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某小区的监控室内,一保安坐在监控前,如往常一样工作。突然,他看到一名大妈推着婴儿车进到电梯,这一幕很正常,保安没太在意,可万万没想到,大妈猛地掀起婴儿车篷布,在电梯里狂扇婴儿车内的小宝宝。
 
保安看到这一幕,被大妈的举动吓得惊骇欲绝,这人怎么能这样?这还是人吗?随后,负责任的保安通过监控找到宝宝的母亲王女士,并将电梯里的一幕,告诉王女士。
 
王女士得知后,脸色一变,立即回家查看,果不其然,宝宝身上有很多淤青,如果不是保安给她说了电梯里发生的事情,她还以为宝宝不小心磕碰了!
 
王女士表示,这个蔡阿姨到他们家,差不多已经一年了,自己平时对她很尊重,不知道她为什么会干出这样的事情,这事让她感觉到害怕,以前没发现的时候,她还不知道打过多少次孩子!
 
随后,王女士打电话报警,王女士说,这个蔡阿姨已经做育儿嫂很多年了,不知道之前在其他业主家,是否也存在虐待婴儿的情况。

 

1、这个姓蔡的育儿嫂太恶毒了,她见宝宝年龄小,不会说话,就偷偷殴打、虐待宝宝,这是一个正常人能做的事情吗?其行为让人不寒而栗。
 
因育儿嫂的工资比其他职业高,导致很多品行不好的大妈,也进入了这个行业。她们才不管自己适不适合做这项工作,只要宝宝父母给钱,她们就可以“欺上瞒下”。
 
2、蔡某如此殴打、伤害宝宝,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蔡某将宝宝身上,打出淤青,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没有异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蔡某殴打宝宝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拘留处罚,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伤害罪很特殊,是结果犯,刑法第23条规定的犯罪未遂,不适用于故意伤害罪。换而言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看被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以上。
 
从宝宝身上的淤青来看,大概率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只能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
 
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身份犯,换而言之,要构成虐待罪需要特定的身份。

育儿嫂具有看护宝宝的职责,如果育儿嫂虐待宝宝,情节恶劣的,可以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虐待,一般是指以打骂、禁闭、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实施的肉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但要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还需要其情节恶劣。
 
这里说的情节恶劣,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多次殴打、折磨婴儿,或者给婴儿造成严重伤害的。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经查证,蔡某多次殴打婴儿,就可以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照顾小孩子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工作,需要有很好的耐心和职业操守,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希望某些人能有自知之明,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管,制定准入清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黑龙江绥化,某大街上,一男子不服执勤人员的时间安排,与另一名防疫人员发生口角,男子突然冲上前一拳打向对方,将其门牙打掉一颗。该防疫人员吃痛之下,动手反击,结果被男子打成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受伤。
 
男子孙某和李某是某防疫点的执勤人员,事发这天下午,两人因执勤时间安排互不相让,发生口角。这件事发生在大街上,李某以为最多就是争执几句,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谁曾想到,孙某突然上前给了他一拳。
 
李某受袭后,发现嘴巴很疼,而且嘴里有异物,他吐出来一看,是一颗带血的门牙,随后,李某怒不可遏的找孙某算账,并与其厮打起来。结果孙某下手很重,李某完全不是对手。
 
最后,李某左侧肋骨被孙某打成骨折,且全身多处受伤,后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孙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因孙某积极赔偿李某损失,孙某和李某达成刑事和解,李某谅解了孙某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后,以孙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决定不起诉孙某。

 
1、因为执勤时间,就把对方牙齿打落、肋骨打断,这得多大的仇恨啊?
 
孙某是初犯、偶犯不假,但从法律上讲,李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孙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从法律上讲,孙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相对不起诉。
 
法律规定,被害人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诉,换而言之,孙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是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换而言之,检方不是不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而是认为孙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再次,如何才算情节轻微呢?这需要从触犯的刑法和量刑情节来看。
 
孙某犯的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孙某不具有其他量刑情节,他将面临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

而本案中,孙某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前述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最关键的一项是,孙某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了和解协议。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如果犯罪较轻,最高可以减少50%的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检方是以孙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与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综合考虑后,对孙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这也意味着,孙某身上没有留下案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接上篇二》
   

二十五年官司再现署光

        

【本案诉求焦点】

本案发生伊始的全程真实记录,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支撑本案的三个诉求焦点:

第一是、保险公司的三不履职一盆脏水,该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

第二是、红花岗区法院采信保险公司的超期违法复议请求,是属于过错还是枉法?

第三是、保险公司的赔偿与红花岗区法院的责任
,该如何界定和划分。

【听证员与监督员的提问】

听证员问:本案信访当事人闫国恩,与金驰客运有限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闫的代理人答:闫与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因为火灾车是运输公司转让给闫国恩的,故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拥有人是闫国恩,闫才是本案的实际诉讼当事人和被害人。

监督员问:本案原告运输公司(闫)的诉求索赔项目主要有哪些?是否都属于保险合同中已经投保的险种及赔偿标的?

闫的代理人答:赔偿标的是: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国家规费;停运损失;违约金。

听证员问、保险公司在红花岗区法院一审过程中申请的是复议、还是复核?

闫的代理人拒绝问答这个问题:他马上揶揄听证员的提问:行政复议条例中根本就没有复核?

监督员问:信访当事人诉求赔偿的损失在二十五年中哪些履赔了;哪些还没履赔?

闫的代理人答:所有的险种损失只象征性的赔了极少部分,几乎不到十分之一,而且本案的主要诉求赔偿就是停运损失和违约金……

   

==本案的最终走向==

在听证员和监督员的轮番轰炸下,闫国恩的代理人没有絲毫的退却和慌怵,期间接踵而至的连续问答中,有个该问而没问;该答而没答的问题,且这个问题才是本案纠结了二十五年一直未能解码的核心:

那就是、闫国恩因何不服法院屡次作出的决?特别是遵义中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黔03民再第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还有就是闫国恩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的违约金和停运损失,究竟有没有一个时间界定?亦最后截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现在的这个关健问题,应该由闫的代理人作出最后的解答和诠释了:

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闫国恩)停运损失和违约金的截止时间----------

应该是从1996年的2月25日(案发次日)界定到2016年的6月2日、遵义中院的黔03民再第47号生效判决作出截止,此为板上钉钉!

而不是从1996年的2月25日(案发次日)界定到1998年的6月12日、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的那天截止【此判决等于默认保险公司的前期违法行为;而否认后期红花岗区法院、因错误采信保险公司违法请求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之所以如此定向计赔,其理由是:因为保险公司当年不仅断了运输公司(闫)的所有退路;但同时也害人终害己,把自己推向烽口浪尖!

故在红花岗区法院开庭以前,运输公司(闫)的所有损失,必须由保险公司领受,这是毫无疑义的;而红花岗区法院开庭以后,运输公司(闫)所有不可估量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都不难解读这道已经早就摊开的迷底……

一句话、如果红花岗区法院当年没有盲目采信保险公司的超期复议请求;没有违反《行政复议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 ;能够及时止损……

正是因为红花岗区法院当年淌了法律的雷区,所以才导致闫国恩的火灾车遭至彻底毁灭,从而造成运输公司(闫)的经济损失无限扩张……

因此、遵义中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黔03民再第47号生效判决,完全是避重就轻,淡化了闫的申诉理由;拔高了保险公司的骗子行径!卸掉了红花岗区法院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

这就是遵义中院的第47号生效判决作出后,闫国恩不服,一直坚持锲而不舍,申诉信访至今的重要原因,闫不是不明白,在他无比险恶的讼争路上,矗立着一堵高大而又厚重的墙。
       
  

 ==不是尾声的尾声==

闫国恩最后五年的申诉信访;最后五年的艰辛历程所换得的:就是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2日主持召开的信访听证会……

听证会最后的尾声: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说理已经非常明白;红花岗区法院当年的初审判决是过错、还是枉法?其实早已盖棺定论。

而保险公司当年的恶行哪怕“脚底生疮、头顶冒脓;纵然无以复加!但是自从1997年的7月15日开始 ,其有限罪孳便发生转移,保险公司由此给红花岗区法院挖了一个更大的坑!

且运输公司(闫国恩)的申诉信访,是否应该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事实与法律是否能够精准对号入座?历史将会审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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