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张先生85岁的父亲在医院抢救一周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张先生想让母亲再见一面,就用救护车将父亲运回去,谁知,短短3公里的路程竟然被收费17700元。
张先生说,由于疫情影响,医院救护车比较紧张,他就在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找到一张名片,联系了一辆救护车,对方程救护费用大约需要五六千元。
张先生为了让母亲可以见到父亲,虽然感觉费用有点偏高,但还是接受了,不过双方并没有谈好具体费用。
十来分钟救护车送达后,张先生由于忙着照顾父亲,就让朋友代为结算。谁知,朋友事后告诉张先生对方总共收了17770元。
张先生查看收据后,发现收据抬头为“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收费票据”,印章不是很清晰,具体费用项目为“副高以上出诊500元”、“救护车费350元”、“心脏电除颤术1500元”、“氧气吸入2800元”、“心电监测1000元”、“指脉氧监测500元”、“吸痰护理750元”、“材料费500元”。收据最后一行还有“其它”费用,分别为:200元、4900元和2800元,但并没有注明具体收费项目。收据显示,最终合计的费用为17700元。
张先生感觉对方收费不明不白,且这么高,就联系对方,对方开始还说需要联系上海总部,30个工作日回复,但随后电话就显示暂停服务。
西安急救中心回复车辆不是他们的车,收费票据和印章也不是他们的,且他们收费都是公开透明的。另外,张先生表示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已经看不到承接救护车转运的相关名片。
1、救护急救车本来是为了节约时间,抢救病人,没想到却成了一些人牟利的手段,且嫌疑人往往利用病人家属不懂医学,迫切救助家人的心理,从而收取高额费用,影响非常恶劣,对此必须从严惩处。
2、如果事后经过调查,对方急救车没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营运的话,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仅仅张先生就支付了17770元,相信肯定不止张先生一家,如果加上其他人,对方肯定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3、另外,如果事后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救护车并没有给予张先生父亲这么多救助,反而是虚构抢救项目,那么嫌疑人就涉嫌诈骗。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3000到5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
具体到本案,短短十来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就给张先生父亲实施这么妇女的救助项目,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张先生很有必要申请鉴定。
4、还有,张先生反映,急救车是他在医院急救室外面找的名片,目前已经没有了。如果医院和该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医院也难辞其咎。张先生可以向卫健部门反映,要求立案调查。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认真调查救护车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利益。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老人病危找救护车3公里收费17700元#
张先生说,由于疫情影响,医院救护车比较紧张,他就在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找到一张名片,联系了一辆救护车,对方程救护费用大约需要五六千元。
张先生为了让母亲可以见到父亲,虽然感觉费用有点偏高,但还是接受了,不过双方并没有谈好具体费用。
十来分钟救护车送达后,张先生由于忙着照顾父亲,就让朋友代为结算。谁知,朋友事后告诉张先生对方总共收了17770元。
张先生查看收据后,发现收据抬头为“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收费票据”,印章不是很清晰,具体费用项目为“副高以上出诊500元”、“救护车费350元”、“心脏电除颤术1500元”、“氧气吸入2800元”、“心电监测1000元”、“指脉氧监测500元”、“吸痰护理750元”、“材料费500元”。收据最后一行还有“其它”费用,分别为:200元、4900元和2800元,但并没有注明具体收费项目。收据显示,最终合计的费用为17700元。
张先生感觉对方收费不明不白,且这么高,就联系对方,对方开始还说需要联系上海总部,30个工作日回复,但随后电话就显示暂停服务。
西安急救中心回复车辆不是他们的车,收费票据和印章也不是他们的,且他们收费都是公开透明的。另外,张先生表示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已经看不到承接救护车转运的相关名片。
1、救护急救车本来是为了节约时间,抢救病人,没想到却成了一些人牟利的手段,且嫌疑人往往利用病人家属不懂医学,迫切救助家人的心理,从而收取高额费用,影响非常恶劣,对此必须从严惩处。
2、如果事后经过调查,对方急救车没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营运的话,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仅仅张先生就支付了17770元,相信肯定不止张先生一家,如果加上其他人,对方肯定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3、另外,如果事后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救护车并没有给予张先生父亲这么多救助,反而是虚构抢救项目,那么嫌疑人就涉嫌诈骗。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3000到5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
具体到本案,短短十来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就给张先生父亲实施这么妇女的救助项目,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张先生很有必要申请鉴定。
4、还有,张先生反映,急救车是他在医院急救室外面找的名片,目前已经没有了。如果医院和该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医院也难辞其咎。张先生可以向卫健部门反映,要求立案调查。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认真调查救护车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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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长春的一家商场内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名女子在商场购完物后,由于邻近中午,便选择在商场内就餐。但是需要付款时,却发现自己的手机快没电了,于是她四处寻找充电宝,最后在商场服务台的位置找到了一个共享充电宝的机器,并扫码借用了一个充电宝。但是当她用了五分钟想要归还充电宝的时候,却发现不能归还,女子瞬间就被激怒了。
这件事情在网上也引起了热议,很多人表示这其实是商家的套路,目的是延长充电宝的使用时间,好多赚钱。这名女子只是因为着急付款,使用了五分钟到充电宝,但是在归还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机器上的位置都是满满的,根本无法归还,她只好满商场寻找可以归还充电宝的机器,结果发现每个机器都是满满的。现在这种天气,人本来就处于一种烦躁的状态,因此女子的怒火很快就被点燃了。
这件事情反映出一个现象:目前的“共享”在城市中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表面上看是给人带来了便利,但实际上却并不便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厂家和商家为了经济利益狼狈为奸,有些无良商家为了能多赚取充电宝的使用费,想方设法的延长顾客的使用时间,在机器上动了手脚,如果使用时间短,那么对不起,会显示无法归还,要想归还只能继续使用。
其次,像共享充电宝的机器,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一个商场其实没几台,而且上面存放充电宝的格子也并不多。在周末等购物的高峰期,往往出现无法归还或者无法借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共享充电宝看似“便利”,但实际上并不便利,极大的消耗了使用者的时间,导致使用成本增加。实际上,我们外出时完全可以自己携带充电宝,既不用花钱,又不用四处寻找或者归还,一举两得,省去了很多麻烦。也有人的认为如果是自己的充电宝携带不便,或者是经常需要充电,其实不然,与花钱租充电宝相比,这些都是微不足道的,毕竟过日子还需要精打细算,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不是有钱人,能省一点是一点。
还有一点,如果我们也遇到了和这名女子一样的问题,不要做无畏的等待,应该主动出击,拨打电话与厂家协商,或是与商家协商。要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件事情在网上也引起了热议,很多人表示这其实是商家的套路,目的是延长充电宝的使用时间,好多赚钱。这名女子只是因为着急付款,使用了五分钟到充电宝,但是在归还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机器上的位置都是满满的,根本无法归还,她只好满商场寻找可以归还充电宝的机器,结果发现每个机器都是满满的。现在这种天气,人本来就处于一种烦躁的状态,因此女子的怒火很快就被点燃了。
这件事情反映出一个现象:目前的“共享”在城市中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表面上看是给人带来了便利,但实际上却并不便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厂家和商家为了经济利益狼狈为奸,有些无良商家为了能多赚取充电宝的使用费,想方设法的延长顾客的使用时间,在机器上动了手脚,如果使用时间短,那么对不起,会显示无法归还,要想归还只能继续使用。
其次,像共享充电宝的机器,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一个商场其实没几台,而且上面存放充电宝的格子也并不多。在周末等购物的高峰期,往往出现无法归还或者无法借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共享充电宝看似“便利”,但实际上并不便利,极大的消耗了使用者的时间,导致使用成本增加。实际上,我们外出时完全可以自己携带充电宝,既不用花钱,又不用四处寻找或者归还,一举两得,省去了很多麻烦。也有人的认为如果是自己的充电宝携带不便,或者是经常需要充电,其实不然,与花钱租充电宝相比,这些都是微不足道的,毕竟过日子还需要精打细算,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不是有钱人,能省一点是一点。
还有一点,如果我们也遇到了和这名女子一样的问题,不要做无畏的等待,应该主动出击,拨打电话与厂家协商,或是与商家协商。要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陕西西安,张先生85岁的父亲在医院抢救一周后,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张先生想让母亲再见一面,就用救护车将父亲运回去,谁知,短短3公里的路程竟然被收费17700元。
张先生说,由于疫情影响,医院救护车比较紧张,他就在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找到一张名片,联系了一辆救护车,对方程救护费用大约需要五六千元。
张先生为了让母亲可以见到父亲,虽然感觉费用有点偏高,但还是接受了,不过双方并没有谈好具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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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查看收据后,发现收据抬头为“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收费票据”,印章不是很清晰,具体费用项目为“副高以上出诊500元”、“救护车费350元”、“心脏电除颤术1500元”、“氧气吸入2800元”、“心电监测1000元”、“指脉氧监测500元”、“吸痰护理750元”、“材料费500元”。收据最后一行还有“其它”费用,分别为:200元、4900元和2800元,但并没有注明具体收费项目。收据显示,最终合计的费用为17700元。
张先生感觉对方收费不明不白,且这么高,就联系对方,对方开始还说需要联系上海总部,30个工作日回复,但随后电话就显示暂停服务。
西安急救中心回复车辆不是他们的车,收费票据和印章也不是他们的,且他们收费都是公开透明的。另外,张先生表示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已经看不到承接救护车转运的相关名片。
1、救护急救车本来是为了节约时间,抢救病人,没想到却成了一些人牟利的手段,且嫌疑人往往利用病人家属不懂医学,迫切救助家人的心理,从而收取高额费用,影响非常恶劣,对此必须从严惩处。
2、如果事后经过调查,对方急救车没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营运的话,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仅仅张先生就支付了17770元,相信肯定不止张先生一家,如果加上其他人,对方肯定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3、另外,如果事后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救护车并没有给予张先生父亲这么多救助,反而是虚构抢救项目,那么嫌疑人就涉嫌诈骗。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3000到5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
具体到本案,短短十来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就给张先生父亲实施这么妇女的救助项目,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张先生很有必要申请鉴定。
4、还有,张先生反映,急救车是他在医院急救室外面找的名片,目前已经没有了。如果医院和该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医院也难辞其咎。张先生可以向卫健部门反映,要求立案调查。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可以以此为契机,认真调查救护车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利益。#社会#
张先生说,由于疫情影响,医院救护车比较紧张,他就在医院急救室外面休息室找到一张名片,联系了一辆救护车,对方程救护费用大约需要五六千元。
张先生为了让母亲可以见到父亲,虽然感觉费用有点偏高,但还是接受了,不过双方并没有谈好具体费用。
十来分钟救护车送达后,张先生由于忙着照顾父亲,就让朋友代为结算。谁知,朋友事后告诉张先生对方总共收了17770元。
张先生查看收据后,发现收据抬头为“西安急救中心医疗收费票据”,印章不是很清晰,具体费用项目为“副高以上出诊500元”、“救护车费350元”、“心脏电除颤术1500元”、“氧气吸入2800元”、“心电监测1000元”、“指脉氧监测500元”、“吸痰护理750元”、“材料费500元”。收据最后一行还有“其它”费用,分别为:200元、4900元和2800元,但并没有注明具体收费项目。收据显示,最终合计的费用为1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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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事后经过调查,对方急救车没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营运的话,就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仅仅张先生就支付了17770元,相信肯定不止张先生一家,如果加上其他人,对方肯定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3、另外,如果事后经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救护车并没有给予张先生父亲这么多救助,反而是虚构抢救项目,那么嫌疑人就涉嫌诈骗。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诱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3000到5000元就达到立案标准。
具体到本案,短短十来分钟的路程,救护车就给张先生父亲实施这么妇女的救助项目,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张先生很有必要申请鉴定。
4、还有,张先生反映,急救车是他在医院急救室外面找的名片,目前已经没有了。如果医院和该机构存在合作关系的话,那么医院也难辞其咎。张先生可以向卫健部门反映,要求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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