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无中介[超话]##浦东租房##上海租房[超话]##上海浦东租房#
转租
【房源位置】上海世博源地区上南二村2楼
【房源价格】4800
【剩余租期】六个月,明年六月份到期,租完六个月可以退租,也可以跟房东续租。
【房子情况】黄金楼层,适合情侣、小家庭居住,房子为精装修,独厨独卫,离7、8号线地铁站三百米,离三钢里商业区200米 【付款方式】压一付三,民用水电
【入住时间】最早十二月底入住
【备注】因工作原因要搬离原住所,有意向添加微信:lne217。中介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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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女子应聘行政助理时,与该公司的老板互加微信好友,可不曾想,面试完成后,老板却迟迟不说面试结果,反而多次言语骚扰女子,并甚至开价20000元约饭,到底怎么回事呢?
今年8月份时,张女士到一家公司应聘时,被该公司的老板借故添加为微信好友,当时张女士还以为老板都加我微信了,这工作肯定有戏。
可是互加微信好友后,老板从来不正面回答面试结果,反而是经常对张女士“嘘寒问暖”,比如说,要不要送你回家?“你太漂亮了、你长得像明星”等等。
该公司老板多次约饭未果后,就直接开价20000元,
让张女士到其家中坐坐。最后,张女士忍无可忍就直接怼了回去。
张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后,原来还有女网友声称自己也有这个老板的微信,自己的经历与张女士的一模一样。
1、如果网友回复属实的话,那么这名老板就是“惯犯”了!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大家都懂!正如网友所说,这位老板实际上并非招员工,而是在招生活秘书!
2、这位老板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了,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首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某些不自重、不尊重他人,且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具体而言,不管该男子是不是老板,其长期违背张女士的意愿,骚扰张女士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从双方的对话内容、时间跨度、发送信息的次数来看,老板的行为显然已经骚扰到了张女士的正常生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完全合理!
最后,如果其他网友所说属实的话,那么老板就是属多次实施过违法行为,需从重处罚!
现在找份适合自己的工作,确实不容易!但笔者认为,与其提心吊胆地到这样的公司工作,还不如另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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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位老板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了,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首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某些不自重、不尊重他人,且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具体而言,不管该男子是不是老板,其长期违背张女士的意愿,骚扰张女士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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