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3套房子,但是我一套都没有给我儿子,因为这个事情,儿子媳妇跟我大吵一架,儿子说我自私,媳妇骂我冷血,还威胁我说不给我养老。我今年46岁,儿子今年24岁,今年刚结婚,也算是早婚了,没办法,媳妇未婚先孕,其实一开始我就不喜欢那她的,说不上为什么,反正看着她我就不太舒服,可能是有时候说话或者小动作太小家子气,而且初中文凭,但我没有反对,年轻人的事我懒得插手,他们想清楚就好。直到有一天,他们讲的话被我听见了。
媳妇对我儿子说“你妈真的会给我们一套房当婚房吗?你妈有3套房呢,如果我生的是儿子,她会再给一套吗?但我不想跟她住一起”我儿子就说“应该会的吧,就我这一个儿子不给我给谁?”他们的这场对话我永生难忘,当时,真的想掐死我那不孝子,早知当初一屁股坐死他算了。果然,没过多久,他们就告诉我怀孕了,不能再拖了,得马上结婚了,我私下拉我儿子问过,是不是真的决定好了,他说是。谈婚事的那天,给了女方8.8W万彩礼,另外给他们拿了10万块钱的开火钱。除此之外,什么也不给,我认为我这个当妈的该做的能做的都已经做了,我再没有欠他什么了
他俩欲言又止,最终媳妇还是忍不住了,问他们住哪,我说租房子什么都行,我年轻那会也是这么过来的,你们都结婚了,我也不会跟你们一起住,我儿子问我,说我有3套房,为什么一套都不给他,我只说我这辈子一边工作一边带儿子,有几个钱也没享过什么福,房子我是来养老的,不是给别人啃老的。儿子骂我自私,说没有见过这样的老人,媳妇还威胁我说不给我养老,我说我死了都不用你们管。
我和我老公的关系一直很好,我也想好了,等我们退休后,把房子全卖了,到处去旅游,儿子儿媳妇愿意过来吃饭就吃饭,不愿意就算了,况且她不是我女儿,她就是永远不过来我也不会伤心,想要房子就自己努力,不要老想着老人手里的那点钱。但是想虽然是这样想,毕竟我儿子也是我身上掉下来的肉,也不想把关系闹得更僵,请大家帮我分析分析,我该怎么缓和这种关系?
媳妇对我儿子说“你妈真的会给我们一套房当婚房吗?你妈有3套房呢,如果我生的是儿子,她会再给一套吗?但我不想跟她住一起”我儿子就说“应该会的吧,就我这一个儿子不给我给谁?”他们的这场对话我永生难忘,当时,真的想掐死我那不孝子,早知当初一屁股坐死他算了。果然,没过多久,他们就告诉我怀孕了,不能再拖了,得马上结婚了,我私下拉我儿子问过,是不是真的决定好了,他说是。谈婚事的那天,给了女方8.8W万彩礼,另外给他们拿了10万块钱的开火钱。除此之外,什么也不给,我认为我这个当妈的该做的能做的都已经做了,我再没有欠他什么了
他俩欲言又止,最终媳妇还是忍不住了,问他们住哪,我说租房子什么都行,我年轻那会也是这么过来的,你们都结婚了,我也不会跟你们一起住,我儿子问我,说我有3套房,为什么一套都不给他,我只说我这辈子一边工作一边带儿子,有几个钱也没享过什么福,房子我是来养老的,不是给别人啃老的。儿子骂我自私,说没有见过这样的老人,媳妇还威胁我说不给我养老,我说我死了都不用你们管。
我和我老公的关系一直很好,我也想好了,等我们退休后,把房子全卖了,到处去旅游,儿子儿媳妇愿意过来吃饭就吃饭,不愿意就算了,况且她不是我女儿,她就是永远不过来我也不会伤心,想要房子就自己努力,不要老想着老人手里的那点钱。但是想虽然是这样想,毕竟我儿子也是我身上掉下来的肉,也不想把关系闹得更僵,请大家帮我分析分析,我该怎么缓和这种关系?
江苏扬州, 一对夫妻连续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均被驳回。后来,妻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她和丈夫却表示拒绝抚养孩子。
小花和小伟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小小伟。9年后,两人因各种乱七八糟的琐事决定离婚。为此,妻子小花连续在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诉求。
后来,在今年3月份,小花觉得实在和丈夫没法过了,便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她认为小小伟一直在随着丈夫生活,便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丈夫小伟抚养。法院便对此进行了调解。
对此,小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自己为了维持生活四处打工,居无定所, 这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很不利,因此他也不愿意抚养孩子。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对小伟和小花来说,既然他们有决心生下孩子, 那也就该同时具备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如今一个说孩子长时间不在自己身边,另一个说自己顾不上照料孩子,这怎么能说得过去?
于是,针对小花和小伟抚养孩子一事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做出了如下认定:
1.小花和小伟均不能推脱自己作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从性质上来说,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父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随着父母离婚而消灭。即便父母离婚后又各自组建了新家庭,也不能以此推脱他们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小花和小伟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孩子至少该跟随父母其中的一方生活,未和孩子在一起的另一方父母, 也该为孩子的成长支付抚养费。
对于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来说,法院一般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则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2.小花和小伟尚不满足离婚的条件,目前不能离婚
本案中, 虽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的态度均表明他们既不愿意为小小伟创立良好的家庭环境, 也不愿承担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
因此,小花和小伟的行为可以说既违反了法律规定, 又有悖于公序良俗。如果此次判决双方离婚, 则势必对孩子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主张原被告消极抚养孩子的态度。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法院判决不准小花和小伟离婚,并要求二人在判决后加强沟通,恢复良好的夫妻关系。
总之,父母闹离婚时孩子是无辜的。单亲的标签和缺爱的家庭势必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对广大已结婚生子的朋友们来说,既然已身为父母,那就更要比常人勇于担当。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小花和小伟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两人生育一子小小伟。9年后,两人因各种乱七八糟的琐事决定离婚。为此,妻子小花连续在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诉求。
后来,在今年3月份,小花觉得实在和丈夫没法过了,便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她认为小小伟一直在随着丈夫生活,便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丈夫小伟抚养。法院便对此进行了调解。
对此,小伟表示他同意离婚,但自己为了维持生活四处打工,居无定所, 这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很不利,因此他也不愿意抚养孩子。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对小伟和小花来说,既然他们有决心生下孩子, 那也就该同时具备父母的责任和担当。如今一个说孩子长时间不在自己身边,另一个说自己顾不上照料孩子,这怎么能说得过去?
于是,针对小花和小伟抚养孩子一事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做出了如下认定:
1.小花和小伟均不能推脱自己作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从性质上来说,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律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父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随着父母离婚而消灭。即便父母离婚后又各自组建了新家庭,也不能以此推脱他们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因此,小花和小伟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孩子至少该跟随父母其中的一方生活,未和孩子在一起的另一方父母, 也该为孩子的成长支付抚养费。
对于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来说,法院一般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则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抚养费。
2.小花和小伟尚不满足离婚的条件,目前不能离婚
本案中, 虽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的态度均表明他们既不愿意为小小伟创立良好的家庭环境, 也不愿承担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
因此,小花和小伟的行为可以说既违反了法律规定, 又有悖于公序良俗。如果此次判决双方离婚, 则势必对孩子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主张原被告消极抚养孩子的态度。
综上所述,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法院判决不准小花和小伟离婚,并要求二人在判决后加强沟通,恢复良好的夫妻关系。
总之,父母闹离婚时孩子是无辜的。单亲的标签和缺爱的家庭势必给孩子带来巨大的伤害。对广大已结婚生子的朋友们来说,既然已身为父母,那就更要比常人勇于担当。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陕西渭南,一男子意外得知自己养了5岁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后,起诉离婚并索赔15万。得知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无力抚养孩子后,男子一时心软,不要赔偿,但坚持要求离婚。
吴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5岁的女儿。女儿在体检化验时,吴先生意外得知女儿的血型与自己的不一致,而且还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
此时,吴先生察觉不对,这不科学!因为自己与妻子家族的人当中都没有这种遗传疾病。吴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想,决定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
拿到亲子鉴定报告那一刻,吴先生人都懵圈了。原来自己与抚养5年的女儿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随后吴先生毫不犹豫地将妻子孙女士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并索赔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这5年来的抚养费、5万是精神损失费。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吴先生被法院告知,孙女士已被娘家人“扫地出门”,更重要的是,5岁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根本无力抚养孩子。
也就是说,吴先生将妻子赶走后,娘家人也对其行为感到愤怒,并也不让其回娘家,而孩子的生父又瘫痪在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未来的日子,孙女士只能独自一人抚养孩子。
吴先生从法院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情况后,念及与孩子5年的感情及与孙某的夫妻情分,决定放弃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连娘家都看不下去了,孙女士不值得同情,但最无辜的是孩子,她也是受害者之一。
也有网友表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孙女士作为母亲,不可能事前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但其却仍然为之,因此该网友认为吴先生不应该放弃赔偿,但可以慢慢还、分期还。总而言之,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可“可以不着急还,但一定要还”这个观点,但是,既然是吴先生主动选择放弃的,就应当予以尊重。
2、下面和大家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有重大过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婚内出轨、做出严重伤害家庭或夫妻感情关系等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属于背叛婚姻的行为,因此无过错方吴先生有权主张过错方孙女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换而言之,吴先生要求孙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是合理,且是于法有据的,但最终能赔偿多少,要法院来判定。
其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有血缘关系的父母负有法定抚养孩子的义务,且这个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而改变。
也就是说,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有义务抚养,即便两人离婚也不会改变。换而言之,由于吴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其没有抚养义务,因此其在不知情情况下所支付的抚养费,有权主张索赔。
最后,《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下孩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且已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准予两人离婚。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成年人是要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的,因此奉劝大家做什么事都要三思而行,切勿做出一些荒唐行为,否则后果只能自负!
吴先生与妻子孙女士结婚后,育有一个5岁的女儿。女儿在体检化验时,吴先生意外得知女儿的血型与自己的不一致,而且还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
此时,吴先生察觉不对,这不科学!因为自己与妻子家族的人当中都没有这种遗传疾病。吴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想,决定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
拿到亲子鉴定报告那一刻,吴先生人都懵圈了。原来自己与抚养5年的女儿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说,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
随后吴先生毫不犹豫地将妻子孙女士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并索赔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这5年来的抚养费、5万是精神损失费。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吴先生被法院告知,孙女士已被娘家人“扫地出门”,更重要的是,5岁孩子的亲生父亲瘫痪在床,根本无力抚养孩子。
也就是说,吴先生将妻子赶走后,娘家人也对其行为感到愤怒,并也不让其回娘家,而孩子的生父又瘫痪在床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未来的日子,孙女士只能独自一人抚养孩子。
吴先生从法院工作人员口中得知情况后,念及与孩子5年的感情及与孙某的夫妻情分,决定放弃赔偿,但坚决要求离婚。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连娘家都看不下去了,孙女士不值得同情,但最无辜的是孩子,她也是受害者之一。
也有网友表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孙女士作为母亲,不可能事前不知道孩子到底是谁的。但其却仍然为之,因此该网友认为吴先生不应该放弃赔偿,但可以慢慢还、分期还。总而言之,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可“可以不着急还,但一定要还”这个观点,但是,既然是吴先生主动选择放弃的,就应当予以尊重。
2、下面和大家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有重大过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婚内出轨、做出严重伤害家庭或夫妻感情关系等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属于背叛婚姻的行为,因此无过错方吴先生有权主张过错方孙女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目前法律规定没有具体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必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及对被侵权人实际生活等造成的具体影响来综合判断。
换而言之,吴先生要求孙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是合理,且是于法有据的,但最终能赔偿多少,要法院来判定。
其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有血缘关系的父母负有法定抚养孩子的义务,且这个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而改变。
也就是说,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有义务抚养,即便两人离婚也不会改变。换而言之,由于吴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其没有抚养义务,因此其在不知情情况下所支付的抚养费,有权主张索赔。
最后,《民法典》第1079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孙女士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下孩子,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且已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准予两人离婚。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成年人是要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后果的,因此奉劝大家做什么事都要三思而行,切勿做出一些荒唐行为,否则后果只能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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