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办法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处罚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在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或可免于处罚的情形外,其他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试行)》),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办法政处罚。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积极配合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证明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阻碍、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重复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制度。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组织应当成立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审查小组,负责权限范围内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
第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及时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基准。
第二十条 《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办法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处罚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在综合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后果、改正态度和措施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第三条 本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裁量,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罚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罚的,可以选择适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或可免于处罚的情形外,其他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实施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参照《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试行)》),选择适用合理的罚款幅度。
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处以罚款。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限。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办法政处罚。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积极配合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证明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四)阻碍、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重复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制度。案件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组织应当成立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审查小组,负责权限范围内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
第十七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八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或者修订之后及时制定或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基准。
第二十条 《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所称“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分析师称苹果明年股价大涨##苹果用户换机周期会缩短#【明年目标价 175 美元,花旗分析师看好苹果 iPhone 业务:用户换机周期甚至会缩短】IT之家 12 月 23 日消息,花旗银行分析师吉姆・苏瓦(Jim Suva)认为,iPhone 14 Pro 机型在今年圣诞购物季的短缺问题是暂时性的,苹果在明年的营收将会继续增长。IT之家了解到,在苏瓦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
消费者科技硬件领域的投资者情绪非常低迷。不少投资者认为,过去两年 iPhone 虽然整体上增长强劲,但是随着宏观通胀压力削弱消费者支出,未来可能会出现大幅下滑。但我们认为情况恰恰相反。
目前全球有超过 10 亿 iPhone 用户,我预估这个用户规模不仅会增长,而且这些用户在未来几年会继续升级 iPhone 至更新的机型。
我们的研究并未表明智能手机更换率正在延长,我们的调查结果是保持稳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了缩短的情况。这意味着用户重视他们的设备和技术,并可能会继续定期投资升级。
苏瓦对苹果 2023 年的乐观态度表明他决定持有苹果( AAPL )的买入评级。花旗分析师预测未来 12 个月的目标价为每股 175 美元。苹果(AAPL)昨天收于 135.45 美元。(IT之家)#苹果鲜事#
消费者科技硬件领域的投资者情绪非常低迷。不少投资者认为,过去两年 iPhone 虽然整体上增长强劲,但是随着宏观通胀压力削弱消费者支出,未来可能会出现大幅下滑。但我们认为情况恰恰相反。
目前全球有超过 10 亿 iPhone 用户,我预估这个用户规模不仅会增长,而且这些用户在未来几年会继续升级 iPhone 至更新的机型。
我们的研究并未表明智能手机更换率正在延长,我们的调查结果是保持稳定,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了缩短的情况。这意味着用户重视他们的设备和技术,并可能会继续定期投资升级。
苏瓦对苹果 2023 年的乐观态度表明他决定持有苹果( AAPL )的买入评级。花旗分析师预测未来 12 个月的目标价为每股 175 美元。苹果(AAPL)昨天收于 135.45 美元。(IT之家)#苹果鲜事#
#药店老板回应免费发退烧药被抢#黑龙江牡丹江,当地一药店的老板免费给附近居民提供抗阳药品,结果在居民排队领药过程中,一名男子突然出现强行抓了一大把药品撒腿就跑。药店老板请求居民帮忙围堵,可居民却无动于衷,甚至还催促药店老板赶紧补齐药品。
12月21日,涉事药店的老板得知附近很多居民家里没有抗阳药,于是决定为这些居民免费提供药品,每人一份。在通知发出去后,很多居民纷纷赶来排队领药。
在领药的过程中,一名男子突然跑过来抓起一大把药就跑。药店店员见状立即追了上去,并呼唤排队的居民们一起拦住该男子,然而现场没有一个居民愿意出手帮忙。
由于那名男子抢了很多人份的药,所以在现有的药发完后,还有不少居民没有领到。这些居民就开始着急了,他们围着药店老板催促赶紧补齐药品。
药店老板称,药已经全部领完了,没有存货。可是居民们却不相信,纷纷逼着药店老板去拿药,态度十分恶劣。居民们的举动彻底让药店老板寒了心,他愤怒地吼道:“药已经没了,我拿什么给你们?拿命给你们吗?”
1、疫情就是一面照妖镜,把人性的善恶照的明明白白。药店老板完全可以把抗阳药正常售卖,而且肯定供不应求。然而他却选择免费派发,这无疑是“损己利人”的善行。
药店老板也不需要居民们感恩戴德,但最起码不应该得寸进尺。现在这些居民逼着药店老板拿更多的药出来派发,这是典型的升米恩斗米仇的行为,令人心寒无比。
2、从法律上来讲,药店老板可以要回已派发的药品吗?
本次事件中,药店老板自愿无偿派送药品,部分居民们也拿到了药品,双方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由于药品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权利转移。因此,当药店老板将药赠与居民,居民拿到药后,这个药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药店老板就不得反悔。
3、未领到药品的居民围堵药店老板,强行索要药品,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次事件中,药店老板免费赠药本就是一片心意,药品既然已经赠完,那药店老板无义务再去管未领到药的居民了。
此时这些居民强行向药店老板索要药品,这显然是无理取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男子抢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虽然被抢的药品都是免费赠送的,但药店老板也立了规矩,人手一份。既然如此,男子趁药店老板不备的情况下,当众抢了一堆药品的行为属于抢夺。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的”,在黑龙江当地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多次抢夺”,是指,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如果男子抢走的这些药的价值不足1500元的,警方可对男子采取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好心没好报的事真是层出不穷,这样还如何让助人为乐的美德发扬光大?我们认为男子抢药的行为虽然让人气愤,但这些居民的行为更是令人心寒。
12月21日,涉事药店的老板得知附近很多居民家里没有抗阳药,于是决定为这些居民免费提供药品,每人一份。在通知发出去后,很多居民纷纷赶来排队领药。
在领药的过程中,一名男子突然跑过来抓起一大把药就跑。药店店员见状立即追了上去,并呼唤排队的居民们一起拦住该男子,然而现场没有一个居民愿意出手帮忙。
由于那名男子抢了很多人份的药,所以在现有的药发完后,还有不少居民没有领到。这些居民就开始着急了,他们围着药店老板催促赶紧补齐药品。
药店老板称,药已经全部领完了,没有存货。可是居民们却不相信,纷纷逼着药店老板去拿药,态度十分恶劣。居民们的举动彻底让药店老板寒了心,他愤怒地吼道:“药已经没了,我拿什么给你们?拿命给你们吗?”
1、疫情就是一面照妖镜,把人性的善恶照的明明白白。药店老板完全可以把抗阳药正常售卖,而且肯定供不应求。然而他却选择免费派发,这无疑是“损己利人”的善行。
药店老板也不需要居民们感恩戴德,但最起码不应该得寸进尺。现在这些居民逼着药店老板拿更多的药出来派发,这是典型的升米恩斗米仇的行为,令人心寒无比。
2、从法律上来讲,药店老板可以要回已派发的药品吗?
本次事件中,药店老板自愿无偿派送药品,部分居民们也拿到了药品,双方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由于药品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权利转移。因此,当药店老板将药赠与居民,居民拿到药后,这个药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药店老板就不得反悔。
3、未领到药品的居民围堵药店老板,强行索要药品,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
本次事件中,药店老板免费赠药本就是一片心意,药品既然已经赠完,那药店老板无义务再去管未领到药的居民了。
此时这些居民强行向药店老板索要药品,这显然是无理取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男子抢药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虽然被抢的药品都是免费赠送的,但药店老板也立了规矩,人手一份。既然如此,男子趁药店老板不备的情况下,当众抢了一堆药品的行为属于抢夺。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数额较大的”,在黑龙江当地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多次抢夺”,是指,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如果男子抢走的这些药的价值不足1500元的,警方可对男子采取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好心没好报的事真是层出不穷,这样还如何让助人为乐的美德发扬光大?我们认为男子抢药的行为虽然让人气愤,但这些居民的行为更是令人心寒。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