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死刑!纵火烧妻,罪有应得。云南宣威男子泼汽油烧死妻子,儿子将其举报,判决结果出来后儿子称:自己等这一天等得太久。
事发当天,陈某因为琐事与妻子禹秀英争吵,他将门反锁,拿出汽油泼到禹秀英身上,然后点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禹秀英当场被烧至重伤,儿子陈昌雨闻讯从广东返回老家,母亲指认了陈某就是凶手,陈昌雨将父亲举报。4个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陈继卫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陈昌雨听到判决后称称自己等这一天等得太久。
这个案件当时引发了热议,一方面是关于陈某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就是儿子陈昌雨的举报到底符不符合道德观念。
关于儿子举报父亲的事情,每个人都可以从道德层面进行评价,所以在这里不做评判,只针对
陈某的犯罪行为来说一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上海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有杀人故意的,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定故意杀人罪;只有故意伤害的,即使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2、客观因素。主要是使用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以及打击完成后的表现;如果使用的工具可能致命,比如刀、枪。打击的部位是人体脆弱部位比如胸、脑、颈等,一般是故意杀人。如果使用的工具、手段不易致命,比如“棒打”拳击“,打击的部位是胳膊、腿、臀等抗击打能力较强的部位一般认定故意伤害。如果打击完立刻将被害人送医,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如果打击完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故意杀人的可能性高。
有人认为,陈某纵火烧妻,妻子没有当场死亡还被送往医院抢救,是不是可以说明陈某只是故意伤害。
由于主观故意存在于人的内心,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去判断,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陈某想杀死被害人,他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他并没有继续杀死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送医,这样的情节是尅证明陈某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所以当时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定的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又变成故意杀人了呢?
因为陈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主动承认“想与她同归于尽”。主观故意说了出来,而且纵火烧人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是罪有应得。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事发当天,陈某因为琐事与妻子禹秀英争吵,他将门反锁,拿出汽油泼到禹秀英身上,然后点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禹秀英当场被烧至重伤,儿子陈昌雨闻讯从广东返回老家,母亲指认了陈某就是凶手,陈昌雨将父亲举报。4个月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陈继卫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陈昌雨听到判决后称称自己等这一天等得太久。
这个案件当时引发了热议,一方面是关于陈某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就是儿子陈昌雨的举报到底符不符合道德观念。
关于儿子举报父亲的事情,每个人都可以从道德层面进行评价,所以在这里不做评判,只针对
陈某的犯罪行为来说一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是基于上海的故意,故意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有杀人故意的,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定故意杀人罪;只有故意伤害的,即使导致被害人死亡也只定故意伤害罪。
2、客观因素。主要是使用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以及打击完成后的表现;如果使用的工具可能致命,比如刀、枪。打击的部位是人体脆弱部位比如胸、脑、颈等,一般是故意杀人。如果使用的工具、手段不易致命,比如“棒打”拳击“,打击的部位是胳膊、腿、臀等抗击打能力较强的部位一般认定故意伤害。如果打击完立刻将被害人送医,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如果打击完扬长而去放任被害人死亡,那么故意杀人的可能性高。
有人认为,陈某纵火烧妻,妻子没有当场死亡还被送往医院抢救,是不是可以说明陈某只是故意伤害。
由于主观故意存在于人的内心,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去判断,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陈某想杀死被害人,他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这种情况下,他并没有继续杀死被害人,而是将被害人送医,这样的情节是尅证明陈某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所以当时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定的是涉嫌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又变成故意杀人了呢?
因为陈某接受警方讯问时,主动承认“想与她同归于尽”。主观故意说了出来,而且纵火烧人属于特别残忍手段,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是罪有应得。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超市老板威胁小偷私了,成立敲诈勒索罪吗?今年年初,河南南阳一超市老板李某,在发现怀孕7个月的孕妇偷拿了超市几块巧克力后,就和妻子邱某一起,将孕妇拉到监控室,威胁孕妇说,如果不给8000元私了,就告诉警察让孕妇坐牢,告诉孕妇家人让孕妇丢脸,孕妇被吓到,最后给了6000元私了。李某的行为已经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能成立敲诈勒索罪。这里的威胁,是指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比如对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本案中,威胁偷巧克力的孕妇说,不给钱就报警或者告诉她家人,让她以后没脸见人,就是在以名誉相威胁。
那么,能不能说因为孕妇偷东西,存在违法行为在先,报警也是店主的权利,就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呢?并不是。成立敲诈勒索并不要求所通告的恶害的实现本身具有违法性,只要这种恶害让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就可以了。行为人知道对方的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的,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本案就是如此。再比如,甲得知乙犯了盗窃罪后,就对乙说,你逆必须分我一半,不然我就向警察告发你,乙产生恐惧心理,将盗窃的财物分给甲一半,甲同样成立敲诈勒索罪。
成立敲诈勒索还要求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这个区间内制定具体标准。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6000元,显然达到了成立犯罪的标准。
#边吃饭边学法##超市老板威胁小偷私了涉嫌敲诈勒索# https://t.cn/RnCZFOw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能成立敲诈勒索罪。这里的威胁,是指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比如对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本案中,威胁偷巧克力的孕妇说,不给钱就报警或者告诉她家人,让她以后没脸见人,就是在以名誉相威胁。
那么,能不能说因为孕妇偷东西,存在违法行为在先,报警也是店主的权利,就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呢?并不是。成立敲诈勒索并不要求所通告的恶害的实现本身具有违法性,只要这种恶害让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就可以了。行为人知道对方的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的,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本案就是如此。再比如,甲得知乙犯了盗窃罪后,就对乙说,你逆必须分我一半,不然我就向警察告发你,乙产生恐惧心理,将盗窃的财物分给甲一半,甲同样成立敲诈勒索罪。
成立敲诈勒索还要求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这个区间内制定具体标准。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6000元,显然达到了成立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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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也迪律所原创作品
【丈夫犯罪需赔偿的,妻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朱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同时需要赔偿被害人86万人民币。朱某的妻子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普法课堂#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可知,法律允许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
第二、一般来说,为维持共有关系,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确有重大理由的除外。那么对于夫妻来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当是发生了离婚的事实,而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地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张某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因此,在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https://t.cn/R2Wx665
【丈夫犯罪需赔偿的,妻子能否要求分割财产?】
朱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同时需要赔偿被害人86万人民币。朱某的妻子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普法课堂#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可知,法律允许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
第二、一般来说,为维持共有关系,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确有重大理由的除外。那么对于夫妻来说,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应当是发生了离婚的事实,而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地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张某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因此,在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https://t.cn/R2Wx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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