嘻嘻 虽然我不是什么好人 但至少也不是什么坏人 我不会在背后去指点任何一个女孩子的行为 也不会在背后去议论任何一个女孩 不了解事情的经过 也不知道事情的缘由 我不会去无缘无故诋毁一个女孩 我更不会道听途说 就算她做的行为再恶劣 没有伤害到我 跟我也没有半毛钱关系 何必去背后讲她呢 过好自己的生活不就好了 别人说她是什么样的人她就是什么样的人吗 她确实是做了不好的事情 可是你亲眼看见她做了吗 就算做了跟你又有什么关系呢 你接触的她是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不就好了 为什么还要去听别人说她是什么样的 真有意思了 换做是谁 都不喜欢背后被人议论吧 尤其是女孩子的私事 没必要因为别人的一些话 去讨厌任何一个人 大家都不是老天爷 都无法在一些时刻做出最正确的选择 人不可能这一辈子不犯错 也不可能一辈子都都走在正道上。。我认为讲别人坏话很正常 毕竟谁背后没有人说呢 但是你讲别人坏话不要被别人发现啊 别人知道了心里会怎么想呢 大家都没办法做到三观是最对的 所以有些事看看听听就好 别做过的的议论 像我这种人 就算知道了你在背后讲我 和你表面仍给我装装样子 我还是会觉得你是一个挺好的人 因为我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谁是特别坏的[awsl]女孩子都是美好的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超话]#
不说他们了,说说我自己。
我现在肯定是他们的眼中钉,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找到我,我倒想他们可以找我给我合理的解释而不是套话。这几天以来,每天头痛,胸闷,心悸,常常控制不住抽泣,日有所思夜有所梦,晚上做梦梦到自己刚到家就开始发高烧。面对家人的关心,我只能若无其事告诉他们我们这边不严重的。感觉已经到崩溃的边缘,我想不通自己的意义在哪里,总是濒临绝望又被你们重新点燃信心。可能这条也会被夹。
还是要坚持附图。
不说他们了,说说我自己。
我现在肯定是他们的眼中钉,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会找到我,我倒想他们可以找我给我合理的解释而不是套话。这几天以来,每天头痛,胸闷,心悸,常常控制不住抽泣,日有所思夜有所梦,晚上做梦梦到自己刚到家就开始发高烧。面对家人的关心,我只能若无其事告诉他们我们这边不严重的。感觉已经到崩溃的边缘,我想不通自己的意义在哪里,总是濒临绝望又被你们重新点燃信心。可能这条也会被夹。
还是要坚持附图。
北京,刘家母亲名下有一套房子,三个妹妹瞒着大哥商量,将房子先过户给大姐保管,等以后再卖房分钱,然而,后来房子涨价了,大姐却将房子据为己有,不承认当年的约定了,这让妹妹无法接受。
那么,为什么三个妹妹商量好的平分,大姐为何要独吞呢?难道三人没有签订过协议吗?
我们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刘家父母一共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父亲所在的单位分给他一套公租房,一大家子生在在这里。
到了1990年4月19日,父亲去世了,房子的承租人不在了,就没人交房租了。
于是,单位的负责人就找到了刘家人,让再出一个承租人,好方便从工资里扣房租。
据刘家大姐说,因为母亲没有工作,大哥和其他妹妹都不是单位的职工,所以不符合条件承租,只有她是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所以就让她去承租。
1993年房改时,大姐又花了15000多,外加自己22年的工龄,将房子买成了产权房。
然而,根据当年的购房合同来看,房子并不是大姐承租的,而是由刘家母亲承租的,这是事实,大姐说的不对。
这时,大姐一家三口跟着母亲住在这套房子里,1994年,恰逢大姐在别处分了房子,而刘家大哥又想回来住,所以,大姐就和大哥达成了一个口头约定,大姐说,“你要是想住,你就给我8万块钱。”而大哥给了大姐4万5。
大姐的意思是,大哥花钱获得母亲房子的居住权。但大哥认为,他是刘家唯一的儿子,房子本就该由他继承,他花4万5,只是为了把房子从大姐手里买回来。
从这时开始,一直到2010年,刘家大哥从房子里搬走了,据刘家三姐妹说,大哥对母亲不好,也不来照顾母亲,这让母亲很难过,一直想见儿子却见不到。
接着,刘家三姐妹便瞒着大哥,开了一个小的家庭会议,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其中一人名下,房子分成五份,四兄妹和母亲各一份,然后,谁赡养母亲,谁就拿走母亲的那一份。
最终,三姐妹决定先过户到大姐名下,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三姐妹带着母亲去的,工作人员建议她们走买卖的形式,别走赠与程序,这样比较快,于是,大姐就和母亲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约定的房价为45万,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支付房款。
然而,大姐照顾了母亲3个月后,这时,双方说法不同。
两个妹妹指责大姐不愿意照顾母亲了,要求大家一起轮流照顾。而大姐指责是妹妹不同意她独自赡养,说是财产是大家的,大家一起赡养。
以上就是房子的归属经过,而刘家四兄妹的矛盾,就是在2018年最为尖锐,刘家大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应该归她所有,而其他三人认为,房子是母亲的遗产,应该拿出来平均分配。
由于当年的协议全都是口头上约定的,并没有留下书面的协议,所以以上的内容均是双方陈述,并没有证据。
调解员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房子以登记为准, 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如果刘家人想把登记在大姐名下的房子再拿出来,回归到母亲名下,作为遗产分配,就得拿出证据来。
显然,刘家大姐走的是正规程序,并非违法取得房产,至于大姐有没有将45万购房款交给母亲,都不重要了,因为母亲没有要,就相当于母亲放弃了,而在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也不能代位去替母亲主张,母亲已经放弃的权力。
所以,其他兄妹想起诉大姐,很大可能会败诉,显然,其他兄妹也明白这个道理,不过考虑到大姐是最大的获益者,最后的调解方案是,大姐给大哥20万,给两个妹妹每人5万,此事到此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刘家三姐妹,瞒着大哥把房子过户了,大哥不生气就怪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社会#
那么,为什么三个妹妹商量好的平分,大姐为何要独吞呢?难道三人没有签订过协议吗?
我们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刘家父母一共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父亲所在的单位分给他一套公租房,一大家子生在在这里。
到了1990年4月19日,父亲去世了,房子的承租人不在了,就没人交房租了。
于是,单位的负责人就找到了刘家人,让再出一个承租人,好方便从工资里扣房租。
据刘家大姐说,因为母亲没有工作,大哥和其他妹妹都不是单位的职工,所以不符合条件承租,只有她是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所以就让她去承租。
1993年房改时,大姐又花了15000多,外加自己22年的工龄,将房子买成了产权房。
然而,根据当年的购房合同来看,房子并不是大姐承租的,而是由刘家母亲承租的,这是事实,大姐说的不对。
这时,大姐一家三口跟着母亲住在这套房子里,1994年,恰逢大姐在别处分了房子,而刘家大哥又想回来住,所以,大姐就和大哥达成了一个口头约定,大姐说,“你要是想住,你就给我8万块钱。”而大哥给了大姐4万5。
大姐的意思是,大哥花钱获得母亲房子的居住权。但大哥认为,他是刘家唯一的儿子,房子本就该由他继承,他花4万5,只是为了把房子从大姐手里买回来。
从这时开始,一直到2010年,刘家大哥从房子里搬走了,据刘家三姐妹说,大哥对母亲不好,也不来照顾母亲,这让母亲很难过,一直想见儿子却见不到。
接着,刘家三姐妹便瞒着大哥,开了一个小的家庭会议,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其中一人名下,房子分成五份,四兄妹和母亲各一份,然后,谁赡养母亲,谁就拿走母亲的那一份。
最终,三姐妹决定先过户到大姐名下,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三姐妹带着母亲去的,工作人员建议她们走买卖的形式,别走赠与程序,这样比较快,于是,大姐就和母亲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约定的房价为45万,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支付房款。
然而,大姐照顾了母亲3个月后,这时,双方说法不同。
两个妹妹指责大姐不愿意照顾母亲了,要求大家一起轮流照顾。而大姐指责是妹妹不同意她独自赡养,说是财产是大家的,大家一起赡养。
以上就是房子的归属经过,而刘家四兄妹的矛盾,就是在2018年最为尖锐,刘家大姐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应该归她所有,而其他三人认为,房子是母亲的遗产,应该拿出来平均分配。
由于当年的协议全都是口头上约定的,并没有留下书面的协议,所以以上的内容均是双方陈述,并没有证据。
调解员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房子以登记为准, 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如果刘家人想把登记在大姐名下的房子再拿出来,回归到母亲名下,作为遗产分配,就得拿出证据来。
显然,刘家大姐走的是正规程序,并非违法取得房产,至于大姐有没有将45万购房款交给母亲,都不重要了,因为母亲没有要,就相当于母亲放弃了,而在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也不能代位去替母亲主张,母亲已经放弃的权力。
所以,其他兄妹想起诉大姐,很大可能会败诉,显然,其他兄妹也明白这个道理,不过考虑到大姐是最大的获益者,最后的调解方案是,大姐给大哥20万,给两个妹妹每人5万,此事到此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刘家三姐妹,瞒着大哥把房子过户了,大哥不生气就怪了,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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