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道路施工项目未招标已经完工 涉嫌暗箱操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文章来源▽天天新闻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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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道路施工项目未招标已经完工 涉嫌暗箱操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文章来源▽天天新闻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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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道路施工项目未招标已经完工 涉嫌暗箱操作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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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邯郸市涉县西峧至偏城林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1日由涉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已经由涉县行政审批局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同年12月13日公布西峧至偏城林场段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候选公示,公示结果显示第一候选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期限为两个月。12月16日公示中标人为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191632.69元。
2022年12月24日,在西峧至偏城林场段看到,道路改造工程已经完工,并具备通车条件,该段道路总长2.61公里。西峧村民介绍,2022年6月1日开始修路,这段道路早已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从顺序上来看,已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涉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作为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公示到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和道路改造完工时间完全不符,在未招标之前道路就已经改造完毕,招标人的这种工作方式和行为,是否可以推定为招标人在未招标之前已经做到“未卜先知”确定中标人,不然有哪家公司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去垫资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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