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监管不力未合法验收,致居民住房隐患不止
我叫刘云静,家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荣盛小区,小区所属崖头街道办监管工程质量不力,房屋建造偷工减料,违规分配未进行必.要验收程序的安置房,严重侵.犯了我家的正.当权益,后来我家的房屋问题很快突显,他们还是一直不愿承认错误,不愿正面面对问题,本末倒置,企图敷衍了事,拒绝解.决根源问题。
2018年,街道办组织居民抓阄,我们分到了一处楼层zui高的房子,虽然不是太满意,但因为相信主.管部门,觉得已经竣工验收了,不会有什.么施工问题,可是后来发生的一.切让我们家苦不堪言。
因为我家楼层顶部有消防设施(事先不知情),并且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无防水保温措施,造成我家房屋经常出现渗漏。甚至曾经还有出现下雨时,楼层顶部哗哗地向我们家漏水。平常也是潮湿不堪,墙体到处可见水渍水印,出现大量鼠妇昆虫,衣柜床垫等多处发霉变形,厨房用具轻易地就会出现霉斑。
房子,是民生之大计,本应安Q无忧,可面对这样的房子,我们家已经不敢说未来几十年了,未来五年、十年我们都感到害怕担忧,其中的安Q隐患非住者而不能切身.体会。
无论下雨不下雨,我们家长年面对的都是一个非常潮湿的房子,我年迈残疾的军人老父亲本来常年由我照顾,因为分配的安置楼潮湿不利居住,导致其居无定所,已于去年不幸离世,成了我压抑在心中的遗憾和隐痛,四年来,我们家面对这样的房子揪心不已,忧心不止。
直到今年,我们才知道分配的安置楼还涉及土地未出让(有资料证明),消防无验收,五证不齐全,没有“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等问题(已经能明确证实)。但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要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zui后必经环节,而相关部门却未进行该验收程序且隐瞒下来,直接向我们分配交付使用。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崖头街道请求置换住房,他们却以市Z府主.导工程已经抓阄公.证为由不予置换。
那么回归问题本质,这本就是一处顶层设施偷工减料,且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隐患房屋,抓阄是体现了一.定的公.证,但抓阄并不能代表房屋能合格交付,监管不合格,偷工减料,重要验收程序都没有,无论谁抽到了这所房屋,都要面对这样糟心的房屋隐患问题,这才是房屋问题的本质核心。
社区区长曾来找过我家,说什.么再给修一次,下次不行再找,应该是有关行政部门找他来当的说客,可房子才住了短短几年,就多次维修,治标不治本,多次维修却连“标”都没治住,今年8月雨水天气,窗台瓷砖裂缝仍旧大量向外渗水(有S频为证),更何况不下雨也长期潮湿不止。他们现在能帮忙维修是因为竣工时间短,我们家一直不放弃申Su的缘故,如果以后房子因原始问题影响而成为危房,该找谁来解.决?
我们家打过12345,找过地方建设局,信F局,也求助过省住建局,山东L导留.言板。可是直管机构崖头街道欺上瞒下,一直不愿承认工程质量监管不当,不愿承认他们一开始就违Gui交付的事实。同样是房子的问题,他们却给本村姓尹、姓张的两户进行了房屋置换,还给了其他姓李、姓王、姓张、姓徐的四户补偿。
我家房子因为下雨大面积漏水后(要用盆子接),他们才给顶层消防设施做的防水。但保温设施至今没做,而且这些补救措施起不到根本作用,并不能彻底弥补解.决根源问题,家里仍旧平时就异常潮湿,所以丝毫不能忽略,他们一开始就未有力监管质量、未正规合法验收,并对居民群众欺上瞒下的事实。
直属管.理机构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一直不愿面对根源问题,而是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群众。难道真的要等房子因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危房后,才会去重视吗?如果他们开始时就严格监督,工程不偷工减料,并合法验收交付,即使我们不太幸运地分到了顶层住房,也不会长期被这样的故障房屋困扰。
综上所述,问题本源就是相关部门未严格监督工程质量,未合规合法验收,事后还推卸责任,不愿承认根源问题,敷衍搪塞群众。希望上级部门能帮助解.决此民生问题,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住房安Q。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叫刘云静,家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荣盛小区,小区所属崖头街道办监管工程质量不力,房屋建造偷工减料,违规分配未进行必.要验收程序的安置房,严重侵.犯了我家的正.当权益,后来我家的房屋问题很快突显,他们还是一直不愿承认错误,不愿正面面对问题,本末倒置,企图敷衍了事,拒绝解.决根源问题。
2018年,街道办组织居民抓阄,我们分到了一处楼层zui高的房子,虽然不是太满意,但因为相信主.管部门,觉得已经竣工验收了,不会有什.么施工问题,可是后来发生的一.切让我们家苦不堪言。
因为我家楼层顶部有消防设施(事先不知情),并且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无防水保温措施,造成我家房屋经常出现渗漏。甚至曾经还有出现下雨时,楼层顶部哗哗地向我们家漏水。平常也是潮湿不堪,墙体到处可见水渍水印,出现大量鼠妇昆虫,衣柜床垫等多处发霉变形,厨房用具轻易地就会出现霉斑。
房子,是民生之大计,本应安Q无忧,可面对这样的房子,我们家已经不敢说未来几十年了,未来五年、十年我们都感到害怕担忧,其中的安Q隐患非住者而不能切身.体会。
无论下雨不下雨,我们家长年面对的都是一个非常潮湿的房子,我年迈残疾的军人老父亲本来常年由我照顾,因为分配的安置楼潮湿不利居住,导致其居无定所,已于去年不幸离世,成了我压抑在心中的遗憾和隐痛,四年来,我们家面对这样的房子揪心不已,忧心不止。
直到今年,我们才知道分配的安置楼还涉及土地未出让(有资料证明),消防无验收,五证不齐全,没有“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等问题(已经能明确证实)。但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要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zui后必经环节,而相关部门却未进行该验收程序且隐瞒下来,直接向我们分配交付使用。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崖头街道请求置换住房,他们却以市Z府主.导工程已经抓阄公.证为由不予置换。
那么回归问题本质,这本就是一处顶层设施偷工减料,且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隐患房屋,抓阄是体现了一.定的公.证,但抓阄并不能代表房屋能合格交付,监管不合格,偷工减料,重要验收程序都没有,无论谁抽到了这所房屋,都要面对这样糟心的房屋隐患问题,这才是房屋问题的本质核心。
社区区长曾来找过我家,说什.么再给修一次,下次不行再找,应该是有关行政部门找他来当的说客,可房子才住了短短几年,就多次维修,治标不治本,多次维修却连“标”都没治住,今年8月雨水天气,窗台瓷砖裂缝仍旧大量向外渗水(有S频为证),更何况不下雨也长期潮湿不止。他们现在能帮忙维修是因为竣工时间短,我们家一直不放弃申Su的缘故,如果以后房子因原始问题影响而成为危房,该找谁来解.决?
我们家打过12345,找过地方建设局,信F局,也求助过省住建局,山东L导留.言板。可是直管机构崖头街道欺上瞒下,一直不愿承认工程质量监管不当,不愿承认他们一开始就违Gui交付的事实。同样是房子的问题,他们却给本村姓尹、姓张的两户进行了房屋置换,还给了其他姓李、姓王、姓张、姓徐的四户补偿。
我家房子因为下雨大面积漏水后(要用盆子接),他们才给顶层消防设施做的防水。但保温设施至今没做,而且这些补救措施起不到根本作用,并不能彻底弥补解.决根源问题,家里仍旧平时就异常潮湿,所以丝毫不能忽略,他们一开始就未有力监管质量、未正规合法验收,并对居民群众欺上瞒下的事实。
直属管.理机构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一直不愿面对根源问题,而是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群众。难道真的要等房子因此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危房后,才会去重视吗?如果他们开始时就严格监督,工程不偷工减料,并合法验收交付,即使我们不太幸运地分到了顶层住房,也不会长期被这样的故障房屋困扰。
综上所述,问题本源就是相关部门未严格监督工程质量,未合规合法验收,事后还推卸责任,不愿承认根源问题,敷衍搪塞群众。希望上级部门能帮助解.决此民生问题,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住房安Q。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贷.款层层加息-做生意误入套路快要倾家荡产
我叫冯立明,家住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栖云苑。
2018年3月30日,我儿子经朋友介绍去小.额.贷.款公司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他借款140万元,并且签订了相关抵押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向钮龙祥借的。当年4月2日,钮龙祥将借款打款给我后,又立马抽掉了193500元整分别转给两个我们都完全不认识的人名下。我们当时约定的借款年利率是百分之8,基于该利息标准的前提下才达成借款意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债务转让。变成我们直接还钱给钮龙祥。之前我们已经分.期还了11期给小.额.贷.款公司了。结果等到转给钮龙祥的时候,已经还过的钱就绝口不提了。而且利息年利率已经达到百分之11了,再后来上了法庭,至zui后一次庭审,提供了新证据后又倒推.出年利息率为百分之16,判决后利息更是高达百分之20。我们的合同是和那个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我们手里没有,他们也不拿出来。这样的结果作为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我们几个来说,实在难以接受。钮龙祥自.己都不清楚利息标准,可想而知,对于我们他肯定也是没有说明的,由此证明涉案合同有关利息标准问题,是未得到双方明确约定的。
而且钮龙祥的个人借款实际上是具备鲜明特征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庭审中,被告陈述除了本案外还有其他放贷专区高额利息的“投zi”行为,案涉合同的每年利息标准被二审F院判定为超过百分之16,已经属于高额利息标准,符合“经常性”“赚取高额利润”的特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借款方和还款方对面不相识的情况,这样不认识的情况也符合“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
因此,其行为符合江苏省高.级F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我们几个向钮龙祥申请放贷的行为属于银h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以借款合同的效力及正.当性令人生疑。
另外我们几个人的抵押合同,是把我们的房子抵押给了钮龙祥,为了还他高额的利息,我们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子几.十.万就给F院便宜Mai了。我们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如上所述,涉案借款合同自动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倘若出现中间人,那么必然有代理在其中。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同无效的,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所以认定的高额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我们四人的房子也不应该被执行。
但是梁溪区F院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钮龙祥的借款合同,也没有对他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评判,就判定我们偿还他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逾期的利息。这种高额的利息一看就不符合正常的借贷关系,但是梁溪区F院判定钮龙祥胜诉。就在2022年8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F院来我家门口贴通知书,要执行我的房产。
这属实让我倍感无奈,而且在层层套路掩护之下,原本还款的金额也未被计算入内。现在房子还要折价拍Mai,那其余的高L贷我又如何还得起呢?F院如此判决真的公平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帮帮我们这些一脚踩进套路的人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叫冯立明,家住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栖云苑。
2018年3月30日,我儿子经朋友介绍去小.额.贷.款公司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他借款140万元,并且签订了相关抵押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向钮龙祥借的。当年4月2日,钮龙祥将借款打款给我后,又立马抽掉了193500元整分别转给两个我们都完全不认识的人名下。我们当时约定的借款年利率是百分之8,基于该利息标准的前提下才达成借款意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债务转让。变成我们直接还钱给钮龙祥。之前我们已经分.期还了11期给小.额.贷.款公司了。结果等到转给钮龙祥的时候,已经还过的钱就绝口不提了。而且利息年利率已经达到百分之11了,再后来上了法庭,至zui后一次庭审,提供了新证据后又倒推.出年利息率为百分之16,判决后利息更是高达百分之20。我们的合同是和那个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我们手里没有,他们也不拿出来。这样的结果作为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我们几个来说,实在难以接受。钮龙祥自.己都不清楚利息标准,可想而知,对于我们他肯定也是没有说明的,由此证明涉案合同有关利息标准问题,是未得到双方明确约定的。
而且钮龙祥的个人借款实际上是具备鲜明特征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庭审中,被告陈述除了本案外还有其他放贷专区高额利息的“投zi”行为,案涉合同的每年利息标准被二审F院判定为超过百分之16,已经属于高额利息标准,符合“经常性”“赚取高额利润”的特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借款方和还款方对面不相识的情况,这样不认识的情况也符合“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
因此,其行为符合江苏省高.级F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我们几个向钮龙祥申请放贷的行为属于银h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以借款合同的效力及正.当性令人生疑。
另外我们几个人的抵押合同,是把我们的房子抵押给了钮龙祥,为了还他高额的利息,我们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子几.十.万就给F院便宜Mai了。我们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如上所述,涉案借款合同自动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倘若出现中间人,那么必然有代理在其中。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同无效的,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所以认定的高额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我们四人的房子也不应该被执行。
但是梁溪区F院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钮龙祥的借款合同,也没有对他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评判,就判定我们偿还他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逾期的利息。这种高额的利息一看就不符合正常的借贷关系,但是梁溪区F院判定钮龙祥胜诉。就在2022年8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F院来我家门口贴通知书,要执行我的房产。
这属实让我倍感无奈,而且在层层套路掩护之下,原本还款的金额也未被计算入内。现在房子还要折价拍Mai,那其余的高L贷我又如何还得起呢?F院如此判决真的公平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帮帮我们这些一脚踩进套路的人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贷.款层层加息-做生意误入套路快要倾家荡产
我叫冯立明,家住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栖云苑。
2018年3月30日,我儿子经朋友介绍去小.额.贷.款公司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他借款140万元,并且签订了相关抵押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向钮龙祥借的。当年4月2日,钮龙祥将借款打款给我后,又立马抽掉了193500元整分别转给两个我们都完全不认识的人名下。我们当时约定的借款年利率是百分之8,基于该利息标准的前提下才达成借款意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债务转让。变成我们直接还钱给钮龙祥。之前我们已经分.期还了11期给小.额.贷.款公司了。结果等到转给钮龙祥的时候,已经还过的钱就绝口不提了。而且利息年利率已经达到百分之11了,再后来上了法庭,至zui后一次庭审,提供了新证据后又倒推.出年利息率为百分之16,判决后利息更是高达百分之20。我们的合同是和那个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我们手里没有,他们也不拿出来。这样的结果作为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我们几个来说,实在难以接受。钮龙祥自.己都不清楚利息标准,可想而知,对于我们他肯定也是没有说明的,由此证明涉案合同有关利息标准问题,是未得到双方明确约定的。
而且钮龙祥的个人借款实际上是具备鲜明特征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庭审中,被告陈述除了本案外还有其他放贷专区高额利息的“投zi”行为,案涉合同的每年利息标准被二审F院判定为超过百分之16,已经属于高额利息标准,符合“经常性”“赚取高额利润”的特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借款方和还款方对面不相识的情况,这样不认识的情况也符合“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
因此,其行为符合江苏省高.级F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我们几个向钮龙祥申请放贷的行为属于银h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以借款合同的效力及正.当性令人生疑。
另外我们几个人的抵押合同,是把我们的房子抵押给了钮龙祥,为了还他高额的利息,我们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子几.十.万就给F院便宜Mai了。我们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如上所述,涉案借款合同自动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倘若出现中间人,那么必然有代理在其中。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同无效的,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所以认定的高额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我们四人的房子也不应该被执行。
但是梁溪区F院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钮龙祥的借款合同,也没有对他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评判,就判定我们偿还他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逾期的利息。这种高额的利息一看就不符合正常的借贷关系,但是梁溪区F院判定钮龙祥胜诉。就在2022年8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F院来我家门口贴通知书,要执行我的房产。
这属实让我倍感无奈,而且在层层套路掩护之下,原本还款的金额也未被计算入内。现在房子还要折价拍Mai,那其余的高L贷我又如何还得起呢?F院如此判决真的公平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帮帮我们这些一脚踩进套路的人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叫冯立明,家住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栖云苑。
2018年3月30日,我儿子经朋友介绍去小.额.贷.款公司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向他借款140万元,并且签订了相关抵押合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钱是向钮龙祥借的。当年4月2日,钮龙祥将借款打款给我后,又立马抽掉了193500元整分别转给两个我们都完全不认识的人名下。我们当时约定的借款年利率是百分之8,基于该利息标准的前提下才达成借款意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发生了债务转让。变成我们直接还钱给钮龙祥。之前我们已经分.期还了11期给小.额.贷.款公司了。结果等到转给钮龙祥的时候,已经还过的钱就绝口不提了。而且利息年利率已经达到百分之11了,再后来上了法庭,至zui后一次庭审,提供了新证据后又倒推.出年利息率为百分之16,判决后利息更是高达百分之20。我们的合同是和那个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我们手里没有,他们也不拿出来。这样的结果作为一直被蒙在鼓里的我们几个来说,实在难以接受。钮龙祥自.己都不清楚利息标准,可想而知,对于我们他肯定也是没有说明的,由此证明涉案合同有关利息标准问题,是未得到双方明确约定的。
而且钮龙祥的个人借款实际上是具备鲜明特征的职业放贷人借款。庭审中,被告陈述除了本案外还有其他放贷专区高额利息的“投zi”行为,案涉合同的每年利息标准被二审F院判定为超过百分之16,已经属于高额利息标准,符合“经常性”“赚取高额利润”的特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借款方和还款方对面不相识的情况,这样不认识的情况也符合“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
因此,其行为符合江苏省高.级F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我们几个向钮龙祥申请放贷的行为属于银h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以借款合同的效力及正.当性令人生疑。
另外我们几个人的抵押合同,是把我们的房子抵押给了钮龙祥,为了还他高额的利息,我们价值一百多万的房子几.十.万就给F院便宜Mai了。我们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如上所述,涉案借款合同自动无效,则抵押合同也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倘若出现中间人,那么必然有代理在其中。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合同无效的,申请人仅需向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h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所以认定的高额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我们四人的房子也不应该被执行。
但是梁溪区F院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钮龙祥的借款合同,也没有对他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评判,就判定我们偿还他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以及逾期的利息。这种高额的利息一看就不符合正常的借贷关系,但是梁溪区F院判定钮龙祥胜诉。就在2022年8月3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F院来我家门口贴通知书,要执行我的房产。
这属实让我倍感无奈,而且在层层套路掩护之下,原本还款的金额也未被计算入内。现在房子还要折价拍Mai,那其余的高L贷我又如何还得起呢?F院如此判决真的公平吗?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帮帮我们这些一脚踩进套路的人吧!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