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赠书# #转发抽奖# “对于人类来说,遥远的不是距离,而是未知。”
2019年9月到2020年10月,来自20个国家、80多个研究机构的数百名科研人员乘坐“极星”号科考型破冰船参加了为期长达389天的“马赛克计划”(北极气候研究多学科漂流观测计划)。
《“极星”号!漂流北极》以专业独特的视角记录了这部极地科考史诗,把北极气候变化的印迹、科研人员工作的艰辛、极夜的空灵和极地生灵的美妙浓缩在一张张图片和一行行文字中,并启发我们思考人类与地球的未来。
送三本,月末抽奖,想要的就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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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个专业贴Pro001:
给客户开答谢会,客户取得的现场中奖的物品怎样才能合法避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卖房子的、搞装修的、卖酒的等很多针对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厂家或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抢占消费者资源,经常会做一些促销活动,其中开答谢会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活动。很多答谢会活动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抽奖环节,这个环节那可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尤其是卖房子的商家,为了鼓励客户订货,甚至连奔驰都送。现在互联网界流行一句话叫,羊毛出在猪身上,狗来买单,但是在传统行业里,只有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句话。客户在答谢会上抽奖得来的奖品都是自己购买商品时已经含在商品价款中了,只是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返还回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这个规定,客户在答谢会上抽奖得来的奖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种所得具有偶然性,也是实质性的所得,并不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优惠券。按文件的要求,必须交税,没什么含糊,而且这个税是要求主办方代扣代交。
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省去这笔开支呢?俗话说,总有一条路可以通往罗马,只要开动脑筋,不可能的事也可以变为可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样,根据这个规定,只要把这个抽奖的所得变通为合同内打包销售提供折让或者给予赠品就可以了。有了这个思路,我们在设计销售合同时,只需要稍稍改一下条款,把拟中奖产品放到销售商品明细里,比如销售房屋,把中奖的汽车在合同中作为一个可选项,设计成汽车是和房屋一并销售的(只是举个例子,真实业务中一手汽车好像不能这样卖)。那么什么时候签订合同呢?一定是在开完答谢会,不确定事项变为确定事项后才签。貌似现在还没有法律禁止先开会确定拟赠送物品的对象而后签合同的,这显然不是擦边球。
节税,必须了解政策,并适应政策,做到合法节税。
给客户开答谢会,客户取得的现场中奖的物品怎样才能合法避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卖房子的、搞装修的、卖酒的等很多针对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厂家或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抢占消费者资源,经常会做一些促销活动,其中开答谢会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活动。很多答谢会活动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抽奖环节,这个环节那可是非常激动人心的,尤其是卖房子的商家,为了鼓励客户订货,甚至连奔驰都送。现在互联网界流行一句话叫,羊毛出在猪身上,狗来买单,但是在传统行业里,只有羊毛出在羊身上一句话。客户在答谢会上抽奖得来的奖品都是自己购买商品时已经含在商品价款中了,只是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返还回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按照这个规定,客户在答谢会上抽奖得来的奖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这种所得具有偶然性,也是实质性的所得,并不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优惠券。按文件的要求,必须交税,没什么含糊,而且这个税是要求主办方代扣代交。
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省去这笔开支呢?俗话说,总有一条路可以通往罗马,只要开动脑筋,不可能的事也可以变为可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样,根据这个规定,只要把这个抽奖的所得变通为合同内打包销售提供折让或者给予赠品就可以了。有了这个思路,我们在设计销售合同时,只需要稍稍改一下条款,把拟中奖产品放到销售商品明细里,比如销售房屋,把中奖的汽车在合同中作为一个可选项,设计成汽车是和房屋一并销售的(只是举个例子,真实业务中一手汽车好像不能这样卖)。那么什么时候签订合同呢?一定是在开完答谢会,不确定事项变为确定事项后才签。貌似现在还没有法律禁止先开会确定拟赠送物品的对象而后签合同的,这显然不是擦边球。
节税,必须了解政策,并适应政策,做到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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