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已破产清算,但24亿债主却逍遥法外,接下去???
【法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经典案例:人为断电致科兴疫苗损失,“拉闸”一方被判赔1540万元
关键法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和已破产清算,但24亿债主却逍遥法外,接下去???https://t.cn/A6KCXL8D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4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浙江省造船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主营船舶设计与维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船舶销售等业务。受造船行业产能过剩、航运业低迷等影响,4家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5年6月,正和造船向定海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定海法院先后受理上述四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因4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后裁定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案件受理后,共有4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24.19亿元。基于正和造船是全国首批50家进入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该公司有多份在建船舶及修造订单,管理人通过多次登报、发布公告招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引导企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务。重整期间,完成续建船舶及新收造船共10艘,总载重15.15万吨。
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行业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重整投资招募无果。定海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有效保留营运价值,正和系公司所有资产被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3.5亿元。
资产过户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税务师协助管理人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减少税负1250万元。税务师聘请费用10万元列入破产费用,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因债务人拖欠外包工劳务债权总额达6122万元,涉及农民工1500人,经多次沟通、深入论证,最终确定外包工劳务债权参照劳动债权参与分配,按70%比例清偿。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将本案资产处置、对外追收债权等各项收入共计5.5亿元分配完毕后,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第二,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该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第三,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在破产案件中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第四,府院联动为破产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必须是青岛正和航运有限公司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义务,但是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无视《公司法》第63条,没有对青岛正和航运有限公司进行连带责任赔偿。
本 案 必 须 重 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4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疑点重重呀
【法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
经典案例:人为断电致科兴疫苗损失,“拉闸”一方被判赔1540万元
关键法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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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4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浙江省造船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主营船舶设计与维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船舶销售等业务。受造船行业产能过剩、航运业低迷等影响,4家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5年6月,正和造船向定海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定海法院先后受理上述四家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因4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后裁定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
该案件受理后,共有420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达24.19亿元。基于正和造船是全国首批50家进入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该公司有多份在建船舶及修造订单,管理人通过多次登报、发布公告招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引导企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务。重整期间,完成续建船舶及新收造船共10艘,总载重15.15万吨。
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行业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重整投资招募无果。定海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为有效保留营运价值,正和系公司所有资产被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3.5亿元。
资产过户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引进税务师协助管理人进行税收筹划,依法减少税负1250万元。税务师聘请费用10万元列入破产费用,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因债务人拖欠外包工劳务债权总额达6122万元,涉及农民工1500人,经多次沟通、深入论证,最终确定外包工劳务债权参照劳动债权参与分配,按70%比例清偿。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将本案资产处置、对外追收债权等各项收入共计5.5亿元分配完毕后,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第一,重整和清算都是资源配置。债务人虽有重整希望,但在投资人长期招募无果的情况下,若继续推进重整程序,将导致程序空转,法院及时终止重整程序转入清算。第二,资产整体处置保留生产力。转入清算后,该公司将船台码头、海域使用权、房产等捆绑式整体出售,避免了分割处置导致的资产大幅贬值,也为未来存在造船需求的买家保留了造船资质。第三,引入税务师提升资产处置的财务专业性。本案资产处置过程中,涉税种类复杂且政策不明、理解不一、税额高企。在破产案件中引进税务师事务所协助税务事宜,能够有效提升资产处置的专业性。第四,府院联动为破产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地方政府在薪资支付、社保费用清缴、为企业减免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时必须是青岛正和航运有限公司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义务,但是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无视《公司法》第63条,没有对青岛正和航运有限公司进行连带责任赔偿。
本 案 必 须 重 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4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疑点重重呀
【能力作风建设年】| 雷霆行动2022 通法攻坚加强执行,保障民生,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4日,被告王某栋、王某、刘某滨签订合伙经销粮食协议书,合伙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1日。起初被告以现金直接支付的方式向农民收购粮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以先期搭建的信任开始拖欠收粮款,虽然被告在收粮期间为原告出具入库单,但却未约定收粮款的具体给付日期。
由于被告长期未给付收粮款,原告便向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栋、王某、刘某滨、某米业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收粮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情况
履行期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向法院申请执行,通河县法院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审查,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栋、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米、水稻、碎米稻糠出售后可执行价款为1 285 458.40元,其中被执行人王某既是该案申请人更是1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在2019年2月15日取走分得的执行款75 560.23元后,经过对上述财产的处置,并按照分配方案给付了部分申请人。
被执行人王某对于自身欠下的其余债务申请以分期的形式来偿还,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给付欠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河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也在耕种土地,且该土地属于其父亲名下,因此暂不能执行。
为能更彻底深挖线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种种行为及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土地性质保险,即6块349亩土地,理赔金额16 030元。同时自被执行人王某分得执行款后也从未按照履行协议偿还欠款,并且被执行人王某经传唤后拒不到院。于是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在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想要将欠款偿还。法院执行法官随即将双方当事人找到法院,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欠款。至此案结事了,12名农民多年的血汗钱被追回,申请人也向法院送来了锦旗。
该案仅是通河县法院千百个执行案件的缩影,今年以来,通河县法院执行局共执行完毕案件1542件,执行到位金额达到35 478.49万元,对依法应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达到100%,对依法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达到100%,保证全院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达到95%。下一步,通河县法院将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眼群众司法新期待,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讲政治、强素质、转作风、抓落实,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有力的工作举措、赤诚的为民情怀,深入完成“雷霆行动2022”攻坚任务,直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痛点,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对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的“老赖”分子依法给予打击,健全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加快执行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4日,被告王某栋、王某、刘某滨签订合伙经销粮食协议书,合伙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5月1日。起初被告以现金直接支付的方式向农民收购粮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以先期搭建的信任开始拖欠收粮款,虽然被告在收粮期间为原告出具入库单,但却未约定收粮款的具体给付日期。
由于被告长期未给付收粮款,原告便向通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栋、王某、刘某滨、某米业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收粮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执行情况
履行期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向法院申请执行,通河县法院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审查,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栋、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大米、水稻、碎米稻糠出售后可执行价款为1 285 458.40元,其中被执行人王某既是该案申请人更是1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在2019年2月15日取走分得的执行款75 560.23元后,经过对上述财产的处置,并按照分配方案给付了部分申请人。
被执行人王某对于自身欠下的其余债务申请以分期的形式来偿还,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王某并未按照约定给付欠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河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也在耕种土地,且该土地属于其父亲名下,因此暂不能执行。
为能更彻底深挖线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种种行为及财产进行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土地性质保险,即6块349亩土地,理赔金额16 030元。同时自被执行人王某分得执行款后也从未按照履行协议偿还欠款,并且被执行人王某经传唤后拒不到院。于是执行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在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表示想要将欠款偿还。法院执行法官随即将双方当事人找到法院,被执行人王某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欠款。至此案结事了,12名农民多年的血汗钱被追回,申请人也向法院送来了锦旗。
该案仅是通河县法院千百个执行案件的缩影,今年以来,通河县法院执行局共执行完毕案件1542件,执行到位金额达到35 478.49万元,对依法应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达到100%,对依法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达到100%,保证全院网络查控期限内发起率达到95%。下一步,通河县法院将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眼群众司法新期待,立足审判职能,坚持讲政治、强素质、转作风、抓落实,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有力的工作举措、赤诚的为民情怀,深入完成“雷霆行动2022”攻坚任务,直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痛点,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对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的“老赖”分子依法给予打击,健全完善执行长效机制,加快执行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大项目进展】负债214万元,老牌砖厂正式宣告破产!
——案件自裁定受理至结案仅用时81天
成立于1993年,拥有20余年历史的桂林市芬塘砖厂(以下简称芬塘砖厂)于2021年3月3日经象山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象山区法院及时按照《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象山区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终结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程序。
回想当年产品供不应求,如今,只剩下空荡荡的破败厂房。曾经的工厂大门,如今变得破破烂烂,招牌拆了,砖窑生产线废弃了,工厂内空地杂草丛生,砖厂办公楼,办公室凌乱不堪,仅剩的一些破烂办公桌也落满了灰尘。
自2020年12月8日裁定受理芬塘砖厂破产清算一案以来,象山区法院通过债权债务审查、税务清查、职工社保情况调查以及实地现场勘察等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的审查。2021年1月27日,通过挂网拍卖,芬塘砖厂破产财产以39.6万元的价格得以顺利处置。2021年3月3日,象山区法院宣告芬塘砖厂破产,同日,象山区法院成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高票通过了《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3月9日,芬塘砖厂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经审查象山区法院依法终结芬塘砖厂破产程序,案件自裁定受理至结案仅用时81天。
基本案情
芬塘砖厂成立于1993年8月,主营烧结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因经营不善,长期运营陷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于2016年歇业,未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1月,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芬塘经济合作社以芬塘砖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芬塘砖厂进行破产清算。
经法院查明,芬塘砖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遂于2021年3月3日宣告芬塘砖厂破产。
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内,芬塘砖厂共申报了19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4 023 484元,审查成立的共16笔。债权主要有: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劣后债权等。涉及金融机构、职工等利益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
象山区法院按照桂林市中院《关于为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本着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为目标,有效贯彻“简案快审”原则审理本案,每道程序紧密衔接,有效提高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案件得以在81天内以执行完毕的方式完成结案,标志着象山区法院审判工作在推动企业破产转型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借鉴的实质性进展,让存续多年的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及时变价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件自裁定受理至结案仅用时81天
成立于1993年,拥有20余年历史的桂林市芬塘砖厂(以下简称芬塘砖厂)于2021年3月3日经象山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宣告破产后象山区法院及时按照《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象山区法院于2021年3月9日终结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程序。
回想当年产品供不应求,如今,只剩下空荡荡的破败厂房。曾经的工厂大门,如今变得破破烂烂,招牌拆了,砖窑生产线废弃了,工厂内空地杂草丛生,砖厂办公楼,办公室凌乱不堪,仅剩的一些破烂办公桌也落满了灰尘。
自2020年12月8日裁定受理芬塘砖厂破产清算一案以来,象山区法院通过债权债务审查、税务清查、职工社保情况调查以及实地现场勘察等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全方位的审查。2021年1月27日,通过挂网拍卖,芬塘砖厂破产财产以39.6万元的价格得以顺利处置。2021年3月3日,象山区法院宣告芬塘砖厂破产,同日,象山区法院成功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高票通过了《桂林市芬塘砖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3月9日,芬塘砖厂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经审查象山区法院依法终结芬塘砖厂破产程序,案件自裁定受理至结案仅用时81天。
基本案情
芬塘砖厂成立于1993年8月,主营烧结页岩砖及页岩多孔砖。因经营不善,长期运营陷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于2016年歇业,未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1月,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芬塘经济合作社以芬塘砖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芬塘砖厂进行破产清算。
经法院查明,芬塘砖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遂于2021年3月3日宣告芬塘砖厂破产。
在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内,芬塘砖厂共申报了19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为4 023 484元,审查成立的共16笔。债权主要有: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劣后债权等。涉及金融机构、职工等利益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
象山区法院按照桂林市中院《关于为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本着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为目标,有效贯彻“简案快审”原则审理本案,每道程序紧密衔接,有效提高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案件得以在81天内以执行完毕的方式完成结案,标志着象山区法院审判工作在推动企业破产转型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借鉴的实质性进展,让存续多年的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及时变价破产财产,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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