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课做了很多了姐妹们,列表下有一部分其实是属于qu道哈‼大多数太好明说,懂得都懂,这段时间庸y消除负面有一手,多留心
其中更新了:张大艳、杨川峰、王会勇、金柱、徐文龙、谢卫国、孙泽芳、、刘育凤不够清楚了解的宝子们前提一定是需要做功课的哈‼️因为你不能保证一时看上的就一定是稳当的对吧,多多对比了解蹲蹲远期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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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男子看到某微商城,有高端养生酒卖,1688元一瓶,里面含有人参、丹参、杜仲等珍贵药材,于是一口气买了50瓶,然后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男子牟某曾看到一个规定,说是人参、丹参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在酒中放人参、丹参的酒水,应该备案为保健品。而后,牟某在一微商城看到标注含有人参、丹参的养生酒卖,于是准备趁此机会,大赚一笔。
牟某看上的养生酒,叫“某帝龙”,每瓶单价1688元,他连续下单50次,购买50瓶“某帝龙”养生酒,共花费84400元,商家以为遇到大主顾,没想牟某在养生酒送到后,全程录音录像,然后以该酒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商铺一方以牟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购买商品目的是用于索赔,要求法院驳回牟某的诉讼请求。
1、商铺一方的主张,是釜底抽薪,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商铺的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规定,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条说得很清楚,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消费者。换而言之,如果不是消费者,是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十倍赔偿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具体到本案,法律上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如果不是用于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索赔,从法律上讲,是不能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
2、想要主张十倍赔偿,除了是不是消费者外,最关键的是,案涉商品是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食品,便属于法律上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条规定的内容很多,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亦或者三无产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等,其中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庭上,牟某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人参、丹参、杜仲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而商铺销售的某帝龙养生酒,又没有任何与保健食品或药品有关的批准文号。
牟某认为,商铺在酒水中,添加了非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请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牟某的主张,判商铺赔偿牟某共计84.4万元。但商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在酒水中添加人参、丹参、杜仲等药品,并不会影响到食品安全,也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牟某没能举证证明1688元一瓶的某帝龙养生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牟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60元,由牟某承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男子牟某曾看到一个规定,说是人参、丹参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在酒中放人参、丹参的酒水,应该备案为保健品。而后,牟某在一微商城看到标注含有人参、丹参的养生酒卖,于是准备趁此机会,大赚一笔。
牟某看上的养生酒,叫“某帝龙”,每瓶单价1688元,他连续下单50次,购买50瓶“某帝龙”养生酒,共花费84400元,商家以为遇到大主顾,没想牟某在养生酒送到后,全程录音录像,然后以该酒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商铺一方以牟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购买商品目的是用于索赔,要求法院驳回牟某的诉讼请求。
1、商铺一方的主张,是釜底抽薪,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商铺的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8条规定,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本条说得很清楚,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消费者。换而言之,如果不是消费者,是不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十倍赔偿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具体到本案,法律上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如果不是用于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索赔,从法律上讲,是不能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
2、想要主张十倍赔偿,除了是不是消费者外,最关键的是,案涉商品是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食品,便属于法律上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条规定的内容很多,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亦或者三无产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等,其中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庭上,牟某提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人参、丹参、杜仲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而商铺销售的某帝龙养生酒,又没有任何与保健食品或药品有关的批准文号。
牟某认为,商铺在酒水中,添加了非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请法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牟某的主张,判商铺赔偿牟某共计84.4万元。但商铺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在酒水中添加人参、丹参、杜仲等药品,并不会影响到食品安全,也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危害,牟某没能举证证明1688元一瓶的某帝龙养生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牟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60元,由牟某承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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