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知名食品“猴姑”商标侵权高院判决侵权成立,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沣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下称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都要重视维持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将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应该选择原创性和辨识度更高的标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将商标作为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强调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增加其显著性。
据了解,江中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等。江中公司享有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及第15233214号“猴姑及图”商标(下称“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
盈彩万佳购物中心成立于2017年,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熟食等;广沣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为饼干、糖果制品、粮油制品、速冻食品、农副产品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等。江中公司称,由广沣公司生产销售、盈彩万佳购物中心销售的“广沣猴菇饼干”涉嫌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于是,江中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沣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猴姑”。“被诉侵权商品上的‘猴菇’是毛笔字体,而第13019935号商标的字体并非毛笔字体,两者字型不同;第15233214号商标包括猴子图形,而被诉商标不包括猴子图形。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猴菇’系猴头菇的简称,为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产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原料,‘猴菇’系标明产品的质量特点,而非指出其产品来源,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而‘猴姑’是江中公司独创的词汇,‘猴菇’与‘猴姑’仅读音相同,在汉语文字表达上并无共同点,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
裁决判定:
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
盈彩万家购物中心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亦侵犯了江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由于盈彩万家购物中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上,泰安中院作出前述判决。广沣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猴菇和猴头菇指代同一种菌类,且猴菇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猴菇菌类商品,而是含有猴菇成份的酥性饼干,广沣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猴菇”文字,主观上具有指引消费者关注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与江中公司“猴姑”系列商标进行比较,字形、含义虽有不同,但均使用在同类饼干商品上,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字体相近,结合涉案“猴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广沣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猴姑”商标近似的文字,具有攀附涉案“猴姑”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经典意义:
“对于同业竞争者而言,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搭便车,不要使用和他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对于他人品牌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面临侵权风险,应提前做好调研、咨询工作,避免日后面临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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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名商标侵权索赔,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食品知名商标权利人、食品知名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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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公司)与湖北广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沣公司)及新泰市盈彩万佳购物中心(下称盈彩万佳购物中心)关于“猴姑”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山东高院经审理认定广沣公司与盈彩万佳购物中心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盈彩万佳购物中心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广沣公司赔偿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在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中都要重视维持商标的显著性。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将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而是应该选择原创性和辨识度更高的标识。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将商标作为描述性词汇或通用名称使用,应该强调其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增加其显著性。
据了解,江中公司成立于2011年,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等。江中公司享有第13055691号、第13019935号及第15233214号“猴姑及图”商标(下称“猴姑”系列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面包、糕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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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沣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猴姑”。“被诉侵权商品上的‘猴菇’是毛笔字体,而第13019935号商标的字体并非毛笔字体,两者字型不同;第15233214号商标包括猴子图形,而被诉商标不包括猴子图形。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猴菇’系猴头菇的简称,为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控产品中确实含有猴头菇原料,‘猴菇’系标明产品的质量特点,而非指出其产品来源,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而‘猴姑’是江中公司独创的词汇,‘猴菇’与‘猴姑’仅读音相同,在汉语文字表达上并无共同点,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
裁决判定:
泰安中院认为,广沣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的毛笔书写体“猴菇”,与标注的其他字样相比,字体大且突出,且未完整使用“猴头菇”这一普通描述性词汇,该标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描述商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明商品其他特点而正当使用的范畴,明显具有增强商品显著性和区分度的作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猴菇饼干,与江中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将被诉侵权商品中使用的“猴菇”标识与江中公司的“猴姑”系列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毛笔字字形、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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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猴菇和猴头菇指代同一种菌类,且猴菇为一种菌类的通用名称,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并非猴菇菌类商品,而是含有猴菇成份的酥性饼干,广沣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及侧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猴菇”文字,主观上具有指引消费者关注的意图,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文字与江中公司“猴姑”系列商标进行比较,字形、含义虽有不同,但均使用在同类饼干商品上,且两者文字读音相同,字形、字体相近,结合涉案“猴姑”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可以认定广沣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猴姑”商标近似的文字,具有攀附涉案“猴姑”系列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了广沣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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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灰原哀的话》❤️
博文前五段均为《给灰原哀的话》此记录集的介绍,省流量可选择不看,直接拉到文章结尾爽一爽。全文共953字节,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
编写、记录、收集、整理广大哀粉对哀酱诉说的爱意,顺便为哀酱818生辰预热!(本记录集略微夹带私货,例如哀的CP向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柯哀、秀哀、透哀、琴哀……⚠️❗唯哀粉注意避雷❗❗❗)
此集目录未定,暂无专属配图,无宣发无广告不商业,纯属个人为爱发电,收录范围是仅限于表达对灰原哀的正面情绪的言论。
有出处的言论会标明出处。能联系的会取得作者本人的授权,有的会标明作者ID(但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太快范围太广,消息来源追溯查明难度系数大。本人能力有限,更多言论无法进行科学准确的考证,因此暂不标注作者。可当作哀粉集体对哀酱的情感表达。)大家也可以在评论区踊跃发言,聊表心意,真情实感的评论会被选入此集中记录在册。
此记录集为我本人半夜发疯热血上头搞出来的临时产物,精心挑选品质保证,请放心食用。
本记录集由于记录者个人原因可能会出现不定时断更,本人承诺在本人生命未完前尽量做到一日一更。
本记录集目前仅在微博更新。大家可以二转或者自用,不必要标明来源。这个记录集初衷就是让大家心暖一暖,尤其是当你被怼了之后。(部分言论可拿去对线)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三条
柯哀真的好默契啊。那种即使不面对面脸贴脸,就只是背靠背站着,听着对方的推理或是闲话,就能明白他/她内心所想,然后嘴角不约而同地勾起一抹浅笑,侧过身调侃对方或是无缝衔接对方的推理。
柯哀之间的关系真的太奇妙了,我的话还未说出口,你就已然提前预测到我的想法和行动,明明才相识不到一年,却那么了解彼此,好似前世就已见过…
柯哀的感情注定是不可思议与世不同的,像知己像亲友像恋人……
不不不,这些都不是柯哀,柯哀远不止这些。
是什么呢?
怎么定义柯哀呢?
是生死与共是伯牙子期是心意相通是……
是命运共同体,是春风拂面,我知你心。
——转自LOFTER柯哀tag里的精彩评论,已经过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作者:我从来不偷别人老婆
配图为百度搜索的动画截图,我自己P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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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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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哀的感情注定是不可思议与世不同的,像知己像亲友像恋人……
不不不,这些都不是柯哀,柯哀远不止这些。
是什么呢?
怎么定义柯哀呢?
是生死与共是伯牙子期是心意相通是……
是命运共同体,是春风拂面,我知你心。
——转自LOFTER柯哀tag里的精彩评论,已经过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作者:我从来不偷别人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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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万达红街多家商户合同到期,遭遇“无赖老板”拒退押金】延安万达红街多家商户合同到期,遭遇“无赖老板”拒退押金
边先生和数十家商户在延安红街经营餐饮店,开餐饮店前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向该公司交了押金,如今合同到期却找不到退押金的人,希望【小里帮忙】栏目帮助解决商户们的退押金困难。
据了解,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从万达红街租到的商铺又转租给边先生等小商户。记者了解到,牵涉到此次需退还押金的共有39家商户,押金从6万元到30万元不等,总金额约300余万元。去6月份边先生等小商户们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退还押金,如今商户们却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我们联系万达红街的负责人,一直说给我们处理解决这个事情,但截至目前没有解决。”一商户说对记者说。
商户边先生说:“我和味来公司签的合同是6月30日到期,现在老板联系不到,我们和万达红街的领导就此事沟通了很多次,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准确地说法。”
“你们看,商铺断水断电让商户咋营业?这些商铺都关门中,后面还有很多停业中。”一商户边走边激动地对记者说。
针对此事,记者多次拨打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与商户来到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街公司)了解情况,王先生表示:红街文化旅游公司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从法律层面讲,他们没有与小商户发生关联,但是有监督的义务。他们也找不到这个大商户(味来公司),目前也在积极寻找各种途径也包括法律诉讼。
记者询问红街公司在提前未通知商户情况下,为何断水断电,“这个需要和具体负责人询问原因。”王先生表示,对于商户反映未返额的红街9.9元消费活动,需要查看当时活动的单据和流程、有相应的时间凭证。
针对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先生的答复,商户边先生则表示:万达红街这边一直承诺会监管商户向味来公司交的押金,以及味来公司应该给商户及时返款的事情。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动作。“作为商户,我们都有相关视频作证,想知道万达的监管在哪里?”
对于商户的反映,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先生回应称,商户可提供视频,看看负责人到底说的是哪一类监管。今天,他们会启动法律诉讼,起诉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V
本帐号为公司AI测试账号:本平台关注正能量,弘扬正气!有深度,有思想,有温度。关注政经新闻,关注廉洁、廉政之事,揭露腐败,讲好中国故事。除署名原创的文章外,部分文章和图片转载于互联网平台,转载的文章本公众号都会标明来源和出处,具体来源不详的将标注来源于网络。本平台不承担由于文图转载所带来的一切连带责任,如被报道单位觉得转载文章有出入,可先联系原创平台交涉,理解万岁!因为版权归,如有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感谢!合作为盼!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持相关证明材料与我们联系
边先生和数十家商户在延安红街经营餐饮店,开餐饮店前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向该公司交了押金,如今合同到期却找不到退押金的人,希望【小里帮忙】栏目帮助解决商户们的退押金困难。
据了解,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从万达红街租到的商铺又转租给边先生等小商户。记者了解到,牵涉到此次需退还押金的共有39家商户,押金从6万元到30万元不等,总金额约300余万元。去6月份边先生等小商户们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退还押金,如今商户们却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我们联系万达红街的负责人,一直说给我们处理解决这个事情,但截至目前没有解决。”一商户说对记者说。
商户边先生说:“我和味来公司签的合同是6月30日到期,现在老板联系不到,我们和万达红街的领导就此事沟通了很多次,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准确地说法。”
“你们看,商铺断水断电让商户咋营业?这些商铺都关门中,后面还有很多停业中。”一商户边走边激动地对记者说。
针对此事,记者多次拨打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与商户来到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街公司)了解情况,王先生表示:红街文化旅游公司与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的合同,从法律层面讲,他们没有与小商户发生关联,但是有监督的义务。他们也找不到这个大商户(味来公司),目前也在积极寻找各种途径也包括法律诉讼。
记者询问红街公司在提前未通知商户情况下,为何断水断电,“这个需要和具体负责人询问原因。”王先生表示,对于商户反映未返额的红街9.9元消费活动,需要查看当时活动的单据和流程、有相应的时间凭证。
针对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先生的答复,商户边先生则表示:万达红街这边一直承诺会监管商户向味来公司交的押金,以及味来公司应该给商户及时返款的事情。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动作。“作为商户,我们都有相关视频作证,想知道万达的监管在哪里?”
对于商户的反映,延安红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先生回应称,商户可提供视频,看看负责人到底说的是哪一类监管。今天,他们会启动法律诉讼,起诉延安味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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