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名男子在外逛街,路过一家经常吃的餐馆时,发现店员正在啃羊肉,心想这待遇还真不错,不料,下一秒店员竟然将骨头扔回了锅里,接着炖汤,完事后又接着啃羊肉,男子看到这一幕,想起之前在这吃饭的情形,顿时恶心得不行。
这家店是一家主打羊肉汤的餐馆,每天都会熬制新鲜的羊肉汤,由于味道鲜美,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就餐,生意一直很不错,男子也是这里的常客。
这天他也是偶然经过这里,当时还不是饭点,并没有什么顾客,他看到一位店员在炖羊肉汤,香味扑鼻,而店员则站在旁边啃羊肉,起初他以为这是店员的工作餐,他还觉得这个老板很大方,羊肉这么贵,都拿来给员工吃。
可没想到,店员在吃完羊肉后,竟然随手将骨头扔进了旁边的锅里,她可能觉得没人发现,又拿起一块羊肉啃食,然后又重复相同的动作。
看着样子,这羊肉应该不是给店员准备的,而是给顾客准备的,可是店员将羊肉吃了,只剩下骨头扔锅里,这确实有点过分了,都说病从口入,店员这样做,不仅不卫生,假如她本身有疾病,还可能将病菌带入锅里,这不是害人吗?
很快餐馆老板就知道了此事,对于网友的质疑,餐馆老板显得很无奈:
“这人已经被开除了,这是她的个人行为,和店铺无关。”
这话说的,怎么看都像是在推卸责任,无法理解这个店员的个人行为,她还不是偷偷地吃,而是站在大门口吃,这是被人撞见了,那还有没撞见的时候呢?将吃过的食物回锅再煮,这是极不卫生的。
餐馆老板说,自己以前从没遇见过,但是看这名店员的行为,很显然不是一次两次了,这就不是她的个人行为,而是餐馆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店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店铺要承担责任吗?
店员偷吃羊肉,并把剩的骨头扔回去,无外乎几种可能:
第一种,店员太饿了,而老板又比较抠,给员工准备的饭比较少,忍不住偷吃。
第二种,这店员和老板有矛盾,不然,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样做,这不是砸自己的招牌吗?而且她还站在大门口吃,生怕没人发现。
店员可能想的是,反正都是炖羊肉汤,少一点肉,味道并不会有多大变化,骨头也有味,所以才会如此大胆地吃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她不知道的是,她的举动,会给餐馆带来“灭顶之灾”。
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店员前后过程都看得清楚。事实可以说是确定的,虽然老板说是店员个人行为,但是却拿不出证据,只要证据确凿,依然会受到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家餐馆被举报店员吃完羊肉,骨头扔锅里继续煮。虽然店主竭力否认,但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已经基本确认了事实,目前店铺已经关闭,暂停营业。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在夜市吃馄饨,人太多,老板直接拿碗就盛上,里面还有上个客人吃剩下的三个馄饨和汤,幸亏被我看到了,差点恶心死。
也有网友说,有一次我去吃兰州拉面,我到店里的时候,拉面师傅正在打扫卫生,我去点了个拉面,结果我看他连手都没洗就开始揉面,结果我就谎称我忘了带钱了,一会再回来,直接跑了。
还有网友说,我去大理旅游时吃早餐,看见收桌子的小孩当着我的面,把上桌吃剩的包子又丢回笼屉里……我大声呼喝还被那崽子瞪了一眼,老板大妈看都不看我。后来同伴说他们根本不在乎回头客,旅游景区大都这样投诉也没用。
对于这种事,我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看似是店员的事,往深里看,其实是餐厅管理上的问题,有些单位和个体企业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一个人身上就算完了,这根本就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与其开除了事,不如多找找自己的原因。
这家店是一家主打羊肉汤的餐馆,每天都会熬制新鲜的羊肉汤,由于味道鲜美,吸引了不少顾客前来就餐,生意一直很不错,男子也是这里的常客。
这天他也是偶然经过这里,当时还不是饭点,并没有什么顾客,他看到一位店员在炖羊肉汤,香味扑鼻,而店员则站在旁边啃羊肉,起初他以为这是店员的工作餐,他还觉得这个老板很大方,羊肉这么贵,都拿来给员工吃。
可没想到,店员在吃完羊肉后,竟然随手将骨头扔进了旁边的锅里,她可能觉得没人发现,又拿起一块羊肉啃食,然后又重复相同的动作。
看着样子,这羊肉应该不是给店员准备的,而是给顾客准备的,可是店员将羊肉吃了,只剩下骨头扔锅里,这确实有点过分了,都说病从口入,店员这样做,不仅不卫生,假如她本身有疾病,还可能将病菌带入锅里,这不是害人吗?
很快餐馆老板就知道了此事,对于网友的质疑,餐馆老板显得很无奈:
“这人已经被开除了,这是她的个人行为,和店铺无关。”
这话说的,怎么看都像是在推卸责任,无法理解这个店员的个人行为,她还不是偷偷地吃,而是站在大门口吃,这是被人撞见了,那还有没撞见的时候呢?将吃过的食物回锅再煮,这是极不卫生的。
餐馆老板说,自己以前从没遇见过,但是看这名店员的行为,很显然不是一次两次了,这就不是她的个人行为,而是餐馆的管理,存在很大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店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店铺要承担责任吗?
店员偷吃羊肉,并把剩的骨头扔回去,无外乎几种可能:
第一种,店员太饿了,而老板又比较抠,给员工准备的饭比较少,忍不住偷吃。
第二种,这店员和老板有矛盾,不然,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样做,这不是砸自己的招牌吗?而且她还站在大门口吃,生怕没人发现。
店员可能想的是,反正都是炖羊肉汤,少一点肉,味道并不会有多大变化,骨头也有味,所以才会如此大胆地吃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她不知道的是,她的举动,会给餐馆带来“灭顶之灾”。
依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店员前后过程都看得清楚。事实可以说是确定的,虽然老板说是店员个人行为,但是却拿不出证据,只要证据确凿,依然会受到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家餐馆被举报店员吃完羊肉,骨头扔锅里继续煮。虽然店主竭力否认,但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已经基本确认了事实,目前店铺已经关闭,暂停营业。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我在夜市吃馄饨,人太多,老板直接拿碗就盛上,里面还有上个客人吃剩下的三个馄饨和汤,幸亏被我看到了,差点恶心死。
也有网友说,有一次我去吃兰州拉面,我到店里的时候,拉面师傅正在打扫卫生,我去点了个拉面,结果我看他连手都没洗就开始揉面,结果我就谎称我忘了带钱了,一会再回来,直接跑了。
还有网友说,我去大理旅游时吃早餐,看见收桌子的小孩当着我的面,把上桌吃剩的包子又丢回笼屉里……我大声呼喝还被那崽子瞪了一眼,老板大妈看都不看我。后来同伴说他们根本不在乎回头客,旅游景区大都这样投诉也没用。
对于这种事,我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看似是店员的事,往深里看,其实是餐厅管理上的问题,有些单位和个体企业一出事,就把责任推到一个人身上就算完了,这根本就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与其开除了事,不如多找找自己的原因。
#百日行动# 【百日行动 | 东明警方成功劝导一名肇事逃逸嫌疑人自首!】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驾驶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又或存在侥幸心理,企图用逃逸来避免法律的制裁,人在做天在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一辆电动轿车驾驶人将一名女子撞伤后逃逸,经民警追踪排查并反复比对视频监控后,最终锁定嫌疑人,并劝导其投案自首。
9月26日15时25分,大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大屯镇龙山集林场,有一名女子躺在路边,需要民警帮助”。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路上通过与报警人联系,了解到现场有发生车祸的痕迹,现场有一名女子受伤,民警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现场后,民警第一时间协助医生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拉开警戒线,保护案发现场。
当时,肇事人员已经逃离现场,民警通过视频监控研判,走访周边群众,发现肇事司机向西逃窜,经过多方分析研判,发现董某(王浩屯人)具有重大嫌疑,民警遂联系董某,通过对其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其投案。当日晚上23时许,董某至大屯派出所投案,董某对其驾驶电轿车撞倒他人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驾驶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又或存在侥幸心理,企图用逃逸来避免法律的制裁,人在做天在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一辆电动轿车驾驶人将一名女子撞伤后逃逸,经民警追踪排查并反复比对视频监控后,最终锁定嫌疑人,并劝导其投案自首。
9月26日15时25分,大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大屯镇龙山集林场,有一名女子躺在路边,需要民警帮助”。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路上通过与报警人联系,了解到现场有发生车祸的痕迹,现场有一名女子受伤,民警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到达现场后,民警第一时间协助医生救助受伤人员,并迅速拉开警戒线,保护案发现场。
当时,肇事人员已经逃离现场,民警通过视频监控研判,走访周边群众,发现肇事司机向西逃窜,经过多方分析研判,发现董某(王浩屯人)具有重大嫌疑,民警遂联系董某,通过对其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其投案。当日晚上23时许,董某至大屯派出所投案,董某对其驾驶电轿车撞倒他人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心灵的天空》
心灵的天空
藏了一把称杆
三十年,春华秋实
称轻重,称黑白
称是非,称善恶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
每一个案件
每一个诉讼,都是一个
故事,也是一桩事故
纷争,矛盾,纠葛
恩怨情仇
剪不断,理还乱
千头万绪,抽丝剥茧
话如清风,字似刀剑
理字居中,道字在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人民法官,是一段人生经历
也是一个生命的标注
更是一种高山仰止的境界
----
千江有水千江月
万里无云万里天
心灵的天空
藏了一把称杆
三十年,春华秋实
称轻重,称黑白
称是非,称善恶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
每一个案件
每一个诉讼,都是一个
故事,也是一桩事故
纷争,矛盾,纠葛
恩怨情仇
剪不断,理还乱
千头万绪,抽丝剥茧
话如清风,字似刀剑
理字居中,道字在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人民法官,是一段人生经历
也是一个生命的标注
更是一种高山仰止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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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江有水千江月
万里无云万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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