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哥人性篇:以心换心
知乎上有个提问:“人与人之间,怎样的关系才能长久?”
有个高赞回答说:“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情相交,情断人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
深以为然。
有些人交往中有纷争,渐渐的就断了,有些人相处后不真诚,慢慢的就远了。
无论夫妻还是情人,最长久的关系,
只有“以心换心”四个字。
唯有如此,才能相看不厌,久处不累,彼此信任,心心相惜。
浇花要浇根,交人要交心
随着年龄渐长,越来越清楚,人与人的相遇靠的是缘分,人和人的相处则是靠一份真心。
伪善的人,走着走着便淡出了视线,而真诚的人,走着走着就走进了心里。
正如《父母爱情》中的江德福与安杰,让我们看到了他们真挚的爱情,珍贵且感人。
安杰是个漂亮精致的“资本家小姐”,原本看不上呆头呆脑又没文化的江德福。
可他却用一颗憨厚善良的赤子之心打动了她。
得知安杰的姐姐一家遭遇厄运,他主动伸出援手。
为了和安杰在一起,他毅然决然放弃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而认定他的安杰,从眼高手低的富家小姐变成了洗手作羹汤的家庭主妇,相夫教子,两个人交付真心,相濡以沫幸福一生。
一如木心说:
“所有稳固的感情都离不开真心,所有长久的关系都少不了诚意。”
浇花浇根,交人交心,人心对人心,你真我就真。
两个人在一起,真心付出,才能收获真情和感动;用心呵护,才能让每一个日子熠熠闪光。
人这辈子,身边人来人往,唯有以心交心,方能留住有情人。
唯有以心换心,关系才会历久弥坚,才不至于沦为彼此生命中的过客。
不珍惜你的人,不必放在心上
在这世上,无论你人品有多好,也总有人对你虚情假意。
你坦诚相待,他心口不一,你真情流露,他不屑一顾。
就像民国传奇女子张幼仪与风流才子徐志摩的结合。
曾一度令人叹息,两人门当户对,本该幸福美满的婚姻,却被徐志摩无情打破。
对待新婚妻子,他百般嫌弃,甚至深恶痛绝,以求学为由出国留学弃妻儿不顾。
而张幼仪为了支持丈夫,远洋陪读。
她本以为两人朝夕相处能氤氲出一些男女之情,却没想到换来的是他不带一丝怜惜的抛弃。
张幼仪终于懂得,不管她如何努力都得不到徐志摩的爱。
离婚后再不见他,自己披荆斩棘,逆袭成赢家。
其实,感情里并没有那么多美好,不是每一份付出,都能换来善意的对待,也可能是对方的得寸进尺。
一个不懂珍惜你的人,不管你做什么他都视而不见,你又何必把他放在心上呢?
人生短暂,真情有限,何苦为了别人作践了自己,你滚烫的热情,再怎样也捂不热一颗薄情冷血的心。
所以,如果有人无视你的好,不珍惜你的付出,与其痛苦将就,还不如痛快放手。
最长久的关系,都是以心换心
作家七堇年说:
“这个世上,真心对你好的人,遇到一个,便少一个。
不要弄丢一个对你好的人,也不要辜负一颗真诚待你的心。”
长久的关系,都是以心相交的。
它不是凭空而来,它有关奉献、关乎人品,可遇而不可求。
曾看过这样一则新闻:有一对夫妻很恩爱,可不幸的是,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双腿。
丈夫担心妻子,怕她一个人在家出意外,于是每天外出都用背篓背着妻子,充当她的双腿。
而妻子也十分心疼丈夫,特地学了按摩,每晚替他按摩以减轻他的疲劳。
就这样日日夜夜,彼此坚持了三十年,从未间断。
有电视台来采访,面对镜头,他们都由衷的感谢对方,生死相依后的惺惺相惜让人感动落泪。
以心换心,互相温暖,这才是一段关系的长久之道。
真正平凡而美好的感情,就是如此。
两个人相互承担,相互分享,相互扶持,相互珍惜,不会因风雨到来就抛弃,也不会因现实诱惑就变心。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生命无常,聚散有时,人这一生与谁擦肩而过,又或是与谁久伴不离,都是以心的距离,去度量关系的远近。
不管是夫妻还是情人,与人相处,最好的状态不过是:
“因为遇见你,我的喜悦和难过,都有了归处。”
经过时光淬炼,我们也懂得了,最长久的关系,并不是靠金钱利益或物质激情去维系,而是靠真心与真情稳固的。
以心换心的情谊,它会珍藏在彼此的心底,从不会疏远,也无可替代。
愿你我在人生逆旅中,能得一心人,一朝相识,一生珍惜。
知乎上有个提问:“人与人之间,怎样的关系才能长久?”
有个高赞回答说:“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情相交,情断人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
深以为然。
有些人交往中有纷争,渐渐的就断了,有些人相处后不真诚,慢慢的就远了。
无论夫妻还是情人,最长久的关系,
只有“以心换心”四个字。
唯有如此,才能相看不厌,久处不累,彼此信任,心心相惜。
浇花要浇根,交人要交心
随着年龄渐长,越来越清楚,人与人的相遇靠的是缘分,人和人的相处则是靠一份真心。
伪善的人,走着走着便淡出了视线,而真诚的人,走着走着就走进了心里。
正如《父母爱情》中的江德福与安杰,让我们看到了他们真挚的爱情,珍贵且感人。
安杰是个漂亮精致的“资本家小姐”,原本看不上呆头呆脑又没文化的江德福。
可他却用一颗憨厚善良的赤子之心打动了她。
得知安杰的姐姐一家遭遇厄运,他主动伸出援手。
为了和安杰在一起,他毅然决然放弃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而认定他的安杰,从眼高手低的富家小姐变成了洗手作羹汤的家庭主妇,相夫教子,两个人交付真心,相濡以沫幸福一生。
一如木心说:
“所有稳固的感情都离不开真心,所有长久的关系都少不了诚意。”
浇花浇根,交人交心,人心对人心,你真我就真。
两个人在一起,真心付出,才能收获真情和感动;用心呵护,才能让每一个日子熠熠闪光。
人这辈子,身边人来人往,唯有以心交心,方能留住有情人。
唯有以心换心,关系才会历久弥坚,才不至于沦为彼此生命中的过客。
不珍惜你的人,不必放在心上
在这世上,无论你人品有多好,也总有人对你虚情假意。
你坦诚相待,他心口不一,你真情流露,他不屑一顾。
就像民国传奇女子张幼仪与风流才子徐志摩的结合。
曾一度令人叹息,两人门当户对,本该幸福美满的婚姻,却被徐志摩无情打破。
对待新婚妻子,他百般嫌弃,甚至深恶痛绝,以求学为由出国留学弃妻儿不顾。
而张幼仪为了支持丈夫,远洋陪读。
她本以为两人朝夕相处能氤氲出一些男女之情,却没想到换来的是他不带一丝怜惜的抛弃。
张幼仪终于懂得,不管她如何努力都得不到徐志摩的爱。
离婚后再不见他,自己披荆斩棘,逆袭成赢家。
其实,感情里并没有那么多美好,不是每一份付出,都能换来善意的对待,也可能是对方的得寸进尺。
一个不懂珍惜你的人,不管你做什么他都视而不见,你又何必把他放在心上呢?
人生短暂,真情有限,何苦为了别人作践了自己,你滚烫的热情,再怎样也捂不热一颗薄情冷血的心。
所以,如果有人无视你的好,不珍惜你的付出,与其痛苦将就,还不如痛快放手。
最长久的关系,都是以心换心
作家七堇年说:
“这个世上,真心对你好的人,遇到一个,便少一个。
不要弄丢一个对你好的人,也不要辜负一颗真诚待你的心。”
长久的关系,都是以心相交的。
它不是凭空而来,它有关奉献、关乎人品,可遇而不可求。
曾看过这样一则新闻:有一对夫妻很恩爱,可不幸的是,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双腿。
丈夫担心妻子,怕她一个人在家出意外,于是每天外出都用背篓背着妻子,充当她的双腿。
而妻子也十分心疼丈夫,特地学了按摩,每晚替他按摩以减轻他的疲劳。
就这样日日夜夜,彼此坚持了三十年,从未间断。
有电视台来采访,面对镜头,他们都由衷的感谢对方,生死相依后的惺惺相惜让人感动落泪。
以心换心,互相温暖,这才是一段关系的长久之道。
真正平凡而美好的感情,就是如此。
两个人相互承担,相互分享,相互扶持,相互珍惜,不会因风雨到来就抛弃,也不会因现实诱惑就变心。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生命无常,聚散有时,人这一生与谁擦肩而过,又或是与谁久伴不离,都是以心的距离,去度量关系的远近。
不管是夫妻还是情人,与人相处,最好的状态不过是:
“因为遇见你,我的喜悦和难过,都有了归处。”
经过时光淬炼,我们也懂得了,最长久的关系,并不是靠金钱利益或物质激情去维系,而是靠真心与真情稳固的。
以心换心的情谊,它会珍藏在彼此的心底,从不会疏远,也无可替代。
愿你我在人生逆旅中,能得一心人,一朝相识,一生珍惜。
【#沐昂资讯# 英法:来自中国旅客需提供48小时阴性证明】法国健康与交通部周五宣布,乘坐中国飞往法国航班、无论直飞还是经停的旅客都需要提供48小时内核酸或抗原阴性证明,同时所有机上旅客必须佩戴口罩。
1月1日起,法国就将从来自中国的旅客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做落地核酸检测,若呈阳性则进行基因测序。同时,英国政府也宣布,自1月5日起,来自中国的游客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阴性检测证明。#中国旅英游客需出示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留学生回国#
1月1日起,法国就将从来自中国的旅客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做落地核酸检测,若呈阳性则进行基因测序。同时,英国政府也宣布,自1月5日起,来自中国的游客需提供48小时内新冠阴性检测证明。#中国旅英游客需出示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留学生回国#
#案发前刘鑫阻止了江歌报警#【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暖曦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暖曦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暖曦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暖曦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暖曦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暖曦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暖曦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暖曦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暖曦发信息询问情况,刘暖曦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暖曦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暖曦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暖曦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暖曦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暖曦回答:“好的”。刘暖曦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暖曦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暖曦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暖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暖曦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暖曦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暖曦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暖曦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暖曦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暖曦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暖曦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暖曦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暖曦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暖曦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暖曦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暖曦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暖曦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暖曦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暖曦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暖曦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暖曦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暖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刘鑫需赔偿江母6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暖曦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暖曦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暖曦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暖曦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暖曦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暖曦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暖曦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暖曦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暖曦发信息询问情况,刘暖曦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暖曦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暖曦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暖曦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暖曦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暖曦回答:“好的”。刘暖曦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暖曦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暖曦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暖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暖曦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暖曦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暖曦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暖曦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暖曦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暖曦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暖曦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暖曦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暖曦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暖曦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暖曦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暖曦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暖曦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暖曦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暖曦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暖曦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暖曦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暖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刘鑫需赔偿江母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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