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我们小区的顺丰小哥阳了,我老公有个东西要寄回去售后今天就叫他上门取件,电话里他声音很明显不对还在咳嗽。哎我们阳了都可以在家躺着,有人却大风大寒的天里还要带病工作。最近除了必要的东西其它都不网购了,刚刚从门铃里看到他来我家电梯厅取东西,真的心酸的。这种时候我相信他也不会想要多送一单多赚一点钱,还是尽量能轻松一点吧。
疫情下发现我们小区的群真的太太太好了,大概这就是守望相助。热心邻居帮忙团购n95、抗原、温度计,自己不挣钱的那种,还要大冷天站在楼下发放。还有邻居整天从乡下老家带自家种的菜过来,卖得贼便宜。谁家缺一条消息发出来马上有人送。虽然有一粒老鼠屎(别人让备药他说人家脑子不好听到什么就是什么,别人买口罩他说口罩没用把钱省下来买药吃吧,人家怕去医院产检会感染他说他太奶奶生他爷爷什么产检都没做他爷爷80岁还会种地),但其他人都是好的,太热心了,我时常因为自己没有那么热心而感到与这个群格格不入。
疫情下发现我们小区的群真的太太太好了,大概这就是守望相助。热心邻居帮忙团购n95、抗原、温度计,自己不挣钱的那种,还要大冷天站在楼下发放。还有邻居整天从乡下老家带自家种的菜过来,卖得贼便宜。谁家缺一条消息发出来马上有人送。虽然有一粒老鼠屎(别人让备药他说人家脑子不好听到什么就是什么,别人买口罩他说口罩没用把钱省下来买药吃吧,人家怕去医院产检会感染他说他太奶奶生他爷爷什么产检都没做他爷爷80岁还会种地),但其他人都是好的,太热心了,我时常因为自己没有那么热心而感到与这个群格格不入。
今天状态不错,计划中午和晚上两个饭点都要跑。结合昨天的战绩,给自己定的目标是争取赚个100刀。中午经历了接到好单结果跑到店发现店根本没开只能取消,经历了极慢的KFC出餐速度,在心中怒骂了一百句,奋战三个多小时终于跑到了50刀。中午跑完回到家,看到电还有三格,而且想着就休息了两个小时,就没把电瓶拿上来充电。结果没想到后面三格电耗得很快,又差点没电。晚上有一单有点远,而且定位是在一个大公园里,但是价格还不错。送到那边之后俺也被那边的美景吸引了。没法细细欣赏,停下来拍了几张照片后又继续上岗。倒数第二个单子是个披萨店,出餐速度可以说是我目前为止接过的单里最慢的,等了应该至少有20分钟。本人也非常诚实地给本次pickup点了,理由是long wait。送完我想着得赶紧回家了,怕电池没电。此时收入是85刀,还是有点小遗憾,没完成任务。我心里还是想继续跑的,但是客观条件不允许了。但是我软件上没点下线,贪婪地想着最好能接个顺路单。回去的路上三次跳出来了单子,都还不错,但是因为跟我反方向我都拒了。我当时想着最理想的就是接个家附近那家麦当劳的短单,最后小捞个5刀。结果到了家附近的时候真的跳出来了一个5刀短单。取货点是我第一天送过的那家寿司店,送货点就在我家边上的那幢楼,整个行程才0.7km,可以说是非常完美的一单。结果到了寿司店之后又等了很久才取到餐,送餐的时候我按楼下的门禁铃没反应,给他发消息也没反应。等了五分钟,最后不得不给他打了电话才顺利送达。于是就这么短短的一单搞了25分钟。不过uber还算良心,这单最后给了我9.54刀。
今天工作6小时收入94.65刀,换算成人民币了哈一dei个,月入过万嘞。但是跟这边横向对比斜别是没什么花头,连这边最低时薪都不到。不知道我的quest什么时候来,有quest的奖励了收入才更好看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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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地,一女子持存单到银行处欲取走她存在这里的40多万元,但却得知该行负责人已因涉嫌犯罪而获刑,银行因此拒绝为她取款。该女子大叫不服。
刘女士经好友推荐后得知:只要在某银行处存入大额资金,便会获得巨大额回报。于是,她把前半辈子攒下的46万元存入了该银行,后当天就收到了来自该行负责人张某的6万元“大额回报”。
同时,为了保证刘女士存款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取款,张某让刘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为刘女士自愿在该行处存入46万元,存期一年且不提前支取,否则刘女士将承担存款双倍的违约责任。
于是在一年后,刘女士便按保证书所写到该行处取款。这时才得知张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她心急万分,便赶紧拿着存单到柜台处取款。
不过,柜员直接告诉刘女士:张某给她出具的那张存单是张某的个人行为,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真实,故拒绝对刘女士兑付。此外,警方初步调查本案后得知:张某在取得刘女士的存款后,立刻就把钱转给立刻第三人马某,且这笔钱已处于无法追回的状态。
于是,在多次和银行协商兑付无果后,刘女士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存单所述兑付本金和利息。
此案案情可以概括为:张某和马某合谋骗走刘女士的存款,而张某又在欺诈刘女士的过程中使用了自己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职权,且给刘女士出具了存单。因此,在刘女士无法向张、马二人追回存款的时候,她只能向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该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的存单是否真实有效
在诉讼中,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存单样式、内容均符合银行的规定,且加盖了银行的印章,故银行必须为自己兑付。
此外,即便张某通过这种方式骗走了自己的存款,并最终被法院判刑,那也只能证明银行对张某存在监管不严的过错,不能否认存单的真实和有效性,银行要依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则反驳称:虽然涉案存单的样式和内容没有问题,但它是张某手写后交给张女士的,这就足以否认存单的真实性。
其次,张某、马某已经因为犯罪被判刑,那刘女士就只能通过刑事判决向这两人进行追缴,而不能再向银行主张赔偿。
不过,对银行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马二人涉嫌犯罪,但在侦查阶段,警方并未对涉案存单进行鉴定,且最后对张、马二人的判决书中也只是明确了他们的罪行,而并未否认涉案存单的真实性,因此银行单方面认为刘女士只能向张、马二人索赔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这样看来,刘女士与银行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剩下了一个,那就是涉案存单是否真实。如是,银行应当依其过错对刘女士兑付存款;反之,银行不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不能否认刘女士那张存单的真实性
据原、被告各自提交的证据来看,刘女士出具的涉案存单形式、印章等均符合银行对一般存单的规定。虽然银行以张某手写存单而反驳刘女士认为存单真实的主张,但“手写与否”并不能成为认定存单真实与否的理由。
此外,刘女士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在存款当天,由于张某具有银行负责人的身份,且其业务娴熟,使刘女士有相信张某不会欺骗自己的正当理由。故刘女士存款时的意思表示也是自由的。
因此,在被告银行只是单方面认为张某涉嫌犯罪,就能否认存单为假,而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存单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为涉案存单为真的决定是没问题的。
3.刘女士对损失有过错,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虽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但作为普通人小,她仍应意识到:存款当天就收到大额回报的做法明摆着就有问题。因此,在她未意识到这点而遭受损失后,也该为这些损失自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张某和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39.6万元的损失。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刘女士经好友推荐后得知:只要在某银行处存入大额资金,便会获得巨大额回报。于是,她把前半辈子攒下的46万元存入了该银行,后当天就收到了来自该行负责人张某的6万元“大额回报”。
同时,为了保证刘女士存款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取款,张某让刘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为刘女士自愿在该行处存入46万元,存期一年且不提前支取,否则刘女士将承担存款双倍的违约责任。
于是在一年后,刘女士便按保证书所写到该行处取款。这时才得知张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她心急万分,便赶紧拿着存单到柜台处取款。
不过,柜员直接告诉刘女士:张某给她出具的那张存单是张某的个人行为,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真实,故拒绝对刘女士兑付。此外,警方初步调查本案后得知:张某在取得刘女士的存款后,立刻就把钱转给立刻第三人马某,且这笔钱已处于无法追回的状态。
于是,在多次和银行协商兑付无果后,刘女士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存单所述兑付本金和利息。
此案案情可以概括为:张某和马某合谋骗走刘女士的存款,而张某又在欺诈刘女士的过程中使用了自己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职权,且给刘女士出具了存单。因此,在刘女士无法向张、马二人追回存款的时候,她只能向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该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的存单是否真实有效
在诉讼中,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存单样式、内容均符合银行的规定,且加盖了银行的印章,故银行必须为自己兑付。
此外,即便张某通过这种方式骗走了自己的存款,并最终被法院判刑,那也只能证明银行对张某存在监管不严的过错,不能否认存单的真实和有效性,银行要依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则反驳称:虽然涉案存单的样式和内容没有问题,但它是张某手写后交给张女士的,这就足以否认存单的真实性。
其次,张某、马某已经因为犯罪被判刑,那刘女士就只能通过刑事判决向这两人进行追缴,而不能再向银行主张赔偿。
不过,对银行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马二人涉嫌犯罪,但在侦查阶段,警方并未对涉案存单进行鉴定,且最后对张、马二人的判决书中也只是明确了他们的罪行,而并未否认涉案存单的真实性,因此银行单方面认为刘女士只能向张、马二人索赔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这样看来,刘女士与银行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剩下了一个,那就是涉案存单是否真实。如是,银行应当依其过错对刘女士兑付存款;反之,银行不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不能否认刘女士那张存单的真实性
据原、被告各自提交的证据来看,刘女士出具的涉案存单形式、印章等均符合银行对一般存单的规定。虽然银行以张某手写存单而反驳刘女士认为存单真实的主张,但“手写与否”并不能成为认定存单真实与否的理由。
此外,刘女士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在存款当天,由于张某具有银行负责人的身份,且其业务娴熟,使刘女士有相信张某不会欺骗自己的正当理由。故刘女士存款时的意思表示也是自由的。
因此,在被告银行只是单方面认为张某涉嫌犯罪,就能否认存单为假,而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存单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为涉案存单为真的决定是没问题的。
3.刘女士对损失有过错,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虽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但作为普通人小,她仍应意识到:存款当天就收到大额回报的做法明摆着就有问题。因此,在她未意识到这点而遭受损失后,也该为这些损失自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张某和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39.6万元的损失。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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