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批国采药品,协议开签!!!
◆注意,9-12月专项整治!!!
◆深化医改,山西将干这20件大事!!!
◆三部文发布,全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启动DRG/DIP付费方式改革!!
◆整治院外购药,山西亮剑!!!
日前,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通知,要求网上签订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购销三方协议。2022年11月7日起签订三方协议, 自2022年11月20日起,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采购……
图片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2〕62号),推进我省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我省将采用网上签订的方式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签订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带量采购三方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配送关系要求
(一)2022年11月7日起生产企业登录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https://t.cn/A6JfslZa)网上遴选配送关系。
(二)每个统筹区域原则上确定3-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三)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见附件1)
二、网上签订三方协议要求
(一)相关单位登录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https://t.cn/A6JfslZa)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二)相关机构范围
1.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2.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上报预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
3.参与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流程
1.关联数字证书
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首先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将数字证书关联到平台用户主账号。
2.签订三方协议
2.1.医疗机构对某药品勾选本机构唯一配送企业。
2.2.医疗机构生成合同列表(购销三方协议)。
2.3.医疗机构推送合同给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
2.4.医疗机构签订合同;配送签订企业合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2.5.合同签订完成,签订合同流程结束。用户可下载阅览签订的电子合同并存档。
(四)签订时间
2022年11月7日起签订三方协议。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11月20日起,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价格,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cn/A6oQANZi)进行采购。
四、备供产品执行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药品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中选价挂网采购。
五、注意事项
(一)尚未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请自行前往数字认证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申领。数字证书不指定品牌型号和生产厂商,但需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目前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省内开展数字证书业务资质的企业有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4006530200)和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15513875180)。已经领取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数字证书的单位,不需要重复领取。
(二)本次签订协议为正式签订购销协议,所有合同内容、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务必谨慎操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
(三)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原则上一个产品选择1家企业配送。医疗机构选定配送企业,并推送合同后,合同将无法撤销、删除,也不能再更换配送企业。请医疗机构在推送合同前务必确定与配送企业的合作关系。
(四)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及日期戳。盖章时请务必注意盖章位置。
(五)本次签订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仅限于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上报预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另行安排。
联系方式:0351-7596112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4日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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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山西省备供产品清单
图片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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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医改,山西将干这20件大事!!!
◆三部文发布,全省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启动DRG/DIP付费方式改革!!
◆整治院外购药,山西亮剑!!!
日前,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发布通知,要求网上签订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购销三方协议。2022年11月7日起签订三方协议, 自2022年11月20日起,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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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办函〔2022〕62号),推进我省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我省将采用网上签订的方式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通过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签订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带量采购三方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配送关系要求
(一)2022年11月7日起生产企业登录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https://t.cn/A6JfslZa)网上遴选配送关系。
(二)每个统筹区域原则上确定3-5家配送企业,配送范围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三)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见附件1)
二、网上签订三方协议要求
(一)相关单位登录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https://t.cn/A6JfslZa)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二)相关机构范围
1.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2.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上报预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
3.参与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西省中选品种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流程
1.关联数字证书
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首先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山西省药械集中采购新平台,将数字证书关联到平台用户主账号。
2.签订三方协议
2.1.医疗机构对某药品勾选本机构唯一配送企业。
2.2.医疗机构生成合同列表(购销三方协议)。
2.3.医疗机构推送合同给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
2.4.医疗机构签订合同;配送签订企业合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2.5.合同签订完成,签订合同流程结束。用户可下载阅览签订的电子合同并存档。
(四)签订时间
2022年11月7日起签订三方协议。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11月20日起,全省相关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价格,通过山西省医疗保障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t.cn/A6oQANZi)进行采购。
四、备供产品执行
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采增加备供机制,备供药品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中选价挂网采购。
五、注意事项
(一)尚未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请自行前往数字认证机构进行数字证书的申领。数字证书不指定品牌型号和生产厂商,但需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目前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备省内开展数字证书业务资质的企业有山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4006530200)和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15513875180)。已经领取山西省药械采购新平台数字证书的单位,不需要重复领取。
(二)本次签订协议为正式签订购销协议,所有合同内容、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请相关单位务必谨慎操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负。
(三)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原则上一个产品选择1家企业配送。医疗机构选定配送企业,并推送合同后,合同将无法撤销、删除,也不能再更换配送企业。请医疗机构在推送合同前务必确定与配送企业的合作关系。
(四)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及日期戳。盖章时请务必注意盖章位置。
(五)本次签订三方协议的医疗机构仅限于第七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上报预采购量的相关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另行安排。
联系方式:0351-7596112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4日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山西省中选品种和残缺规格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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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山西省备供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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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建议——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李芮)
本报讯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88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提出的《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保障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国家药监局明确,将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协调中药配方颗粒和传统中药饮片关系。
《答复》介绍,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积极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经过标准研究起草、生产验证、标准复核、专家委员会审评、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等,截至2022年5月,已颁布20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同时,112个品种的190份研究资料正在审批过程中。后续,还将组织制定其他临床常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监局多措并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研究,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色。《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规范了配方颗粒原辅料要求、标准汤剂要求、生产工艺要求、标准制定要求。在《技术要求》中,引入了“标准汤剂”的概念,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标杆”,使中药配方颗粒工艺制定的合理性和质量控制有了衡量的依据,而且规定了特征图谱质量控制技术的应用,强化了中药配方颗粒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二是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监管,先后组织开展药品抽检、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以及药品购销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安排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严查物料管理、生产投料等关键环节,对是否外购中药饮片、具备完整生产能力、建立追溯体系和药渣废料处置制度等进行严格把关。
《答复》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其临床使用等方面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或明确。这一定位凸显出中药饮片的主体性。中药配方颗粒源于中药饮片,但又是中药饮片的深加工品,两者同中有异。中药配方颗粒不是对中药饮片的替代,而是在临床应用上给医生和患者多一种选择。
本报讯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88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提出的《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保障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国家药监局明确,将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管,协调中药配方颗粒和传统中药饮片关系。
《答复》介绍,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积极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经过标准研究起草、生产验证、标准复核、专家委员会审评、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等,截至2022年5月,已颁布20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同时,112个品种的190份研究资料正在审批过程中。后续,还将组织制定其他临床常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药监局多措并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标准研究,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特色。《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规范了配方颗粒原辅料要求、标准汤剂要求、生产工艺要求、标准制定要求。在《技术要求》中,引入了“标准汤剂”的概念,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标杆”,使中药配方颗粒工艺制定的合理性和质量控制有了衡量的依据,而且规定了特征图谱质量控制技术的应用,强化了中药配方颗粒的整体质量控制水平。二是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监管,先后组织开展药品抽检、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以及药品购销专项检查等系列工作,安排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严查物料管理、生产投料等关键环节,对是否外购中药饮片、具备完整生产能力、建立追溯体系和药渣废料处置制度等进行严格把关。
《答复》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其临床使用等方面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或明确。这一定位凸显出中药饮片的主体性。中药配方颗粒源于中药饮片,但又是中药饮片的深加工品,两者同中有异。中药配方颗粒不是对中药饮片的替代,而是在临床应用上给医生和患者多一种选择。
【贵州今年供暖价格,将这样执行→】(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保供稳价工作,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水平。今冬明春采暖季期间,省级定价的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不调整,仍按3.96元/立方米(最高指导价)执行。暂未疏导的气源采购成本由燃气企业垫付,待采暖季结束经清算后纳入后续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二、因地制宜做好市县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市县定价区域要按照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保供稳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尤其是工业企业运行情况,统筹考虑气源采购成本和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稳妥有序组织实施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方案。在测算气源采购成本时,合同内气量价格严格按照天然气购销合同相关数据取值,LNG现货价格参考“中国LNG出厂价格全国指数”和合理运输成本确定。
三、确保民生用气价格平稳。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采暖季居民生活用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2〕788号),在做好居民生活用气“量价齐保”相关工作基础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继续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阶梯价格平均值。城镇集中供暖、燃气公交车、出租车用气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
四、全面压实保供稳价责任。天然气各环节相关企业要客观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天然气供需形势,强化责任担当和协作互济,不折不扣抓好保供稳价工作落实,全力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价格总体平稳。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履行资源供应保障主体责任,不得滥用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单方面扣减合同气量和提高供气价格,或在供气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管道运输企业要落实好管网公平开放,保障管网设施运行安全稳定。城镇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天然气保供直接责任,牢牢守住民生用气底线。
五、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采取有力举措纾解燃气企业实际困难,增强城镇燃气保供稳价能力。
六、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加强天然气购销合同尤其是民生用气合同履约监管,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为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保供稳价工作,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22—2023年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水平。今冬明春采暖季期间,省级定价的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不调整,仍按3.96元/立方米(最高指导价)执行。暂未疏导的气源采购成本由燃气企业垫付,待采暖季结束经清算后纳入后续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二、因地制宜做好市县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管理。市县定价区域要按照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保供稳价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尤其是工业企业运行情况,统筹考虑气源采购成本和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科学制定并稳妥有序组织实施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方案。在测算气源采购成本时,合同内气量价格严格按照天然气购销合同相关数据取值,LNG现货价格参考“中国LNG出厂价格全国指数”和合理运输成本确定。
三、确保民生用气价格平稳。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采暖季居民生活用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2〕788号),在做好居民生活用气“量价齐保”相关工作基础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继续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阶梯价格平均值。城镇集中供暖、燃气公交车、出租车用气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
四、全面压实保供稳价责任。天然气各环节相关企业要客观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天然气供需形势,强化责任担当和协作互济,不折不扣抓好保供稳价工作落实,全力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价格总体平稳。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要严格履行资源供应保障主体责任,不得滥用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单方面扣减合同气量和提高供气价格,或在供气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管道运输企业要落实好管网公平开放,保障管网设施运行安全稳定。城镇燃气企业要认真履行天然气保供直接责任,牢牢守住民生用气底线。
五、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采取有力举措纾解燃气企业实际困难,增强城镇燃气保供稳价能力。
六、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供需形势和价格变化,加强天然气购销合同尤其是民生用气合同履约监管,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涉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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