯定是厂办的热闹,生意也不错,这叫红火。但实际上这流年这个干,金水,运和流年,金水在天干上面一摔,钱上面是出问题的,钱是不吉的,是肯定的。
辛亥大运的壬申癸酉流年红火,那是外人看到的假象而已,肯定是坏的流年。
金水明显重叠组合到位,天地成立,是财官印上都不吉的。
金来生水,官星生印星,那要做的事情,是欠债的。债是越欠越大。但地支申酉金,在运上面,也是生水的,当然申酉金,在这个动应太极里面是有克,但是亥水,在这个流年上,只是生意上,工作上面忙得热火朝天,钱上不太论好。
给的信息是名利双收。这个钱上面应该不太好。当然壬申癸酉流年,命局里面金是有制的,那金在一个流年里面,这个变化,这个事情,论吉,太多了。
辛亥大运,辛,总归在日时太极里有金吉。就这一点点了。正官吉,弄的看起来正规事业的样子。
壬申癸酉流年,辛亥大运。
壬申年,壬水发生,会落实在亥,落实在申,对火都不好。然而火也是扛水的,印,事业折腾自己的。
大运的辛,也落实到申,成立。然而原局有丙,既然金成立的年,丙火丁火还有成立的月,克一下“大运成立的辛”,闹点名声可以的。
壬水流,除非在冬天壬子癸丑月气上,癸丑都不一定,除了壬子,见火见土见木,都不算差,还有吉在里面。所以名利双收可能是随嘴一句话,实质是虚名利。贷款几百万搞的厂。在这太极里,什么能有吉,什么不能有吉,在财运上是要分细一点的。
到流年乙亥,厂倒闭了,外债累累。大运辛亥流年乙亥,水动了,那木火肯定是没地方好,乙亥是乙木出干,跟辛金碰,不要说那金跟木相克了,不仅仅是金跟木相克的问题。
乙亥流年,乙木发生,遭遇大运金克。破财。
乙亥,亥中壬水,待壬水天干发生,浸木克火,破财。
流年乙亥,不吉,之前流年还有个甲戌年,甲戌年甲还有生丁,里面还有个土,有土有什么好呢?因为有癸水嘛。
流年的干支组合,本身存在着组合上的肯定否定。
甲戌因为有木生火,生火本身是得财的,火得肯定克金,是得贵的。
火土组合,克水的,得贵的。
金克木,伤钱的,土晦火,也是伤钱的。
有诸多事。
而乙亥这个像,虽然纳音是山头火,承认山头火,是木温气成立,有温像,包括亥月小阳春都还有这么一下动,但那是冬天,肯定是肯定的。乙亥,木受水的,受水之木遇到金,受水之后,金就成凶,金对木就成凶。
再者,能成温的,也就是个当令木,有火,也不过当令木温成立,弄个乙亥,再弄个辛亥大运,吃得消吗?虽然说辛亥大运都不好,但是动应什么是什么。
乙亥,木受水,金助水,木成凶。金水呈凶。纳音不是判断阴阳旺衰的依据。
那癸酉壬申怎么就好了呢?还红火一阵子呢?用像来,大运上(的)流年,都是大运里各个因素发生,都在大运这肯定的基础上,各个事情各种事像发生。虽然是这样,但是每一个流年包括每一个运,包括命局中每一柱干支,每一柱干支都组成太极。太极成了一个存在。都有他的存在方式,变化方式。变化方式内容,以一个太极存在来告诉你,都有像。
辛亥大运,辛金发生,要等待落实的平台,申酉戌丑年,可以落实。
辛亥大运,亥为平台,等待水木发生,壬癸甲乙年。
再看流年组合,具体的像就出来了。
像乙亥流年,温成立的,在亥中甲是成立的,告诉你,受水了,话说得很清楚,像也说得很清楚。
乙亥流年,乙木,是大运亥上的木成立发生,这是一个好像。要承认。
乙亥流年木受水,是流年亥中的水,必然会在壬癸发生时有这个事。
乾造:癸卯 甲寅 甲午 丁卯
在辛亥大运,说辛金有吉,好,辛金有吉,在你这个(日时)太极里面辛金有吉。(而)在辛亥大运里面,(大运同柱)组成了一个太极,亥水是印星。甲木是比劫,比劫是要生火的,亥里告诉比劫想生火受控制了,告诉那比劫见了辛金官星,那还引起官司。告诉辛金主要是生亥水的,生亥水什么意思?辛金是官,亥是印星,工作是要成凶的。印星上凶,事业上凶,官星要把事业停止的,成凶的。这是十神读法。
辛亥大运,作为忌神元素辛,因为局中有木火能制这个辛。则木火发生成立的宫位,可以得这个制辛之吉。也仅仅这一点而已。
由此,我们可以推知,辛亥大运,亥也是忌神,同样的,土所在宫位,也可以得这亥水之吉。
并不是忌神大运就找不到吉的可能,根本不是的。能制忌神的太极,必然得忌神之喜。
然而,忌神动应,又会产生其他宫位十神上的不吉,而这种不吉才是主流主要方面。
辛亥大运,大运本身就代表动应,代表着作用关系的组合及变化。
辛亥大运,把元素及其关系一一分析,就会发现,辛不好,亥中甲木是好的因素,亥中壬水是不好因素。
关系上,金生水,肯定水克火不好。水生木浸木伤少阳不好。金克木否定木的存在否定木的少阳,不好。
辛官,壬印,甲比,都成凶。事业,官灾,损名,身体,各方面都不好了。如果直接导致食伤火不吉,牢狱。
辛亥运外债累累,还是可能的。
官星金出,生水不吉,印星呢?水印星又是债务,官方要欠债,官方确定让印星不吉,要欠债,当然这个官来生水,官方要不到钱,也是明像。因为官生水,水就是不吉,要是能还钱,印星都吉了。所以论应期的时候,所谓常情断卦,内容都是类比出来的。印星不吉,说明我欠债,债务还了,欠条还了,印星才是吉的。所以怎么去落实应期,都是按常情来论的。
辛亥大运,金生水,金肯定水。水得肯定,则火就被否定。官星肯定印星。印星得肯定,则食伤火不吉,财不吉。
要印吉,也只有土克水,火土克埋金,才能得吉。
金生水,官方来让印星不吉,让名声不吉,来追债,让你烦。但是官方生水,官方的债要不回去,官方也倒霉,明像都在这里。要钱也没有,反正是欠债的。坏名声了,确实也欠债了。
钱这东西就是怪。钱就是钱,木火就是钱,不光看命主的钱财,看六亲的钱财。连官方的钱财,也看这个火。
金官生印,导致火不吉,官家也拿不到钱。官家的钱也不吉。
#星座[超话]##道教[超话]##命理与命运[超话]##易晽居士命理##周易玄学速答##命理##星座命理##面相##中医[超话]#
尽管抗美援朝献礼电影《金刚川》在双购票平台均取得破9的年度最高分,但在豆瓣上仅收获6.5的评分,口碑褒贬不一。但评价丝毫没有影响票房走势。目前IMAX China已创下中国内地影院历史最佳10月票房纪录。目前,IMAX中国内地影院10月票房已达到1.8亿人民币,在影院限流75%的情况下依然超越了去年10月在国庆70周年加成下三部献礼大片创下的纪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12月1日起施行】[围观]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条 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申报人可以撤回申报。
集中交易情况或者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申报人应当申请撤回。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和采购渠道、关键技术、关键设施等方式影响市场进入的情况,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创新动力、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同一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交易机会等竞争条件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经营规模及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一)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二)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三)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章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五十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申报、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本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条 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申报人可以撤回申报。
集中交易情况或者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申报人应当申请撤回。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和采购渠道、关键技术、关键设施等方式影响市场进入的情况,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创新动力、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同一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交易机会等竞争条件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经营规模及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一)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二)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三)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章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五十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申报、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本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