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周二 2022
56.2/140 沪3095 500量1012亿,5884
…………
新冠从乙类甲管,降为乙类乙管,1月8日起执行。这里要简单说明一下,新冠一直就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一直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进行管控,现在降为乙类管控。
这次降级操作标志着为期3年的疫情时代结束,再过12天,诸如“隔离”、“密接”、“流调”、“入境检疫”这些专用名词也将走进历史。成为我们这一代人共同回忆。
今天两市成交6600亿,比昨天多了一丢丢,但依然处于很低的区间,想要A股走出像样的行情,底线是日成交额要持续保持在1万亿以上,其实1万亿也不过是温饱线,小牛市(冲上4000点)的标准大概是日成交1.5万+亿,大行情的话2万亿也不算多的。
近期A股最具持续性的板块是旅游餐饮,差不多整个12月份都在涨,但刚才我逐个逐个看了一下,几乎每一只都处在最近5年的高点,这就挺尴尬的,要知道疫情一共也才3年。股价存在提前透支预期的现象,就算后续旅游消费反弹,可能也会出现周期错位的走势,诸位心里还是要有个数。
别的没太多可说,就上证指数有一个小小的跳空缺口,估计后面几天稍微震荡一下就补上了。对大多数的人而言,目前这个位置的操作价值很低,卖是不会卖的,想买的之前早买了,至于破釜沉舟的加仓吧3100又不够低,所以才会每天不咸不淡的缩量震荡,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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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40 沪3095 500量1012亿,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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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从乙类甲管,降为乙类乙管,1月8日起执行。这里要简单说明一下,新冠一直就是乙类传染病,但之前一直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进行管控,现在降为乙类管控。
这次降级操作标志着为期3年的疫情时代结束,再过12天,诸如“隔离”、“密接”、“流调”、“入境检疫”这些专用名词也将走进历史。成为我们这一代人共同回忆。
今天两市成交6600亿,比昨天多了一丢丢,但依然处于很低的区间,想要A股走出像样的行情,底线是日成交额要持续保持在1万亿以上,其实1万亿也不过是温饱线,小牛市(冲上4000点)的标准大概是日成交1.5万+亿,大行情的话2万亿也不算多的。
近期A股最具持续性的板块是旅游餐饮,差不多整个12月份都在涨,但刚才我逐个逐个看了一下,几乎每一只都处在最近5年的高点,这就挺尴尬的,要知道疫情一共也才3年。股价存在提前透支预期的现象,就算后续旅游消费反弹,可能也会出现周期错位的走势,诸位心里还是要有个数。
别的没太多可说,就上证指数有一个小小的跳空缺口,估计后面几天稍微震荡一下就补上了。对大多数的人而言,目前这个位置的操作价值很低,卖是不会卖的,想买的之前早买了,至于破釜沉舟的加仓吧3100又不够低,所以才会每天不咸不淡的缩量震荡,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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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不快乐?因为你不够自私,这世上往往自私的人最快乐,你事事都为别人考虑,结果宠坏了别人,委屈了自己。心灰意冷的过程是最煎熬的,各种猜想的诞生,心中隐隐期盼,一直在降低自己的底线,直到心冷茶凉,失望透顶后不得不选择说再见。任何关系走到最后,不过相识一场,情出自愿,事过无悔。有心者,有所累;无心者,无所谓。不负遇见,不谈亏欠。当你什么都经历了才发现,人生无论怎么精心策划,都抵不过一场命运的安排。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得不喜,失不忧,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盗取天机# #浮图缘首播观后感# #三铜钱佛教语录[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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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辩护三百问(38)
38,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否纠正,如果可以纠正,能否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但不得升格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本条法律规定应局限于该案无新的证据、无新的事实之基础上才可适用,如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疑似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另当别论。该条明确了二审法院在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是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拔高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条规定背后的法理比较复杂,是“就低不就高”的认定原则?还是“上诉不加刑”原则?还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
不管如何,法律规定了即使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得拔高认定;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改判错误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结果,但最低底线是维持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判决,该司法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精神。
38,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否纠正,如果可以纠正,能否改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2019年2月28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一审判决认定恶势力组织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但不得升格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笔者认为,本条法律规定应局限于该案无新的证据、无新的事实之基础上才可适用,如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疑似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另当别论。该条明确了二审法院在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是不能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拔高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条规定背后的法理比较复杂,是“就低不就高”的认定原则?还是“上诉不加刑”原则?还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
不管如何,法律规定了即使该案高度疑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得拔高认定;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改判错误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结果,但最低底线是维持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判决,该司法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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