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发布招募疫情防控储备志愿者的通知
为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力充实志愿服务队伍力量,守护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共青团莱芜区委、区工会、区妇联现发出志愿者招募令,面向全区招募疫情防控储备志愿者,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共战疫情。
一、招募对象
1. 有专长的志愿者:长期招募核酸采样志愿者,作为现有力量补充,服务全区核酸采样工作;
2. 急需志愿者:在社区(小区)协助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秩序维持、信息登记,生活物资“点对点”运送等。
3.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街道(镇)统一调配,随时待命,服务内容和相应要求视防疫形势而定。工作安排以具体通知信息为准。
二、招募条件
1.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及基础疾病。
2.思想政治坚定不移,热心志愿服务工作,年龄18-50周岁,男女不限。
3.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4天内未离开莱芜区,未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
4.已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到岗服务(当日)需持核酸24小时阴性证明。
5.具有相关医学背景或者具备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退休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各类医技人员优先。
6.具备心理疏导、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和具有志愿服务活动经历者更佳。
7.组织纪律性强,责任意识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
三、服务地点
莱芜区各街道(镇)所辖社区。按照就近原则在本社区提供服务。
四、报名时间
2022年11月27日起。
志愿服务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
五、保障激励
1.为所有志愿者提供隔离服、消毒用品和一次性口罩等岗位所需的防疫物资。
2.由使用社区进行岗前培训。
3.累计参加满24小时志愿服务即可领取志愿服务证明,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评优激励。
六、报名方式
即日起,符合招募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按照所属镇(街道)扫码进群,咨询电话:0531-76217566/76212399
来源:新莱芜
为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力充实志愿服务队伍力量,守护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共青团莱芜区委、区工会、区妇联现发出志愿者招募令,面向全区招募疫情防控储备志愿者,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共战疫情。
一、招募对象
1. 有专长的志愿者:长期招募核酸采样志愿者,作为现有力量补充,服务全区核酸采样工作;
2. 急需志愿者:在社区(小区)协助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秩序维持、信息登记,生活物资“点对点”运送等。
3.根据实际情况,由各街道(镇)统一调配,随时待命,服务内容和相应要求视防疫形势而定。工作安排以具体通知信息为准。
二、招募条件
1.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及基础疾病。
2.思想政治坚定不移,热心志愿服务工作,年龄18-50周岁,男女不限。
3.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4天内未离开莱芜区,未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
4.已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到岗服务(当日)需持核酸24小时阴性证明。
5.具有相关医学背景或者具备卫生相关专业技术资格,退休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各类医技人员优先。
6.具备心理疏导、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和具有志愿服务活动经历者更佳。
7.组织纪律性强,责任意识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和管理。
三、服务地点
莱芜区各街道(镇)所辖社区。按照就近原则在本社区提供服务。
四、报名时间
2022年11月27日起。
志愿服务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而定。
五、保障激励
1.为所有志愿者提供隔离服、消毒用品和一次性口罩等岗位所需的防疫物资。
2.由使用社区进行岗前培训。
3.累计参加满24小时志愿服务即可领取志愿服务证明,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评优激励。
六、报名方式
即日起,符合招募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按照所属镇(街道)扫码进群,咨询电话:0531-76217566/76212399
来源:新莱芜
温馨提示(2022年11月28日)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特向市民朋友提示如下:
1、请市民朋友进入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及时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
2、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可通过“灵动长春”微信小程序申领“场所码”,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提醒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验码。
3、老年人、儿童以及视力听力障碍等特殊群体可由同行人员代扫“场所码”,或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信息,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
“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请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特向市民朋友提示如下:
1、请市民朋友进入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及时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
2、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可通过“灵动长春”微信小程序申领“场所码”,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提醒督促进入人员扫码、验码。
3、老年人、儿童以及视力听力障碍等特殊群体可由同行人员代扫“场所码”,或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信息,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
“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请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武汉疫情防控#【 #武汉市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为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全域规范设置。在汉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商务楼宇、交通卡口、营运车辆、公园景区、文化体育等场所和社区(小区、村组),以及其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场所码”可通过微信“i武汉 武汉战疫”小程序、支付宝“湖北健康码”小程序申领。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当安装“数字卫兵”。
二、严格执行扫码登记。人员进入各类场所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严禁“以亮码代替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帮助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扫码验码或者登记入场,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小区、村组)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将“场所码”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域、具体环节、具体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所负责行业和领域相关场所严格推行“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及时更换破损和无效的“场所码”。个人要严格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责任,主动配合扫“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个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管理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支持“场所码”使用,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共同筑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防线。#武汉通告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一、严格全域规范设置。在汉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商务楼宇、交通卡口、营运车辆、公园景区、文化体育等场所和社区(小区、村组),以及其他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场所一码”“一入口一码”。“场所码”可通过微信“i武汉 武汉战疫”小程序、支付宝“湖北健康码”小程序申领。不得将“场所码”布设在与填报地址不一致的场所。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当安装“数字卫兵”。
二、严格执行扫码登记。人员进入各类场所要自觉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做到“一人一码”“逐人扫码”,严禁“以亮码代替扫码”,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安排人员值守验码,帮助老弱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扫码验码或者登记入场,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小区、村组)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将“场所码”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域、具体环节、具体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防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所负责行业和领域相关场所严格推行“场所码”。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督促进入人员扫“场所码”,及时更换破损和无效的“场所码”。个人要严格履行自我健康管理责任,主动配合扫“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场所码”涉及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个人、各类场所的经营和管理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管理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支持“场所码”使用,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渠道监督“场所码”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共同筑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防线。#武汉通告全面推行疫情防控场所码#(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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