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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一男子得知妻子与其他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一气之下,持棍上门要找妻子的情人算账。可不曾想,男子不但没有讨回公道,反而被情人家的两条狗咬伤。事后男子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费。
(案例来源:广西梧州中院)
男子黄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孩子出生后,黄某为了生活遂外出务工。可不曾想,就在黄某外出务工期间,妻子却与同村村民男子许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黄某从亲戚口中得知此事后,连夜坐车回家。凌晨1时许,黄某赶回家中后,却发现妻子不在家。黄某随即拨打妻子电话,发现妻子电话关机后,黄某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与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同村男子许某。
随后黄某从家中的院子处取来一条木棍,非常气愤地进往许某家中,准备找到两人算账。可黄某手持木棍来到许某家门口,并踹开其家院子的大门后,却被两条狗扑过来,将其咬伤。
许某家人听到动静后,立即出来查看。得知黄某的来意后,家人通知许某回家处理此事。许某回家过程中,打电话报警声称家里有小偷。
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得知事情原委后,于是让双方调解处理此事。可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根本无法调解。最终黄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许某赔偿其一方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黄某作为原告,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一方的诉求。
随后黄某举证称,许某破坏其婚姻关系在先,因未尽到义务导致狗咬其在后,故应当承担其所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粗看之下,黄某的诉求合情合理,且有法律依据。许某养的狗咬伤人,确实应当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
但是,法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换而言之,要求许某承担责任,不仅要证明许某在养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同时还要证明被侵权人黄某一方,不是故意或因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凌晨时分,手持木棍踹开他人家大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当知道此行为将带来的后果。
注意!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均属于故意实施的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狗的饲养人许某一方责任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许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酌情予以惩戒。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许某需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千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许某认为黄某上门挑事在先,其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黄某则认为,一审判定许某的责任比例太少了。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因此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西梧州中院)
男子黄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孩子出生后,黄某为了生活遂外出务工。可不曾想,就在黄某外出务工期间,妻子却与同村村民男子许某,发展成为了不正当恋爱关系。
黄某从亲戚口中得知此事后,连夜坐车回家。凌晨1时许,黄某赶回家中后,却发现妻子不在家。黄某随即拨打妻子电话,发现妻子电话关机后,黄某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与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同村男子许某。
随后黄某从家中的院子处取来一条木棍,非常气愤地进往许某家中,准备找到两人算账。可黄某手持木棍来到许某家门口,并踹开其家院子的大门后,却被两条狗扑过来,将其咬伤。
许某家人听到动静后,立即出来查看。得知黄某的来意后,家人通知许某回家处理此事。许某回家过程中,打电话报警声称家里有小偷。
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得知事情原委后,于是让双方调解处理此事。可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根本无法调解。最终黄某选择将许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许某赔偿其一方经济损失3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黄某作为原告,需拿出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一方的诉求。
随后黄某举证称,许某破坏其婚姻关系在先,因未尽到义务导致狗咬其在后,故应当承担其所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粗看之下,黄某的诉求合情合理,且有法律依据。许某养的狗咬伤人,确实应当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
但是,法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换而言之,要求许某承担责任,不仅要证明许某在养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同时还要证明被侵权人黄某一方,不是故意或因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
具体到本案中,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凌晨时分,手持木棍踹开他人家大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当知道此行为将带来的后果。
注意!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不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均属于故意实施的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由于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狗的饲养人许某一方责任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许某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酌情予以惩戒。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判定许某需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千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许某认为黄某上门挑事在先,其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黄某则认为,一审判定许某的责任比例太少了。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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